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海关统计制度.docx
- 文档编号:28572787
- 上传时间:2023-07-19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27.49KB
第七章 海关统计制度.docx
《第七章 海关统计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七章 海关统计制度.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第七章海关统计制度
第七章海关统计制度
第一节海关统计制度
一、海关统计概述
(一)含义
海关统计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贸易的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组成部分。
(二)性质(了解)
1.海关统计是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统计。
2.海关统计是国民经济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
3.海关统计是国家制定对外贸易政策,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
4.海关统计是研究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重要资料。
5.海关统计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对外贸易进出口和海关依法行政的过程和结果。
(三)特点(了解)
1.全面性2.可靠性3.国际可比性
(四)任务和作用(了解)
1.任务2.作用
二、海关统计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统计资料的管理
1、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
(1)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了解):
海关统计数据的原始资料是经海关确认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及其他单证。
(2)海关统计数据的收集(考点):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海关作业联是统计部门收集整理进出口统计数据的原始凭证和唯一资料来源。
2、海关统计数据的审核(了解):
各关统计数据的审核模式是:
电子审核、人工专业化审核、现场接单审核、通关数据综合复核、统计数据最终审核。
3.海关统计资料的编制(了解):
是指对所收集的统计数据,进行科学的汇总与加工整理,使之系统化、条理化,成为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贸易特征的综合统计资料。
4.海关统计资料的发布(了解)
(二)海关统计范围
※列入我国海关统计范围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考点)
一是:
跨越我国经济领土边界的物质商品流动;二是:
改变我国的物质资源存量。
※我国将进出口货物分为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单项统计货物和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三类。
1、列入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货物(考点,P420)2、不列入海关统计的货物(重要考点,P420)3、不列入海关统计但实施单项统计的货物(考点,P421)
(三)海关统计基本项目
进出口货物的统计项目包括
1.海关统计商品分类
《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是以世界海关组织制定的《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的,采用8位数编码的结构。
《统计商品目录》分为22类,99章,第98、99章是根据我国海关统计的需要设置的。
2.数(重)量统计的规定
3.海关统计价格(考点)
(1)按统计价格的货币计算:
分别以人民币和美元统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以其他货币计价的,应当分别按照海关征税适用的中国银行折算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按日公布的各种外币与美元的折算率,折算成美元值和人民币值进行统计。
(2)价格统计的规定:
进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进口货物的价格按CIF价格进行统计。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照货价、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之和统计,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予以扣除。
(出口货物的价格按FOB价格进行统计)4.海关统计国别(地区)(了解)5.海关统计经营单位(了解)6.海关统计贸易方式(了解)7.海关统计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了解)8.海关统计运输方式(了解)9.海关统计关别(考点),海关统计关别由接受申报的海关进行统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指运地海关进行统计;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接受申报的启运地海关进行统计;进出海关特殊区域的货物,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进行统计。
10.海关统计时间(考点)
将货物进入或离开一国经济领土的时间作为统计的时间。
我国进口货物按海关放行的日期进行统计;出口货物按海关结关的日期进行统计。
第二节海关稽查制度
一、海关稽查概述
(一)海关稽查的含义(了解)
1、海关享有依法实施稽查的权能2、海关稽查具有特定期限(3年)3、海关稽查针对特定的对象4、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内容5、海关稽查具有特定的目的
(二)海关稽查的特征(了解)
从本质上看海关稽查是海关监督职能的主要实现方式,也是海关监管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三)海关稽查的目标(了解)
1、直接目标2、最终目标3、实现海关稽查目标的主要手段
二、海关稽查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稽查的对象
1、海关稽查的企业、单位(重要考点,P429)2、海关稽查的进出口活动(重要考点,P429)
(二)海关稽查的方式(重点)
包括:
常规稽查、专项稽查、验证稽查
(三)对企业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规范性要求(了解)
1、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实性2、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保管3、帐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报送
(四)稽查制度的实施(重要考点)
1、海关稽查实施程序
(1)稽查通知: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将“稽查通知书”送达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指定的代表人。
(2)稽查实施:
应当组成稽查组,其成员不少于2人。
(3)稽查报告与稽查结论(时间要掌握,参见教材433),稽查报关报送海关前,应征求被稽查人的意见。
被稽查人应当自受到报告之日起7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海关。
海关应当自受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
2、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行使的职权(熟悉)3、海关实施稽查时被稽查人的义务(熟悉)
(五)海关稽查对发现问题的处理(熟悉)
(六)与海关稽查相关的法律责任(重要考点,参见教材434)
第三节海关事务担保制度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概述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含义(了解)
是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本人或他人办理特定的海关事务或者从事海关特许的经营业务,经海关同意,以规定的方式,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二)海关事务担保的性质(了解)
1、履行性2、惩罚性3、补偿性
(三)海关事务担保的作用(了解)
二、海关事务担保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事务担保的适用
1、海关事务担保的范围
(1)通关事务担保(重要考点)
①办理进出口货物申报纳税手续时,征税要件不明确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先予放行货物的②报关时不能交验有关单证,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后补交单证的③正在办理减免税手续,货物已运抵进口口岸,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④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在办理相应手续,在实际进出口时,纳税义务人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的⑤暂准进出境货物、进境修理货物、出境加工货物、租赁进出口货物,特殊情事下旅客携带履行自用物品的⑥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或出口,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⑦进口货物收货人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申请现行提取货物的⑧大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便捷通关措施的⑨反倾销初裁决定确立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要求提供担保作为临时反倾销措施的。
(2)保税事务担保
①申请人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等业务的②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案件未审结的,或者因为管理混乱被海关要求整改,在整改期,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纳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保证函申请予以备案的③经营企业或者加工企业租赁厂房、设备或者首次开展加工贸易或者办理加工贸易异地备案或者加工贸易手册申请两次或两次以上延期的,经营企业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予以备案④加工贸易货物已进口,但企业办理加工贸易货物备案手续提交的单证与事实不符,企业不申请退运,而是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应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申请继续履行合同。
