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养老入住协议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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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养老入住协议书
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养老入住协议书
甲方:
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
余木生
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敦和路3号
电话:
邮编:
510300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乙方担保人,也可是付款义务人,包括但不仅限于乙方法定赡养义务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负担乙方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至少两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担保人1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担保人2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邮政编码: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鉴于:
1.甲方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机构,能够提供个人居住、营养膳食、生活照料、基本的医疗、康复服务、老年护理、心理(精神)支持、休闲娱乐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经实地考察,自愿决定乙方入住甲方,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乙方指定丙方在特殊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4.丙方自愿与乙方共同负担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广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国家及省制定的行业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 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接收条件:
乙方必须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传染性疾病、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能适应集体生活并自愿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
甲方可根据自有的医疗资源,对乙方身心健康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初步确定乙方是否符合上述入住条件。
2.入住程序:
(1)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向甲方提供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签字的《入住申请表》(该申请表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能自理或不能自理情况等内容)作为本协议附件3。
(2)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前一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亦可选择在甲方接受常规体检,体检项目包括:
内外五官科、三大常规、生化29项、心电图、B超、胸部及四肢X光检查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协议附件4,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等级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提供的《入住申请表》、《体检报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 等级(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能力完好(自理)②轻度失能(介助)③中度失能(介助)④重度失能(介护)。
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对甲方所作出的测评结果表示认可(在《自理能力等级测评报告》签字),并作为本协议附件5。
(4)符合上述情况的,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填写《入住登记表》(由甲方制定)作为本协议附件6。
第二条 服务设施
1.乙方选择的房间类型为 (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2.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床位)为:
区 号房( 床)。
3.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房间内服务设施《房间设备表》(由甲方制定)作为本协议附件7。
第三条 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国家和省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居住、营养膳食、生活照料、医疗康复、老年护理、心理(精神)支持、休闲娱乐等服务,《甲方服务范围表》(由甲方制定)作为本协议附件8。
2.乙方如需增加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甲、乙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协议确定。
3.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省的要求,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
第四条 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1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及丙方。
体检费用由乙方或丙方负担。
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需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及丙方,征得乙方及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 乙方或丙方负担。
乙方及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乙方的体检。
第五条 收费
1.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经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签字确认(由甲方制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作为本协议附件9。
(2)甲方应每月向乙方或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7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
(3)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或者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支付,甲方应向支付人开具发票。
(4)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每月1-10日。
2.押金
(1)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3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共计1万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疾病救治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1万元,甲方应通知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补足。
(3)入住押金不计利息,甲方遵照财务制度管理,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或者丙方。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2)在征询乙方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3)按照本协议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乙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应按时缴付每月住院及医疗费用,超过缴付期限5个工作日的,无提前告知正当理由并得到甲方认可、无法联系上或无法协商解决的,甲方有权停止一切服务,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如乙方的身体状况、生活自理能力出现变化,甲、乙、丙三方经协商另行确定护理等级,相关费用随之进行调整,如暂时联系不上丙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所产生变化的费用,由乙、丙方按相应的标准支付。
(5)乙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必须向甲方提供乙方真实病史,如在乙方入住期间甲方发现乙方有传染病和精神病、隐瞒病情、不符合入住条件、家属不合作者,甲方有权解除协议,通知丙方接乙方出院并办理相关手续。
(6)乙方入住后因精神、情绪、心理、性格、生活习惯等原因不适宜院内生活的,经甲方努力,仍无改善的,为维护乙方及院内其他老人的权利,甲方可要求乙方或丙方(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在两周内为乙方办理退院或转院手续,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安抚工作。
(7)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精神、情绪异常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约束或其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协议约定提供各种服务设施设备,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6)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归入其中,完整保存。
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计、养老服务行业管理等部门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询和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10)甲方仅向乙方提供住宿和相应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服务,但不承担监护人之法定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住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5)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6)在突发急病的情况下有获得及时医疗救助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设备,不影响其他入住老人的正常生活照料。
(3)乙方的贵重物品不得带入院内,如发生物品遗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4)乙方自带生活用品(肥皂粉、卫生纸、尿布垫及换洗衣物等)入住甲方,但为了入住老人的安全,乙方不可私带家用小电器在住房内使用。
(5)乙方住院期间因乙方的原因造成他人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损坏公物要照价赔偿,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6)乙方在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7)乙方不擅自到甲方场所的范围以外活动。
乙方入住后外出必须征得甲方同意,经批准后办理请假手续方可外出,返回甲方后须即刻向甲方销假;乙方自行外出的,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
(8)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结清;若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缴费的应在缴付期限(5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正当理由,并协商处理,否则甲方将停止对乙方的一切服务,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可依法追回所有款项。
(9)乙方不得在房间留宿他人,家属不可享用乙方住院的一切待遇。
(10)乙方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11)乙方享有隐私权,且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第八条 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甲方的收费标准,服务项目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意外、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
2.丙方的义务
(1)丙方应当在乙方同意的基础上才可向甲方申请将乙方送至甲方托养,丙方是乙方在甲方托养期间的监护人。
(2)乙方入住前丙方要如实向甲方陈述其所知悉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可能影响甲方服务的情况。
