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课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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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面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课案
内部存档NO.
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单位名称:
1
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1.(3)
2.(6)
3..(9)
4.(11)
5().(13)
6.(15)
7.(18)
8.(21)
8.(23)
9()
.(25)
10
(
)
..(26)
11
.........(29)
12
(31)
.
2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其遵循消防安
全方针、程序、消防安全管理体系要求,改善工作活动中消
防安全状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和培
训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责任人。
第四条消防安全教育
(一)消防安全教育的对象为全体员工;
(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消防文艺宣传、
消防宣传画廊、消防宣传板、火灾事故现场会;典型火灾案
例分析、消防标语、消防演讲,季节防火宣传、消防报刊或
杂志、消防影视节目、消防知识竞赛、重点工种教育、参观
对外开放消防站等;
(三)消防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在消防宣传日或重大
活动期间适时进行。
第五条消防安全培训
(一)消防安全培训的对象应包括单位在职的全体员工;
3
(二)单位中的下列人员应积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
2.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
种岗位人员;
5.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三)单位的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
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等特种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
岗;
(四)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
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部门、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6.与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相关的消防安全文件、消
防安全管理方针、目标、指标;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五)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在每年的一月份和七月份各
组织一次。
部门的消防安全培训每月组织一次;
4
(六)单位应积极参加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其他具有消防
安全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门消防安全培训,确保持证上
岗落实。
第六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均应做出记录,由消防安全
教育和培训责任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条考核奖惩,参照单位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制度执行。
5
防火检查、巡查制度
第一条防火巡查、检查是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及时发现单位生产经营等各项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害、危险因素和缺陷等,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和不安全行为,监督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以便制定整改措施,消除或控制火灾隐患及有害、危险因素,确保实现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方针和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防火巡查、检查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防火检查的责任部门。
单位专兼职消防员是单位消防巡查的责任人,部门消防员是本部门防火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防火检查每月第一周组织开展一次,防火巡查每日下班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
第五条防火检查的内容: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纠正、预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
口情况;
(三)消防水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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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设施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情况;
(八)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消防安全
措施落实情况;
(九)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十)其他需进行防火检查的内容。
第六条防火巡查的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
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
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工作结束后,清除遗留火种等杂物,发热源管理的
落实情况;
(七)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艺流程消防安全措施落
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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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七条防火巡查、检查的方法:
防火巡查、检查均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签字确认。
单位防火巡查记录次日报消防工作归口管
理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防火检查记录于检查三日内报消防
管理者代表签字确认。
第八条防火巡查、检查记录均参照单位有关制度存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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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畅通、疏散设施完好有效,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疏散设施要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进行配置。
第三条各部门是本部门配置的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的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设施管理应落实以下方面:
(一)严禁占用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内严禁摆放货架等物
品;
(二)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门等影响
疏散的障碍物;
(三)严禁在生产、经营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或遮挡,
或者将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对应急照明灯具、疏散指示标志按要求定期进行测
试检查,并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五)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当场整改,当场整改确有困难
的,下发限期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关部门限期改正,确保安全
疏散设施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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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安全疏散设施的监督
管理应做出检查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整
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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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管理,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单位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的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消防设施器材的登记、检查,并拟定维护保养计划提交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三条单位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均应单项登记造册,建立设施器材台帐。
台帐内容应包括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进日期、安装配置部位、维修保养时间等内容。
新采购或更换的设施器材,应于五日内更新台帐。
第四条每日检查:
1.值班人员每日应当检查集中报警控器的功能(如报警功能、自检、复位、消音等)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功能是否正常,有关指示灯有否损坏,主、备电源自动转换是否正
常。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每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在《系统
运行日登记表》中详细记录;
2.每日对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的完好情况进
行检查,并进行功能测试;
3.每日检查灭火器的外观、压力、有效期、配置数量
和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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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月(季)试验检查和年度检查试验与具有维修保
