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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阴太华路街道办事处
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调整完善
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
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调整完善
华阴市太华路街道办事处
二○一七年七月
第一章前言
一、规划调整完善的目的
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通过规划调整完善,合理调整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确保总体稳定,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适当调整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实施和“十三五”重点建设项目落地,确保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突出对生态空间的保护和管理,科学保障生态用地需求。
二、规划调整完善的任务
(一)落实《华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中确定的规划任务,确定规划的目标;
(二)落实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三)合理安排乡镇内部各类建设用地空间布局;
(四)结合华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中“三线”划定成果,合理安排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用地;
(五)划定土地用途区,明确土地用途管制规则;
(六)落实移民搬迁安置专项规划与土地整治规划;
(七)安排村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内容;
(八)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三、规划调整完善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1998年);
5、《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72号令,2017年);
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
9、《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
10、《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陕国土资发〔2015〕13号);
11、《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陕国土资发〔2016〕44号);
12、《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5-2010);
1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标准》(TD/T1028-2010);
1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1022-2009);
15、《陕西省县乡级规划调整完善技术要点》;
16、《华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
17、《华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8、《华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
19、《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华阴市城镇周边基本农田举证划定成果及全域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2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划和相关政策、文件。
四、规划调整完善的范围
规划范围为太华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辖区内全部土地,包括东王村、西宫村、八一村、西王村、西关村、城河村、城郊村、滨湖村、永宁村、柳河村、长城村、东宫村12个村。
土地总面积2478.37公顷。
五、规划期限
规划基期年:
2005年;
规划期限:
2006-2020年;
规划目标年:
2020年;
规划调整完善基期年:
2014年。
第二章规划背景
第一节街道办概况
一、地理位置
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太华办地处城区,是华阴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商贸中心。
东接岳庙办、西至柳叶河,南接华山镇、北至干沟,东西长约6.3公里,南北长约4.7公里。
土地总面积24.78平方公里。
二、自然条件
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地处关中平原,地势南高北低,海拔高度在340-350米之间。
气候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光照充足,年平均日照2130.6小时,无霜期210天,平均气温13.5℃以上。
年均降雨量591.0毫米。
土壤以黄土类土壤为主,质地良好,保水保肥。
渭河自西向东穿越市境北界,地下水丰富,是生活用水和农业浇灌用水的主要水源。
三、社会经济概况
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农业主要以种植为主。
特色产业为城南养鸡、八一粉条、西纪荞粉、小留大棚蔬菜等。
2014年,全街道总人口45376人,其中农村人口26799人,城镇人口18577人。
全办固定资产投资完成2.42亿元。
实现非公经济总产值12.38亿元,营业收入12.07亿元,增加3.6亿元,其中工业产值达4.98亿元。
实现农业总产值1.4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2401元,较上年增长9.8%;居民收入达到35000元,增长11.1%。
第二节土地利用现状
2014年,全街道土地总面积2478.37公顷,其中农用地1627.3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65.66%;建设用地667.44公顷,占26.93%;其他土地183.59公顷,占7.41%。
一、农用地
农用地中,耕地1476.02公顷,占农用地的90.70%;园地14.19公顷,占0.87%;林地21.69公顷,占1.33%;其他农用地115.44公顷,占7.09%。
二、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中,城乡建设用地533.16公顷,占建设用地的79.88%;其中,城镇用地346.21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面积的64.94%;农村居民点用地125.46公顷,占23.53%;采矿用地61.49公顷,占11.53%。
交通水利用地79.35公顷,占建设用地的11.89%。
其他建设用地54.93公顷,占建设用地的8.23%。
三、其他土地
其他土地中,水域33.28公顷,占其他土地的18.13%;自然保留地150.31公顷,占81.87%。
第三章规划调整完善目标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
到2020年,全街道耕地保有量不低于1015.88公顷;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稳定在951.94公顷以上。
第二节建设用地控制目标
到2020年,全街道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18.23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51.18公顷以内,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609.59公顷以内。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农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分别控制在394.23公顷、353.38公顷、318.62公顷。
