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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建议书
篇一:
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推进高效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十大建议
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推进高效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十大建议我市在201X年5月出台的《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国内较早出台的一部关于行政首长问责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已启动问责100余次,追责各级领导干部200多人,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凸显一些不容忽视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个较完善的行政首长问责制可以促进政府管理创新,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目前问责制的制度设计还不能说已经完善,官员问责的法律依据已经有了,但是特别详细的规定还很缺乏,问责体系也不完整,这些都有可能削减问责的力度。
推行行政问责制既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促进我市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提出及其初步探索
(一)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提出
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即“法无授权即禁止”,而且要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政府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
特别强调行政权力绝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个人利益实现的工具,一定要将政府与公民的关系定位为服务与被服务,将政府的权力定位为替人民代为行使的公共权力。
我市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正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201X年5月11日,《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实施,标志着重庆行政首长问责制正式诞生。
(二)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探索
《办法》自201X年实施以来已经启动的一百多次行政首长问责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如我市行政首长问责第一例——石柱县“9.25”特大交通事故启动行政首长问责制后,石柱县委、县政府领导班子充分履行安全生产职能职责,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在事故发生后至今未再发生一例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01X年11月3日,我市主城区8000多辆出租汽车全城停运,导致主城区群众出行困难,造成恶劣影响。
事件发生后,市委、市政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并对事件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这一举措赢得了市民的称赞。
(三)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的经验
首先,率先以地方规章的形式出台。
201X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办法》是我市政府管理走向法治化的重要规制,标志着我市行政首长问责制诞生,它也是我国内地较早一部关于
行政首长问责的行政规章。
《办法》作为一个专项的行政规章出台不仅对于其他省市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建立具有标杆性的意义,而且对于我市来说它是问责常态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保障。
其次,树立了责任理念和法治理念。
通过实施行政首长问责后,在各级政府和行政官员中树立起了责任理念、法治理念,提高了行政机关的执行力。
虽然行政首长问责制启动后,行政首长感到工作压力增大了,肩上的责任加重了,但是从实践上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增强了。
如201X年8月中旬,我市曾利用行政首长问责制成功督促市市政委解决“垃圾围城”事件。
再次,增强了执政为民的发展意识。
政府应该坚持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行政首长问责,就是从严治政的一个重要内容。
《办法》实施以来,我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部门都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出台了相应的问责制度,形成了比较健全的三级问责体系。
如渝北区委、区政府201X年对区交通局领导班子的问责在该区干部中引起了强烈震动,各部门千方百计添措施,想办法,简化办事程序,缩短行政审批时限,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服务态度在短期内有了明显改变,增强了行政机关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责任感。
最后,增加了行政过错的处理方式。
对一些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行政过错行为,启动问责制,可以采取问责制规定的多种责任追究方式,这弥补了过去这方面的缺陷。
有些即使够得上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但由于有些党纪政纪案件办理时间较长,按规定程序、环节很多,从初核到结案需要较长的时间,但通过启动问责制,只要经过初步核实,能够认定失职基本事实,就能及时按责任制规定的方式追究,这与党纪政纪处分也不矛盾。
