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房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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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房建
官亭镇312国道拓宽改造安置点(C区扩建)工程安全文明
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方针:
科学管理、诚信服务
公正守法、持续改进
管理模式:
科学化、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
合肥市瑞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官亭镇312国道拓宽改造安置点(C区扩建)工程监理部
2017年3月5日
签署页
监理文件名称
官亭镇312国道拓宽改造安置点(C区扩建)工程
安全文明监理实施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
文件编制
编制日期
年月日
审
核
年月日
备
注
1.工程概况
1.1项目概述:
本工程为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官亭镇拓宽改造安置点(C扩):
17#楼建筑为地下一层,地上三十层,总建筑面积13566.97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13123.2平方米,地下室为443.77平方米。
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为一级;建筑高度87.30m;
SX-1,SX-4商铺建筑为地上三层,单栋总建筑面积2142.66平方米,建筑高度11.850m,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结构体系为框架结构;
SX-2商铺建筑为地上主体两层,局部三层,总建筑面积2023.55平方米,建筑高度11.822m,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结构体系为框架结构
SX-3商铺建筑为地上主体两层,局部三层,总建筑面积4728.79平方米,建筑高度14.735m,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结构体系为框架结构;
SX-5商铺建筑为地上主体两层,局部三层,总建筑面积4650.94平方米,建筑高度13.550m,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结构体系为框架结构;
SX-6商铺建筑为地上三层,总建筑面积1789.34平方米,建筑高度11.793m,耐火等级为二级,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结构体系为框架结构;
配电房,地上一层,总建筑面积201.6平方米,建筑总高7m;
地下车库,地下一层,民用建筑设计工程设计等级为一级,建筑耐火等级为一级,屋面防水等级为I级,地下室防水等级为一级,建筑面积3625.45平方米。
1.2项目内容:
单体建筑多,立体交叉作业多、施工工艺多变,安全管理要求高。
1.3项目组织系统:
类别
单位名称
备注
建设单位
肥西县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
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勘察单位
安徽省金田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合肥市瑞元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
安徽华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编制依据
2.1与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地方规章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提升机及井架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房屋建筑施工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条文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
2.2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2.3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方案
2.4安全监理规划(即安全监理方案)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要点
4.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4.1.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4.1.2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或承诺)书,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4.1.3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质(原件),并审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在分包单位进场时,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4.1.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1.4.1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4.1.4.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4.1.4.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符合“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第九~十五条规定摘录如下:
(1)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
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3)第十一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5)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6)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7)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8)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4)第十二条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3)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4)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5)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6)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5)第十三条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第十四条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2)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7)第十五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4.1.5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原件),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锅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机械工、起重机司机、塔吊司机、司索工、起重机械安拆工、指挥人员(起重信号工)、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资格证(原件)及考核合格证书,并审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4.1.6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4.1.7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是否齐全,并检查相应记录。
4.1.8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情况
重点审查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是否齐全,教育人和被教育人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要有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
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
公司教育的内容:
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经理部教育的内容:
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教育的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检查总承包单位是否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4.1.9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4.1.9.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安全管理目标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4.1.9.2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4.1.9.3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4.1.9.4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4.1.9.5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
4.1.9.6现场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
4.1.9.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是否有针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
4.1.9.8冬期、雨期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4.1.9.9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尘、防火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4.1.9.10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4.1.10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审查要点如下:
4.1.10.1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现场监理机构办理报审。
4.1.10.2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依据《安全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的规定,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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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 安全 文明 监理 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