第三节节约集约用地目标
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104平方米以内。
第四节其他农用地保护目标
到2020年,全街道园地不少于7.80公顷,林地稳定在7.47公顷。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一节农用地
由2014年的1627.3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418.86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2014年的65.66%调整到2020年的57.25%。
规划期内,农用地净减少208.48公顷。
一、耕地
由2014年的1476.02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297.20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90.70%调整到2020年的91.43%。
规划期内,耕地净减少178.82公顷。
二、园地
由2014年的14.1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9.80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0.87%调整到2020年的0.69%。
规划期内,园地净减少4.39公顷。
三、林地
由2014年的21.6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5.70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1.33%调整到2020年的1.11%。
规划期内,林地净减少5.99公顷。
四、其他农用地
由2014年的115.4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96.16公顷,占农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7.09%调整到2020年的6.78%。
规划期内,其他农用地净减少19.28公顷。
第二节建设用地
由2014年的667.44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915.3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2014年的26.93%调整到2020年的36.93%。
规划期内,建设用地净增加247.87公顷。
一、城乡建设用地
由2014年的533.1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750.90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79.88%调整到2020年的82.04%。
规划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净增加217.74公顷。
(一)城镇用地
由2014年的346.2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532.82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64.94%调整到2020年的70.96%。
规划期内,城镇用地净增加186.61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
由2014年的125.46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55.52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23.53%调整到2020年的20.71%。
规划期内,农村居民点用地净增加30.06公顷。
(三)采矿用地
由2014年的61.4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62.56公顷,占城乡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11.53%调整到2020年的8.33%。
规划期内,采矿用地净增加1.07公顷。
二、交通水利用地
由2014年的79.35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09.48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11.89%调整到2020年的11.96%。
规划期内,交通水利用地净增加30.13公顷。
三、其他建设用地
由2014年的54.93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54.93公顷,占建设用地比重由2014年的8.23%调整到2020年的6.00%。
规划期内,其他建设用地面积未发生变化。
第三节其他土地
由2014年的183.59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44.20公顷,占土地总面积比重由2014年的7.41%调整到2020年的5.82%。
规划期内,其他土地净减少39.39公顷。
一、水域
由2014年的33.28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33.28公顷,占其他土地比重由2014年的18.13%调整到2020年的23.08%。
规划期内,水域面积未发生变化。
二、自然保留地
由2014年的150.31公顷调整到2020年的110.92公顷,占其他土地比重由2014年的81.87%调整到2020年的76.92%。
规划期内,自然保留地净减少39.39公顷。
(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情况见附表1)
第五章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
一、耕地布局优化
坚持从维护粮食安全、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严格控制耕地面积减少;充分发挥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农业生产的有利条件和产业特色,在有效保护现有耕地、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的前提下,稳步对现状耕地布局进行优化,调整后的耕地保有量必须满足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
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努力实现耕地数量与质量双赢。
到2020年,全街道耕地面积不少于1297.20公顷,耕地在全街道12个村均有分布,其中面积较大的村庄主要有永宁村、柳河村、滨湖村等村。
二、基本农田布局优化
在现有基本农田布局基础上,将高等别耕地、集中和连片耕地、已经验收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新增的优质耕地,城镇村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调入基本农田;将低等别、质量较差、污染严重、以及生态脆弱区水土流失严重的不适宜农作的基本农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核减调出。
本次规划调整完善基本农田布局调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了充分对接,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完全一致。
全街道调入基本农田222.93公顷,主要分布在滨湖村、八一村、城郊村等村;核减调出基本农田149.33公顷,主要分布在永宁村、柳河村、滨湖村等村。
规划期内,全街道划定基本农田981.28公顷,在全街道9个村有分布,其中面积较大的村庄主要有柳河村、永宁村、滨湖村等村。
三、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
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范围面积为1018.27公顷,占全街道土地总面积的41.09%,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981.28公顷,占保护红线范围的96.37%。
