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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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讲解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2006-03-01实施
2005-12-31发布
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andManagementSpecificationforRelayingProtection,SecurityandAutomaticEquipmentofHubeiPowerGrid
DB42/336—2005
DB42
湖北省地方标准
ICS29.240.01
K45
目次
前言II
引言III
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总则1
4继电保护专业机构1
5继电保护机构管辖设备范围及职责2
6岗位责任制4
7调度人员及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运行工作5
8定值管理7
9检验管理8
10新、扩、改建工程设计审核、运行准备与验收8
附 录 A10
A.1总则10
A.2通信、保护、变电、线路专业人员职责分工10
A.3复用保护载波设备的运行条件11
A.4复用保护载波通道的运行、试验、检修、测试12
A.5复用保护光通信设备的运行条件12
A.6复用保护光纤通道的运行、实验、检修、测试13
1前言
本标准的第4、5、8、9、10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湖北省电力公司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湖北省标准化协会电力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湖北省电力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王友怀、赵严凤、蔡敏、胡刚、周想凌、王金槐、尹家华。
2引言
原湖北省电力工业局1994年3月颁发的《湖北省电力工业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执行以来,对促进湖北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湖北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运行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为了适应电力工业发展和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及进一步加强对湖北省电力系统继电保护的运行管理,保证湖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原水利电力部(82)水电生字第11号文颁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结合湖北电网的实际情况,对《湖北省电力工业局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进行了修订,形成本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电力调度中心管辖范围的系统。
湖北电网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运行管理规范
2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湖北电网(湖北电力调度中心所管辖范围的电网,下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的机构、职责、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电力调度中心管辖范围的系统。
2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T544-199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
DL/T546-1994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7-1994电力系统光纤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DL/T548-1994电力系统通信站防雷运行管理规程
DL/T559-1994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84-1995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
DL/T587-1996微机继电保护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82)水电生字第11号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管理规程
(87)水电生字第108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
(87)电生供字第254号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
电安生[1997]356号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
23 总则
23.1 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是保证电网安全运行、保护电气设备的主要装置,是电力系统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
保护装置配置使用不当或不正确动作,必将引起事故或使事故扩大,损坏电气设备甚至造成整个电力系统崩溃瓦解。
因此,从事继电保护工作的人员是电力系统生产第一线人员。
23.2 要加强对继电保护工作的领导。
