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买卖合同在自己手里有几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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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买卖合同在自己手里有几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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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买卖合同在自己手里有几份
篇一:
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几个问题范本
一、问题概说
合同的效力,又称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的强制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法律上产生既定力和约束力,无效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民法通则》规定的有效合同标准。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主要依据上述《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条件,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便确认合同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交付房屋并移转房屋所有权于他方,他方受领房屋并支付价金的合同。
其中负转移房屋所有权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称为房屋出卖人,负给付价金义务的他方当事人称为房屋买受人。
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守《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受《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范和管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此处的“应当”应理解为强制性规范,说明房地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成立要件。
实践中房屋买卖纠纷时有发生。
房屋买卖纠纷涉及到产权、价款、面积、原承租户的利益等多种问题,但都离不开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
那么,究竟哪些房屋买卖合同属无效合同呢?
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是建筑在土地上的,为土地的附着物,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的所有权通过买卖而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或随房屋转移。
如果出卖人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可以提出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
出卖共有房屋时,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
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
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②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③权属有争议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常见的典型争议有:
1、买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的合同效力;
2、转让建筑在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产是否允许,违反了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3、房屋买卖合同与产权登记是何关系,未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是否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4、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购买农村居民房屋的合同是否有效?
下面,笔者将结合审判实例就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二、实例研析
据以研究的案例一: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日广公司、福利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XX年10月21日,原告给付被告日广公司购房定金5万元,10月28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
原告购买被告沿街三层商业楼房一栋(原系被告自他人处购得),面积861平方米,1580元/平方米,共计136万元;原告在签订协议当日交定金5万元,20日内交至100万元,余款在产权证交接后15日内结清;房产过户一切税、费由双方均担,被告应在一月内负责办完手续;交房、交款违约按银行贷款利率承担违约责任等。
同日,原告与被告福利公司也签订了协议书,内容与被告日广公司的协议书一致。
同年11月11日,原告交付被告房款120万元,被告日广公司出具了收款凭证。
协议书订立后,被告没有为原告办理有关手续。
20XX年11月9日,原告与案外第三人杨克成签订了沿街商业用房租赁协议,约定将原告与被告购房协议书项下的房产出租给杨克成使用。
原告收取了杨克成定金6万元,后该协议因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未能履行,原告双倍返还杨克成定金12万元。
经协商未果,原告向R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其中包括定金损失6万元和预计二个月诉讼期间的租赁费收入损失2万元)。
篇二:
20XX二手房买卖合同(完整版)
20XX二手房产买卖合同
卖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买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地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卖方所转让房地产(下称该房产)坐落于:
。
土地使用权证号:
,房产权证号:
,登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套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该房地产土地使用权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该房地产约定交付的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在签订本协议前,已经双方现场确认,均无异议。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地产没有设定抵押也未被查封,卖方对该房地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
第三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卖方须于本合同签订时将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及租赁合同交予买方。
第四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如该房地产所附着有卖方户口,基于保证买方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应享有完全的处
分权,卖方保证于收到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之日起30日内迁出,逾期则以该房地产转让
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转让价款】
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小写:
元)。
第七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买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买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买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
合同应继续履行,但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付款方式】
买方于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
第九条【买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方逾期付款的,卖方有权要求买方要求买方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
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条【房地产交付】
卖方应当于年月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
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
3、
第十一条【延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卖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该房地产交付买方,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卖方以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卖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结清,单据交买方确认,否则买方有权从交房保证金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三条【产权转移登记】
