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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城地名总体规划
绵阳城市地名总体规划
(2017—2020)
(送审稿)
绵阳市民政局
西南科技大学
二○一七年十二月
第1章总则
第1条规划背景
1.城市发展的需要
开展地名规划是为了适应城市迅速发展和服务社会的需要。
未来一段时间绵阳市城镇化进程将进一步加速,伴随着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的开发,我市面临着城市空间扩展与结构调整,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重要课题,城市建成区将大面积增加,城市中新的居民区、街道、桥梁、公园、广场将不断涌现,大量新地名将不断产生,许多老地名会不断消失。
这些变化都对地名工作提出了巨大挑战。
开展地名规划,可以提高地名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计划性,改先建设后命名的滞后状态为先命名后建设的超前状态,使地名命名或更名更规范、更合理、更有序,能做到与城市发展的高度一致性。
2.解决现存问题的需要
绵阳城市地名命名拥有深厚的历史人文背景,形成了大量极具地域特色地名,是独具特色的地方文化内涵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速,地名命名由于缺乏统一的命名研究与规划指导,使得新近几年地名命名、更名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部分地名命名、更名不及时、不规范;一些地方存在随意命名、重复命名的问题,重名同音、名不副实甚至含义不健康的命名时有出现。
开展地名规划,一方面可以对现存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审视,通过合理的规划调控与时序安排,逐步将现状不合理的地名规范化;另一方面,将为未来的地名命名提供经验借鉴,以便未来的地名命名工作更加科学合理。
3.完善地名管理的需要
地名管理面临的诸多问题是地名规划的现实背景。
作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地区以及历史文化底蕴深厚的城市,绵阳城市在地名管理工作中面临着许多问题。
如怎样建构覆盖市域的地名管理体系;在地名编制与管理权限下放的前提下,怎样指导与统筹三个行政区地名规划工作的开展;怎样着重解决新发展地区命名工作和具有重要价值的老地名保护等问题。
开展地名规划,既可以对市域地名管理的具体方法、措施、手段进行深入研究、约束规制,又能对各层次地名命名进行统一的安排指导,是完善地名管理的重要抓手。
第二条规划目的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需要,有效保护和传承绵阳城市丰富的地名文化遗产,解决地名命名的现存问题,规范和指导本市地名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以及《绵阳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绵阳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17—2020)》。
第三条法律效力
《绵阳城市地名总体规划(2017—2020)》是本市地名管理的法定指导性文件。
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从事地名规划编制和地名管理等相关活动时,应当遵循本规划。
第四条指导思想
1.建构地名规划体系,逐步完善地名规划工作机制,为全市各项地名规划的有序编制奠定基础。
2.加强城市地名管理,切实明确地名命名、地名保护、地名优化等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实现地名管理的前瞻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3.提升地名文化内涵,以地名反映绵阳城市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鲜明的时代文化特色,增强城市文化的软实力。
第五条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与《绵阳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划定的城市范围保持一致。
第六条规划期限
本规划为近期规划,期限为2017—2020年,与《绵阳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终止年份保持一致。
待新编《绵阳城市总体规划》正式出台后,在保持本规划总体原则不变的前提下对新规划区域作出地名命名指引。
第七条规划目标
本规划结合绵阳城市建设现状和城市发展战略,以突出历史文化保护为前提,通过对市域范围地名命名要素的研究,建构合理有序、层次分明、简明可操作的地名管理体系。
第八条规划原则
1.坚持历史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原则。
对绵阳市有历史价值和文化意义的老地名进行保护和利用,对新开发地区的新地名命名以反映当地历史文化特色为主,实现新老地名的和谐统一,提高地名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使地名经得起时间和空间的检验,保持长期稳定。
2.坚持规划制定需要与实际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地名规划应当结合城市行政管理的实际特点,根据实际管理权限合理制定各部分的规划控制内容。
同时,制定相应的地名命名规则时应以便于实际审批管理为原则。
3.坚持与城乡规划和相关部门相协调的原则。
紧密结合《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所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和功能定位要求,合理建构各类地名的空间布局体系,充分体现城市发展的空间指向和布局特征。
