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审计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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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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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审计讲义
工程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竣工决算内部审计
一、审计的分类
(一)按审计活动执行主体的性质分类,审计可分为政府审计、独立审计和内部审计三种。
1.政府审计,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依法进行的审计,在我国一般称为国家审计。
2.独立审计,即由注册会计师受托有偿进行的审计活动,也称为民间审计(社会审计)。
3.内部审计,是指由本单位内部专门的审计机构和人员对本单位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实施的独立审查和评价,审计结果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这种审计具有显著的建设性和内向服务性,其目的在于帮助本单位健全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顾问服务。
它以增加价值和改善营运为目标,通过系统、规范的手段来评估风险、改进风险的控制和组织的治理结构,以达到组织的既定目标。
(二)按审计时间分类
1.事前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实际发生以前进行的审计。
2.事中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的审计
3.事后审计,是指在被审单位经济业务完成之后进行的审计。
大多数审计活动都属于事后审计。
事后审计的目标是监督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鉴证企业会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评价经济活动的效果和效益状况。
目前,对于重点建设项目,多为全过程跟踪审计。
(三)其他分类
审计还可按执行地点分为报送审计和就地审计;按审计基本内容分为财政财务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按实施的周期性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等。
二、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的目的
v确保基本建设程序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v确保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v确保建设规模和成本得到有效控制
v确保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v评价投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依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审计发〔2000〕6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三、建设项目审计的步骤(竣工决算内部审计)
一般的,竣工决算审计的实施步骤分为:
审计对象调查、审计计划编制、审前调查、审计实施、审计报告等5个步骤。
现分述如下:
(一)审计对象调查
指在拟定审计计划之前,对需要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符合性调查,即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的条件为:
1.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建成,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预留尾工工程及费用合理;
2.项目各单项、单位工程通过了交工质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与项目建设有关的环保、水保验收等工作已基本完成;
3.施工、监理方等已按规定编制了完整、规范的竣工文件,竣工结算已由建设单位确认,且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基本完成;
(二)审计计划编制
经过审计对象调查后,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列入相应审计计划。
谁主办,谁审计原则。
(三)审前调查
在正式下达审计通知书前,审计主管部门将组织对拟审计对象(项目法人)进行审前调查,调查内容涵盖工程、财务,以及效益方面,并完成以下工作:
工程方面
1.调查建设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情况;
2.调查建设项目各项招标工作、合同签订情况,以及施工许可核准情况;
3.初步了解工程计量、设计变更签证、合同外单价审核、物资采管等合同管理情况;
4.对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财务方面
1.了解项目工程财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
2.调查项目工程建设资金的来源、到位情况和账户设置情况;
效益方面
(略)
(四)审计实施
在审计组进驻项目前,审计组还将按照审前调查的实际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对象,并明确审计分工(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
其中,建安工程审计人员主要由造价工程师、造价员组成;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人员主要由注册会计师、审计师、会计师组成;社会经济效益审计人员主要由注册咨询工程师、审计师、会计师组成;环境生态效益审计人员主要由注册环境评估师、咨询工程师组成。
)、审计时限等信息。
而后,在正式实施审计3天前,由审计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
1.审计进点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现场审计)形式。
按程序要求,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还将召集建设、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相关参建单位,并邀请建设、审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座谈会,进一步了解项目建设实施情况。
并进行建设项目现场踏勘,办理资料借用、移交手续,接受被审计单位的承诺书(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审计的部分内容介绍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被审单位送审的材料主要通过查阅、计算、统计、核对等方法,对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则进行综合分析判断,进而得出审计结论。
期间,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人员还将通过谈话记录、拍照、复印、等方式采集一些证据,相关单位人员必须依法给予协助和配合;形成的审计事实确认记录表,责任人应据实签认(拒签行为不影响出具审计结论)。
下面就部分审计内容作简要介绍:
综合管理类
(1)项目建设程序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批准项目建设的主要报建程序是否履行,包括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修正概算、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施工许可证等程序性内容的审批情况。
(2)项目建设管理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和资本金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的要求;是否按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进行了招标,中标单位资质是否与工程类别以及工程要求的资质等级相适应,有无违法分包、转包问题;项目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项目施工组织方案是否符合项目建设工期要求等。
(3)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的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是否建立了符合项目实际的财务管理制度,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是否建立确实可行的制约机制,不相容职责是否分离;会计核算是否按相应的财务及会计制度执行;资金使用、费用列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资金使用及管理是否存在截留、挤占、挪用、转移建设资金等问题;会计账簿、科目及账户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项目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等手续是否齐全,记录是否完整。
(4)建设资金来源和到位情况审计。
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项目资金是否按可行性研究批复的筹资计划及时到位,是否与工程建设进度相适应;对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并专户存储;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并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项目完工后资金结余情况。
工程结算类
(1)合同约定、投标承诺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2)结算项目是否与竣工图或施工图及签证相符;
(3)组织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各单项、单位工程、设备等是否与送审结算相符,界定各施工单位、合同段的范围;
(4)工程量计算是否执行了有关规则规范,是否准确;
(5)各类费用计取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
(6)材料价格是否执行了甲乙双方约定或符合工程所在地同期的市场情况,材料用量及损耗是否符合定额标准;
(7)有关变更及签证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真实合理;
(8)合同外新增单价的确定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监理及业主代表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合理,是否与实际施工情况相适应;
(9)结算是否存在重复或疏漏。
竣工决算报表
(1)核实竣工决算财务报表编制依据的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及有关会计制度。
(2)竣工决算财务报表是否编制完整,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准确、齐全,各表间勾稽关系是否对应等。
(3)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书的内容是否包括项目概况,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结余资金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及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说明书内容反映的数字是否与决算报表一致,对有关情况的说明和分析是否真实、客观。
(五)审计报告
工程审计、财务审计、(效益审计)等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将编制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被审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单位必须在10日内对送达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审计组书面回复意见,逾期将视为无意见。
审计组应当针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连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主管部门。
审计主管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下达审计处理决定。
四、审计发现问题处理相关规定介绍
审计工作完成后,主管部门将根据审计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下达审计决定(处理)书。
其中,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情况主要依据国家审计署等部委印发的《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财政部印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处理审计中发现或存在的问题。
以下介绍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凡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二)部分条文
第四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有以下问题的,不予出具同意开工的审计意见书;
(一)项目资本金来源及其它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未按时到位;资金不落实。
(二)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
对建设项目开工前审计中发现的其它问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建设项目不突破概算总投资的单项工程间投资调剂,应督促建设单位向原审批部门申报批准。
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应要求其暂停、缓建,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筹措符合规定资金予以归垫,并处以投资额5%以下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划、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投资处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和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应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予以批准;否则,应停止建设,并对建设单位处以超投资部分5%以下的罚款,罚款由建设单位以自有资金支付。
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对设计单位处以该部分设计费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对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应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收回。
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的乱摊派、乱收费和乱集资等侵蚀建设资金行为,应予以制止,限期追回被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在施工中,施工单位违反合同规定,造成国家建设资金的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建议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结算中多计少计的工程款应予调整;建设单位已签证多付工程款的,应予以收缴。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按违纪金额处以20%以下的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应由有关部门查明责任并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五条 应计、应缴而未计缴的各种税费,应督促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应予以收缴,并按国家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虚报投资完成、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金会计制度作调帐处理;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贪污受贿、收取回扣、倒买倒卖或因工作失误造成工程建设重大损失浪费的,应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中存在的其他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处理。
五、审计工作纪律
借此机会,将局监审处对派出审计组人员,在审计工作中的纪律要求“八不准”,向各位作一次通报。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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