(3)乙方入住期间与其他老人如发生争执、吵闹,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乙方的劝服工作,若经劝说教育无效,或因突发难以预料的精神和心理障碍而发生打架、伤害他人、自伤、自残、自亡等的意外事件,责任由当事人和丙方负责。
(4)丙方收到甲方变更乙方护理级别等服务项目的通知后,如对变更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后5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将被视为默许和同意。
(5)丙方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及时提供乙方入住期间的各种生活消耗品和必需品,尽量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
至少每月探视乙方 4 次,特别在重大日子、节假日应探望、关怀乙方。
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6)丙方带给乙方的食品及用品必须确保质量安全,外带药品必须经主管医生同意才能使用,否则产生的任何后果,均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
(7)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8)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否则后果自负。
(9)与乙方共同支付乙方在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费用。
第九条 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尽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并尽快转入广东江南医院治疗;如丙方要求转外院治疗的,甲方协助联系120急救车辆;如不能及时联系上丙方的,应尽早与本协议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由此发生的事故责任和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
2.乙方无丙方担保情况
乙方在无丙方担保情况下欲入住的,须出示个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正常月支付费用能力的证明(如公证书)。
根据《担保法》,如办理支付费用的资产抵押,房屋抵押应向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机动车辆应向车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乙方托养期间,一旦丧失行为能力或拖欠托养费用,甲方可处理乙方私有财产,用于支付乙方的一切费用。
3.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
(1)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并负责办理死亡证明,丙方负责善后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4.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
(1)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
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如乙方意识模糊或不清醒无法进行协商),甲方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出现拖欠甲方各项费用的,甲方有权起诉丙方及对乙方有赡养义务的个人或单位,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拖欠的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5.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药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药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或去世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的疾病或死亡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各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应积极协助丙方对乙方进行抢救性治疗。
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
6.乙方转院或请假回家,原则上不预留床位,需要预留床位者除免交伙食费外,其他费用一律照交。
原则上床位只保留15天,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解决。
7.丙方一旦丧失履约能力,其他第三人自愿履行丙方义务的,须另行签定协议。
8.本协议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9.在本协议中所标明的甲、乙、丙三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方。
第十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协议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及丙方应对新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金额进行书面确认,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协议。
如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服务项目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甲方有权选择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协议;若甲方选择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继续提供服务的,乙方及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服务项目后的服务费用;乙方及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人工、物品、材料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
乙方及丙方对价格调整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协议;乙方及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协议的,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协议,甲方、乙方及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及丙方收到通知后15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又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协议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协议:
(1)甲方对新入住老人实行4周试住期,在此期间,甲乙丙三方均可提出解除本协议,本协议即终止。
(2)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协议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协议。
(3)如果乙方和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要求乙方出院。
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后7日内仍不出院,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协议解除。
此种情况下解除协议,乙方和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还应当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服务费的违约金,并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
(4)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5)乙方或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条款,经甲、乙、丙三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甲方有权视情解除协议,由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或丙方承担赔偿责任。
(6)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停业、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协议,甲方在通知丙方后应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住所。
(7)乙方因疾病转院治疗的,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是否与甲方解除协议,此种情况下,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可解除本协议,且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协议的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不提出解除本协议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相关费用。
(8)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协议。
(9)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乙方或丙方(在乙方无行为能力情况下)可以提出解除协议,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
(10)乙方的个人行为或病情的发展超出了甲方的管理、护理能力,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按实际提供的服务与乙方及丙方结清所有费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或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按甲方提出的期限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
每逾期一日承担%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由此造成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入院老人或亲属、甲方职工、来访人员等)伤害和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丙方,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不承担解除协议的责任。
甲方应协助丙方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或送回住所。
第十三条 协议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协议期限为 年(月),从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十四条 协议期满的处理
1.协议期满前30天,乙方及丙方可共同申请续订协议。
2.如果乙方及丙方在协议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协议的申请,乙方应于协议到期日搬出养老院,办理出院手续并结清所有费用。
3.协议期满后乙方及丙方既不提出续订协议,乙方又不搬出养老院,则本协议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协议;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若乙方或者丙方拒不按照原协议履行,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协议,要求乙方搬出养老院。
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协议通知后7日内仍不搬出养老院,按照本协议第十条第2款第
(2)项办理。
第十五条 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协议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协议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甲方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4.乙方或丙方签字提供的《入住申请表》
5.经乙方或丙方签字认可的《自理能力等级测评报告》
6.入住登记表
7.房间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9.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表
10.《广东省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养老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生效
本协议生效后如发生异议,甲、乙、丙三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本协议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
三方未尽事宜可在附件的补充协议中补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
(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担保人1:
(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担保人2:
(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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