同时注重与公安、邮电、交通、住建、发改、规划等相关部门协调。
4.坚持反映绵阳的自然、历史、人文与城市特色的原则。
规划制定要求与绵阳的自然、历史、人文与城市特色相结合,同时保证词义贴切,并具有明显的指位功能,方便社会使用。
第九条规划对象
本次地名规划对象可分为以下五大类:
1.山、河、湖、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2.区(市)县、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划名称和村、社区等名称;
3.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站点等市政交通设施名称;
4.公园绿地、城市公园、公共广场等城市公共空间名称;
5.住宅小区、高层建筑物、大型楼群等建筑物名称。
第十条规划依据
1.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
2.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民行发〔1996〕17号);
3.民政部建设部《关于开展城市地名规划的通知》(民发〔2005〕65号);
4.《四川省地名管理办法》;
5.《绵阳市地名管理办法》(绵府办发〔2014〕51号);
6.《绵阳市道路、桥梁、隧道、住宅区及建筑物名称命名细则》(绵民发〔2015〕6号);
7.《绵阳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8.《科技城集中发展区总体规划》;
9.《绵阳市志》、《直隶绵州志》、《涪城区志》、《游仙区志》《安县县志》等地方史志资料。
第二章城市地名规划体系
第十一条地名规划的定位
地名既是城市管理和社会生活的重要基础信息,又是一种社会文化形态,承载了一个城市的历史文化信息,展现着一座城市的历史文化底蕴。
因此,城市地名规划应做到规范化、层次化,形成一个合理的系统,既便于政府管理和市民使用,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城市历史文化传承。
地名规划应由相应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负责编制。
在编制的过程中,地名主管部门应寻求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多部门紧密结合,有效互动,同步推进的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地名规划作用与体系
依据绵阳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特点,结合城市规划编制阶段特征,建立“分类型、分层级”的地名规划体系,形成地名规划和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绵阳城市地名规划分为三类,即“地名总体规划”、“地名专项规划”和“地名分区规划”,其中:
1.“地名总体规划”的主要作用是:
为地名分区规划提供前瞻性的控制和引导,形成总体层面逻辑清晰、相互衔接、规范有序的地名格局。
规划内容侧重于地名命名功能和文化研究;通名、专名使用规则制定;区块单元空间划分和命名指引以及提出地名保护和优化工作的原则要求,该阶段不涉及具体地名的命名。
“城市地名总体规划”专指绵阳城区范围之内的地名总体规划。
2.“地名专项规划”的主要作用是:
以相应层次的地名总体规划为依据,针对具体某一地名类型进行深入研究,制定出命名方案。
规划内容侧重于专项地名的命名原则、命名方法和命名方案的制定。
地名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具体地名的命名工作。
“地名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水文系统等相关地名专项规划。
3.“地名分区规划”的主要作用是:
在相应层次的地名总体规划指导下,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具体落实地名的命名于已划定的地名区块范围,规划内容侧重于详细命名方案制定。
第十三条地名规划的编制
1.“地名总体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在划定的本市城区范围内编制绵阳城市地名总体规划。
在满足绵阳城市地名总体规划基础上,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可根据自身特点,编制各自未纳入绵阳城区范围内地名的规划。
2.“地名分区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以相应层次的地名总体规划为依据,在绵阳城市地名总体规划划定的中心城区地名区块单元基础上编制各区块地名分区规划。
3.“地名专项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
以相应层级的地名总体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轨道交通、水文系统等专项地名规划。
第十四条地名规划的主要内容
1.“地名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绵阳城市地名总体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建构地名规划运行体系,确立全市地名规划空间框架,明确各阶段地名规划工作的编制内容要求;
?
制定城市区域主要地名命名规则;
?
确定城市区域历史地名保护的原则要求;
?
确定城市区域地名调整和优化的原则要求;
?
提出城市区域地名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
进一步重点研究城市区域现状道路地名特征、制定中心城区道路通名、专名和总体命名要求;
?
划分城市区域地名分区规划空间区块,研究各区块可利用命名资源,对地名采词做出指引;
?
