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伦理基础辨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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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伦理基础辨析
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伦理基础辨析
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安全伦理基础辨析
摘要:
第一部分绪论
本部分,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本文的创新点,并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组成。
1.1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研究背景
(一)问题:
食品安全危机四伏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是食品安全问题也日趋严重。
首先,食品安全问题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
过去一般认为只有加工的食品会有安全问题,人民可以选择纯天然的食品,可是近年来爆发的猪肉瘦肉精事件,西瓜膨大剂事件,让我们看到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波及到了农产品,甚至连婴儿的食品也在劫难逃。
我们面临“吃动物怕有激素,吃植物怕有毒素,喝饮料怕有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无数”的尴尬境地。
其次,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手法越来越隐蔽,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
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速度越来取得巨大的成就,人们的收入越来越高,人们的生活观念也发生了变化,健康也成为人们追求。
然而,今年瘦肉精、塑化剂、膨大剂等事件的发生,说明食品安全越来越威胁着人们的生命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的危害不言而喻。
首先,它损害了人们的健康,导致了食源性疾病。
表现为经食物而感染的肠道传染病、食源性寄生虫病、以及由食物营养不平衡所造成的某些心脑血管疾病食源性变态反应性疾病、食物中某些污染物引起的慢性中毒性疾病等。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估计,中国每年至少有三亿人发生食源性疾病。
据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有关专家披露,中国年食物中毒例数大约在20-40万例,而报告病例数可能还只是实际发生数中的小部分。
其次,它影响着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
食品加工业是我国的重要支柱产业,可是食品加工企业的食品安全问题一旦爆发必将企业推入困境,甚至死亡,削弱了我国的食品行业领域的国际竞争力。
另一方面食源性疾病损害了人力资源,降低了生产率,,从而拖累产力。
(二)困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注:
本文以下简称之为“食品法”)为何收效甚微
面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我国加强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建设。
在09年2月28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同年公布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可是遗憾的是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食品安全现状并没有显著改善。
为什么法律在面对食品安全危机时会显得如此软弱呢?
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扭曲的伦理观弱化了法律的作用。
我们必须承认,自改革开放以来,人们对财富的渴望和追求固然极大加速了社会的发展,却也让我们曾经视之为金贵无比的伦理道德,日渐贬值直至消失殆尽,拜金主义盛行。
马克思说过:
资本的灵魂就是资本家的灵魂,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所谓:
“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
法律是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出现的,即只有在某种行为造成某种程度的危害时,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政策才会起到一定的有效作用,因而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另外资本在利润的蛊惑下也会无视法律,使得守法失去吸引,表现为食品业从业人员不惜挑战法律的底线。
(三)尝试:
从伦理角度对食品安全法重新审视
基于此,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时不应只注重“堵”,更重要的是要“疏”,即将国家政府外在的约束与相关从业者内在的自律相结合。
本文试图从伦理价值角度分析我国食品法的不足及完善的建议,从而保障食品法的有效实施。
1.1.2理论现实意义
(一)理论意义:
理论界对食品安全进行了大量研究,多是从经济学、社会学、医学、管理学等方面进行研究。
从法学方面研究的也不少,但是内容从已有的文献看,大多集中在企业行为分析和消费者行为分析方面,以及单纯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方面的研究,而从伦理角度对食品法进行研究的很少。
本文希望从理论上探讨食品法的立法的伦理基础,执法、守法的伦理要求,完善这部分理论。
(二)现实意义:
如前所述,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严重,片面从法律出发撑不起食品安全这片天,本文通过研究旨在为食品法的实施提供保障。
1.2文献综述
1.2.1国外研究状况
1984年,世界卫生组织在题为《食品安全在卫生和发展中的作用》的文件中,曾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同义语,定义为:
“生产、加工、贮存、分配和制作食品过程中确保食品安全可靠,有益于健康并且适合人消费的种种必要条件和措施”。
1996年,世界卫生组织在其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则把食品安全与食品卫生作为两个概念的不同用语加以区别,其中“食品安全"被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或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受害的一种担保",“食品卫生”则指“为确保食品安全的适合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食品安全”也就是指:
