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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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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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答案
金融法票据法案例及其答案
票据法
案例1票据丧失补救的法律问题
2002年5月10日,美伦化工机械厂业务员张某到市内办事,遗失一张已盖好单位及有关人员印章、付款人为工商银行宏利支行的转账支票,立即报告了工厂。
工厂马上通知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并于当晚在该市晚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宣布该支票作废。
5月25日,东方百货商场向工商银行宏利支行出示该支票提示付款,工商银行以该支票超过付款期限(10天)为由拒绝付款。
该商场遂持支票向美伦化工机械厂要求支付票款55000元,称该支票因出售电器而受让。
美伦化工机械厂以支票在银行挂失和登报声明作废为由,拒绝支付。
为此,东方百货商场将美伦化工机械厂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东方百货商场胜诉。
问:
(1)美伦化工机械厂该不该承担付款责任?
美伦化工机械厂该当承当付款责任,依照票据法的规则,票据出具当前,有其独立性,不因根底关系的有效而有效,西方百货商场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依照票据的金额停止付款,出票人美伦化工机械厂无权拒付。
(2)支票遗失后应如何办理补救手续?
票据遗失后,马上去付款行操持挂失止付手续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去人民法院请求公示催告顺序,由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公示催告,除权期满后,判决票据有效,美伦化工机械厂才干免除遗失票据的领取义务
案例2票据变造行为的认定及其法律责任
某公司采购员萧某需要携带2万元金额的支票到某市工业区采购样品。
支票由萧某负责填写,由某公司财务主管加盖了财务章及财务人员印鉴,收款人一栏授权萧某填写。
这一切有支票存根上记录为证。
萧某持票到某市工业区某私营企业中购买了2万元各类工业样品。
该私营企业负责人李某为萧某的朋友,见支票上字迹为萧某所为,于是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萧某帮忙将支票上金额改成22万元用于暂时周转。
萧某应允,在改动过程中使用了李某提供的“涂改剂”,故外观不露痕迹。
尔后,李某为支付工程款将支票背书给了某建筑工程公司。
此事败露后,某公司起诉某建筑工程公司及李某,要求返还多占用的票款。
问:
(1)本案中萧某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1)肖某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他超越特别授权范围,与李某串通篡改票据金额,属无权更改之人篡改签章的以外事项,是典型的票据变造行为。
(2)首先,根据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记载事项负责的原理,某公司对某建筑工程公司,只应承担支付2万元的票据责任。
其次,李某应对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被迫索20万元的义务。
再次应建议金融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肖某和李某的行政责任,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依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2007年2月20日,新时代服装厂与大福布料厂签订了购销40万元布料的合同。
新时代服装厂向大福布料厂出具了一张以工商银行某支行为承兑人的银行承兑汇票00883109号。
该汇票的记载事项完全符合《票据法》的要求。
大福布料厂将该汇票贴现给了建行某支行。
在建行某支行向承兑行提示付款时,工商银行某支行拒付。
理由是:
大福布料厂所供布料存在瑕疵,新时代服装厂来函告知,00883109号汇票不能解付,请协助退回汇票。
建行某支行认为,工商银行某支行拒付违反《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
问:
(1)工商银行某支行的做法是否符合《票据法》的有关规定?
(2)法院应如何判决?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并不知大福布料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0883109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工商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大福布料厂与新时代服装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而拒绝付款。
(2)我国(票据法)第61条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第68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因此,本案中,建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新时代服装厂行使追索权,也可对工商行某市分行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4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2008年5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
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
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
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
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
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
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问:
(1)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2)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
答:
(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
“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
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追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5票据抗辩及其原因
国华公司是OLC公司化妆品在江苏地区的代理销售商。
2006年国华公司以购买OLC化妆品为由,先后对OLC公司签发了四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签章承诺,本汇票已经本单位承兑,到期日无条件付款。
OLC公司收票后,即按约定发出货物。
国华公司对收到的货物提出质量异议,双方数次传真往来,未能协商一致。
国华公司将OLC公司生产的化妆品送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OLC公司持上述四张汇票于到期后,委托银行收款时,均被银行以付款人无款支付,该账号已结清等为由拒付,OLC公司遂以票据纠纷为由诉至法院。
OLC公司诉称:
被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已经被告承兑,到期应无条件支付。
被告作为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法》的规定,向我公司支付拒付的汇票,并承担利息。
国华公司辩称,原告货物出现了质量问题,我公司提出了质量异议,并要求退回我公司开出的汇票。
我公司作为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故我公司拒绝履行票据义务是合理的。
针对本案的争议,请回答下列问题。
(1)如何理清票据关系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2)OLC公司所持观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3)国华公司仅以货物质量有瑕疵为由提出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4)假如该票据背书转让给第三人后,国华公司对非直接受让人的请求能否主张抗辩?