永久基本农田主要布局在柳河村、永宁村、滨湖村等村。
第二节建设用地布局
一、城镇用地布局
(一)城镇用地布局优化
建立功能明确、布局合理、富有弹性的镇域和镇区的总体布局结构,有效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深度挖潜存量建设用地,增强建设用地空间集聚和规划管控能力。
根据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结合“十三五”规划关于太华路街道办事处的发展定位,规划期间太华路街道办事处按照“东限、西进、南控、北延”的用地发展方向,建设“世界一流名山旅游目的地,中国中西部旅游休闲胜地,关天经济区东大门。
规划期内,全街道城镇建设用地控制在532.82公顷以内,新增城镇建设用地181.63公顷。
(二)城镇扩展边界划定
在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外,将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现状城镇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城镇扩展边界范围,沿行政界线、路、河流、山体、绿化带等有明显隔离作用的标志物为范围界线划定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划定城镇扩展边界964.57公顷,占全街道土地总面积的38.92%。
扩展边界内允许建设区782.1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182.46公顷。
二、农村居民点用地布局
(一)农村居民点布局优化
依据社会发展发展方向,经济社会环境和人口规模、增长和流动趋势,全面优化村庄规划布局。
按照“建设中心村、改造空心村、合并零星村、培育特色村、搬迁偏远村”的思路,深化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优化农村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城乡综合协调发展。
加快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继续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逐步缩减农村居民点用地规模。
规划期内,全街道农村居民点用地控制在155.52公顷;安排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26.99公顷,主要用于新农村建设、城乡一体化建设、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等。
(二)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划定
为改变农村居民点零散布局,引导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农村居民点布局由分散走向集中,优化农村居民点用地结构,使其形成紧凑性村镇空间格局,在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分布的基础上,结合其未来发展方向和新增农村居民点用地安排,划定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农村居民点扩展边界136.26公顷,占全街道土地总面积的5.50%。
扩展边界内允许建设区133.88公顷,有条件建设区2.38公顷。
三、基础设施用地布局
规划期内,以加快街道内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区域发展环境;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统筹安排各类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一)交通用地
规划期间,太华路街道办事处交通干道将不断完善,促进与周边地区的便捷联系,同时加快交通服务水平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加强乡村和镇区之间的交通联系;支持“村村通”县乡公路建设用地,提高农村公路通达深度和通畅程度,为农村通达客运班车和农村货物运输提供基础保证,形成农村便捷的客运运输网络。
规划期内,安排交通项目10个,分别为临潼至华山城际铁路建设项目、G310华阴至渭南公路建设项目等,新增用地面积101.3公顷。
(二)水利设施用地
依据现有水资源分布现状,构建互通互联的河网水系,对现有河道进行疏浚拓宽,完善行洪排污功能。
同时,以水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为重点,加大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及生态环境工程的建设力度。
规划期内,安排水利项目2个,分别为二华排洪干沟堤防治理工程项目、南山支流堤防治理工程项目等。
(三)其他基础设施用地
规划期内,安排其他基础设施用地项目12个,分别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城市排水工程项目等,新增用地面积175.08公顷。
第三节生态保护用地布局
一、生态保护用地布局优化
保障生态功能保护区,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格局,构筑形成生态保护屏障;维护生态环境自然演替,合理布置工业与居住用地,控制城镇村的无序蔓延,塑造良好的城乡发展形态,将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建成一个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环境洁净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镇。
规划期间实行梯度保护,重点保护长涧河、柳叶河、杜峪河流域及沿岸保护区域,增强生态中心节点和生态保护带的生态功能,优化生态用地空间格局。
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统筹协调生态屏障用地与生产、生活用地,突出生态保育功能,维护国土开发利用秩序,充分衔接相关规划,结合太华路街道办事处实际,将具有维持区域自然环境、生态安全等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纳入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
全街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33.43公顷,占全街道土地总面积的1.35%,主要是长涧河、柳叶河、杜峪河流域及沿岸保护区域等。
第六章土地用途分区管制
第一节基本农田保护区
一、区域分布
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集中在永宁村、柳河村、滨湖村等村。
该区属于质量及生产能力高、生产条件好、集中连片的耕地、园地集中分布区。
本区土地面积1018.27公顷,占全街道土地面积的41.09%。
其中基本农田面积981.28公顷,占全街道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96.37%。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作基本农田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田道路、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区内的一般耕地,应参照基本农田管制政策进行管护。
(二)区内现有非农建设用地和其他零星农用地应当整理、复垦或调整为基本农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整理、复垦或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高压线塔基、地下管线、通讯基站等除外),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房、建窑、建坟、挖砂、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
(四)基本农田保护区内鼓励开展基本农田建设,可进行直接为基本农田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的建设。
加大基本农田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区内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
