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列车预确报办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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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列车预确报办法分析
附件3:
货车调度的相关资料
第一部分:
列车预确报办法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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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BBS整理 | 时间:
2005-11-421:
33:
24]
一、总则
第一条列车预确报是编制和实现分局日班计划、车站作业计划、组织装卸车工作的基础信息资料。
做好列车预确报工作,对提高计划质量,加强运输组织工作,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保证安全生产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列车预确报有关人员要树立全局观念,树立为运输生产服务的思想,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标准,不断提高列车预确报质量,做到正确、及时、完整,达到预报与班计划内容一致,列车确报与列车实际内容一致。
第三条加强对列车预确报工作的领导,各级管理部门应建立管理制度,各有关基层站、段(所)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严格按标准化作业。
二、列车预报
第四条列车预报是分局调度所(不设分局的指铁路局总调度室,下同)间、分局调度所与车站间通报日班计划有关内容的信息资料。
列车预报应根据装卸车计划、列车确报、列车运行计划、分界站接车计划、车站的现在车和有调车流、无调列车的到发车次接续以及本站作业车的编挂安排等进行。
第五条列车预报的内容包括:
车次、编组内容(按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编组去向别、到达邻分局者为到站别的重车数,车种别空车数)、编组车数、列车总重、换长、到达作业站时分或分界站交出时分。
对到达作业站的卸车,预报车种、车数。
班计划的前方作业站出发列车编组去向号(到站),由铁路局规定(跨局的由有关局共同商定)。
对区段较近,预报资料尚不能全面掌握时,预报可先按编组计划规定的内容传递,允许在后六小时修订计划时补充一次具体编组内容。
第六条分局调度所间、分局调度所与车站间在编制日班计划过程中交换列车预报资料分六次进行,交换时间原则上不得迟于下列规定时间:
第一次十五点三十分;
第二次十六点三十分;
第三次二十三点三十分;
第四次三点三十分;
第五次四点三十分;
第六次十一点三十分。
第七条摘挂列车预报由分局调度所于摘挂列车到达摘挂作业站一小时前向作业站或邻分局调度所通报摘挂车数、车种、品名、收货人及摘挂车辆在列车中的编挂位置等;小运转列车预报在保证班计划内容及交换资料齐全、及时的前提下,由各局根据枢纽实际情况制定。
三、列车确报
第八条列车确报是分局调度所、车站间相互通报列车具体内容的信息资料。
其主要内容为:
1.分局调度所间为列车车次、机车型号、列车到站、分界站交口时间、编组辆数、列车重量、列车长度和有关运行限制及途中摘挂内容、列车到站的变化情况。
分局调度所间的确报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四小时交换一次。
列车由确报站至终到站运行时间不足三、四小时的应缩短交换资料的间隔时间。
2.分局调度所向技术站和列车终到站为到达列车车次、到达时分、机车型号、编组内容和其它变化情况及到站后的具体作业要求和注意事项。
分局调度所向技术站和列车终到站的确报由列车调度员每隔三、四小时通报一次。
列车由确报站至终到站运行时间不足三、四小时的应缩短通报资料的间隔时间。
3.技术站或其它编车站在阶段计划安排好后,立即向调度所报告阶段编发列车的编组内容。
4.计算机列车确报为列车编组顺序表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计算机列车确报的传输径路是:
1.跨局列车确报由铁路局转发铁道部中央转报系统,铁道部中央转报系统向列车运行的前方局转发。
2.跨分局列车确报由分局转发铁路局转报系统,铁路局转报系统根据列车终到站情况向列车运行的前方分局转发。
3.分局管内列车确报由始发站(或指定的确报站)发出确报传输到分局,由分局向有关车站转发。
第十条跨局列车必须有确报。
跨局列车确报在交口前由指定的确报站发出或转发列车确报,并在确报报头的列车车次后增加径路识别符(跨局列车指定的确报站及径路识别符见附表一)。
如有变更,按局间协议执行,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出发列车,确报站应于列车出发后10分钟内发出列车确报;对运行区段较短的列车,在保证车次、编组内容正确的前提下,可提前发出确报(局管内列车由各局规定,跨局列车按局间协议办理)。
第十二条编组站、区段站对有技术作业的无调中转列车,必须认真核对现车,要做到现车和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容一致。
修改列车编组顺序表内容,必须重新发报。
第十三条非确报站始发列车的确报,由始发站将列车编组顺序表用电话向管内前方确报站报告或交机车乘务员转交前方确报站发报。
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规定。
第十四条列车保留时,分局调度所和有关车站要做好列车确报、货运票据等资料的保管工作。