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各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供电单位)应有一名领导分管继电保护工作,并经常检查与了解继电保护工作情况,对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应予督促解决。
23.3 继电保护正确动作率及故障录波完好率应为省公司考核各发、供电单位的指标之一。
23.4 不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相关标准的以及未经技术鉴定和未取得半年以上成功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产品不允许入网运行。
新产品试运行应按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履行审批手续,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24 继电保护专业机构
24.1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是一个有机整体,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省公司及各发、供电单位设置相应的继电保护专业机构。
24.2 湖北电力调度中心负责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术管理和技术监督的归口管理
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负责湖北电网保护装置检验、调试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协助湖北电力调度中心开展技术监督工作。
24.3 各发、供电单位生技部门应设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负责本单位保护装置的技术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各供电公司调度部门负责所辖设备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运行管理;各供电公司(含超高压公司)的继电保护班,负责所辖设备的保护装置的运行维护、检验、调试及技术管理工作。
发电企业的继电保护机构,负责所辖设备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运行管理和技术管理。
24.4 继电保护机构应配备事业心强,工作认真细致,肯钻研技术具有中专及以上水平的理论知识的技术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对继电保护专业人员、运行人员和专业领导应定期进行培训。
25 继电保护机构管辖设备范围及职责
25.1 负责维护、检验的设备及内容
25.1.1 继电保护装置:
发电机、调相机、变压器、电动机、电抗器、电力电容器、静止补偿器、母线、线路的保护装置等。
25.1.2 系统安全自动装置:
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强行励磁、强行减磁、自动调节励磁、发电机低频起动、发电机自动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故障录波器、振荡起动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装置及其他保证系统稳定的自动装置等。
25.1.3 控制屏、中央信号屏、直流屏与继电保护有关的继电器和元件及电子防误闭锁装置。
25.1.4 连接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1——从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端子开始到有关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2——从继电保护直流分路熔丝开始到有关保护装置的二次回路;
3——从保护装置到控制屏和中央信号屏间的直流回路;
4——保护装置出口端子排到断路器操作箱端子排的跳合闸回路。
25.1.5 纵联保护通道及设备维护范围按附录A《湖北220kV电网通信、复用保护装置及其通道运行管理规定》执行。
25.2 应了解掌握的设备及内容
25.2.1 被保护电力设备基本性能及有关参数。
25.2.2 系统稳定计算结果及其对所管辖部分的具体要求。
25.2.3 系统的运行方式及负荷潮流。
25.2.4 系统发展规划及接线。
25.2.5 发电厂、变电所母线接线方式。
25.2.6 发电机、变压器中性点的接地方式。
25.2.7 断路器的基本性能;其跳、合闸线圈的起动电压、电流;跳、合闸时间、金属短接时间及其三相不同期时间;辅助接点、气压或液压闭锁接点的工作情况。
25.2.8 直流电源方式(蓄电池、充电机等)、滤波性能及直流监视装置。
25.2.9 电流、电压互感器变比、极性、安装位置;电流互感器的伏安特性、额定容量和饱和倍数。
25.3 湖北电力调度中心的职责
25.3.1 负责直接调管的保护装置的配置、整定、运行管理
a)按调度范围确定系统保护配置及保护方式;
b)按整定范围,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省际及与网公司分界点定值报华中网调审核。
并结合湖北电网的发展,及时修订整定方案;
c)按整定范围编制主网继电保护运行说明及处理有关保护的日常运行工作;
d)按整定范围每年编制下达一次主网的最大、最小等值阻抗;
e)分析湖北电网故障及保护动作情况,积累运行资料,总结每年或多年运行经验,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f)统一管理直接管辖范围内微机保护装置的程序,同一型号微机保护装置应使用相同的程序,更改程序应下程序通知单;
g)参与电厂并网调度协议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相关条款的制定。
25.3.2 参加所管辖系统的新、扩、改建工程的设计审核和新扩建电厂接入系统的二次设计审核、招议标工作,参与验收,参加超高压系统远景及近期规划的讨论。
具体工作如下:
