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种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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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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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种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局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局党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保证监督落实到位,对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三条抓好安全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素质。
第四条督促安全生产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五条发挥党组织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督促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并对干部定期考核,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深入基层,掌握安全动态,支持行政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支持安全部门、安监(检)人员和员工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职权。
第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参与抢救,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对矿务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生产建设的首位,抓好安全技术改造,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
第三条负责建立健全各级领导、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贯彻执行。
第四条主持召开安全办公和安全奖惩等安全会议,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第五条支持安全部门、安监(检)人员和员工正确行使安全生产职权,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第六条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督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七条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灾害预防处理及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八条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措施,督促实施,并严格考核。
第九条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发生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局党委副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负责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基层。
第三条抓好职工的安全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搞好安全宣传教育,积极营造齐抓共管安全生产的氛围。
第四条支持安全群防群治及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掌握安全动态,宣传安全形势,参与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抓好矿区稳定,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七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参与抢救,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局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协助党委书记督查基层单位执行情况,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基层。
第二条抓好干部的安全思想教育和作风转变工作,负责检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三条加强对纪检安全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把纪检安全工作列入纪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第四条深入基层,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参与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有关问题。
第五条参与工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章违纪干部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生产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条协助局长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基层。
第三条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处室和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条负责组织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规划、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实现。
第五条负责建立、健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第六条对全局生产领域的安全工作进行界定。
第七条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实现规划目标。
第八条负责组织重点工程建设验收和移交,做到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第九条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组织抓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活动,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并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管理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条协助局长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基层。
第三条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处室和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条抓好分管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督促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第五条保证物资采购、供应安全,按照矿用标准保质保量供应安全生产所需物资。
第六条抓好普通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素质,提高教学质量。
第七条抓好职工生活福利和卫生保健的安全管理。
做好防暑降温、食物中毒及职业病、传染病、流行病防治工作。
第八条负责督促检查医院管理工作,避免医疗事故发生。
加强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负责对房屋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条负责矿区的治安保卫工作,抓好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消防安全。
第十一条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安全动态。
发生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参与抢救,并做好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运销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条协助局长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基层。
第三条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处室和基层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条负责建立健全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
第五条负责原煤运输系统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贯彻和落实。
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安全动态,及时研究解决原煤运输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保证运销合同安全执行,不形成运销纠纷。
第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参与抢救,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局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二条协助局长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基层。
第三条组织审查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时,必须审查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第四条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及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工作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组织审批重大技改项目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方案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
第六条协助局长组织新建、改扩建矿井和新水平、新采区的验收及移交工作时,对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工程、设备或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未竣工的,不准移交生产。
第七条正确行使《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等安全活动,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
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第九条经常深入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安全动态。
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立即亲临现场,参与制定抢救方案,组织抢救,并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安全副局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协助局长全面落实党的安全第一方针,是矿务局安全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责任逐级分解到基层。