食品中不应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因素,从而导致消费者急性或慢性毒害感染疾病,或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
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国外食品安全研究主要是从食品安全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管理技术、经济与政治三个角度研究。
1、尼尔逊(Nelson,1970)等人将商品分成搜寻品、经验品和新用品三类[1]。
认为,食品既是经验品,又是信用品,具有高度的道德责任行业,行业自律是食品安全的关键,食品安全是食品行业对利益相关者的道德承诺。
2、在斯蒂芬B.杨(考克斯圆桌全球执行官)《食品安全的伦理学与经济学研究》[2]看来,食品安全是企业和全球社会面对的三个挑战,饥饿、食品安全与身体健康和可持续性。
从全球分析,工业经济的发展是为了解决饥饿保障人们的生存,但是也危及了人们的健康和影响了人们的可持续发展,尤其是日益改变了气候影响人们的健康与最终生存。
3、珍古德(JaneGoodall)在《用心饮食》提出了一个观念就是“食物伦理学”。
珍古德博士认为:
1、吃在地;2、吃当季;3、支持有机农业[3]。
4、美国学者Jones曾建议把食品安全区分为绝对安全性与相对安全性两种不同的概念。
绝对安全性是指确保不可能因食用某种食品而危及健康或造成伤害的一种承诺,也就是食品应绝对没有风险。
由于在客观上人类的任何一种饮食消费甚至其他行为总是存在某些风险,绝对安全性或零风险是很难达到的,尽管这是当代环境威胁加剧条件下普通消费者追求的目标。
相对安全性是指一种食物或成分在合理食用和正常食量的情况下不会导致对健康损害的实际确定性。
任何食物的成分,尽管是对人体有益的或其毒性极低,若食用数量过多或食用条件不当,都有可能引起毒害或损害健康。
1.2.2国内研究状况
(一)基于食品安全法立法问题的研究
张涛在《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研究》指出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认证体系等方面还存在着的许多不足,分析了在食品安全执法方面也存在着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的对策。
(二)基于食品安全法法律责任的研究
张潇丹在《国际食品安全法律责任问题研究》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责任体系,应建立第三方监管机制,制定统一详细的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析评估体系,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溯制及失信惩罚机制,制定完善的食品召回制度,设立国家食品安全赔付基金等。
(三)有关食品安全管理体制的比较研究
韩俊在《中国食品安全报告》中分析了分散管理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两种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利弊,指出:
就中国而言,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宜少不宜多,应尽快对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整合,以改变我国当前实行的“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造成的食品安全资源浪费、职责难以分清以致监管重复和监管空白的局面。
(四)有关法律与伦理的研究
彭春凝在《论经济法的伦理基础》写到理论与实践或知识与实践之间所呈现的是一种异向对照或互相交映的关系。
在道德生活本身愈显危机或困境之时,以道德为研究对象的伦理学反而愈具有理论透视力和解释力,这恰恰是伦理学作为一门特殊的价值科学的理想预设性和价值后设力量的反映。
(五)基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的研究
刘水林在《从个人权利到社会责任——对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整体主义解读》中认为,造成巨大社会损害的“三鹿”事件及由此催生的《食品安全法》对既有的法观念和法律制度提出了挑战,以整体主义观念解读,其最根本的变化就是从既有法以个体权利为中心转向以个体对社会责任为中心。
作为一种法律责任的社会责任既包括积极的、面向未来的“预设责任”,也包括消极的、面向过去的,即对已发生的有害行为制裁的“过去责任”。
其本质特性在于:
它是所有主体都负有的责任,即是人人负有责任;是所有主体在秩序建构中的责任;是所有主体,即人人都可追究的责任。
总结了“三鹿”事件的爆发,固然与既有法律监管制度和责任制度存在漏洞与缺陷有关,但更根本的是缺乏预防社会性损害的法律意识及以此为基础的法律制度。
对“三鹿”这种社会性损害事件及其催生的社会经济性法律———《食品安全法》,就不能仅仅以既有的个人主义法律观念来反思和解读,而主要应以社会的整体主义观念来反思和解读。
1.3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思路
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章是绪论,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研究意义、文献综述和本文的创新点;第二章,主要界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和伦理等概念,简单枚举了食品法等相关规定中与食品安全伦理相关的条文等;第三章,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伦理研究的必要性,通过对见诸于媒体的食品安全事件进行分门别类的分析,列举了食品安全对人们的危害,并揭示了相关食品危机人们安全事件所丧失了的社会伦理道德;第四章,重点分析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法治与伦理的冲突,从立法、执法、社会等三个角度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法与伦理的冲突现状,并简单给与了原因分析;第五章,本文结合上述现状分析、原因探讨,给出了在食品安全法之下的伦理体系构建的建议,从经济发展、监管机制、诚信社会和完善食品安全法惩处力度等几个方面提出了笔者的建议;最后,结束语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目的和呼吁。
1.4本文创新点
本文从食品安全事件与食品安全事故入手,从食品法法理与食品安全伦理的视角,分析食品安全领域中的各种现象,呼吁国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尝试着完善食品法,一方面食品法应体现出尊重道德伦理,完善道德伦理与食品法的互补机制;另一方面,促进食品法的伦理关怀,就是说为落实食品法提供一种伦理环境,使食品法的实施与取得实际的效果得到人们社会观念、价值取向、伦理思想、道德理念的支持,即将食品法转化成人们的伦理道德规范的一部分[4]。
第二部分我国食品法与道德伦理
2.1.食品安全领域伦理的内涵(定义、类型)
2.1.1食品安全的内涵及要求