a)根据各发、供电单位提出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改进措施,负责湖北电网继电保护技改项目立项预审工作,提出预审报告,参加湖北电网保护装置技改项目立项审查工作和相关设备的招议标工作,负责项目的督促与检查,参与实施和验收。
协调发、供电单位之间的有关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工作,协调同一条线路两端保护配置及选型,使其保持一致;
b)参与湖北电网220kV及以上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审查,提出有关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的意见,参与相关设备的招议标工作,参加投产验收;
c)参加新、扩、改建电厂接入系统的二次设计审核,提出电厂内属省调调管设备的保护配置及选型意见。
对发-变组保护配置及选型提出指导建议,参与相关设备的招议标工作;
d)参与湖北电网远期和近期电网二次规划。
参加编制湖北电网主网(含220kV及以上系统及110kV联络线)继电保护发展规划,并依据规划编制年度工作计划,逐年实施;参与审查湖北电网地区继电保护发展规划;
e)负责提出新建发、输电工程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方案。
25.3.3 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高继电保护运行水平和工作质量:
a)按规定对保护装置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对动作进行分析统计,提出季、年度总结;
b)季度总结在下季度第二个月底,按规定报有关单位;
c)年度总结在次年二月底,按规定报有关单位;
d)对复杂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检查,作出评价,制定对策;
e)分析不正确动作的保护装置存在的问题,提出反事故措施;
f)定期修编继电保护反事故措施,并督促各发、供电单位贯彻执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反事故措施;
g)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保护问题,应及时组织处理;
h)组织继电保护专业年度培训;
i)负责制定保护装置年度检修计划,并督促执行。
25.4 湖北省电力试验研究院的职责
25.4.1 督促各发、供电单位执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和相关检验规程:
5——负责湖北电网保护装置的检验、调试的技术管理工作;督促、检查保护检验质量完成情况;
6——研究试验方法并积极推广。
25.4.2 针对保护装置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25.4.3 参加复杂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调查、分析及试验工作。
会同调度中心及发、供电单位制定对策。
25.4.4 负责对电网初次使用的新型保护装置在必要时进行典型试验,并制定检验规程。
25.4.5 协助现场解决当前存在的和今后将要出现的有关技术问题。
25.4.6 组织或参与技术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型保护装置的培训工作。
25.5 发、供电单位的职责
25.5.1 负责对运行的保护装置进行正常维护及定期检验。
25.5.2 参加有关新、扩、改建工程保护装置的选型、设计审核,并进行竣工验收。
25.5.3 负责事故后或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
25.5.4 按调管范围定期编制继电保护整定方案及处理日常保护运行工作。
25.5.5 编写所负责运行维护保护装置的运行规程。
25.5.6 按规定对继电保护动作情况进行定期的统计分析与总结,提出反事故措施。
25.5.7 贯彻执行反事故措施,编制保护装置更新改造计划。
25.5.8 对用户提出继电保护的原则要求,检查重要用户继电保护的运行工作。
25.5.9 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26 岗位责任制
26.1 总体要求
各级继电保护部门应建立岗位责任制,湖北电力调度中心继电保护部门,一般可划分系统整定、运行及技术管理专责,结合人员的情况作具体安排,使每项职责落实到个人。
26.2 发、供电单位继电保护部门的岗位责任
26.2.1 发、供电单位生技部门的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的岗位责任
26.2.1.1 继电保护专责工程师是本单位保护装置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保护装置的运行管理工作。
26.2.1.2 对本单位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按月向湖北电力调度中心填报。
26.2.1.3 安排本单位季度、年度保护装置的技术改进工程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督促组织实施。
26.2.1.4 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每年参加或组织对本单位的保护装置运行、检验及反措执行情况进行的全面检查。
26.2.1.5 编写保护装置的年终总结及下年度保护装置的工作计划。
26.2.1.6 参加或组织本单位保护装置不正确动作的调查分析工作,参与制定本单位的反事故措施;对于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电网事故,应及时收集故障录波图及保护动作报告信息,并在24小时内报送湖北电力调度中心,初步分析报告及时送湖北电力调度中心;对于本单位没有条件或不能分析处理的事故,应积极协同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协助上级部门提出解决方案,并督促本单位继电保护班执行。