养资格的企业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按照《建筑消防设施的
维护管理》(GA587—2005)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月、
季及年度检查试验,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消防设施完
整好用、运行正常。
第六条对消防设施器材的各项检查均应做出记录并存
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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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单位消防控制室的管理,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消防控制室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管理。
第三条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门值班、操作人员,实行
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个班次不少于2人。
第四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前应经消防安全技术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熟练掌握本单位自动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操作规程及常见故障排除方法。
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的操作及维护。
第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复训,并保持相对固定,以利于工作的连续性和熟练性。
第六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视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自动消防设施全时制、全方位、全功能地运转。
值班期间严禁脱岗、睡觉、喝酒、聊天、打私人电话。
消防控制室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
施。
第八条系统发生故障后,及时通知单位独立维护保养人员或有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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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
及时掌握有关信息,给单位领导当好参谋,协助有关领导做
好防火、灭火工作。
第十条单位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启动消防控制室火警处
置程序。
第十一条根据本单位消防工作的需要,完成上级领导
和公安消防机构部署的其他工作任务,主动接受公安消防机
构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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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搞好单位用电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用电管理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内的
所有外线电源线路的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维护均由后
勤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未经后勤管理部门审批的用电项目,
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重新审查、验收后,才能投入使用。
否
则,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条电源输电线路一律由后勤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
员直接组织施工,任何部门均不得自行接线接电。
室内电气
线路属新建工程的由基建部门统一组织施工。
扩建项目在
1kw以上的必须经后勤管理部门同意后,委托有电工证的电
工施工。
无电工证的人员不准安装电源线路。
第四条电源线路在设计时,必须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
使电路有足够的余量。
施工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施
工。
对陈旧老化、超负荷的电源线路,必须有计划地逐步更
换。
一时难于更换的,必须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采取特别
防护措施,否则,必须暂停使用。
第五条电源线路必须安装可靠的保险装置,并正确使
用保险丝,确保用电安全。
禁止使用铜线和其它非专用金属
线当保险丝使用。
新建项目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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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部门安装大容量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后勤管
理部门批准,擅自安装的予以没收。
凡电源线路容量不允许
安装大容量用电器的地方,一律禁止安装。
第七条所有电路安装、电器操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
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接触电源必须有可靠的
绝缘措施,并按规定严格进行检查,防止触电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所有用电场所必须执行“人走电断”的规定,
人员离开用电场所或电器设备不使用时,要关闭总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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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用电的设备,必须有专人值班,随时掌握用电的安全情
况。
第九条凡有高电压的场所、电线裸露的地方,后勤管理部门或用电部门应设立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电击事故发生。
室外的电源设置,必须定期清理周围的杂草树林,防止引发事故。
第十条电器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打火、异味、高热、异响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操作,关闭电源,并及时找电工检查、修理,确认能安全运行时,才能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安全用电必须坚持定期检查制度,后勤管理
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每年组织1~2次检查,各部门每月要进
行一次检查,对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任何部门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用电规
则,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违章违规使用电器,严禁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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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路超负荷使用。
对于违规违章用电的单位和个人,全体员
工都有检举和监督的义务。
第十三条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处
罚;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和设备、财产损失的,将根据情
节和损失程度给予罚款、赔偿、行政处罚的处分,直至移送
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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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动火作业应坚持“宁可不生产,也要保安
全”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动火消防审批制度。
为加强
单位动火作业的消防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及
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动火作业管理的范围。
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
的场所内进行以下作业或使用其中设施均应纳入动火作业
管理范围:
(一)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二)烧、烤、煨管及其他产生火花的作业;
(三)使用不防爆的电动工具、电器。
第三条动火管理实行动火作业许可证制度,凡在动火
管理范围内的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第四条动火划分级别。
根据动火部位的危险程度,动
火分为一、二、三级动火(具体分级办法根据单位实际制定)。
第五条动火作业审批的办理。
(一)一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一级动火由动火部门在动火
前两天提出申请,报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由消防工作归
口管理部门现场实地勘查后,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报消防安
全管理者代表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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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自行制
定方案,采取措施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实地勘查并经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
(三)三级动火作业的审批。
三级动火由动火部门负责人
批准实施;
(四)动火作业的批准以《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形式实施;
(五)《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
得涂改和代签;
(六)《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两联,第一联为存根,由
审批单位持有,第二联由动火单位持有。
第六条外来施工队伍在本单位管理范围内实施动火作业,应由工程项目所在部门按照动火等级审批权限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