交分界口的列车保留时,分局预确报调度员应及时通知邻分局。
保留列车解除保留时,其列车确报由分局预确报人员(或铁路局指定的确报站)补发。
第十五条管内运行的摘挂列车、小运转列车确报办法由铁路局制定;跨局运行的摘挂列车或跨局列车途中发生摘挂时确报应按局间协议进行。
第十六条计算机确报系统故障或施工,影响确报系统正常工作时,须进行电话确报。
电话确报的传递内容,局管内列车由各局制定,跨局列车由有关局商定。
电话确报时,电务部门按调度电话级别办理。
第十七条为保证列车确报准确、及时,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统规》要求编制列车编组顺序表,并使用规定的汉字、车辆特殊标记及记事用代号(见附表二);车号人员要坚持执行到、发列车核对现车制度,做到列车现车、运输票据和“运统一”内容一致。
特殊情况按下列要求填记:
对无明确到站的军用代码车辆,要将军用代码填入“货物品名”栏;
装载整车集装箱的车辆,按有关规定在“货物品名”栏填记货票封套集装箱戳记的内容;集装箱与零担混装时,在“货物品名”栏填记“零担”字样。
第十八条计算机确报站(点)的设置要满足运输生产的需要。
编组站、区段站、货运站、局间分界站、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分局调度所等应设确报站。
局间分界口的确报站(点)的设置与变更,由有关铁路局商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十九条为提高列车确报质量,要建立计算机确报的日常统计和考核制度。
计算机确报考核的主要内容为确报准确率和时效性等。
具体考核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为了做好计算机确报管理工作,分局、路局计算机确报管理部门要设置计算机确报的检测设备及相应的检测软件。
第二十条跨局列车确报由确报站、确报转报系统、中央系统分别保存。
保存时间至少为三个月,到期后数据自动更新。
其它列车确报的保存办法由各铁路局制定。
第二十一条为了做好计算机确报工作,各铁路局要建立健全定期检查制度,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邻局间要建立联劳协调会议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不断提高计算机确报质量。
四、计算机确报系统
第二十二条计算机列车确报系统由车站确报处理系统,分局、路局、铁道部转报系统构成,是运输生产的重要设备。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计算机确报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计算机确报系统通道畅通、设备正常、运行稳定。
第二十三条计算机确报站确报处理系统(软件)要具备以下基本功能:
1.自动接收到达列车确报;
2.根据YIS生成出发列车确报;
3.按规定自动发出出发列车确报;
4.按规定反馈确报发送成功的回执;
5.文件日志、统计功能;
6.根据运行车次、发报站、编组站、解体站、经由、日期、车号等条件查询;
7.报文显示、修改、打印;
8.特别赋权条件下,处理保留列车确报。
五、其他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实行,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原《列车预确报办法》(〔82〕铁运字243号)同时作废。
附表:
一、计算机确报跨局列车确报指定发报站及径路标识符
二、列车编组顺序表记事栏记事用代号
附表一:
计算机确报系统跨局列车确报指定发报站及径路标识符
第二部分铁路货车统计规则
法规图书馆:
http:
//www.law-
第一章总则
第1条铁路货车统计是铁路统计的组成部分,是为组织、指挥日常运输生产、编制和考核月度运输工作计划,制定和考核年度运输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为了保障全路货车统计的统计范围、口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和报告制度与统计资料使用标准的统一,根据国家《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凡铁道部管辖的营业线、临时营业线的货车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
凡全路各级统计部门和使用货车统计资料部门,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均以本规则规定的统计口径为依据。
第3条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统计法》和本规则及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基层基础工作建设的检查指导,使基层基础工作建设规范化、标准化;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第4条各单位领导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切实支持和维护《统计法》等有关法规和本规则赋予统计机构人员的职权,保证统计工作按规定的报告制度准确及时地完成。
第5条为了适应生产建设的发展和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对统计信息日益增长的需要,要加速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进程。