第二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三条抓好职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使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四条参与组织安全质量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等安全活动,抓好重大问题及隐患的督促整改与落实。
第五条监督检查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的落实和验收。
第六条抓好安全技措工程项目及技措资金计划落实的督查工作。
第七条组织开展安全“六条线”活动。
抓好矿山救护,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审批、培训、演练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深入现场,深入井下,掌握安全动态,定期组织分析研究,及时向局长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对策性措施和办法,并负责实施。
第九条参与组织安全办公和安全奖惩等安全会议,并协助局长督促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第十条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对重伤以上人身事故、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的分析、处理。
第十一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参与组织抢救,并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局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抓好群监协管安全工作。
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基层。
第二条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竞赛活动,努力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
第三条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要把安全生产列为职代会的重要议程,审议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四条定期组织群监小分队查岗和职工代表巡视安全活动,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经常深入基层,掌握安全生产动态,检查职业安全卫生情况,积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督促解决有关方面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参与事故的抢救、调查和分析,协助事故善后处理,提出加强安全生产的措施和建议。
局总会计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负责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条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分管范围内的责任逐级分解到基层。
第三条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第四条负责安全生产技术发展所需资金的筹措。
第五条按国家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按局文件规定设立、提取安全奖励基金及其它安全专项资金。
第六条保证资金安全,不造成呆坏帐、死帐。
第七条帐目管理清晰。
第八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参与解决安全生产中相关问题。
第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时,积极参与抢救,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第二章局机关部门及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节局副总工程师
一、局工程设计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全局工程设计安全技术工作,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政策。
组织审查新建、扩建、改建矿井设计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条组织制订新建、扩建、改建矿井施工中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条定期召开工程设计技术人员会议,积极研究解决安全技术上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认真了解生产动态,组织研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组织抢救。
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追查分析。
第六条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制订制度,健全质量管理办法,督促检查落实。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会签工作。
二、局“一通三防”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规定、负责全局“一通三防”方面的技术工作,审阅矿井制定“一通三防”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条协助分管局长抓好“一通三防”方面的业务处室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第三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协助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和“一通三防”重大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负责组织分析总结“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
第五条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发现“一通三防”方面的重大隐患,及时召开有关技术人员会议,从技术上分析原因,制订措施,解决问题。
第六条发生“一通三防”方面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救,协助总工程师制订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
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事故的追查分析。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组织“一通三防”方面国内外安全技术、新装备的推广使用。
三、水文地测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全局水文地测安全技术工作,根据安全技术规定和设计规范,参加审查新建、扩建、改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中的水文地测方面的安全措施。
第二条经常深入现场分析研究水文地质情况,摸清水文规律,指导编制防治水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督促检查计划落实情况。
第三条根据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政策,严格控制矿井井田边界和防护煤柱,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第四条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权限,负责水文地测方面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会签工作。
第五条发生重大水灾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制订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
并参加追查分析。
第六条协助总工程师完成有关水文地测安全技术工作。
四、局机电副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负责全局机电安全技术工作。
严格执行机电安全技术规定。
参加审查新建、扩建、改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设计中机电安全技术措施及装备。
第二条组织审查大型设备的安装、检修和新工艺、新技术推广的技术措施,并督促检查其实施情况。
第三条定期召开机电技术人员会议,分析研究机电技术管理中的不安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机电设备安全运转。
第四条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权限,负责机电方面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会签工作。
第五条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险。
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追查分析。
第六条积极协助分管副局长抓好分管处室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七条协助总工程师完成有关机电安全技术工作。
第二节生产技术处
一、生产技术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在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同时,必须认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努力实现局安全工作目标。
第二条审查矿井设计、采区方案设计和技术措施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三条编制生产建设长远规划和年度生产建设计划,并会同安监部门编制安全技术发展规划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四条监督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搞好质量标准化,做到文明生产。
第五条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掌握采掘布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
第六条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移交验收工作。
凡没有保证安全和消除重大隐患的安全设施及技术措施,不予验收。
第七条参加局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汇总所属业务范围内的整改意见,并督促检查其落实情况。
第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掌握局属矿井开采状态,推广应用“三下”开采技术。
参加“三下”采煤安全技术措施及保安煤柱的审查,监督矿井进行岩移观测工作,为安全生产提供必需的岩移参数。
第十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督促审查各单位制订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在审查机电安全措施和研究机电设备的使用问题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井下供电应做到:
“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
第十二条在审查工程设计和机电设备检修计划的同时,必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抓好职工培训,重点抓好职工基本功训练和技术培训。