如有违反,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条专兼职消防员、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消防安全责任人有权随时检查动火作业,如发现有违反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作业有危险时,可随时收回《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动火,按本单位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动火作业人员、动火监护人应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并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九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存档,保存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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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制度由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
释,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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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一条为及时检查发现并整改火灾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火灾隐患的排查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
责;
第三条下列情况均应确定为火灾隐患:
1.经火灾危险评价后的部位,监控和预防措施不到位,
有可能导致火灾等紧急情况或火势蔓延的;
2.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
律法规的行为;
3.公安消防机构下发的消防法律文书中指出的违反或
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可以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检查部门直
接通知相关部门和员工整改:
1.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2.违章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
暖炉具的;
3.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4.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5.不按照设施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操作的;
6.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
的;
21
7.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8.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9.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10.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11.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卷帘正常运行的;
12.存在乱接乱拉电线等不规范用电行为,可能引发火
灾的;
13.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第五条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拟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时限,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保证整改的人力和经费资源;
第六条批准的整改方案和时限,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以《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的形式通知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
第七条存在火灾隐患的相关部门是火灾隐患整改的责任部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加强巡查看护等相关防护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第八条整改完毕后,火灾隐患整改部门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写出整改情况报告,收到报告或整改期限届满时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单》予以复查,填发《复查结果通知单》报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审批并送达相关整改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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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
练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单位
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部
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和演练由部门消防工作领导
小组领导,部门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三条预案的制定和修订
(一)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制
定和修订本单位和本部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消防安全管理者代表和部
门负责人分别签发;
(三)单位预案每年十二月修订一次,部门预案六月和十
二月分别修订一次。
第四条预案的内容
(一)组织机构。
包括指挥机构和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
组、疏散引导组组成;
(二)岗位职责。
各组按人员组成确定与预案相关的所有
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预案对象。
假定火灾等紧急情况;
(四)处置程序。
包括报警、疏散、扑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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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预案的演练
(一)单位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部门预案每季度演练一
次;
(二)演练应由组织者提前七天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预案涉及的各级、各类人员,必须对预案熟记并按
照演练的统一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位置;
(四)演练地点必须相对安全,并防止意外发生。
演练前
演练地点要设置明显标志。
第六条单位演练记录和档案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整理。
部门的演练记录和档案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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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或专职)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条专职消防队主要由消防安保人员组成,义务消防队由各部门管理人员及员工组成,统一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对专职消防队员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义务消防队员每年进行一次培训。
第三条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半年组织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进行一次灭火疏散演练,可与单位的灭次和疏散预案演练同时进行。
第四条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要服从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五条根据人员变化情况对专职和义务消防队员及时进行调整、补充。
第六条对专职或义务消防队的培训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防火、灭火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范围;
(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三)火灾扑救、组织人员疏散及逃生方法;
(四)火灾现场的保护知识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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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单位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单位燃气和电气设备的
安装管理,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和电气设备进
行防火检查。
第三条单位燃气和电气的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
的燃气和电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条电气设备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设备的使用情况,有无异常现象;
(二)熔断器是否符合电气设备安全要求,有无用铜、铝
丝代替;
(三)是否存有违章安装使用电焊机、电热器具、照明设
备等现象;
(四)电气设备的接地、短路等保护装置是否合格,是否
存在超负荷运行的现象;
(五)检查避雷器锈蚀程度、有无裂纹,引线是否完全,
触点是否松动,接地电阻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六)检查设备静电连接是否齐全、可靠,接地电阻是否
超过标准要求。
26
第五条燃气管理检查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否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
(二)是否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是否从事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
动;
(四)是否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五)是否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钢
瓶;
(六)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的
情况;
(七)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八)倾倒燃气钢瓶残液的现象;
(九)擅自改换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的现象;
(十)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第六条对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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