(5)什么是票据抗辩?
答:
(1)①票据关系是基于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而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又可分为票据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和民法上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②前者是指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票据行为有联系但不是由票据行为本身所发生的关系。
③后者是指由民法规范来调整的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和票据预约关系。
(2)《票据法》的两个重要原则就是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相分离,二者分别由不同的法律规范来调整。
因此,票据义务人不能以原因关系为由对抗票据关系。
(3)可以成立。
《票据法》规定: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OLC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OLC公司又是直接接受汇票的一方,因此,国华公司在本案中具备了法定的抗辩事由。
(4)不能。
(5)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提出一定合理理由予以对抗,并拒绝履行票据义务的行为。
案例6伪造的票据及其法律后果
王某系上海B公司职工。
上海B公司在宝山区工商行开立结算户头,曾买过银行承兑汇票(全是空白汇票)。
王某窃取其中一张,伪造了一张1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该汇票以杭州A公司为收款人,以上海B公司为承兑申请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在承兑银行盖章处盖有上海宝山区工商行章。
王某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汇票转让给杭州C公司,杭州C公司背书转让给杭州D公司。
杭州D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杭州农行申请贴现,杭州农行未审查出该汇票的真伪,予以贴现人民币96万元。
杭州农行通过同城票据结算,交换给杭州建行,杭州建行又以联行票据结算将汇票转让给上海宝山区工商行。
上海宝山区工商行从未办理过此笔银行承兑业务,在收到汇票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汇票退给杭州农行,而农行以多种借口拒收汇票。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王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的行为称为什么?
(2)伪造者王某应负什么责任?
说明理由。
(3)杭州A公司和上海B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说明理由。
(4)杭州C公司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说明理由。
(5)杭州农行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6)简答汇票绝对应记载的事项。
答:
(1).票据伪造。
(2).王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不承担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伪造人在伪造票据时,并没有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故根据文义性的特点,不负票据上的责任。
(3).票据伪造是伪造人假冒被伪造人所为的票据行为,所以被伪造人不负票据责任。
除非被伪造人事后对伪造人的行为进行追认。
(4).承担票据责任。
凡真正签章于票据上的人,仍然应各负票据上的责任,不受伪造成签章的影响。
所谓真正签章就是对伪造的票据进行背书,承兑或保证等票据行为的人。
(5).付款人付款后,票据关系因付款而消灭,付款人对出票人伪造付款人和其他真实签章的债务人,都不得基于票据关系而主张权利;但可基于非票据关系请求追还其利益。
但付款人对伪造的票据在认定时,有过失的而予以付款的,应自负其责。
杭州农行审查票据时有明显过错,应承担责任。
(6).绝对应记载的事项为: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受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
案例7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转让的效力以及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
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化肥,价值50万元,乙公司开具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正面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
甲公司在汇票到期日前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为了偿付货款,又背书转让给某农机厂。
农机厂于汇票付款期届至时,去银行提示付款,银行以该汇票上有不得背书转让的记载拒绝付款。
农机厂向丙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追索,均遭拒绝,农机厂无奈之下,将丙公司告上法庭。
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汇票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甲公司、丙公司能否将此汇票转让?
说明法律依据。
(2)本案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3)农机厂能否行使提示付款权和追索权?
(4)银行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正确?
说明理由。
(5)农机厂应怎样实现其债权?