人是要生存的,人的生存最基本的要求是食物的安全,这是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历来为纷繁芜杂的意识形态所掩盖着的一个简单事实:
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然后才能从事政治、科学、艺术、宗教等等;所以,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的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人们的国家制度、法的观点、艺术以至宗教观念,就是从这个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而,也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而不是象过去那样做得相反。
”(恩格斯:
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5])在马克思看来,人类只有解决了吃的问题,才能够从事社会活动,才能够延续经济发展,才能够延续、创造和推动人类文明。
可见,食品安全相当的重要。
2.1.2食品安全领域的伦理内涵
一般说来,伦理属于社会道德范畴,是一系列完备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它赋予人们在动机或行为上的是非善恶的判断基准,它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中自发形成的一种约束机制。
在食品安全领域,食品生产是为了服务人们的过程中获得生存的利益,即食品生产者需要通过提供他人食品获得自己生存的资本。
市场经济条件下,逐利是资本的追求,但是也具有一定的商业伦理。
从事食品生产、流通等,除负担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以外,更重要的是肩负着食品安全伦理,比如:
公平公正交易、诚实守信、节约资源、尊重人权等。
在食品安全领域,政府的食品伦理是遵守《食品安全法》约定的职责,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与安全。
在食品生产、流通中,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监督管理食品安全生产,惩处违法人员以维护市场秩序等。
2.1.3食品安全管理的伦理价值
1、食品安全管理维护的是人的生命权利。
尊重生命,维护生命,即“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才制定了食品法。
每个人都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是食品安全的受益者,也都是有毒、有害食品的受害者。
食品安全与人权是相互关联的,如图所示,如果政府不能认识到公民权力与尊严,公民就不可能拥有健康的体魄,就不能拥有完整的生命。
食品法是为了达到公民健康、生命得到保障的目的,这也是尊重人权。
因此,政府、企业和民众需要注重法律的完善、政策的实施、道德伦理的维护为每一个公众服务,也享受食品安全带来的健康服务。
社会是由个人和他们“不可剥夺的权力”组成的[6],政府的作用就在于保护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人们参与社会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政府通过食品法阻止、制止、惩罚某些人违背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它也就是维护了社会的整体利益。
2、食品法是管理企业或者个人行为的重要依据。
当食品安全事故爆发,从个人来看,食品事故的主体为了自己的某项权利或者诉求引发了食品事故,公众是被受害者,公众的生存权利受到了侵害;从企业行为来看,某些企业为了追求企业发展的权利、追求利益的权利,引发了食品事故,最终导致社会不稳定,相关企业受到伤害。
这是个人行为或者企业个体的行为,危害了食品安全。
3、食品安全管理通过干预与预防实现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从三鹿奶粉事件来看,公共食品安全事故,往往造成较大的伤害,引发重大的社会不稳定,食品安全预防相当重要。
2.2.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几个伦理问题
2.2.1政府食品安全伦理
所谓政府伦理,是指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并且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7]。
政府伦理道德在食品安全上的准则和规范,应该是履行政府服务社会的职能,通过《食品法》实现,一方面积极促进它在维护食品安全的同时,对人民的生命健康与安全负责,另一方面是监管、打击、惩处违背《食品法》的行为。
政府追求经济发展、促进人们生活富裕,是从社会大局出发,其职能是遵从市场经济条件管理和维护食品等统一的全国市场,对食品生产秩序进行管理、规划、监督等,对违背《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制裁。
但是,政府各层次之间与各部门之间往往因具体利益不同,形成矛盾,在执行《食品安全法》时,存在不正当的追求利益行为,最终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安全事故因监督监管不严格(即执法不严)发生,损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
政府食品安全伦理包括:
伦理观念:
尊重知识、锐意进取、遵纪守法、地社会观;尽职敬业、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劳动观;按老分配、致富光荣、共同富裕的财富观;保护环境、持续发展、“两个文明并重”的发展观。
价值导向:
“三个有利于”即以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国家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操作规范:
公平竞争、精诚协作;诚实劳动、合法致富;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8]。
关于政府职能部门的食品安全伦理,从三鹿事件我们不难看出政府食品安全伦理的窘境。
比如:
1987年荣获轻工部"部优产品"称号,并先后获得农业部、内贸部、卫生部"优秀新产品"、"推荐名优产品"、"国际食品博览会金奖"、"全国用户满意产品"以及科技创新型星火龙头企业、全国质量管理先进企业、全国轻工业十佳企业、历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等二百多项国家级荣誉。
1999年,该公司商标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自1993年以来,连续14年保持了产销量全国第一的位次,其产品从原料、包装材料到最终产品和投入市场整个质量环节超过1100多道的检测关。
上述荣誉,是三鹿自己制造的吗?
不是的,是食品监督与监管部门的政府所授予的。
三鹿事件,造成巨大的社会危害,反思三鹿的荣誉,不能不反思政府职能的食品安全伦理丧失。
2.2.2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伦理
《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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