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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桥设备维修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既有线提速200~250km/h
线桥设备维修规则
铁运[2007]44号文发布
自2007年3月22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 线路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工作组织1
第一节 工作分类1
第二节 工作内容2
第三节 管理组织3
第四节 工作计划4
第三章 线路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5
第一节 道 床5
第二节轨枕6
第三节 钢轨8
第四节联结零件10
第五节 线路平面10
第六节 线路纵断面13
第七节道岔13
第八节 无缝线路16
第九节 道口、标志及隔离栅栏18
第四章 线路设备维修主要作业要求19
第一节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作业19
第二节钢轨打磨作业20
第三节 改道、人工拨道作业21
第四节 起道捣固和垫板作业21
第五节 道岔区作业22
第六节无缝线路维修作业23
第七节 其他作业27
第五章 线路设备维修标准28
第一节 线路设备维修周期28
第二节轨道静态几何尺寸容许偏差管理值28
第三节轨道动态不平顺管理值29
第四节 线路综合维修验收标准31
第五节 线路设备维修验收办法34
第六章 线路质量评定35
第一节 线路设备状态评定35
第二节 线路设备保养质量评定36
第七章 线路设备检查39
第一节 线路静态检查39
第二节 线路动态检查41
第三节 钢轨检查43
第四节 春秋季检查44
第五节 量具检查44
第八章 巡守工作46
第一节 巡守制度46
第二节 巡守46
第九章 桥隧设备维修47
第一节 桥隧设备基本技术条件47
第二节桥隧设备技术标准51
第三节 桥隧维修管理制度54
第十章 路基设备维修57
第一节 路基设备基本技术条件57
第二节 路基设备维修管理制度62
第十一章 安全管理63
第一节 施工组织与管理63
第二节 施工防护条件63
第三节 施工防护办法66
第四节 材料装卸与堆放70
第五节 人身安全70
附录一线路修理总量计算方法71
附录二轨道检查车使用办法72
附录三 无缝线路常备材料、工具数量标准74
附录四常用表格75
附录五 本规则用词说明75
第一章总则
第l.0.1条为适应既有线提速200~250km/h运营要求,做好线桥维修工作,提高设备维修管理水平,经常保持设备状态均衡完好,确保列车能以规定的速度安全、平稳和不间断地运行,特制定本规则。
第l.0.2条 线桥设备维修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检修并重”的原则,按线桥设备技术状态的变化规律和程度,安排线桥设备维修,有效地预防和整治病害。
第l.0.3条 线、桥、路基设备维修实行检修分开的管理体制,严格遵守营业线施工作业各项规定,并实行天窗修制度。
第1.0.4条 本规则适用于既有线1435mm标准轨距、允许速度200~250km/h的既有线提速区段。
本规则为暂行规则,未涉及的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线路设备维修工作内容及工作组织
第一节 工作分类
第2.1.l条 线路设备维修分类。
一、综合维修
指根据线路变化规律和特点,以全面改善轨道弹性和轨面平顺性、调整轨道几何尺寸和更换、整修失效零部件为重点,以大型养路机械为主要作业手段,按周期、有计划地对线路进行的综合性修理,以恢复线路完好技术状态。
二、经常保养
指根据线路变化情况,进行有计划、有重点的经常性养护,成段保养以大型养路机械为主要作业手段,以保持线路质量经常处于均衡状态。
三、临时补修
指以垫板和改道为主要作业手段,结合养路机械,及时对线路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及其他不良处所进行的临时性修理,以保证行车安全和平稳。
第二节 工作内容
第2.2.1条 线路、道岔综合维修基本内容。
一、根据线路、道岔状态起道、拨道和改道,全面捣固、稳定,捣固前撤除调高垫板。
二、调整线路、道岔各部尺寸。
三、清筛枕盒不洁道床和边坡,补充道砟,整理道床。
四、更换、方正和修理轨枕。
五、锁定线路、道岔。
六、采用打磨车对钢轨、道岔进行预防性或修理性打磨。
七、整修、更换和补充联结零件,并有计划地涂油。
八、整修路肩,疏通排水设备,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九、修理、补充和刷新线路标志,收集旧料。
十、其他预防和整治病害工作。
第2.2.2条 线路、道岔经常保养基本内容。