如201X年,我市在查处开县造假移民户口问题,为了及时挽回影响,就是按照行政首长问责制办法,在初步查清事实基础上,及时报请市委研究,对主要责任人先进行了免职处理,然后再组织进一步深入调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产生了积极影响。
二、我市推行行政首长问责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问责方中人大和公民缺位现象较明显;被责方模糊且范围较狭窄
同体问责主要是系统内上级对下级的问责。
异体问责指问责主体是本系统之外的问责。
“异体”主要包括人大代表、民主党派、新闻媒体、法院。
同体问责很难确保问责制的有效性、理性化,因此必然要加强和完善“异体问责制”。
目前我市行政首长问责主体的局限主要体现在单一的同体问责而缺乏有效的异体问责。
具体表现为:
一是在问责的启动上,目前还仅限于党政机关,而少有由人大或公众等其他主体来启动。
二是在问责客体的汇报上,责任人究竟应该向领导者个人报告还是应面对更多的上级领导班子或是应在更大范围内公开报告还有待于明确。
三是在调查核实上,目前主要是由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来完成的,而人大
机关并没有发挥显著作用。
同时《办法》对被责方的规定模糊且范围较狭窄。
例如《办法》
第二条规定“行政首长问责,是指市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行政首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依照本办法予以过问并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被责方仅指“各部门行政首长”,那么党的部门领导、政府副职领导能否被问责呢。
特别是对于党政领导集体决策的事项,出了问题,究竟是问党领导的责任,还是行政领导责任;究竟是问行政“一把手”的责任,还是副职的责任。
对象的模糊容易造成某些主要责任人逍遥法外,抑或是为平民愤去问大官要官的责,抑或是简简单单去问小官替罪羊的责。
(二)问责内容不明确,粗线条的内容设计使得在操作上难以很好把握
一个有效的问责制度,其问责范围不能规定地过于宽泛,也不能过于狭窄。
对问责内容规定地过宽往往容易束住政府的手脚,使其无法更好地创造性地行使公共权力。
相反,如果对问责内容规定地过窄则可能使制度本身局限无法鞭策政府不法行为,导致政府权责不对等,滥用行政权。
四年来,从石柱县“9.25”特大交通事故到彭水县整治交通不力的问责,再到201X年的出租车停运事件,可以看出目前的行政首长问责大多局限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事后责任追究,而忽视了对决策、用人、工作绩效和廉政建设责任的追究,使问责制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有限的作用,而不能全方位地约束行政权力。
同时在对问责内容的设计上线条粗、框框大,过于笼统、弹性太大、没有量化,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科学性等。
如《办法》的
第五条规定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本办法问责:
“效能低下,执行不力,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市人民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而到底什么是“效能低下”、用哪些可量化的科学标准来衡量以及如何衡量等问题并没有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这就使得在实际操作上难以很好把握。
(三)问责程序的几个阶段环节以及各阶段环节中的问责方式值得探讨
从《办法》中可知我市行政首长问责的实施程序基本上囊括了启动、调查、决定、复审和执行五个步骤,是比较全面的。
但是,我们在注重其程序的同时更要看到每个环节的操作方式以及各环节之间衔接的科学性。
比如问责的启动者主要是市长,这就显得比较局限,因为这些官员是由人大任命的,那么问责抑或是罢免官员,人大自然也不应该缺位。
同时在调查环节并没有一把尺量问责事实的具体标准,在实践操作中随意性大。
再就各环节的衔接上看,其公正公开性、科学有效性以及问责方的中立性等仍值得商榷。
(四)责任认定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导致结果难以令官令民心悦诚服
一个科学有效的问责制度重要体现在于对行政责任的认定上。
在行政首长问责过程中,应该将责任的认定制度性地规定下来并配套一定的科学认定标准,而不是迫于民愤而被动进行责任认定。
虽然《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不予追究责任
的,市监察局应将调查结论和市长决定书面告知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
市长根据调查报告决定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方式追究责任的,应责成市监察局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行政首长问责中的责任认定主要源于事件出现后民众反应强烈、怨声载道,为了平息民愤而决定对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追究责任。
毋庸置疑,这种随意性的问责认定方式是不科学和不民主的,如果没有相应的硬性规定指标,结果将很难做出完全符合事实的决定。
而具有随意性的责任认定将导致问责结果不准确,最终难以让行政官员和民众心悦诚服。
如果随意认定责任长期存在,将会降低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可靠性和威慑力。
(五)责任处理方式缺乏层次感,处理方式与问责的内容联系并不紧密
《办法》规定的“追究责任的方式有:
①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②诫勉;③通报批评;④责令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⑤通过市级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道歉;⑥停职反省;⑦劝其引咎辞职。
”对于“前款规定的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其中,作出停职反省或劝其引咎辞职决定的,应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将决定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或有关机关备案。
”这七种追究责任的方式从“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到“劝其引咎辞职”总体上显示由轻到重、由警示到严惩的趋势。