进一步深化研究并指明城市区域历史地名保护的对象。
2.“地名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
地名专项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某一地名要素现状地名特征,挖掘可利用的命名资源,制定专项地名命名规则,明确相应实体具体命名方案。
3.“地名分区规划”的主要内容
地名分区规划主要内容包括:
研究各地名区块现状地名特征,挖掘可利用命名资源,在上位规划与相关规划的指引下,以道路、河流湖泊、公共绿地、公共广场为重点,明确该层次地名对象的具体命名方案;制定地名调整与优化的具体方案。
第十五条地名规划空间框架
根据绵阳城市地名空间分布规律,结合未来城市空间发展导向和行政区划特征,规划形成“1+7”体系的城市地名规划空间框架,其中:
“1”指的一个重点区域,即科技城集中发展区:
科技城集中发展区地域空间范围与城市规划中确定的科技城集中发展区空间范围保持一致。
“7”指纳入城市规划的3个行政区及4个园区区域:
具体包括涪城区、游仙区、安州区、高新区、经开区、科创园、仙海区。
第十六条地名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1.“地名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绵阳城市地名总体规划由绵阳市民政局组织编制,报绵阳市人民政府审批;涪城、游仙、安州区未纳入城市范围的区域地名规划由各区民政局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2.“地名专项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绵阳城市空间范围的相关地名专项规划由绵阳市民政局组织编制与审批;涪城、游仙、安州区空间范围内的相关地名专项规划由各区民政局组织编制与审批。
3.“地名分区规划”的组织编制与审批
绵阳城市空间范围内的地名分区规划由绵阳市民政局组织编制与审批;涪城、游仙、安州区空间范围内各地名区块分区规划由各区民政局组织编制与审批。
第十七条地名规划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地名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章城市地名命名规则指引
第一节地名命名基本规定
第十八条地名命名基本原则
1.地名命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体现时代特征,保持地名相对稳定,坚持人文性、前瞻性、整体性、大众性和专有性的原则。
2.不得使用有损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领土完整以及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字词;不得使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含义低俗的字词。
3.一般不以人名命名,禁止以国外地名、国外企业名、国内外产品名和商标名为道路、桥梁、隧道、轨道站点等城市公共设施命名,禁止有偿命名。
4.城区范围内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乡镇(街道)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城区内城市道路、建筑物名称、村和社区的名称,不得重名,并避免同音。
5.地名通名应当真实反映其实体的属性类别,不应刻意夸大或使用明显与相应地名要素尺度、等级等不相称的通名,但应特别注意其地名命名来源,如涉及当地历史文化习俗的除外。
建筑物通名应当具备与之相适应的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地率等。
6.派生地名应当与主地名相协调。
名称中含有本市行政区域、区片名称或道路名称的实体,应当在该行政区域、区片范围内或该道路沿线。
7.地名命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不得使用外文、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和标点符号,并尽量避免使用多音字、生僻字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
8.新建地名要素的命名不宜采用与之相邻的现有地名要素名称基础上通过增加“外”、“新”等字词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地名的组成
地名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反映地名的专有属性,通名反映地名的类别属性,不得单独使用专名词组或通名词组作地名。
第二十条地名的命名方法(地名专名的采词原则)
在绵阳城市地名的命名过程中,宜遵循以下原则:
1.传承性原则:
要尊重当地历史和现状,突出历史文化特色,保持地名相对稳定,让地名成为文化传承的载体。
2.信息性原则:
地名信息是社会基础信息,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对社会的有效管理都需要提供完整、准确、方便、规范的地名信息。
3.标志性原则:
以周边标志性建筑物命名。
4.方位性原则:
直接以方位为名或以方位所代表的物体为名。
5.指示性原则:
地名作为一种信息载体,要有“指路”的功能。
6.形状性原则:
借助事物的各种形状来形容其状貌进而命名。
7.功能性原则:
以被命名物的功能进行命名。
8.序列性原则:
以序数词命名。
9.名人名家原则:
以历史名人名言名著命名。
10.历史遗存原则:
以历史遗存命名。
在地名的命名方法(地名专名的采词原则)层面,绵阳城市现存有三种命名方法,分别为单体地名命名方法、群体地名命名方法和派生地名命名方法。
单体地名的命名方法:
1.鼓励使用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保护和弘扬历史地名文化。