26.2.1.7 参加新、扩、改建变电站的初设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按调度管辖范围对新、扩、改建变电站的保护选型和配置提出意见。
26.2.1.8 协调本单位所属各部门之间及相关单位间的有关保护装置的工作;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参与涉及到本单位保护装置的电厂新、扩、改建工程中相关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工作,发电企业应参与涉及到本单位保护装置的电网新、扩、改建工程中相关保护装置的配置及选型工作,确保同一条线路两端保护配置及选型一致。
26.2.1.9 积极慎重的推广新技术;负责组织专业培训工作,特别是新型保护装置的现场培训工作。
26.2.1.10 督促继电保护班严格执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及相关检验规程,及时完成年度检验计划。
26.2.1.11 规范定值管理。
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所管辖范围内保护整定计算;督促继电保护班按整定计算单位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装置定值,并负责向整定计算单位报定值执行回执;
26.2.1.12 掌握保护装置的运行情况。
对出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继电保护班处理;对因故退出一定时间未投运的220kV及主系统的保护装置,要督促有关人员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按调度命令投运。
若因设备问题不具备运行条件,应向相应电力调度中心继电保护部门汇报,并办理设备退出运行的手续。
26.2.2 调度部门(地调、县调)继电保护部门(或专责)岗位责任
26.2.2.1 编制保护整定方案和保护运行说明;负责管辖范围内设备的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及处理日常继电保护调度运行事项。
26.2.2.2 收集、整理、健全必要的保护图纸资料和电气设备有关参数、制定系统阻抗图、短路电流表。
26.2.2.3 审核重要用户继电保护方式。
26.2.2.4 参加有关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配置;参加审核有关继电保护设计。
26.2.2.5 根据湖北电力调度中心下达的母线总阻抗及限制数,及时校核管辖范围内的整定方案。
26.2.2.6 协调管辖范围内跨区(局)线路定值整定。
26.2.3 继电保护班长的岗位责任制
26.2.3.1 班长是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是全班安全运行工作的组织者,对本部门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负有责任。
26.2.3.2 编制工作计划、定检计划、执行保护改进工程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组织按期完成。
26.2.3.3 组织技术培训和安全活动。
26.2.3.4 负责技术管理工作,执行规程制度;贯彻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事故通报及反事故措施。
26.2.3.5 对保护事故和不正确动作的保护进行调查分析。
26.2.3.6 发电厂继电保护班的班长,还需组织编制厂用系统的整定方案及厂用设备的保护整定计算工作。
26.2.4 继电保护班专责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岗位责任
26.2.4.1 主管班组的技术管理工作
a)组织修编、绘制符合现场实际的有关图纸;
b)组织绘制和审查本班所负责的更新改造工程的原理图及施工图。
提出更改工程和反事故措施的实施方案及安全措施;
c)审查试验报告和编制有关技术性规章制度;审订新保护的运行说明和运行规程;
d)统计、分析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并按时上报;
e)妥善保管保护装置的说明书;登记、整理保护装置动作记录;
f)管好整定值通知单。
按整定计算单位的要求及时组织更改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及时上报定值执行回执。
26.2.4.2 协助班长组织技术培训和审批安全措施票。
26.2.4.3 主持保护装置事故后的检验及不正确动作原因的分析,并提出对策措施。
26.2.4.4 参加新、扩、改建工程初设审查及竣工验收。
26.2.5 设备专责人岗位责任
26.2.5.1 对所专责保护装置的可靠运行和安全负有全部责任。
对运行的保护装置进行严格的定期的检验,及时更改定值,对有可能引起运行保护装置误动的提出安全措施。
对新、扩建的保护装置进行验收试验或参加交接验收试验。
参加继电保护事故和不正确动作后的临时性检验。
在进行工作时,要认真执行“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检验条例”、“继电保护和电网安全自动装置现场工作保安规定”及相关检验规程。
26.2.5.2 装置检验后,应及时写出检验报告、事故分析报告或验收试验报告。
在进行检验工作中,每套保护装置应指定试验负责人,在检验周期内,对该保护装置的安全运行(如检验质量,回路正确性等)负有全部责任。
26.2.5.3 做好本专责设备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各设备的继电保护技术档案,图纸和资料符合实际,正确齐全。
26.2.5.4 掌握装置缺陷情况,及时消除并贯彻执行本专责设备的事故措施计划,搞好设备升级、定级工作。
26.2.5.5 负责本专责设备继电保护小型改进工程的施工设计和工作。
26.2.5.6 搞好本专责设备继电保护运行分析,做到异常和不安全现象及时分析,并做好运行记录。
26.2.5.7 经常定期维护好专用试验仪器仪表、试验设备、工具,按期送检,并保证准确良好;每年编制备品备件计划并准备好继电器备品备件,不断创造新的试验方法和试验工具,提高工效,提高检验质量。
27 调度人员及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的继电保护运行工作