买卖双方须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共同向房地产权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卖方应按照行政机关的登记手续要求积极协助。
在收文回执载明的回复日期届满之日起7日内,买方须按本约定办理交纳税费的手续。
第十四条【其他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有权选择定金罚则或要求对方支付该房地产总价款百分之1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六条【本合同与其他文件的冲突解决】
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本合同共有附件份。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采取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合同数量及持有】
本合同一式4份,卖方1份,买方1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卖方(签字):
买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双方其他约定:
一、关于水、电、天然气交接
1、交付方方只对以下记录之前的水、电、气使用额度承担责任:
经双方共同确认水电气分户表记录,水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吨),大写:
________________(吨);电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度),大写:
________________(度);天然气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立方),大写:
________________(立方)。
2、接收方对交接记录(:
房屋的买卖合同在自己手里有几份)之后产生的水电气使用费用承担负责,交付方自交接之日起不再对增加的水电气使用负责。
交付方:
接收方:
二、
篇三:
二手房买卖合同完整版(自己拟的)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连带责任保证人: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及保证人经过友好协商,就房屋买卖及保证一事,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转让标的】
甲方自愿将其房屋按现状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
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建筑面积为__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___平方米;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
粤号,土地证号);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三)该房屋现状为带装修,屋内无家具家电。
第二条【房地产产权现状】
该房屋已在国土部门办理了两次抵押登记:
第一抵押权人为:
第二抵押权人为:
第三条【甲方承诺并保证】
1、其为本合同项下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其有完全的权利处分该房屋并完全有权签署本房屋转让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2、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除上述抵押担保外,本合同项下房屋不存在其他限制或者影响本次转让的情形。
3、甲方保证该房屋在更名过户前不存在被查封、无共有人反对(如有)等情况。
4、甲方保证没有与任何第三人签署转让房屋的合同,并保证在本合同签署后,及时办理有关将房屋过户到乙方名下的相关手续。
第四条【房地产租约现状】
该房地产所附租约现状为第项:
1、该房地产没有租约;
2、该房地产之上存有租约。
第五条【附着于该房地产之上的户口】
该房地产所目前附着有甲方及家人户口,甲方保证于该房地产成功过户后10日内将所有户口迁出(鉴于中山市东区即将于20XX年11月15日开始进行人口普查,届时将暂停办理户口迁出,因此,如遇政府部门暂停办理手续的,相关的时间顺延)。
第六条【交易价格、支付方式】
1、该房地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整(小写:
元)。
2、鉴于该房地产已被设定两个抵押权,乙方先支付给甲方壹拾伍万元(小写:
150,000元),用于甲方向第一抵押权人清偿债务,乙方支付该壹拾伍万元后,甲方必须保证设定在该房地产上的第二抵押登记注销。
3、在第二抵押登记注销后,对于甲方在第一抵押权人申请的按揭贷款,双方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捌拾伍万元(小写:
850,000元),从而结清甲方在第一抵押权人处的按揭贷款。
4、更名过户且乙方的户口已迁出后,余下的转让款于乙方办妥二手房按揭贷款后支付给甲方。
甲方对于乙方申请办理按揭贷款给予必要的配合。
5、甲方指定用于授受乙方支付款项的银行卡为:
开户行:
户名:
账号:
第七条【房屋过户】
甲、乙双方同意,待第一抵押权人注销抵押后,甲方必须于2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到房地产主管部门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在交易过程中(包括过户),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
第八条【税费承担】
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双方按规定应缴纳的一切可能产生的税、费。
乙方不按约定缴纳相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乙方不得因此解除合同,本合同应继续履行,相关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房地产交付】
甲方应当于20XX年10月26日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买卖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及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等事项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办理交接手续;
2、交付该房地产钥匙及门卡。
第十条【附随债务的处理】
甲方在交付该房地产时,应将附随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结清,否则乙方有权从购房款中抵扣上述欠费。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其承诺和保证内容的,按本合同转让总价款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同时,乙方可以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未及时将户口迁出,按本合同转让总价款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未及时履行协助的义务,每逾期一天,向乙方支付合同转让总价款1%的违约金。
逾期10日的,乙方可以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4、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天,甲方按本合同全部购房款的0.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连带责任担保】
鉴于甲方常居国外,保证人与甲方系父子关系,为保证本合同的顺利履行,保证人自愿对本合同第十一条因甲方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地,甲方出现违约事项时,乙方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连带赔付。
第十三条【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的_0.1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逾期10日的,甲方可以选择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或者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证明。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买卖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中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附则】
1、买卖双方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的承诺及协议,如有与本合同不相符的,以本合同为准。
2、本合同共有附件1份。
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1份,乙方1份,为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提交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二份。
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通知与送达】
甲、乙双方约定双方的送达地址如下,向对方地址或手机号发送相关通知,具有同等效力,视为送达:
甲方:
手机号:
乙方:
手机号: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买卖双方及担保方签名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保证人(签字):
年月日
签约地点:
中山
附件一:
双方其他约定:
一、关于水、电、天然气交接
1、交付方只对以下记录之前的水、电、气使用额度承担责任:
经双方共同确认水电气分户表记录,水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吨),大写:
________________(吨);电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度),大写:
________________(度);天然气表交接读数记录截止于__________(立方),大写:
________________(立方);物业管理费交至年月。
2、接收方对交接记录之后产生的水电气使用费用承担负责,交付方自交接之日起不再对增加的水电气使用负责。
交付
方:
接收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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