但是,这些责任处理方式仍缺乏明确的层次性;同时,这些责任处理方式与《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七种问责内容是分开的,这就给问责人留下了极大的自由裁量的空间,如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既可以采用诫勉的责任处理方式,也可以采用停职的责任处理方式,且都符合该办法的规定。
三、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推进和完善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建议
建议一:
把行政首长问责与政府绩效评估结合起来。
政府绩效评估是引导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树立正确导向、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实行行政首长问责制的前提和基础。
有了绩效评估的结果,行政首长问责才有可靠的实施依据。
政府工作的绩效指标应更多地围绕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政府公共服务水平来设定。
要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改善政府行政人员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工作导向机制,促进行政人员早日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政绩观。
评估的结果要与行政首长问责结合起来,按照奖优、治庸、罚劣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和激励约束作用。
建议二:
把行政首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结合起来。
行政首长问责制与行政监察、审计有着互补的作用。
行政首长问责制的有效实施能够强化行政监察、审计工作,而行政监察、审计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行政首长问责更好地开展。
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更好地
保证政府正当运用公共权力。
虽然《办法》已经规定“市监察局根据市长的指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对被调查的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的)调查工作”,但是要真正的把行政首长问责与行政监察、审计有效结合起来仍有不少的路要走。
不仅要进一步完善《办法》,在其中体现行政监察、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而且要在实际操作中加强两者的联系,真正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建议三:
把行政首长问责与开展政务公开结合起来。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政府信息公开是实现公民参与的必要条件,是实行行政首长问责的前提。
政府信息作为公共资源,除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之外,应当为社会所共有,行政机关不得独占或垄断。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和工作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为此,必须建立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使政府信息公开成为一种制度化、法律化的行为,做到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
让政府时时刻刻处在公众的视线之内,让行政人员的一举一动都能受到公众的监督。
建议四:
把行政首长问责与进行依法行政结合起来。
“徒法不足以自行,要有使法必行之法。
”行政权力是最为敏感的国家权力,而且易于膨胀化和异化。
行政权具有政治性和社会性,在国家权力中社会效应最为突出。
从权力的运行来看,没有相应的责任承担机制,就可能出现权力向私人化过渡,并且膨胀异化的结果。
我国政府官员经过授权拥有公共权力,必须接受监督并负有责任。
《办法》可谓“使法必行之法”,它从行政首长着手来加强政府层级监督,有效促进了依法行政。
但是行政首长问责制还要进一步完善,还要更好地和依法行政结合起来,要深入研究把行政首长问责制纳入法治化的具体途径,要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权限,减少行政执法层级,完善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用权力制约权力、用责任规束权力和用制度规范权力,从更高层次、更为宏观的角度监督政府行为。
建议五:
建立政府良好行政架构健全政府责任体系。
行政首长问责制度是个历史概念,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内涵。
相对于集体负责制而言,行政首长问责制度就是一种首长负责制。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的首长负责制,这是实行问责制度的法律基础和前提条件。
但是,在行政机构内部,如果仅仅有行政首长负责制,而没有明确的内部职能分工,那么,问责制度有可能成为权责不明的制度。
职责不清造成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由于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由常委会研究、党委书记“拍板”决策的重大事项出了问题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二是由于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成了副职问责制;三是由于集体领导与个人责任界定不清,集体决策所造成的失职行为在责任承担方面没有详细规定,这样,“集体领导”、“集体决策”也往往成为责任人事后推卸责任的借口;四是由于不同层级之间的责任界限比较模糊,
篇二:
关于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回复
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
落实情况的报告
贵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号)文件收悉,感谢贵院对我局提出了宝贵意见。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书的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分析,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查漏补缺,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现把有关工作报告如下:
一、切实深入学习,加强了廉政教育工作。
自收到贵院建议书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深入查摆问题,学习了建议书的内容,分析并查找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认真研究干部职工拒腐防变能力的教育方法和内容。
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贵院发给我局的建议书,并且要求全体干部职工密切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进行深刻剖析,查摆自身问题,强化了抓好惩腐倡廉的坚定信心和工作思路。
按照县委的统一部署和安排,积极开展纪律教育月学习活动。
通过教育月学习活动,全体干部职工都在法律意识和思想素质上有所提高,所有的干部职工都提交了纪律教育的
心得体会。
同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观看我县前段时间县纪委拍摄的暗访片,让全体干部职工以实事求是的作风正视问题,敢于自查自纠。
开展依法办事光荣、违法办事可耻的内容进行教育,以提高职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针对近几年,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发生在我局的违法违规案件,我局邀请了县纪委常委、县监察局***对全体干部职工作纪律监察教育辅导报告,使全体干部职工深入清楚了解到保持廉洁自律,将是保护自己的一种最好行为。
二、切实加强内部监督,筑起预防腐败内部防线。
全体干部职工针对建议书内容,进行了全面查找问题,根据查摆出来的问题,进行了整改,进一步加强了内部管理,强化了监督职能。
一是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上,建立健全了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诫勉谈话、财务制度、请假制度和用车制度,特别在执行“三重一大”和民主集中制会议中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同志参加。
二是结合岗位廉政风险工作,深入查找岗位风险点。
今年将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和纪检监察的相关业务流程纳入到廉政风险排查中,全县国土资源系统共查找出梳理流程图22幅和风险点43个,其中一级风险点6个,二级风险点32个,三级风险点5个。
针对风险点上,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43项防范措施。
(其中基层所完善出了6幅流程图,12个风险点,包括:
一级风险点4个、二级风险点8个,针对廉政风险点的表现形式相应制订了12项防范
措施。
)
三是积极落实正风行动,向“庸懒散软”亮剑。
在治理“庸懒散软”专项行动中,根据市、县的问责办法,结合我局当前实际情况,现已初步形成治理“庸懒散软”的问责机制,将“庸懒散软”表现形式所带来的“失职、渎职”行为,灭杀在萌芽阶段。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了国土所建设。
一是对局中层干部人员进行了交流换岗。
特别加强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国土所领导的人员配备,充实了执法监察股(队)和基层所人员。
执法监察股股长、副队长和*个基层所所长人选经过充分酝酿讨论,人选已经调整到位,已把新录用的三名大学生充实到基层所,并在局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充实到各基层所,加强了基层所的人员配备,提高了对辖区的巡查频率。
二是在局班子成员各联系一个基层所的基层上,执法监察股(队)细化落实各镇的土地矿产巡查联系人,要求巡查联系人做到对基层所的巡查掌握实际情况,对基层所上报的巡查记录进行深入了解,有效杜绝了假巡查、不巡查等失职渎职行为。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强化监督职能。
加强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乡镇的沟通协调,全县提拔交流到位的所长都征求了各镇委镇政府的意见,并要求基层所做到重大事项双报制度,即重大事项同时上报县局和镇政府,探讨建立共同管理长效机制和联系渠道。
进一步完善了基层所的管理制度,加强了首问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政务公开、作风建设等方面
的检查。
在乡镇显著位置制作国土所公示栏,公开办事内容、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办事结果、办事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等。
通过巡回检查、抽查、相互督查等多种方式,对基层国土部门进行检查监督,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
加强了对基层所的资产管理,今年7月份局已对基层管理所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的疏理清查,了解掌握干部在基层的履职情况和廉政情况。
四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我局层层签订了201X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责任书,将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工作人员,强化了责任。
通过以上整改措施,我局在改变干部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此,我局感谢贵院在建议书中提出的良好建议,今后将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同时继续加强与贵院开展廉政共建活动,共同做好预防工作,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各项措施,减少国土资源系统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篇三:
用好监察建议书是实现“再监督”的好办法
用好监察建议书是实现“再监督”的好办法来源:
中央纪委廉政理论研究中心发布时间:
201X-09-1015:
55监察建议书是监察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问题,向监察对象下达相应的改正措施、处理意见等建议的行政法律文书。
