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知识点3法硕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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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知识点3法硕doc
2019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简答知识点汇总
1、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
答:
①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
秦律规定,凡属未成年者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刑事处罚。
要负刑事责任者,秦律确立以身高为标准。
②区分故意(端)与过失的原则。
秦律重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区别。
秦律中故意称为“端”或“端为”,过失称“不端”。
故意犯罪处刑从重,过失犯罪处刑从轻。
③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秦律中把赃值分为三等:
一百一十钱、二百二十钱、六百六十钱。
对于侵犯财产的盗窃罪,根据以上不同等级的赃值,分别定罪。
一般赃值少的定罪轻,赃值多的定罪重。
④共同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秦律在处罚侵犯财产罪上,集团犯罪(五人以上)较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加重量刑。
⑤累犯加重的原则。
本身已犯罪,再犯诬告罪,则应加重处罚,除去耐为隶臣原有刑罚外,还要判处城旦苦役六年。
⑥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按秦律规定,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者加重处罚。
⑦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秦律规定,凡携带所借公物外逃,主动自首者,不以盗窃论处,而以逃亡论处。
若犯罪后能主动消除犯罪后果者,可减免处罚。
⑧诬告反坐原则。
秦律规定,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者,即构成诬告罪,按被诬告人所受到的刑罚,对诬告者处罚。
2、简述文景帝时的肉刑改革。
答:
汉文帝下令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
汉景帝时期,在文帝改革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刑制改革。
遂下令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后又下诏令:
“减笞三百为二百,笞二百为一百。
”同年,景帝又颁布诏令,改革刑具,以及行刑时不得换人等。
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刑法适用原则:
上请(官贵犯罪,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亲亲得相首匿(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朝统治者所提倡,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准五服以制罪”——晋律;官当——北魏律,陈律;八议入律——曹魏律;重罪十条——北齐律
4、简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答:
《晋律》首立“准五服以制罪”的制度。
“服制”本是中国古代以丧服为标志。
规定亲属之间亲疏远近的一种制度。
封建服制把亲属分为五等:
斩衰亲,服丧三年,着不缝边的极粗生麻布丧服;齐衰亲,服丧一年或一年以下,着缝边的次等生粗麻布丧服;大功亲,服丧九个月,着粗熟麻布丧服;小功亲,服丧五个月,着稍粗布丧服;缌麻亲,服丧三个月,着细熟布丧服。
服制不仅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而且也确定了亲属相犯时刑罚轻重施用的原则。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凡服制愈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准五服以制罪”制度的确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标志之一,其影响广远,直至明清。
5、简述《开皇律》的主要成就。
答:
(一)体例①十二篇体例。
《开皇律》总结以往的立法成果,以《北齐律》为基础,调整了篇目内容,确定了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等12篇体例。
②五百条律文。
《开皇律》制定了500条律文.体现了“刑网简要,疏而不失”的特点。
(二)内容
①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
《开皇律》删除了魏、晋、南北朝的残酷刑罚,把刑罚定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
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死刑为绞、斩两种。
封建五刑制度自此正式确立,并一直为后世历代王朝所沿用。
②区分公罪与私罪。
《开皇律》规定,犯私罪者,五品以上,一官当徒二年;九品以上,一官当徒一年。
犯公罪者,每官当徒多一年;当流者各加一等。
③改“重罪十条”为“十恶”罪。
《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基础上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
“十恶”是:
一日谋反,二曰谋大逆,三日谋叛,四日恶逆,五日不道.六日大不敬,七日不孝,八日不睦,九日不义,十曰内乱。
④完善“八议”、“官当”制度。
主要表现在使封建贵族官僚享有“例减”、“听赎”和“官当”等特权。
“例减”是指“八议”者和七品以上官吏犯罪后,可例减一等;“听赎”是指九品以上官吏犯罪,可以铜赎罪;“官当”是指以官品抵徒刑。
其结果是使封建特权系统化和法定化,以维护贵族官僚的封建特权。
1、简述唐律的特点和历史意义。
答:
一.唐律的特点。
(1)“礼法合一”。
唐朝继承、发展以往礼法并用的统治方法和立法经验,使法律内容“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法的统一。
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国家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糅合在一起,法的强制力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代的封建统治。
(2)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唐朝立法以科条简要、宽简适中为特点。
唐朝在前律的基础上,再次实行精简、宽平的原则,定律12篇,500条。
(3)用刑持平。
唐律规定的刑罚比以往各朝代都轻,死刑、流刑大为减少。
死刑只有绞、斩两种;流刑除加役流外,只服劳役一年;徒刑仅一年至三年;笞杖数目也大为减少。
更重要的是,其适用刑罚以从轻为度;刑罚的加减原则,也是以从轻为特点。
(4)语言精练明确,立法技术高。
唐律用语精练明确,在立法技术上表现出高超的水准。
如自首、化外人有犯、类推原则的确立都是集中表现。
为了防止官吏滥用比刚,用精确的语言规定了在法无明文规定条件下,官吏故意与过失出入人罪的处理办法。
唐律还进一步明确公罪、私罪、故意、过失的概念,并规定了恰当的量刑标准。
二.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对中国封建法律的影响。
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继往开来、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
唐朝承袭秦汉的立法成果,吸取汉晋律学的成就,使唐律表现出高度的成熟性。
唐律具有封建法典的典型性、代表性,因此,对宋、元、明、清法律产生了深刻影响。
(2)唐律对东亚各国的影响。
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影响力不仅及于本国,而且超越国界,对亚洲,特别是东亚各国产生了重大影响。
如朝鲜《高丽律》的篇章内容都取法子唐律,日本《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李太尊时期的《刑书》,也大都参用唐律。
可见,唐律不仅在中国法制史上,而且在世界法制史上都占有重要的地位。
2、唐五刑制度?
比较隋朝:
笞刑从笞十至笞五十,杖刑从杖六十至杖一百,各分五等;徒刑从一年至三年五等,各以半年相差;流刑从一千里至二千里三等,各以五百里相差;
答:
第一,死刑。
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第二,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
徒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
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
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3、十恶内容?
答:
“十恶”是指直接危及君主专制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大犯罪行为。
具体指:
一曰谋反,即图谋反对皇帝,推翻封建君主政权。
二曰谋大逆,即图谋毁坏宗庙、陵寝及宫阙。
三曰谋叛,即图谋背叛朝廷,投奔外国。
四曰恶逆,即殴打或谋杀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等尊长。
五曰不道,即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肢解人。
六曰大不敬,即盗大祀神御之物,盗窃、伪造御宝,指斥乘舆,情理切害,以及对捍制使,无人臣之礼等方面的犯罪。
七曰不孝,即告发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而别籍异财者等。
八曰不睦,即谋杀或卖缌麻以上亲,殴打或告发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长等。
九曰不义,即闻夫丧匿不举哀、作乐、释服从吉、改嫁,以及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授业师等方面的犯罪。
十曰内乱,即奸小功以上亲或父、祖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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