27.1 对调度人员及发电厂、变电站运行人员的基本要求
继电保护是电力系统、发电厂及变电站运行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调度人员及厂、站运行人员熟悉掌握保护装置是胜任运行工作的必要条件,是运行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
a)调度人员应作到:
7——能按规程正确指挥及监督保护装置的操作及运行;
8——能按保护装置动作分析判断系统故障及异常情况;
9——能按通知单掌握定值及允许最大负荷;
10——熟悉保护装置基本原理及典型接线;
11——熟悉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
12——熟悉保护整定方案及整定原则;
b)厂、站运行人员应作到:
13——能按规程对保护装置进行正常监护、操作及检查;
14——能对保护装置及回路中的作业及措施进行监督;
15——能掌握或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缺陷;
16——熟悉保护装置基本原理及其接线;
17——熟悉继电保护现场运行规程;
18——熟悉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
27.2 调度人员在系统保护装置运行方面的职责
27.2.1 批准和监督管辖范围内各种保护装置正确使用与运行。
27.2.2 根据调度运行规程,在处理事故或改变系统运行方式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相应的变更;指挥系统操作时,应包括保护装置的有关操作。
27.2.3 根据定值通知单切实掌握保护装置的整定值。
管辖范围内保护装置更改定值或新保护投入运行前,调度值班人员应按整定值通知单与厂、站运行值班人员核对后,在通知单上签字并注明更改定值时间。
27.2.4 根据保护装置的最大允许负荷或负荷曲线,监视管辖范围内各部分的负荷潮流。
27.2.5 掌握系统运行方式有关或直接影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保护问题,包括应投而未投入的母线保护、纵联保护、重合闸等及主要保护装置存在的缺陷与不正常情况。
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27.2.6 根据系统稳定、运行方式及负荷情况提出对保护装置的要求和改进意见。
27.2.7 提供有关系统稳定、运行方式、负荷等有关资料数据,配合继电保护部门修编继电保护调度运行规程。
27.2.8 参加审核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
有条件时可选派适当人员参加系统保护整定计算工作。
27.2.9 在系统发生事故等不正常情况时,调度人员需要根据开关及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分析及处理事故,作好记录,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27.3 发电厂、变电所运行人员在保护运行工作中的职责
27.3.1 有关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的操作及工作均应经相应的管辖该装置的人员(调度或现场值、班长)的同意方可进行。
保护的投入、退出等操作应由运行人员负责进行。
27.3.2 在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上工作前,运行人员应审查保护工作人员的工作票及其安全措施,更改整定值和变更接线一定要有审批手续完备的定值通知单和图纸,才允许工作。
运行人员应认真按工作票与实际情况作好安全措施。
凡可能引起保护装置误动作的一切工作,运行人员应采取防止保护装置可能误动的有效措施。
在保护工作完毕时,运行人员应进行验收,如检查拆动的接线、元件、标志是否恢复正常,压板位置、继电保护记录簿所写内容是否清楚等。
27.3.3 凡调度管辖的保护装置在新投入或经过变更时,运行人员应和当值调度员进行整定值和有关注意事项的核对,无误后方可投入运行。
27.3.4 运行人员应按继电保护运行规程对保护装置及其二次回路进行定期巡视、检测,按规定更改定值;监督交流电压回路,使保护装置在任何时候不失去电压;按保护整定所规定的允许负荷电流,对电气设备或线路的负荷潮流进行监视。
如发现可能使保护误动的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继电保护部门联系,并向调度汇报,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将保护停用,事后立即汇报。
发现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存在的缺陷及不正常情况,应作出记录,通知及督促有关部门消除及处理。
27.3.5 对保护装置动作时的掉牌信号、灯光信号、故障录波、事件记录器,运行人员应准确记录清楚,及时向有关调度汇报后方可复归。
27.3.6 对设备完好,24小时未投运的保护装置应向相应调度汇报。
28 定值管理
28.1 保护装置的整定计算,应符合DL/T559-1994《220-50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和DL/T553-1995《3-110kV电网继电保护装置运行整定规程》及《湖北电网整定计算管理规定》。
28.2 结合电力系统发展变化,应定期编制或修订系统继电保护整定方案,整定方案的编制应根据:
19——由调度部门提供,并经领导审定的系统运行方式及运行参数。
包括正常和实际可能的检修运行方式;最大有功及无功潮流(必要时应包括冲击负荷电流值,电动机自起动电流值等);最低运行电压,非全相运行线路的相序分量、最佳重合闸时间、解列点及系统稳定的具体要求等;
20——110千伏及以上系统计算所需的设备及线路参数应采用实际试验值(试验报告)或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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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 电网 保护 安全 自动装置 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