2.鼓励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和时代特征的词语,符合命名主题导向,增强地名的文化性、可识别性和时代性。
3.适当情况下可使用体现美好愿望的词语,表现健康向上、喜闻乐见的积极意义。
群体地名命名方法:
1.在某一区域内形成地名的系列化采词,如历史文化系列、本地山水系列、植物花卉系列、风物特产系列、历史人物系列、吉祥美愿系列、方位序数系列等,体现地名群体的主题特色。
2.在某一区域内形成地名的有序化分布,如用某些主题词命名区域内道路时,可依据一定规律(或从南到北、或从东到西)进行顺序排列,实现地名群体的规律布局。
派生地名命名方法:
派生地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缘上有直接的、紧密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保持一致性。
现有派生地名中不规范的、易导致指位混淆者须逐步纠正。
第二节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指引
第二十一条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对象
自然实体的命名对象是城市范围内的山丘、河流、湖泊、湿地等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
第二十二条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
水系的通名可使用“江”、“河”、“湖”、“溪”、“沟”、“渠”、“堰”、“塘”、“湿地”等命名,新开河流的通名必须与河流的等级、宽度、功能等相匹配。
其余自然地理实体的通名按其性质类别,可使用“山”、“岛”、“堤”、“坝”、“嘴”、“滩”等地形地貌特征命名。
第二十三条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
自然地理实体的专名宜采用所在地名称或当地有名的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景的词语命名。
第三节行政区划命名指引
第二十四条行政区划的命名对象
行政区划的命名对象是城市范围内乡镇(街道)等行政区域名称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
第二十五条行政区划的通名
行政区划的通名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政区通名。
第二十六条行政区划的专名
新设立的行政区专名应遵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节市政交通设施命名指引
第二十七条市政交通设施的命名对象
市政交通设施的命名对象主要包括城市道路(在城市规划中已划示道路红线,并纳入各级城市市政道路管理的)、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其他市政交通设施(主要包含桥梁和隧道两类)。
第二十八条道路的通名
1.属于高速公路的,通名应使用“高速公路”。
2.属于公路(含国道、省道、县道)的,通名为“公路”。
3.属于城市间快速路的,通名为“快速路”或“环路”。
4.属于其他城市型市政道路的(简称城市道路,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通名应根据各地域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化研究确定。
5.城区城市道路通名应以“路、街、巷”三类为主,“大道”、“大街”为辅,有效保护和鼓励支路及以下级别路网使用“巷”等富于地域特色的道路通名。
6.城区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保持适当比例,有效遏制“街、巷”通名不断消失,“大道”、“路”通名过度使用的现状。
7.城区不同类别城市道路通名应与不同等级道路相匹配。
大道、大街:
适用于长4000米以上、宽50米以上的道路;其中交通主干道、快速通道宜称大道,处于城市中心兼顾商业功能的宜称大街。
路、街:
适用于宽10-50米,长度在大道、大街、巷指称道路之间的次干道、支路。
原则上南北向道路为路,东西向道路为街,支路为巷。
偏离坐标轴标准东西南北向两侧超过30度的道路,较宽且以通行为主的宜称路,较窄兼顾商业功能的宜称街。
巷:
适用于宽10米以下或长度500米以下的交通道路或生活便道。
8.城区内居住、商业主导片区道路红线宽度在10米以上的主干道、次干道强调商业与生活配套服务功能的宜使用“大街”、“街”作为道路通名;强调交通集散、连接功能的宜使用“大道”、“路”作为通名;分割地块及地块内部的10米以下道路可使用“巷”。
9.城区不同城市功能主导区域,路网通名体系应遵循历史使用习惯且体现不同功能区特质。
道路通名使用指引表详见附表1。
10.在城区内的产业园区和文化旅游片区,主干道应保持上位命名要求,次干道、支路宜使用“路”作为通名,文化旅游片区中含旅游策划等的区域依据相关特点命名,生活配套服务区域参照居住商业主导片区命名。
第二十九条道路的专名
1.属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跨市道路的,按国家、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命名执行。
2.属于跨区域(跨城区和其他区(市)县)快速路的,其命名应由相关区域协调确定,该类道路专名应突出指位性,一般可用道路起止点的专名选字,作派生式命名形成联称名称。
3.属于区域内快速路(城区、其他区(市)县)的,专名宜首选区的专名。
如有多条区域内快速路,可以序数词或方位词进行序列化辅助命名;也可取道路起止点所在地方的专名组合形成,作派生式命名。
4.属于城市道路的(包括主干道、次干道、支路),专名宜使用当地地名、历史地名及其派生地名,也可使用体现当地历史、地理、文化特征和美好愿望的词语命名,进一步的详细规定需根据各地域实际情况自行研究确定。