货车统计信息收集向信息源点延伸,要有计划地建设车站、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四级网络,努力实现货车统计资料的收集、处理、存贮和传输的自动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6条统计范围
凡在铁道部管辖的铁路营业线、临时营业线范围内的货车运用、货物装卸和列车运行,均按本规则规定统计。
第7条统计报告制度
本规则中各种报表,均以北京时间为标准,采用十八点结算制,即自昨日十八点零一分起至本日十八点止24小时为统计报告日。
根据国家规定实行夏时制时,第一日为23小时,恢复北京时间第一日为25小时。
日、旬、月报以电子计算机网络传输或电话逐级上报。
第8条货车车种分类
凡属铁道部资产,涂有铁路路徽,按铁道部统一规定涂打车型标记、编号的货车(守车),均称部属铁路货车(守车)。
货车车种分类根据基本记号确定,分类表以外的及两个基本记号的车辆按实际车型统计。
外国货车和企业自备(包括军方)车(标明客车基本记号者除外),按货车基本记号或构造比照上表车种分类统计。
罐车除统计总数外,将其中轻、粘、润滑油三种罐车单独统计,车体上的油种涂有代用字样时,按所代用的油种统计。
外国及企业自备罐车不统计油种。
铁路货车按车种分类表(略)。
第9条列车到发时刻
一、列车出发,以列车机车向前进方向起动,列车在站界内(场界内)不再停车为准。
列车全部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发站再次出发时,则以第一次出发时刻为准。
在分界站向邻局(分局)发出时,则以最后出发时刻为准。
注:
场界系指一站多场的场间分界点,各车场在列车运行图内分别规定有列车发、到(或通过)时刻。
二、列车到达,以列车进入车站,停于指定到达线警冲标内方时刻为准。
列车超过实际到达线有效长度时,以第一次停车时为准。
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时,则以全部车辆到达前方站时为准;如分部运行将车辆拉向两端车站时,以拉向前方站的最后一部分车辆到达时刻为准。
三、列车通过,以列车机车通过车站值班员室时为准。
第10条货车(守车)出入
货车(守车)出入是平衡货车(守车)现有数和计算货车停留时间的依据。
一、随同列车(包括单机、轨道车,下同)出入的货车:
(一)铁路局、分局:
为由邻局(分局)、国外、新线及地方铁路经分界站接入以及向其交出的货车。
(二)编组站、区段站:
为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进行列车编解或有中转技术作业列车上的货车。
如列车运行图规定在该站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临时通过时,仍计算货车出入(但列车在枢纽地区临时变更发、到站所经过的编组站,不计算货车出入);在运行图未规定有中转技术作业的列车,虽规定有停站时间或临时停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一站多场的车站,十八点运输统计报告,仍按一个车站统计上报。
对场与场间,因货车转场或取送作业开行的列车,均不计算货车出入。
(三)中间站:
为实际摘挂的货车以及始发、终到和保留列车上的货车。
中间站利用列车停站时间,进行装卸作业的货车(沿途零担车除外),虽未进行摘挂,亦统计货车出入。
注1:
保留列车系指列车未到达运行区段终止站,亦未到达整列货车装卸作业站,而在中间站保留,并摘走机车的列车(因自然灾害、事故等机车不能摘走根据调度命令视同机车摘走)。
注2:
中间站始发、终到的列车不包括在中间站临时更换机车或变更车次继续运行的列车。
(四)随同列车的货车出入时刻(包括分界站货车出入时刻),应以列车到发时刻为准。
但对国境站、新线及地方铁路分界站可按协议中的规定确定。
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或列车在区间分部运行的货车出入时刻:
1、列车发出站界后因故退回摘下部分车辆时,摘下的车辆视为未发出;加挂车辆时,对加挂的车辆则以挂车后再次出发时刻为准。
2、因列车分部运行,先到达前方站的车辆挂于其他列车发出时,该部分车辆应以实际到达时刻为准;如车辆分别拉向两端车站时,后方站到达的车辆以实际到达时刻为准。
二、不随同列车出入的货车:
(一)新造货车及由国外购入的货车:
由车站在“新造车辆移交记录单(车统13)”上签字时起加入。
(二)报废车:
根据铁道部批准的“货车报废记录单(车统3)”,车站由接到统计部门通知的规定时刻起剔出。
(三)根据铁道部命令拨交其他部门或由其他部门拨交铁路的货车,以双方因“车辆资产移交记录(车统70)”上签字时起分别计算剔出或加入。
注:
区间装卸和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的货车出入,按本规则第十、十一章的规定计算。
第三章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
分界站货车出入统计是反映铁路局(分局)间、营业线与新线、地方铁路间和国内与国外铁路间的列车、货车(守车)出入数的资料。
作为平衡铁路局(分局)货车(守车)现有数和检查列车、货车交接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
第11条对分界站统计室的基本要求
一、分界站统计室必须严格执行“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与现车核对制度,保证货车、守车出入辆数及有关统计资料的准确。
如发现问题,须及时向有关铁路局、分局上报,以便采取措施纠正。
二、核对车站值班员确定的列车到发时刻,如发现采点不准,应提出纠正,如车站值班员不予纠正时,分界站统计员有权按实际统计,并作出记录备查。
第12条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
一、编制依据:
列车编组顺序表(运统1)、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
二、编制说明:
(一)本报表按分界站所属铁路局(分局)填记出入列数及车数。
报告邻局(分局)时,本局的入为邻局的出,本局的出为邻局的入。
(二)列车列数,为实际出入分界站的货物列车列数(小运转列车除外)和军用列车列数。
(三)货车(守车)出入数,为出入分界站的一切列车(包括旅客列车、单机、轨道车等)上所挂的货车、守车,以及在货车上装载的回送检修车(不包括企业自备车)。
(四)对出入的非运用车,不论重空均在空车栏按车种别以分子表示,不包括在分母内。
(五)分界站、分局、铁路局对在新线、地方铁路内和国境线外的货车现有数、车种及守车数按日逐级上报。
(六)国境分界站,对国际联运的外国车出入,除在本表按一般规定统计外,并以分子表示(包括在分母内)。
(七)新线、地方铁路的“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与新线工程单位或地方铁路单位核对一致后上报。
对运用车按实际重空填报。
(八)分界站上报双方铁路局(分局)的“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1)”,数字必须一致。
报出后,如发现错误,经双方铁路局(分局)协商同意,由分界站统计室订正当日数字,否则应在次日报告中调整。
铁路局(分局)未经双方同意,不准单方修改,必须以分界站上报数字为准。
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略)。
第四章 现在车统计
现在车统计是反映车站、分局、铁路局管内,每日十八点当时的货车(守车)现在数及运用情况,据以编制运输工作计划和调整运用车保有量。
第13条 现在车分类
现在车按运用上的区别,分为运用车及非运用车。
一、运用车:
指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铁路货车、外国货车、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车的重车(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除外)。
注:
铁道部批准在固定单位或固定地区专用的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氨水罐车,装煤、粮食、桥梁的专用车、集装箱车等,均按运用车统计。
运用车分为重车和空车:
(一)重车:
1、实际装有货物并具有货票的货车(包括已计算装车的游车及空沿途零担车);
2、卸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卸完的货车;
4、利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手续装载整车回送铁路货车用具(篷布、集装箱及军用备品等)的货车。
(二)空车:
1、实际空闲的货车;
2、装车作业未完的货车;
3、倒装作业未装完的货车。
二、非运用车:
指不参加铁路营业运输的铁路货车和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包括按轴公里计费的重车)。
(一)备用车:
1、备用货车分为一般备用车、专用货车备用车(包括保温车、散装粮食车、集装箱车、家畜车、罐车、风动石碴车、散装水泥车、毒品车、基本型号为“D”字的长大货物和涂有“专用车”字样的一般货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
2、备用车的备用和解除时间,均根据部、局当日调度命令批准,由车站调度员或值班员填写“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并以签字时刻起算。
货车备用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早于:
(1)接收调度命令的时刻;
(2)作业车卸车完毕的时刻;
(3)到达空车为列车到达后技检完了的时刻。
备用货车解除时,“运统6”填写的起算时刻不得迟于:
(1)排空时规定列车开始技检的时刻;
(2)装车时调入装车地点时刻。
3、一般备用车必须备满48小时,专用货车和国境、港口站备用车必须备满24小时。
备用时间不满解除或无令动用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因紧急军用需要,经部批准不受此项限制)。
4、备用车在不同基地间不得转移。
在同一备用基地内转移时,备用时间不连续计算,(自原存放站发出时起至新存放站到达时止按运用车统计),原存放站及新存放站均须备满上述规定时间,备用时间不满时,自备用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5、凡违反3、4规定,动用备用车时,必须调整货车停留时间和运用车数。
6、不准将重车、租用车、企业自备车和外国货车列入备用。
(二)检修车:
为部属货车(包括企业租用车)定检到期而扣下修理、摘车临修、事故破损、等待报废和回送检修等的货车。
在铁路营业线内的外国车、企业自备车在运行过程中临时发生故障而摘车临修时,按检修车统计。
但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除外。
机械保温列车中的车辆或机械系统发生故障,需要扣留时,应全列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按检修车统计。
修竣后,对未修理的车辆,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注明“撤销”字样。
检修车的起止时刻按下列计算:
1、在有检车人员的车站,由车站在车辆部门送交的“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上签字时刻起算。