(五)区内耕地在不破坏耕作层的前提下,可调整为其他类型的农用地,但仍依照本区管制规则进行保护和管理。
第二节一般农地区
一、区域分布
一般农地区主要分布在永宁村、柳河村、城效村等村。
本区土地面积399.08公顷,占全街道土地面积的16.10%。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为耕地、园地、畜禽水产养殖地和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及其他农业设施用地。
(二)严格控制区内的耕地转变用途,经批准的建设占用区内耕地,必须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补充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三)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条件下,允许区内土地适度进行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四)鼓励对区内的农村居民点用地进行综合整治,重点整治空心村和闲置房屋,增加区内的有效耕地面积;区内现有其他零星农用地应该优先调整为耕地。
第三节城镇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分布
城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包括现状城镇建设用地和规划城镇建设用地。
区域面积770.69公顷,占全街道土地面积的31.10%。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城镇建设,并与经批准的县域总体规划相衔接,城镇建设用地区限制在规划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内,城镇建设不得超出分区范围。
(二)区内城镇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三)城镇建设区内的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以前,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生态维护。
占用该区域内农用地进行建设,要符合相关审批程序。
第四节村镇建设用地区
一、区域分布
村镇建设用地区主要包括现状农村居民点用地和规划农村居民点用地。
区域面积143.45公顷,占全街道土地面积的5.79%。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村民住宅、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
(二)村镇建设必须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废弃地,确需扩大的,应当首先利用非耕地或劣质耕地。
(三)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四)区内部分已划入撤并村的村庄,或已纳入土地整治规划的,规划期内鼓励和引导该类村庄撤并,待条件成熟后,应依照土地整治规划选择部分村庄用地逐步整理、复垦为农用地。
第五节独立工矿区
一、区域分布
独立工矿区包括现状独立建设用地及规划新增的独立建设用地项目所在范围,主要分布在柳河村。
区域面积0.31公顷,占全街道土地面积的0.01%。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采矿业以及其他不宜在居民点内安排的用地,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规划,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
(二)区内因生产建设挖损、塌陷、压占的土地应及时复垦。
(三)区内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
(四)区内农用地在批准改变用途之前,应当按原用途使用,不得荒芜。
第六节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区
一、区域分布
生态安全控制区主要包括长涧河、柳叶河、杜峪河流域及沿岸保护区域等,主要分布在西宫村、西王村、西关村、城河村、滨湖村、柳河村、长城村。
区域面积33.43公顷,占全街道土地面积的1.35%。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导用途。
(二)区内土地使用应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
(三)区内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土地,应在规划期间调整为适宜的用途。
(四)区内土地严禁进行与生态环境保护无关的开发建设活动,原有的各种生产、开发活动应逐步退出。
第七节林业用地区
一、区域分布
林业用地区主要分布在柳河村、城河村、滨湖村等村。
区域面积8.96公顷,占全街道土地面积的0.36%。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要用于林业生产,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和生态建设服务的营林设施;严格控制各类建设占用水土保护林、水源涵养林及其他各种防护林用地,加强有林地的管理,严禁乱砍乱伐,毁林开荒。
(二)区内现有非农业建设用地,应当按其适宜性调整为林地或其他类型的营林设施用地,规划期间确实不能调整的,可保留现状用途,但不得扩大面积。
(三)区内零星耕地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需要可转为林地。
(四)未经批准,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禁止占用区内土地进行毁林开垦、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
第七章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第一节允许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
主要集中在城镇规划建设区和规划期保留的中心村、新型农村社区、基层村等。
区域面积914.44公顷,占全街道土地总面积的36.90%。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主导用途为城、镇、村或工矿建设发展空间,具体土地利用安排应与依法批准的相关规划相衔接。
(二)规划实施过程中,在允许建设区面积不改变的前提下,其空间布局形态可依程序进行调整,但不得突破建设用地扩展边界。
(三)区内土地开发建设应优先利用现有建设用地、闲置地和废弃地,充分挖掘城镇内部存量土地。
新增建设用地受规划指标和年度计划指标约束,项目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用地标准定额严格控制用地规模。
(四)允许建设区边界(规模边界)的调整,须报规划审批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节有条件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
主要分布在中心镇和西关村、长城村、城河村等中心村周边。
区域面积186.40公顷,占全街道土地总面积的20.38%。
二、管制规则
(一)区内土地符合规定的,可依程序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同时相应核减允许建设区用地规模。
(二)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前提下,区内土地可以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建新留用地块。
(三)规划期内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原则上不得调整。
如需调整按规划修改处理,严格论证,报规划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节限制建设区
一、区域范围
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一般农地区、牧业用地区、林业用地区和规划期内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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