一、根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经常保养容许偏差管理值的状态,成段地整修线路。
二、打磨钢轨,更换伤损钢轨,焊复断轨。
三、更换和修理轨枕。
四、整治道床翻浆冒泥,均匀道砟,整理道床。
五、有计划地成段整修联结零件,螺栓涂油。
六、根据锁定轨温情况,有计划地成段进行应力调整或放散。
七、整修防沙、防雪设备,整治冻害。
八、疏通排水设备,清除道床杂草和路肩大草。
九、季节性工作、周期短于综合维修的其他单项工作。
第2.2.3条 线路、道岔临时补修的主要内容。
一、整修轨道几何尺寸超过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的处所。
二、更换(或处理)折断、重伤钢轨及桥上、隧道内轻伤钢轨。
三、更换伤损夹板,更换折断的接头螺栓、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等。
四、疏通淤塞的排水没备,处理严重冲刷的路肩和道床。
五、其他需要临时补修的工作。
第三节 管理组织
第2.3.1条 线路设备维修实行检修分开制度。
检修分开的基本原则是实行专业检查和机械化集中修理。
第2.3.2条 综合维修和经常保养组织形式:
工务机械段负责大型养路机械作业项目,工务段和桥工段(以下简称工务段)配合施工,并负责其他作业项目和质量验收。
第2.3.3条 路基维修工作的管理组织。
工务段设有路基工区时,路基维修工作由路基工区负责;未设路基工区时,路基维修工作由线路工区负责,并根据路基设备数量配置相应定员。
第2.3.4条 凡影响行车的线路施工、维修作业均应在天窗内进行,铁路局应安排与施工、维修相适应的天窗。
天窗时问应尽量安排在无缝线路允许作业的轨温范围内。
客货分线的客运线路施工天窗不少于240分钟,客货共线线路施工天窗不少于180分钟,维修天窗不少于90分钟,并应做到综合利用,平行作业。
第四节 工作计划
第2.4.1条 工务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铁路局下达的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分月维修计划;线路车间(机械化维修车间)应根据工务段下达的年度分月维修计划和各项技术指标,编制月度维修计划;检查监控车间(工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制月度检查计划。
第2.4.2条 在线路设备维修计划中,应根据线路设备条件和状态,结合季节特点,合理安排综合维修、经常保养和重点工作。
第三章 线路设备标准和修理要求
第一节 道 床
第3.1.1条 道砟材质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允许速度200km/h的线路应采用一级碎石道砟;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线路应采用特级碎石道砟,既有一级碎石道砟可暂时保留,但应结合大修逐步更换。
第3.1.2条 道床厚度应符合表31.2的规定。
道床厚度(mm)标准表3.1.2
速度
υmax=200km/h
200km/h<υmax
≤250km/h
道床
厚度
(mm)
无垫层
的碎石
道床
一般路基
450
450
不易风化的岩
石、碎石路基
350
350
有垫层的碎石道床
(碎石/垫层)
300/200
350/200
桥上及隧道内道床厚度(mm)
350
350
注:
(1)有线提速200~250km/h地段,有垫层的碎石道床的碎石厚度和桥上及隧道
内道床厚度可暂时保留为300mm,并应结合更改或大修进行改造;200km/h
地段桥上道床厚度困难条件下不得小于250mm。
由于条件限制道床厚度不能满
足要求时,可采取铺设弹性轨枕等措施。
(2)既有线提速250km/h地段的桥梁上及隧道内,应结合更改或大修采取弹性过渡
措施。
第3.1.3条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道床顶面宽度及边坡坡度 表3.1.3
线路类别
顶面宽度(m)
砟肩堆高(m)
边坡坡度
υmax=200km/h
3.5
0.15
1:
1.75
200km/h<υmax≤250km/h
3.6
O.15
1:
1.75
Ⅲ型轨枕中部道床顶面与轨枕顶面平齐。
允许速度为200km/h时,轨底处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承轨面20~30mm;允许速度大干200km/h时,轨底处道床顶面应低于轨枕承轨面30~40mm。
有砟桥上应设挡砟板。
第3.1.4条 道砟必须有“碎石道砟产品合格证”,作为竣工验收和评定道床质量的依据。
碎石道砟粒径级配见表3.1.4—1和表3.1.4—2。
道砟粒径级配(υmax=200km/h) 表3.l.4—1
方孔筛*孔边长(mm)
25
35.5
45
56
63
过筛质量百分率(%)
O一5
25~40
55—75
92—97
97~100
注:
*指金属丝编织的标准方孔筛。
道砟粒径级配(200km/h<υmax≤250km/h) 表3.1.4—2