(3)涉案担保
①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藏匿其应税货物以及其他财产的迹象的;海关责令纳税义务人向海关提供税款担保的;②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或补征税款情事的;③受海关处罚的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代表人、主要运输工具负责人在出境前未缴清其应缴的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
④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收发货人请求海关放行嫌疑侵犯专利权货物的③经过初步裁定倾销、补贴成立,国务院主管部门公告决定要求提供担保的产品⑤有违法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无法或不便扣留的;
2、实行总担保的海关事务担保范围
(1)申请经营海关监管货物运输、仓储及报关等特殊业务的
(2)同一被担保人申请对一定期限内发生的多次海关监管行为提供担保的(3)ATA单证册项下暂准出口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统一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4)汽车生产企业办理登记备案后,根据汽车零部件进口计划,在汽车零部件进口前向企业所在地海关提供税款总担保(5)获准实施便捷通关措施的大型高新技术企业与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签订“适用便捷通关程序担保书”的(6)经海关同意,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向海关提供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7)网上支付银行担保,由银行对纳税义务人在一定时期内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申请缴纳的进出口税费提供的总担保。
3、免予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则可免除担保。
“免除担保”优先于“凭担保放行”
4、不予适用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法律规定不予办理担保放行手续。
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
(二)担保人的资格及担保责任(了解)
1、担保人的资格2、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三)担保的主要方式(重要考点)
1、人民币、可自由对换的外币2、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单3、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ATA单证册)4、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财产、权利
单选题(05年考题)
担保人可以以下列财产、权利向海关提供担保()
A、人民币存单B、各种外币C、政府主管部门的保函D、中国人民银行的保函
答案:
A
(四)海关事物担保的实施
采用担保资金和担保函
1、担保资金与担保函的使用
(1)担保资金的使用
①保证金,适用下列8种情形(重要考点)
A、海关尚未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进口货物物品数量等征税要件的;
B、正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
C、申请延期交纳税款的;
D、暂时进出境的;
E、进境修理和出境加工的;
F、因残损、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无代价抵偿货物时,原进口货物尚未退运出境或者尚未放弃交由海关处理的,或者原出口货物尚未退运进境的;
G、对缉私、稽查查获的执行风险较大的追征补征税款情事的;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收取税款保证金的情形。
②风险担保金包括(重要考点)
A、对实施联网监管的相关加工贸易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B、对加工贸易货物物品备案征收的风险担保金;
C、对同一经营单位申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工厂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D、对从事转关运输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E、对加工区之间往来的货物物品不能按照转关运输办理的企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F、对进口货物收货人在申请减免滞报金期间因故需先行提取货物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G、对租赁进出口货物物品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H、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风险担保金。
③抵押金包括(重要考点)
A、对无法或者不便扣留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工具收取的等值抵押金;B、对受海关处罚,在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和依法追缴的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的当事人收取的抵押金;C、对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收取的抵押金;D、其他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的抵押金;
(2)担保函的使用
除上述须用担保资金申请担保的外,担保人均可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
在实施保证函担保时,因担保人所要担保的情况不同,在实际使用时,对担保人的身份亦有相应的要求。
2、担保的作出
(1)担保申请
凡符合申请担保条件的货物,由担保人向办理有关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海关申请担保,由海关审核并确定担保的方式。
(2)提供担保
①担保资金的交付
以担保的资金方式申请担保的,应按下列规则交付(了解)
A、当事人向海关办理资金交付手续应通过银行转帐,无法办理银行转帐或金额较小的以现金交付。
B、海关担保资金金额一般应按人民币计算收取。
对能开设外汇(钞)帐户的币种,可按其本位币收取,退还时按原币种退还。
②保证函的交付,以保证函方式申请担保的,由担保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保证函一式两份,并加盖担保人印章,一份交海关备案,一份留存。
3、担保的销案
担保人必须于规定的担保期限届满前,凭“海关保证金、风险担保金、抵押金收据”或留存的保证函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
在担保人履行了向海关承诺的义务后,海关将退还担保人已缴纳的担保资金,或注销已提交的保证函。
至此,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予以解除。
对以担保资金方式提供担保的,其退还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1)当事人在担保期内履行纳税义务的,海关业务部门应自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办理退款手续。
退款应通过银行转帐办理,无法办理银行转帐的可以退还现金。
(2)自退还通知书开出之日起超过60天当事人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业务部门负责发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超过90天当事人仍未来办理退款手续的,海关视同放弃资金上缴国库。
4、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对未能在担保期限内向海关办理销案手续的,海关采取以下措施:
(1)以担保资金担保的,海关应自担保期满3个工作日内办理担保资金的扣缴入库手续,缴库后尚有结余的,按规定退还原当事人。
(2)按《海关法》第60条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3)按《海关法》第61条的规定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四节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含义
1、知识产权
2、我国对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定义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实施的保护。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特点:
(1)无形性
(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5)可复制性
2、按照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知识产权主要包括:
(7个方面)
(1)版权与著作权
(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的信息专有权
3、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把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适用范围确定为:
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重要考点)
(1)商标专用权
(2)著作权(3)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4)专利权
(三)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作用
二、基本内容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申请
1、申请人:
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其代理人
2、申请的文件及证据
(1)申请书及其内容
(2)随附的文件、证据
3、海关的受理: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备备案的决定。
海关总署不予受理的情形:
(重要考点)
(1)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2)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3)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
4、备案的时效
(1)备案有效期
自海关总署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不足10年的,备案的有效期以知识产权的有效期为准。
