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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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章程
在校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章程
xx学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xx学院在校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简称大学生维权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在学院xx指导下,为维护学生权益和维护校内稳定而由在校学生自发组织而成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一切活动在四项基本原则下进行。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学院稳定,维持权益平衡。
在学院和谐发展的高度上,维护在校大学生合理合法的权益,加强校方与同学的沟通,加强后勤服务部门与维权部门之间联系与沟通,共同建设平安和谐的大学校园!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本协会的活动范围是:
(一)研究有关青少年发展问题,向大学生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在校大学生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学生提供援助;
(三)接待在校学生的侵权申诉,并组织对申诉进行调解;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学生工作,为构建青少年维权工作体系出谋划策,共同建设和谐校园。
第六条依据基本协会的业务范围,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切实维护广大同学的切身利益,有效维护校内稳定。
想同学之所想,急同学之所急,对称信息,加强沟通,增进了解;
(二)切实的将同学们反映到本协会的权益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并要求其解决整改或给予答复;
(三)本协会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注意关注和引导学生思想动态,积极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维护校内稳定;
(四)在维护学生权益的同时,要对学生加强纪律法律教育,让学生学会自己保护自己。
第三章大学生维权协会会员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是具有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大学生维权协会章程,愿意参加大学生维权协会中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认真工作的,可以申请加入大学生维权协会。
第八条本协会吸收会员必须坚持个别吸收、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九条学生申请加入大学生维权协会必须严格履行下列手续:
(一)向协会办公室提出加入申请,领取并正确填写报名表;
(二)对报名学生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内容为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热心学生社团工作,学习成绩是否中等以上,大学期间是否受过学校的处分;
(三)参加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组织的统一考试和思想品德考核;
(四)考核成绩合格者,批准加入协会。
各系学生会监察部部长、团总支副书记可以直接加入协会,不必经过考核,直接任命。
普通会员加入协会后,试用期为两周,在试用期内,发现有任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立即解除其职务;两周内未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以正式录用;需要继续考察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四周。
一经录用,任期为一学年。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对会员作出处分或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申辩,其他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大学生权益维护协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会长都无权剥夺会员的上述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协会的各种文件精神,遵守协会的各项工作纪律,并且做到工作纪律与学习相统一;
(二)贯彻、执行协会的各项方针、文件、决定,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与协会每次活动,勤勤恳恳,艰苦奋斗,并在学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服从协会各执行委员会和各部门的领导;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切实联系广大同学,及时反映他们的建议和要求,切实维护他们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
为反映问题同学的情况对外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的,必须向所在的直属组织说明退会原由,并向执行委员会递交书面退会申请。
协会执行委员会收到会员退会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如果批准申请的,应当由协会办公室书面公告全校,退会人必须在公告之日起三日内交出会员证,并协助接班会员完成交接任务。
第十三条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应当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奖励分为:
通报表扬,授予优秀会员称号。
第十四条对于不执行协会的领导,违反协会章程的队员,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进行批评和帮助,情节严重的,经协会执行机构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对于被除名的会员,要在除名决定公布之日起三日内交出会员证。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不交纳会费、不过协会的组织生活,或连续三个月不做协会分配的工作,均被认为是自行脱离协会。
会员自行脱离协会,应由协会办公室决定除名,并报执行委员会批准。
然后由协会办公室通报全校并申明该会员的会员证作废。
第四章协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大学生维权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其常设执行机构为协会执行委员会。
协会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
第十六条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每学年召开一次,由协会全体会员参加。
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协会执行委员会、协会的学年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二)对一学年中,协会各部门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三)讨论并决定一些有关学生权益保护的重大问题;
(四)选举产生本届协会执行委员会;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表彰或处分协会会员的提出与表决;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协会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三)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协会下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罢免;
(六)领导和监督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协会的行政办事机构有:
会长、副会长、办公室、组织人事科、宣传教育科、对外联络部、控申接待处、网络信访处、政法咨询顾问委员会。
其职责如下:
会长:
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章程》行使职权。
全面主持协会工作。
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情。
认真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切实改进协会工作,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发布命令。
副会长:
协助会长主持协会工作。
在会长不在时,代替执行会长职权。
办公室:
传达上级布置的任务;负责收集、管理、发布各种规章制度;草拟各类公文;全面负责协会的档案管理工作;协助会长召开会长办公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做好月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协助会长、副会长做好协会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员考核工作;管理协会经费的收入、使用支出情况,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科:
负责对需要人才的招聘、考核,组织介绍加入协会的工作;制定相关组织人事制度,发布招聘广告;负责对新发展会员的考核及试用期成绩评定。
宣传教育科:
全面负责协会的对外宣传工作,将协会的工作动态作好宣传,帮助协会树立良好形象;利用各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纪律、法律教育,让学生掌握基本的维权知识。
对外联络部:
负责将学生反映的意见进行整理,统一反映给学校的相关部门,要求整改或答复;与各系学生会、团总支及公寓团总支进行联系,共同做好学生权益维护工作。
控申接待处:
定期接待学生的上访和投诉,对学生反映的问题进行登记,并按照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和反馈。
网络信访处:
负责本协会的网站建设,通过利用互联网的方式,推进信访工作信息化建设;收集学生通过网络发送的投诉和反映,并收集整理,交相关部门处理,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在网上公布。
政法咨询顾问委员会:
向协会工作人员提供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九条协会的派出机构有:
驻各系学生维权委员、驻各公寓楼学生投诉接待员。
驻各系学生维权委员的职责是负责将该系学生集中反映的问题向该系团总支、学生工作办公室或党总支书记进行反映或交涉,并将学生反映的问题的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对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
驻各公寓楼学生投诉接待员的职责是接待住在本公寓楼学生的投诉和反映,将相关问题整理后提交协会相关部门处理,并负责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反映学生。
第五章行政办事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第一任会长、副会长由协会创办人员担任;经后各任会长由上任会长指定产生,副会长由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各下属部门的主要领导由会长、副会长推荐,经协会执行委员会同意后由会长任命。
第二十一条各下属部门工作人员由各部门领导负责在学生中招募有能力的参加。
但所招募人员必须先经过组织人事科的考察和考试,合格后由招募部门负责人介绍入会,经协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成为正式会员,才可正式成为工作人员。
如果被考察人通过了组织部门考察,可以在入会手续办理期间,提前进入部门工作,工作时间可以和试用期相抵扣。
第二十二条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及协会执行委员会有权罢免副会长及其以下部门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三条协会干部是协会的工作的骨干。
协会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大胆选拔年轻干部,保持队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的优势,努力实现协会干部队伍的革命化、知识化和专业化。
第二十四条协会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做会员的表率,模范地履行各项义务,努力做到:
(一)政治上要坚强。
具有相应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水平,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二)学习上要刻苦。
带头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知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工作上要勤奋。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责任感,勤于思考,勇于创新,知难而进,积极主动地在学生中开展工作,努力做出实绩。
(四)作风上要扎实。
朝气蓬勃,实事求是,发扬民主,敢想敢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不沾染官僚习气,热心为学生服务,做学生的知心朋友。
(五)品德高尚。
顾全大局,公道正派,团结同学,助人为乐,诚实谦虚,清正廉洁,有自我批评精神,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六章协会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活动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学院有关部门划拨的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按照xx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除对优秀会员的奖励外一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具有专门的财务人员。
财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本协会的经费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支出必须由会长签字同意,否则办公室不得支付。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协会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xx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会员在最近一次缴纳会员费后不足2个月内退会的返还会费的90,不足半年内退会的返还会费的50,超出半年的不予返还。
会员因违反纪律被除名的,不予返还会费。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协会行政机构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报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院团委组织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xx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既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的监督下,按照xx处理。
第八章主要工作程序
第三十九条所收集的投诉、意见或建议范围不限,可涉及学习、生活、健康、就业等与学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种事宜。
第四十条以接待上访、电子信箱、定期发放权益反映表等信访平台接受和整理有关意见、建议和要求。
对同学反映上来的一些切实合理的权益问题,我们将于三天内转载于协会的网站上(有明确答复的发布明确答复,无明确答复的发布处理过程)。
第四十一条由本协会的对外联络部将所收集的相关投诉、意见、建议和要求向学院有关部门反映,寻求解决方法。
如果在上访反映意见之后两周内没有得到有效答复的,协会将向上级主管部门反应,直至同学们所反应的问题得到合理答复,并将解决情况及时反映在协会的网站上,同时给予反映问题的同学以书面答复。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将不定期地就同学们反映的热点问题组织师生面对面的交流会,请院校有关人员公开予以解答。
第四十三条对某些一时难以解决或需要逐步解决的问题,本协会将以责任到人、长期追踪的方式,有指定会员建立备忘档案跟踪了解,以确保问题得以解决。
第四十四条各职能部门定期向协会会长、副会长汇报工作,接受检查和监督。
各部门协调一致,严格分工,相互配合,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对所有反映问题同学的情况施行严格保密的制度,协会所有会员都要确保反映问题同学身份不被泄露。
第四十六条协会以及各个部门应该定期召开内部会议,以交流经验、增进了解,安排任务。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所有会员都必须遵守协会的章程,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对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由2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出或者由协会执行委员会提出有效,由协会行政机构负责修改,然后提交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并表决,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赞成,才可通过。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上通过后7日内,报xx。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x年x月x日x届大学生权益维护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执行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xx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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