它既体现了行政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法定职权,也是强化监察机关“再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一些地方监察机关紧紧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监察建议书主动、灵活、适用广泛等特点,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勤政廉政建设,在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的作用。
一是针对工作作风方面问题下达监察建议书。
监察机关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一些工作作风问题,积极运用监察建议书,推进问题整改和作风转变。
比如,201X年,湖南省襄阳市监察局对党员干部存在的弊端积习实施动态监督,针对群众举报反映市卫生监督局部分执法人员接受酒店吃请,存在执法不公、态度恶劣等违规问题,经调查属实后,对市卫生局下达监察建议书,建议免去涉案人员的行政职务,并在全市卫生系统开展整风肃纪活动。
201X年,江苏省无锡市开展“作风建设年”活动,检查组对鹅湖镇行政服务中心、条线单位驻镇站(所)工作窗口等进行了检
查,发现存在没有办事指南、窗口服务资料不完整、服务承诺制未得到落实等问题。
无锡市锡山区监察局及时向该镇政府下达了监察建议书,镇政府根据建议,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有力促进了机关干部效能意识的提高。
前不久,海南省三亚市监察局针对政府机关效率低下、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现象,采取明查暗访、受理投诉举报等形式了解情况后,共发出有关行政处分的《监察建议书》12份,12人受到政纪处分,有效解决了机关中存在的“庸懒散奢贪”等突出问题,促进了相关单位廉政勤政。
二是针对违纪违法案件暴露出的问题下达监察建议书。
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在发现案发单位存在工作程序不规范、制度存在漏洞、管理存在不足等问题时,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督促案发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纠正存在问题,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从而有效发挥以案促防的作用。
比如,201X年,湖北省监察厅在调查处理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湖北省盐务管理局原局长周某有关违纪违法问题时,针对该单位在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监察建议,取得了以案促教、以案促纠、以案促建的良好效果。
201X年,湖南省宁乡县监察局在查办农机补贴系列案的过程中,在对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的同时,针对农机
补贴发放制度存在的漏洞,及时向县农机局发出监察建议,要求从管理上、制度上加强整改,堵塞漏洞。
同时,加强对县农机局落实监察建议情况的跟踪督查指导,确保了该县农机补贴发放工作全面规范。
201X年,湖南省长沙县监察局在查办某镇镇长违纪违法案件后,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应急工程在招标、规划、评审方面存在的漏洞、疑点,分析原因,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督促该镇落实监察建议,健全应急工程建设相关制度,及时堵塞漏洞,有效预防类似腐败行为的再度发生。
三是针对不履行监管职责问题下达监察建议书。
监察机关加强对行政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针对其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不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和拒不履行监管职责等行为,提出监察建议,切实推动相关部门解决效率低下、办事推诿,奢侈浪费、行政成本过高等问题,有力促进了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比如,201X年,湖北省监察厅针对恩施州巴东县清江水布垭库区发生滚装船侧翻事故,制发《关于恩施州安全生产监管存在问题及整改的监察建议》,提出“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力度、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加大水布垭库区综合整治的力度”等多条监察建议,强化对非法建造、非法营运、非法停靠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
201X年,安徽省长丰县监察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个别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作风不实,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违规违纪行为。
针对这一问题,县监察局立即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要制定长丰县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相关责任追究办法,强化责任追究”的监察建议。
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建议,立即行动起来,制定实施了《长丰县交通运输系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被市交通运输局以文件形式转发至全市各县区交通运输局和局属各执法单位参照执行。
201X年,江苏省新闻广播台报道了超限货车在无锡境内只要给带路人缴纳保护费就可以不被路政查到的新闻,无锡市监察局调查后,向市交通运输局下达监察建议书,要求市交通运输局督促新区分局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路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管理,科学安排夜间治超工作,加强执法车辆的管理使用和制定随车押车员的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有力促进了无锡市营造良好的路政环境。
四是针对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下达监察建议书。
监察机关坚持以维护好群众的利益为出发点,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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