粒径
筛分机底筛孔边长(mm)31.5~50
级配
方孔筛孔边长(mm)
22.4
31.5
40
50
63
过筛质量百分率(%)
O~3
1~25
30—65
70~99
100
颗粒分布
方孔筛*孔边长(mm)
31.5~50
颗粒质量百分率(%)
≥50
注:
*指金属丝编织的标准方孔筛。
第3.1.5条道床应保持饱满、均匀、整齐、密实,并应根据道床不洁程度有计划地进行清筛,保持道床弹性和排水良好,防止轨枕空吊和道床翻浆。
第二节轨枕
第3.2.1条 线路上应采用Ⅲ型混凝土枕,配置标准为每千米1667根,并应均匀布置。
第3.2.2条 应及时更换失效、修理伤损混凝土枕。
混凝土枕失效及严重伤损标准如下:
一、混凝土枕失效标准
1.明显折断。
2.纵向通裂:
(1)挡肩顶角处缝宽大于1.5mm;
(2)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缝宽大于0.5mm)。
3.横裂(或斜裂)接近环状裂纹(残余裂缝宽度超过0.5mm或长度超过2/3枕高)。
4.挡肩破损,接近失去支承能力(破损长度超过挡肩长度的l/2)。
5.严重掉块。
二、混凝土枕严重伤损标准
1.横裂裂缝长度为枕高的1/2~2/3。
2.纵裂:
(1)两螺栓孔间纵裂(挡肩顶角处缝宽不大于1.5mm);
(2)纵向水平裂缝基本贯通(缝宽不大于0.5mm)。
3.挡肩破损长度为挡肩长度的l/3~1/2。
4.严重网状龟裂和掉块。
5.承轨槽压溃,深度超过2mm。
6.钢筋(或钢丝)外露(钢筋未锈蚀,长度超过100mm)。
7.斜裂长度为枕高的l/2~2/3。
第3.2.3条线路上轨枕的修理。
一、修补局部破损的混凝土枕。
二、及时修理松动或失效的螺旋道钉。
第3.2.4条 从线路上更换下来的旧轨枕,应及时回收,分类堆码,集中存放。
第三节 钢轨
第3.3.1条应采用符合相应技术标准的60kg/m 100m定尺钢轨,既有钢轨可暂时保留,但应结合更改或大修逐步更换。
钢轨伤损严重时,工务段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行车安全。
第3.3.2条钢轨伤损按程度分为轻伤、重伤和折断三类。
一、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见表3.3.2一l、表3.3.2—2和表3.3.2—3。
探伤人员、线路(检查)工长认为钢轨有伤损时,也可判为轻伤或重伤。
钢轨轻伤和重伤标准表3.3.2一l
伤损项目
伤损程度
备注
轻伤
重伤
钢轨头部
磨耗
磨耗量超过表3.3.2—2所列限度之一者
磨耗量超过表
3.3.2—3所列限度之一者
轨端或轨
顶面剥离
掉块
长度超过15mm(允许速度200km/h时,长度超过15mm且深度超过3mm)
长度超过25mm且深度超过3mm
钢轨顶面
擦伤
深度超过O.5mm
深度超过lmm
波浪形磨
耗
谷深超过O.2mm(允许速度200km/h时为O.3mm)
-
lm波长范围内
钢轨表面
裂纹
-
有
包括螺孔裂纹、轨头下颚水平裂纹(透锈)、轨腰水平裂纹、轨头纵向裂纹、轨底裂纹等(不含轮轨接触疲劳引起轨顶面表面或近表面的鱼鳞裂纹)
钢轨内部
裂纹
-
有
包括核伤(黑核、白核)、钢轨纵向裂纹等
钢轨变形
-
有
轨头扩大、轨腰扭曲或鼓包等,经判断确认内部有暗裂
钢轨锈蚀
-
经除锈后,轨底厚度不足8mm或轨腰厚度不足14mm
钢轨头部磨耗轻伤标准 表3.3.2—2
总磨耗(mm)
垂直磨耗(mm)
侧面磨耗(mm)
9
8
10
注:
(1)总磨耗=垂直磨耗+1/2侧面磨耗;
(2)垂直磨耗在钢轨顶面宽1/3处(距标准工作边)测量;
(3)侧面磨耗在钢轨踏面(按标准断面)下16mm处测量。
钢轨头部磨耗重伤标准表3.3.2—3
垂直磨耗(mm)
侧面磨耗(mra)
10
12
二、钢轨折断标准
钢轨折断是指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
1.钢轨全截面断裂;
2.裂纹贯通整个轨头截面;
3.裂纹贯通整个轨底截面;
4.钢轨顶面上有长度大于30mm且深度大于5mm的掉块。
发现钢轨折断立即封锁线路并处理,发现重伤钢轨应立即限速160km/h及以下并处理,处理方法按第4.6.10条的规定执行。
在桥上或隧道内的轻伤钢轨,应及时进行更换或处理。
第3.3.3条线路上临时插入的短轨,不得短于6m,不得连续插入,且必须尽快恢复。
个别插入短轨线路的允许速度不得大于160km/h。
第3.3.4条 钢轨钻孔位置应在轨腹中和轴上,且必须倒棱。
两螺栓孔的净距不得小于大孔径的两倍。
其他部门需在钢轨上钻孔或加装设备时,必须经工务段同意并委托工务部门施工。
第3.3.5条 严禁焊补钢轨,严禁使用火焰切割钢轨或烧孔,严禁使用剁子和其他工具强行截断钢轨和冲孔,严禁锤击轨底。
第3.3.6条 应做好钢轨养护维修工作,预防和整治钢轨病害,延长钢轨使用寿命。
按周期采用钢轨打磨车进行预防性打磨。
当钢轨出现表3.3.6的情况时,应及时处理。
钢轨病客整治限度 表3.3.6
钢轨病害
限度
测量方法
钢轨肥边
>1mm
直尺测量
擦伤或剥离掉块
接近或达到轻伤
硬弯
>0.3mm
焊缝凹凸
