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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学习材料
个人所得税
第一节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 2011 年 6 月 30 日修改通过,并于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
二、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
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标准可以分为居民纳
税义务人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
人,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所得,均
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
满一年的个人,非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有限纳税义务,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取得的
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
内
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
律意义上的标准,它是指个人因学习、工作、探亲等原因消除之后,没有理由在其
他地方继续居留时,所要回到的地方,而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
居住地。
一个纳税人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
因消除之后,如果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那么中国就是这个纳税人的习惯性居住
地。
尽管这个纳税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甚至几个纳税年度,都没有在中国境内
居住过 1 天,他仍然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全
部所得,向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谓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公历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下同)内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
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所谓临时离境,是指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 1 年以上 5 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5 年后,从第 6 年起的以后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 1
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 1 年的,则
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如该个人在第 6 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
内在境内居住不足 90 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
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从再次居住满 1
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 5 年期限。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 5 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 5 年,即在连续
5 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 1 年。
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 5 年,自 1994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
过 90 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
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有无住所
及居住时间长短
应税所得的范围、来源及征免税划分
中国境内所得
中国境外所得
境内
支付
境外
支付
境内
支付
境外
支付
有住所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
满 1 年不满 5 年
征税
征税
征税
免税
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5 年,
从第 6 年起,每居住满 1 年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5 年,
从第 6 年起,每居住满 90 日
不满 1 年
征税
征税
免税
免税
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 5 年,
从第 6 年起,每居住不满 90
日
征税
不由中国境内的机
构、场所负担的部
分免税
免税
免税
无住所但居住满 90 日不满 1
年
征税
征税
不征税
不征税
无住所但在中国境内连续或
者累计居住不满 90 日
征税
不由中国境内的机
构、场所负担的部
分免税
不征税
不征税
纳税人种类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不同类型的纳税人的境内、外所得应承担的纳税义务见下表
三、所得来源的确定
(一)所得来源的一般规定
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谓的从中国境外取得
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来源于境内所得的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
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所得。
【例 3-1】美国某人受公司指派来华在一家中美合资公司任职,任期 1 年。
根据
合同规定,他在华工作期间的工资分别由美国公司和在华的中美合资公司各支付 50%。
尽管这个人的一部分工资由美国公司支付,但是,由于其任职的地点是在中国,依
据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原则,其由美国公司支付的 50%工资也应视为来源
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例 3-2】中国作家叶某将自己所著的一部小说通过日本的一家出版社出版,并
获得该出版机构汇来的稿酬 3000 美元。
依据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原则,叶某取得的这
笔稿酬所得应属于来源于日本的所得。
因为,著作权是特许权的一种,而特许权使
用费所得以该特许权的使用地作为所得来源地。
四、征税项目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分项税制,应税项目共有 11 项,在确定征税项目时,
税法采用了分项列举的办法。
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主
管税务机关确定。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
利益。
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和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
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上述奖金,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奖金,不包括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
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
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
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
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
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
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
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
“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的条件为:
受雇人员与用人
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
系;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
收入;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受雇人员的
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按“工资、薪
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
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对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及其家庭成
员以外的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
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
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
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的;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
产,将所有权登记为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
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下列项目不属于征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
3.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4.托儿补助费;
5.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
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
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津贴,
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修理业以及其他行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因从事彩票代销业务而取得
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
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纳税所得。
个体工商户户主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其他各项应税所得,不得计入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应分别按照其他应税项目的有关规
定分别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符合以下情形的
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
企业对个人投资者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利润分配,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
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
人、投资者家庭成员的;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
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
还借款的。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我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起征点
为 20,000 元,即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月均营业(销售)收入在 20,000 元以下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均营业(销售)
收入达到 20,000 元以上的,要按新的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进行测算、核定,对
有应税所得额的,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
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确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经营成果是否归承包、承租人
所有。
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规定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
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
营所得”项目征税。
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
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不能按承包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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