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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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CPA经济法讲义第二编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 民事法律制度——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
(1)历年规律
本章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近几年的平均分值为7-8分,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本章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物权公示、担保物权和善意取得制度。
(2)学习建议
本章文字晦涩难懂,理解难度较大,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本章脉络
■知识点详解
知识点:
物权法的概述
√难度:
中
√重要性:
中
√重点:
物的特征、物权法基本原则
一、物的特征
不属于物★
属于物
有体性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可支配性
■(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星星等;
■(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
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
非人格性
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
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
【例题·多选题】(2013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月球表面
C.药品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
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补充】限制流通物包括文物、黄金、药品等。
2.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链接】定金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
判断标准
示例
独立存在
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
从属关系
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
【补充】主从物的常见例子:
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
(1)判断标准:
产出+分离
标准
示例
产出
■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电灯发出的灯光不是孳息。
分离
■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苹果树上的掉下的苹果、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是孳息。
(2)分类:
概念
例子
归属
天然孳息
因自然规律而产生
母牛生出来的小牛
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约定→用益物权人→所有权人
法定孳息
依据法律关系所产生
租金、利息
约定→习惯
【例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割物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1.物权的概念: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和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不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一般)、不动产抵押权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主)物权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例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
A.地役权
B.抵押权
C.质权
D.建设用地使用权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种类。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和地役权都属于从物权,不能独立存在。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及于自己,可自由约定。
【示例】叔侄约定:
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于他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请问约定是否有效?
【分析】我国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但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VS债权】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故并不特定。
可能一项债权合同会涉及数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
(1)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所有权人,如共有;
(3)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VS债权】债权效力不及于第三人,故无须公示。
(1)公示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
(2)公示的效力:
①物权移转效力:
根据公示对于物权移转效力的影响程度不同,物权移转有公示生效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
②物权推定效力:
为法定公示方式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
③公信效力:
法定公示方式为权利变动与享有的法律表征,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因而公示能够产生公信力。
【示例】甲、乙共有一个房子,本该登记为甲乙共有,却登记成甲一人,若甲将房子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并办理了登记。
由于登记的为甲,所以这个转让就应当被承认,因此房子所有权属于丙。
事后乙发现后,不能向丙要求返还,只能向甲追偿。
【总结】债权VS物权
物权
债权
支配权
请求权
排他性
兼容性
客体为物,特定
客体为行为,不特定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法定
约定
需要公示
无须公示
【例题·多选题】(2015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
■本节导图:
知识点:
物权变动和物权行为
√难度:
高
√重要性:
高
√重点:
公示对抗、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形态
物权变动包括物权取得、变更与消灭三种基本形态。
1.取得:
原始取得
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以原所有人意志为根据直接取得
先占、取得孳息、合法建造、劳动生产、征收等
继受取得
依赖于他人意思表示而取得
买卖、赠与、互易、继承
2.消灭:
绝对消灭
物权本身不复存在
如书被烧毁
相对消灭
物权转让
如书被卖掉
【例题·单选题】下列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的是( )。
A.甲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建造完成了房屋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取得。
A选项中甲继承取得房屋,是继受取得,当选;B、C、D都是原始取得。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债权变动与物权变动:
问:
若签完合同后,甲后悔,不想去过户,乙该怎么办?
答:
乙有权要求甲去办理过户,甲坚决不去,乙可以依据生效的合同,让甲承担违约责任。
【总结】两者关系
债权行为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一般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物权是否发生变动,不是该行为的生效要件。
物权行为
产生物权的变化
■物权变动靠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这种公示方式。
■合同生效,物权未变动,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
★
债权行为
物权行为
本质
给付行为(不需要处分权)
处分行为(一般需要处分权)
对财产的影响
不会直接减少,但消极财产(义务)增加
直接减少
一物多卖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数重买卖合同均可有效
物权只能被转让一次:
买受人若不能按约定取得所有权,可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
无权处分
买卖合同有效
物权效力待定
【补充】无权处分的处理:
(1)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示例】甲与乙丙均签订了房屋买卖的合同,其中乙已经拿到钥匙入住了,甲却与丙办理了产权登记。
■甲与乙丙签的合同生效吗?
合同生效。
如果没有其他使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均有效。
■房屋产权归谁?
归丙,因为丙办理了产权登记,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登记生效。
■乙的权利如何保障?
乙请求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3.公示的效力:
★
(1)公示生效主义:
合同生效+登记/交付=物权生效
登记生效
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
交付生效
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
登记或交付生效
权利质权(特例:
票据、债券等有价证券,有凭证交付生效,无凭证登记生效;其余均为登记生效)
(2)公示(登记)对抗主义:
合同生效=物权生效,登记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示例】动产抵押采用对抗主义,签了抵押合同,即使不登记抵押权也产生,但是若该动产被不知情的第三人取得,抵押权人就不得追及。
一般
动产抵押权(包括浮动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时生效,登记时对抗
特殊★
特殊动产所有权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交付时生效,登记时对抗
【注意】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支持。
【例题·单选题】2018年9月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合同,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购买20台货车。
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在乙公司交货后半年内付清全部货款。
10月12日,乙公司交付了20台货车;次日,甲乙双方办理了货车所有权登记。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公司于2018年9月8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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