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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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1.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当事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领取。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领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领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你应当是7个月的工资补偿。
前3年的中班夜班费你可以要,公司不给就不好办了。
2.公司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怎样写
要根据公司的实际状况进行填写,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一些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有些状况用人单位是需要领取经济赔偿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明确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领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运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三)企业转产、严重技术革新或者运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状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领取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怜悯形,应当领取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领取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当领取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领取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状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领取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领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领取。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领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领取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领取,向其领取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领取。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多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领取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领取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领取其差额部分;逾期不领取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规定准时足额领取劳动者劳动酬劳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配加班不领取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的。
5.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内,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状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领取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怜悯形,应当领取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领取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当领取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领取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状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领取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领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领取。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领取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领取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领取,向其领取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根据双方商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领取。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多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领取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领取劳动酬劳、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酬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领取其差额部分;逾期不领取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或者国家规定准时足额领取劳动者劳动酬劳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劳动者工资的;
(三)支配加班不领取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的。
6.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1.1995.1.1实施的劳动法规定的是对于怀孕女职工,不得根据劳动法其次十六、二十七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怀孕女职工严峻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严峻失职对单位利益形成严重损害的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综上所述,可以根据劳动法其次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
其次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其次十六条、其次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其次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其次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理期间或者生产运营情况发生严峻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其次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形成严重损害的;(四)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7.用人单位哪些状况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e799bee5baa6e79fa5e98193e58685e5aeb931333363363436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峻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峻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形成严峻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其次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领取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支配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状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看法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运营发生严峻困难的;(三)企业转产、严重技术革新或者运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状况发生严重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看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丢失或者部分丢失劳动力量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全都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商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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