>O.3mm
钢轨母材轨顶面凹陷或接头马鞍型磨耗
>0.3mm
1m直尺测量矢度
波浪型磨耗
达到轻伤
第四节联结零件
第3.4.1条扣件类型应与钢轨、轨枕及轨下胶垫类型相匹配。
第3.4.2条扣件应保持齐全,位置正确,作用良好。
弹条扣件的弹条中部前端下颚应靠贴轨距挡板(离缝不大于1mm)或扭矩应保持在80~150N·m。
Ⅲ型扣件后拱内侧距预埋件端部应不大于10mm,扣压力应保持在8~
13.2kN。
第3.4.3条扣件伤损达到下列标准,应有计划地修理或更换:
一、螺旋道钉折断,螺母或螺杆丝扣损坏,严重锈蚀;
二、垫圈损坏或作用不良;
三、弹条损坏或不能保持应有的扣压力;
四、轨距挡板严重磨损,轨距挡板前后离缝超过2mm;
五、挡板座损坏或作用不良。
第3.4.4条 橡胶垫板压溃或变形(两侧压宽合计:
厚度为10mm的橡胶垫板超过20mm)丧失作用,橡胶垫片损坏时,应进行更换。
第五节 线路平面
第3.5.1条 在线路直线地段,两股钢轨顶面应位于同一水平。
在线路曲线地段,应根据曲线半径和实测行车速度,在外股钢轨合理设置超高。
超高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 H——超高(mm);
υj——平均速度(km/h);
R——曲线半径(m);
Ni——昼夜各类列车次数(列);
Qi——各类列车重量(t);
υi——实测各类列车速度(km/h)。
按上式算出后,对未被平衡欠超高和未被平衡过超高分别按下列公式检算:
式中H——实设超高(mm);
Hc——未被平衡欠超高(mm);
Hg——未被平衡过超高(mm);
υmax——线路允许速度(km/h);
υH——客货共线线路为货物列车平均行车速度(km/h),客货分线的客运线路为客车最低行车速度(km/h)。
客货共线线路:
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应大于75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90mm,个别特殊情况下已设置的90(不含)~110mm的欠超高应逐步改造;未被平衡过超高不应大于30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50mm,个别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70mm。
实设最大超高不得大于150mm。
客货分线的客运线路:
未被平衡欠超高不应大于40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80mm;未被平衡过超高不应大于40mm,困难情况下不应大于80mm。
实设最大超高不得大于180mm。
第3.5.2条两线路中心距离在5m以下的曲线地段,内侧曲线的超高不得小于外侧曲线超高的一半,否则,必须根据计算加宽两线的中心距离。
第3.5.3条曲线超高应在缓和曲线内顺完,顺坡坡度不应大于
1/(10υmax),在困难条件下,可适当加大顺坡坡度,但不应大于1/(8υmax)。
第3.5.4条圆曲线和夹直线最小长度应满足表3.5.4的规定。
圆曲线或夹直线最小长度(m)表3.5.4
速度
υmax=200km/h
200km/h<υmax≤250km/h
一般条件
140
175
困难条件
100
125
既有线保留地段困难条件
80
100
第3.5.5条 欠超高、超高顺坡率和圆曲线(夹直线)长度不得同时采用困难条件标准。
第3.5.6条 曲线应保持圆顺,曲线正矢作业验收、经常保养和临时补修容许偏差管理值按表3.5.6规定。
曲线正矢容许偏差 表3.5.6
项目
实测正矢与计算正矢差(mm)
圆曲线正矢连续
差(mm
圆曲线的最大最
小正矢差(mm)
缓和曲线
圆曲线
作业验收
2
3
4
5
经常保养
3
4
5
6
临时补修
5
6
7
8
注:
曲线正矢用20m弦在钢轨踏面下16mm处测量。
第3.5.7条圆曲线及缓和曲线始终点、圆曲线中心处应设永久控制桩,更改或大修后现场曲线始终点、缓和曲线长度、曲线全长、曲线半径、实设超高均应与设计文件保持一致。
第六节 线路纵断面
第3.6.1条 线路纵断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允许速度200km/h的线路,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600m,特别困难条件下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400m,且连续使用不得超过2个;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线路,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800m,特别困难条件下最小坡段长度不应小于600m,且不得连续使用。
二、当相邻坡段坡度代数差大于或等于1‰时,应设置圆曲线型竖曲线。