5.若存在历史地名和丰富历史文化背景的区域,应遵循专名采词使用历史文化词源优先的原则。
6.鼓励将反映居民生活类的采词应用于较低等级城市路网,体现丰裕的人文特征。
7.各类道路专名采词来源占比应保持适当比例,避免吉祥类采词过度使用。
8.各类专名采词来源中,政治导向性采词只应用于城市主干道,居民生活类采词宜用于次干道和支路级路网,其余词源不做强行限制。
9.应保证居住、商业商务及教育主导片区采词来源的多样性。
在产业与对外交通片区,宜使用反映城市功能和雅语类采词。
雅语类采词一般不使用于文化主导片区。
道路专名采词指引详见附表2。
第三十条城区道路命名其他补充规定
1.地名命名应首要体现历史文化背景,对沿用历史地名中不符合现代文雅、得体要求者,不强行限制使用,但建议采用同音、近音的拥有较好意义的文字或拆词法进行处理。
2.道路名称总体字数以3—5个字为宜,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字。
3.道路命名可采用单名、派生命名和复合命名三种方式。
4.对路网密度较大的区域,为突出道路的指位功能,宜采用派生命名,即长度较短的次干路和支路由主干路名称派生而得名。
派生名须与主地名在地理上有直接的联系,两者在地理指位上一致。
5.派生命名可由方位派生和数序派生,即“主干路名称+方位词+通名”或“主干路名称+数序词+通名”以及“主干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
6.以方位派生命名采词中,宜以“东西南北”为主,“上下正中”、“横顺前后”为辅助,兼顾规律性与多样性。
“上下正中”、“横顺前后”一般不与“路”通名结合使用。
7.在派生命名中,“东、南、西、北”四种指示方位的词可指示坐标轴标准东西南北向两侧各30度夹角的空间范围。
8.使用“数序词+通名”时,数序由城中心向外排列,使用“主干路名称+方位词+数序词+通名”时,数序则由主干路名称向两侧递增。
9.使用一种专名采词通过空间派生命名方式命名一组空间道路时,该空间面积应以2平方公里内为宜。
10.对直线距离较长或已形成环形现状的城市主干路、快速路,在原有道路名称基础上整体进行复合命名,形式为:
整体名称+原有道路名称+段。
11.应以道路交叉口为断点对过长道路进行适当分段,同时应满足城市中心区分段较密,外围地区分段较稀疏的规律。
12.应保持主干道及其以上等级的道路统一的名称,同时在此基础上通过增加后缀限定语的方式对其进行分段,并保证打断长度保持合适的范围,一般不超过4000米。
13.次干道和支路中,以“路”、“街”为通名的道路打断长度一般不超过3000米,以“巷”为通名的道路不宜打断。
14.在同级别道路中,居住地区、商业地区打断宜取下限区间,产业地区、对外交通地区打断宜取上限区间,其他地区宜取中间区间。
第三十一条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通名
1.轨道交通线路的通名应使用“线”。
2.轨道交通站点的通名应使用“站”。
第三十二条轨道交通线路和站点的专名
1.轨道交通线路的专名使用“轨道交通+序号”的命名方式,序号的命名原则上按照项目申报建设的先后为序。
2.轨道交通站点专名的命名优先权,一般应依次按照区片、道路、标志性场所、公益设施场所等名称顺序确定。
以区片命名的,应位于该区片范围内,两条或两条以上轨道交通线路换乘站,宜以相近的区片名命名;以道路名命名的,一般应使用线路途经站点横向主要道路名;以相近的标志性公益场所名称命名的,主要是全市性大型的公共活动设施或重要公益性设施(如医院、学校等);两条或两条以上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同一换乘站点应使用同一名称,宜以先期命名的名称为准;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名称所依据的片区名、道路名、公益设施、标志性建筑等名称发生变化后,站点名称应当随之进行更名。
第三十三条桥梁、隧道设施的通名
1.大桥:
适用于单孔跨径大于100米(含)或宽15米以上的公路及跨江(河)桥梁。
2.桥:
适用于单孔跨径小于100米或宽15米以下的公路或跨江(河)的桥梁。
3.立交桥:
适用于互通或非互通的立体交叉的桥梁。
4.人行天桥:
主要用于横跨城市道路上空且专供行人通行的桥梁。
5.下穿道路、山体或过河通道,通名为“隧道”。
6.人行地道或人行过街隧道,通名为“地下人行通道”。
第三十四条桥梁、隧道设施的专名
1.跨河桥梁应首选以连接道路和所跨江河的组合名称,次选所在区域、附近标志性地物的名称。
如同一条河较密集范围内有多条桥,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2.立交桥应首选所在区域的名称,次选所在道路的名称或两条相交道路名称组合命名。
如同路有多座立交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3.人行天桥应首选以主跨道路名和地面相连道路名组合,或附近标志性地物、公共设施名称命名。
如同条道路有多座人行天桥的,可序列化辅助命名。
第五节公共空间命名指引
第三十五条公共空间的命名对象
公共空间的命名对象主要包括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和公共广场。
第三十六条公共空间的通名
1.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休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通名可使用“绿地”、“园”、“苑”等。
2.城市公园是指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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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绵阳 地名 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