答:
(1).《票据法》规定: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甲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丙公司。
丙公司不能将此票据转让给农机厂。
(2).甲公司在转让票据后,负有保证票据到期能够得到付款的责任,在票据不能得到付款时,应承担连带债务人的责任。
丙公司须对此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
(3).由于票据上记载不得背书转让,所以农机厂不能行使提示付款权。
其追索权的行使也有一定限制。
票据法规定,记载有不得背书转让字样的票据,被背书人继续转让的,其后手不得向背书人追索。
(4).正确。
依照《票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票据的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背书行为无效。
背书转让后的受让人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对受让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5).向其直接前手行使追索权,或依票据法的规定提起诉讼。
案例8票据丧失后的法律救济方法
2008年5月5日,为支付电费,某水泥厂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并经农行某营业所签章同意承兑。
汇票载明,收款人为某农电局,金额13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8年8月5日。
签发当日,汇票交付农电局。
后水泥厂与营业所签订承兑协议,约定汇票到期日前水泥厂将票款13万元交存营业所以便到期付款。
5月8日,农电局遗失汇票。
5月9日上午,农电局向营业所申请挂失,并请求补开银行承兑汇票。
营业所称,待汇票到期日届满,看有无他人持票取款再定。
汇票到期届满无他人持票取款,农电局请求营业所支付票款,遭拒绝。
农电局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营业所支付票款13万元。
营业所辩称,水泥厂未按协议交存票款,营业所在未见汇票情况下不应承担付款义务。
请回答下列问题:
(1)农电局遗失汇票后是否仍然享有票据权利?
说明理由。
(2)《票据法》规定了票据丧失后有哪三种救济方法?
(3)农电局选择了哪种方式。
(4)假如农电局放弃了票据权利,其债权如何实现?
答:
(1).享有。
农业局虽然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并非基于其真实意志,农业局并未抛弃票据权利。
当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了票据的占有时,其并不会当然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仍可依救济措施继续行使票据权利。
(2).①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持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款被他人取得。
②公示催告。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③提起诉讼。
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票据债务人的一般民事诉讼来解决票据权利问题。
(3).农电局选择了提起诉讼方式。
(4).农电局可依其对水泥厂的债权要求水泥厂偿付电费。
案例9票据行为效力的认定与票据权利
建设银行甲市分行某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鉴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2008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
汇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
刘某找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
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
汇票到期,某农村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
请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
(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
并说明其效力。
(3)某农村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
如何行使?
(4)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
(1).享有。
农业局虽然丧失了对票据的占有,但并非基于其真实意志,农业局并未抛弃票据权利。
当持票人非自愿地失去了票据的占有时,其并不会当然丧失票据上的权利,仍可依救济措施继续行使票据权利。
(2).①挂失止付。
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接受持失通知的付款人决定暂停支付,以防止票款被他人取得。
②公示催告。
法院依失票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票据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限内申报权利,如在一定期限内没有申报权利,则产生失权的法律后果。
③提起诉讼。
指失票人丧失票据后通过票据债务人的一般民事诉讼来解决票据权利问题。
(3).农电局选择了提起诉讼方式。
(4).农电局可依其对水泥厂的债权要求水泥厂偿付电费。
案例10汇票的背书转让
甲签发一张面额100万美元的汇票交付给乙,付款人为丙,付款期限为出票后60天。
乙将该汇票提示承兑后转让给A,A背书转让给B。
B不慎遗失,被C拾到,C假冒B的签名将汇票据为已有,并背书转让给D。
D以60万美元货物作为对价受让该汇票,并背书转让给E,以抵消自己欠E100万美元的债务。
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谁?
债权人是谁?
(2)该汇票在承兑前,谁是主债务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是否有缺陷?
假如该汇票遭拒付,他如何实现自己的权利?
(4)假如D偿付票款后,能否向其任何一前手追索?
(5)B对该汇票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是否有权要求E、C、D返还汇票?
他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
(6)C在本案中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1).该汇票的债务人是甲、乙、丙、A、C、D。
债权人是B、E。
(2).该汇票在承兑前,甲是主债务人,他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3).持票人E的权利没有缺陷,因为他是善意地受让票据且给付了对价,票据背书在形式上也是连续的,他享有充分的票据权利。
他可以通过行使追索权或提起诉讼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4).不能。
D的前手C因拾得票据,没有给付对价,且假冒B的签名,属于票据的伪造,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D以40万元的货物作为对价受让票据,其目的是牟取60万元的差价。
D应当知道并且是可以知道C是无票据权利的,D可以通过核实C的身份发现C的票据伪造行为,但D却未予查实,因而存在重大过失,按《票据法》的规定,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所以,D不能向其任何一位前手追索。
(5).B对该汇票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他没有在票据上留下任何他自己的真实签章,其背书是C所伪造,且B对此毫不知情且没有过失,因而不构成表见代理,对B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因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上的正当权利人有票据返还请求权。
因此,B可以要求C、D返还票据,但无权要求E返还汇票。
他可以根据《票据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票据纠纷诉讼,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6).C在本案中是票据的伪造人,根据票据的文义性,他不需要承担任何票据责任。
但他的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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