允许速度200km/h的线路,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15000m;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线路,竖曲线半径不应小于20000m。
竖曲线不得与缓和曲线重叠,不得侵入道岔及无砟桥梁上。
第3.6.2条两线路中心距不大手5m时,其轨面标高应设计为同一水平,困难地段高度差可不大于300mm,但易被雪埋地段的轨面标高差不应大于150mm。
第七节道岔
第3.7.1条应采用可动心轨无缝道岔,道岔各部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图办理。
第3.7.2条 导曲线支距按道岔标准图或设计图设置,在导曲轨与基本轨工作边之间测量。
第3.7.3条 护轨轮缘槽宽度为42mm,容许误差为:
mm。
尖轨非工作边与基本轨工作边的最小距离不小于63mm。
第3.7.4条 查照间隔(心轨工作边至护轨头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391mm,测量位置按设计图纸规定。
第3.7.5条正线道岔(直向)与曲线超高顺坡终点之间的直线段长度:
允许速度200km/h的线路,不宜小于7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30m;允许速度大于200km/h的线路,不应小于150m,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100m。
连接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该道岔导曲线半径,超高不应大于15mm,顺坡率不应大于2‰。
第3.7.6条 尖轨、可动心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尖轨尖端与基本轨或可动心轨尖端与翼轨不靠贴大于1mm;
二、尖轨、可动心轨侧弯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三、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上断面处,尖轨顶面低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低于翼轨顶面2mm及以上;
四、尖轨、可动心轨顶面宽50mm及以下断面处,尖轨顶面高于基本轨顶面、可动心轨顶面高于翼轨顶面2mm及以上;
五、尖轨、可动心轨工作面伤损,继续发展,轮缘有爬上尖轨、可动心轨的可能;
六、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
第3.7.7条基本轨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及时修理或更换:
一、曲股基本轨的弯折点位置或弯折尺寸不符合要求,造成轨距不符合规定;
二、基本轨垂直磨耗超过6mm;
三、其他伤损达到钢轨轻伤标准时。
第3.7.8条 道岔护轨螺栓、可动心轨咽喉和叉后间隔铁螺栓、长心轨与短心轨联结螺栓、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必须齐全,作用良好,折断时必须立即更换。
同一部位同时有两条螺栓或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螺栓有一条缺少或折损时,道岔应停止使用。
第3.7.9条 道岔各种零件应齐全,作用良好,缺少时应及时补充。
有下列伤损或病害,应有计划地进行修理或更换:
一、各种螺栓、顶铁和间隔铁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二、滑床板损坏、变形或滑床台磨耗大于3mm;
三、轨撑损坏、松动,轨撑与轨头下颚或轨撑与垫板挡肩离缝大于2mm;
四、护轨垫板折损;
五、弹性夹、弹片、销钉、挡板损坏,弹性夹、弹片与滑床板挡肩离缝、挡板前后离缝大于2mm,销钉帽内侧距滑床板边缘大于5mm;
六、其他各种零件损坏、变形或作用不良。
第3.7.10条可动心轨道岔的长心轨实际尖端至翼轨趾端的距离(简称尖趾距离),容许误差:
12号为
mm,18号为
mm,30号及以上为
mm。
第3.7.1l条 无缝道岔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一、可动心轨无缝道岔的钢轨接头除绝缘接头采用胶接绝缘接头外,其余接头应全部焊接;
二、导轨、辙叉、心轨、翼轨的II型扣件扭矩应保持在120~150N·m,Ⅲ型扣件扣压力应保持在8~13.2kN。
第3.7.12条 钢轨伸缩调节器应保持尖轨锁定、基本轨可伸缩状态,养护维修比照道岔转辙部分办理,并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尖轨轨撑螺栓、基本轨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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