站段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协议规定间隔时间:
自列车技术检查完了时起至将“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交到车站时止,在规定间隔时间内送到车站按实际交到时刻起算;在规定间隔时间后送到时,按规定间隔时间起算。
对扣修的重车需要卸车修理时,应在“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中注明,按卸车完了通知车辆部门的时刻起算。
2、无检车人员的车站,对临时发生故障的车辆不能挂入列车运行时,不论重空车,均由车站值班员通知管辖车辆段或列检人员,由通知时起,站段双方均计算检修车。
(车站应作出通话记录,内容为双方姓名、时间、车种、车号、车辆故障原因,记在当日行车日志空白栏内,作为依据)。
车辆部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前往检查,并补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经鉴定认为不需要修理或重车需要卸空后修理,应填发“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予以撤销。
需要修理的重车(不论自站或送往他站修理)均自卸空后,由本站通知(并作出通话记录)车辆部门时起,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转为检修车。
3、回送检修货车,根据“检修车回送单(车统26)”,在车辆段管界内,自车辆接入时计算检修车,交出时撤销检修车。
并由铁路局制定统计和车辆部门的联系制度。
4、修竣的货车由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转入运用车。
5、铁路车辆工厂修竣的货车,如规定以工厂自备机车取送时,由车辆送到规定交接地点,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转入运用车。
据铁道部命令用以运送人员、行李及包裹的货车。
车站接到命令后,由车站和检车人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转入“代客”,使用完了(指卸空、包括备品)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转回运用车。
代客空车回送时,须根据调度命令填制“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按“代客”统计。
“代客货车”装载货物填制货票时,自转入代客时起(或回送到达时起)按运用车统计。
(四)路用车:
根据《路用货车管理使用办法》的规定办理。
经铁道部批准作为铁路各单位运送非营业运输的物资或用于特殊用途的货车。
1、路用车的转变时刻由使用单位和车站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算。
2、路用车按80%核收运费运送货物时,在重状态下按运用车办理。
3、防洪备料车:
是根据部(局)令为汛期防洪抢险在指定车站储备一定数量防洪备料的重车。
在重车储备停留状态下按路用车统计。
其他状态按运用车统计。
防洪备料车在装车时按一般运用车办理,统计装车数,根据调度命令运送到贮备站时起转入路用车,原地贮备时由装车完了转入路用车(不统计卸车数)并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
抢险使用时,自贮备站发出或就地卸车开始时转回运用车开填制“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卸空后统计卸车数。
4、经部批准的沿零办公车不论是否装货一律按路用车统计。
(五)洗罐车:
为进行洗罐的良好罐车。
由洗罐段填制“车辆装备单(车统24)”送交车站签字时起算,洗刷完了,由车站人员在“罐车洗刷交接记录单(车统89)”上签字时起转回运用车。
为进行检修而洗罐时,应列入检修车内。
由企业自行洗罐,不能执行上述办法时,由铁路局规定平均洗罐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小时),自罐车送入洗罐交接地点至规定时间止按洗罐车统计。
(六)整备罐车:
整列(成组)固定编组石油直达罐车在到达整备站时,按运用车统计。
送入配属段整备线进行技术整备时,根据车辆部门填发的“车辆装备单(车统24)”送交车站签字时起6小时内按整备罐车统计。
超过6小时车辆部门应填发“车辆检修通知单(车统23)”按检修车统计。
整备完了,由车站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起转回运用车。
如固定编组石油直达罐车更换车辆时,须由车辆部门随时通知车站。
(七)改装及试验车:
根据铁道部批准扣下变更构造(改变车种及改装现代化设备)和为做各种试验、技术表演赛、展览等使用的良好货车。
改装车由车站人员在“车辆装备单(车统24)”上签字时起算,改装完了时,由车站人员在“车辆修竣通知单(车统36)”上签字时起按改装后的用途进行统计。
试验、技术表演赛、展览用车的起止时分,均由车站人员在“运用车转变记录(运统6)”上签字时起算。
(八)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
1、在营业线和企业专用线内的企业自备及企业租用空车(铁路局指定办理加入、剔出的车站已剔出的除外)。
2、按轴公里计费的企业自备和企业租用重车以及由企业向铁路车辆工厂(段)回送检修的企业自备车(装载在货车上的车辆除外)。
3、新造及由国外购置的货车在交付使用前的空车试运转。
4、由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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