第十四条抓好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完善保护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对设备的选型、购置、安装、维修、改造、现场管理等工作,科学使用设备,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第十六条提出全局安全技措工程项目安排意见,掌握项目的进展情况,并督促其发挥效益,有计划地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七条审核全局地质水文资料,矿地质图、水文地质和井上下对照图;督促矿井搞好大型贯通测量,为设计、生产、建设提供可靠资料。
第十八条督促矿井搞清矿区附近的受水面积、汇水情况、河流和水沟的流水能力、有关水利工程和本地区降雨量及历年最高洪水位、老井、小窑、塌陷区、地面裂缝、被淹井巷等详细情况,并组织各矿制订疏排系统规划和绘制位置关系图,为矿井设计、生产、建设提供资料。
第十九条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方面的法规、条例,督促矿井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编制防治水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最大限度地预防水患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参加审查并组织上报矿井防治水设计,督促检查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钻孔质量,严格封孔制度,防止透水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本部门技术方面各种档案,督促检查矿井业务部门建立健全技术方面档案。
及时书面总结全局生产技术方面各类活动和月度、季度、半年、全年的技术工作,并对应规划和年度计划及觾道名称,逐月考核开拓、准备巷道的进度,附文字说明装档备查。
二、生产技术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全面负责本部门所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技术责任,并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工作。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的方针,组织实现局安全工作目标。
第二条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掌握采区布置、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情况,督促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督促检查防治水工程、地质钻探测量工作及其进展情况,帮助基层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条重点抓好井下采掘设备、电气防爆和矿井提升保护及机电特殊工种的技术培训,并抓好措施制定及检查落实。
第四条抓好机电设备的计划检修工作。
第五条提出全局工程、机电方面安全技措项目的安排意见,掌握项目进度,督促其发挥效益。
第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组织抢险,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参加追查处理。
第七条组织审批矿井接替方案,督促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八条不断收集整理全面技术资料,为全局安全生产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第九条建立保证安全生产的业务联系制度,如巷道掘进的贯通通知单制度、水情水害的预报制度等,并督促检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条对已有的防治水设施定期检查,及时反映并提出维修、保养的具体意见;对新的防治水设计,监督其设计施工,并检查其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在研究和选择设计方案时,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技术政策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在审查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设计的同时,必须审查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参加审查矿井设计、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技术措施计划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
第十四条按时参加局安全办公会议,认真落实安全办公会议决定由本部门解决的问题。
第十五条在审查设计和监督各单位施工时,要把通风、安全监测装备、防尘、防灭火等安全设计纳入到设计和施工中,积极组织按计划实现全局掘进工作面安全技术装备系列化。
第十六条副处长除做好本职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外,协助处长完成上述工作。
三、生产技术处(工程)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对本部门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条参加审查矿井设计、采区方案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
第三条抓好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搞好质量标准化,做到文明生产。
第四条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掌握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中的安全技术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搞好安全生产。
第五条参加新建、扩建、改建矿井和新水平、新采区的移交验收时,对没有保证安全和消除重大隐患的设施和技术措施,不予验收。
第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协助分管副局长和总工程师制订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
第七条协助处长安排好全局的采掘接替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照计划逐月落实开拓准备巷道的进展情况。
第八条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促进科技进步发展,创造安全生产的环境。
第九条副主任工程师除做好本职工作外,协助主任工程师完成上述工作。
四、生产技术处(地测)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对本部门所管辖的地质勘探和矿山测量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条对地质勘探、矿山测量及水文地质等方面的图纸、资料的可靠性和精确性负全面责任。
第三条在参加矿井设计、重大探放水设计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审查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
第四条参加审查并组织上报矿井防治水设计。
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防治水工程的进展情况、地质测量工作的技术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五条发生重大火灾时,必须亲临现场,协助总工程师制订处理方案,防止灾害扩大。
第六条副主任工程师除完成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外,协助主任工程师完成上述工作。
五、生产技术处(机电)主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对本部门所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技术责任。
第二条在参加审查机电安全措施和研究机电设备的使用时,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
第三条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掌握机电设备安全运行中的技术问题。
发现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保证安全运转。
第四条发生重大机电事故时,必须亲临现场,协助分管副局长和总工程师制定处理方案,参加抢修。
第五条督促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六条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掌握大型设备的安全技术性能,及时安排、审查大修理计划。
第七条抓好特殊工种的培训工作。
第八条副主任工程师除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外,协助主任工程师完成上述工作。
六、生产技术处工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学习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服务生产的水平。
第二条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经常深入基层,发现安全生产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做好值班工作,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第四条及时收集技术资料,为指导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条完成各类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第六条及时整理、保管好业务技术档案。
第七条完成处长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第三节安全监察处
一、安全监察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以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并督促检查局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
第二条负责筹备安全工作会议,参加局组织的安全大检查,汇总整改意见,并督促检查各单位落实情况。
第三条掌握全局安全生产动态,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方案,报请有关领导解决。
第四条编制全局安全技措计划,监督检查工程进展、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平衡解决。
第五条监督检查局属单位、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参加局组织的新建、改建、扩建矿井和新水平、新采区移交验收工作。
凡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工程和设备,不予验收。
第七条经常深入现场、深入井下,检查”三大规程”的执行情况,落实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措施。
第八条发生重大事故时,亲临现场,参加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做好安全技术教育和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条搞好安全调度,及时统计上报安全报表和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配合生产技术处搞好质量达标工作。
第十二条在审查矿井、水平、采区方案设计、通风方式和通风系统改造时,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政策。
安全设施要齐全,矿井”一通三防”的主要指标要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提出全局”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项目安排意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工程项目进度和效益发挥情况,有计划地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加强通风安全调度,掌握重大瓦斯、煤尘、火灾事故隐患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掌握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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