(2)续展备案有效期
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
5、备案的变更和撤消
备案的情况有发生改变的,自发生改变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总署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二)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
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的扣留申请
(1)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文件
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可向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限制货物的申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参见教材P445)
(2)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证据,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以下事实:
(2个)
①请求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②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品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要考点),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2、知识产权权利人接到海关发现侵权嫌疑货物通知的扣留申请
(1)海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回复及其扣留申请
(3)请求扣留货物的担保(重要考点)
①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②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③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4)请求总担保
①适用范围②总担保的申请及随附材料③总担保的金额(重要考点),相当于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之和。
知识产权权利人上一年度未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或者仓储处置费不足人民币20万元的,总担保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
④总担保保函的有效期及担保事项发生期间(熟悉,参见教材446页),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三)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处理
1、扣留有侵权嫌疑的货物
(1)海关制发通知和扣留凭单
(2)权利人或发货人查看货物
(3)收发货人的担保(重要考点)
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为侵犯专利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可以在向海关提交放行货物的申请和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
2、海关对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调查
海关在实际监管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并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后,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海关应当自扣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被扣留的货物是否构成侵犯知识产权进行调查、认定;
3、放行被扣留货物(重要考点)
(1)海关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2)海关依职权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的,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的,但海关在调查期间认定侵犯有关专利权的除外;(4)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4、没收扣留货物
(1)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海关经调查后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予以没收,并应当将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
(2)侵权货物没收后的处理:
(顺序要掌握)
①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可以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海关应当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②知识产权权利人有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将没收的侵权货物有偿转让给知识产权权利人;③被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无法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且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收购意愿的,海关可以在消除侵权特征后依法拍卖;④没收货物侵权特征无法消除的,海关应当予以销毁。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应承担的责任(理解掌握)
1、海关依法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支付有关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
2、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的。
3、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节海关行政许可制度
一、海关行政许可概述(了解)
(一)含义
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进出关境监管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意义
(三)原则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许可的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51页)(重要考点)2、以国务院决定方式公布的海关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参见教材452页)
(二)海关行政许可的管理(了解)
海关行政许可的归口管理部门是海关法制部门
1、海关总署法制部门2、各直属海关法制部门
(三)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了解)
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四)听证的范围(了解)
(五)行政许可的程序
1、海关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1)申请与受理
(2)审查与决定(3)变更与延续
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海关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被许可人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决定许可的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符合条件的,准予延续。
2、海关行政许可的听政程序(了解)
(1)听证的准备
(2)举行听证
(六)行政许可的期限
除当场作出海关行政许可决定的外,海关应当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的决定。
20日之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可以延长10日。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海关全面审查,并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海关。
上级海关应当自收到下级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六节海关行政处罚制度
一、海关行政处罚概述
(一)含义(了解)
海关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是指海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行政处罚权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
(二)性质
海关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
(三)基本原则(了解)
1、公正公开原则2、法定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救济原则
救济手段包括:
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
二、海关行政处罚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海关行政处罚范围
1、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走私行为
(1)走私行为(重要考点)
①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②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③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④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⑤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⑥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2)按走私行为论处的行为(2种)(重要考点)
①明知是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的;②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船舶及所载人员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第七章 海关统计制度 第七 海关 统计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