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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检修规程
发电厂检修规程
SD230-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电力部
关于颁发《发电厂检修规程》(SD230—87)
的通知
(87)水电电生字第74号
我部1978年颁发的《发电厂检修规程》,对搞好设备检修、保证机组安全、经济运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机组容量的增大和检修体制的变化以及检修管理方法的进步,原规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检修工作的要求。
为此,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规程除了吸收原规程中继续适用的部分外,还补充了全面质量管理等现代检修管理方法和实行三年滚动规划等内容;明确了检修单位的职责以及集中检修体制下电厂和检修单位双方的职责;对设备检修间隔和停用日数的规定也作了变动。
现将新修编的《发电厂检修规程》正式颁发,请各电管局、电力局、发电厂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告我部电力生产司。
原《发电厂检修规程》自即日起停止执行。
1987年7月29日
1总则
1.1搞好发电厂的设备检修,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提高发电设备可用系数,充分发挥设备潜力的重要措施,是设备全过程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各级管理部门和每一个检修工作者都必须充分重视检修工作,提高质量意识,自始至终坚持“质量第一”的思想,切实贯彻“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既要反对为抢发电量或回避事故考核而硬撑硬挺及为抢工期而忽视质量,该修的不修;又要防止盲目大拆大换,浪费资财。
1.2根据当前我国检修管理水平和设备的实际情况,现阶段仍然要贯彻以“预防为主,计划检修”的方针。
各级检修管理部门要加强检修计划的管理工作,搞好调查研究,力求检修计划切实可行;电厂要严肃对待检修计划,不要随意变更或取消,如非变动不可,应提前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应用诊断技术进行预知维修是设备检修的发展方向,各主管局可先在部分管理较好且检修技术资料较完整的电厂进行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广。
1.3发电厂的检修组织机构分集中制和非集中制两类。
检修体制应符合改革精神,本着因厂制宜、讲求实效、队伍精悍、指挥灵活、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原则进行。
集中制检修是发展方向,有条件的电厂要逐步实施;新建电厂原则上要按不同形式的集中制设立检修机构。
1.4检修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1.4.1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的全部作业,达到质量标准,确保机组安全、经济运行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牢固。
1.4.2尽量采用先进工艺和新技术、新方法,积极推广新材料、新工具,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检修工期。
1.4.3节约原材料,做到合理使用,避免错用、浪费,及时修好替换下来的轮换备品和其他零部件。
1.4.4文明施工,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爱护设备、建筑物以及施工机具。
1.4.5经常了解、检查设备和系统状况,及时消除设备缺陷。
1.4.6为电厂检修而组织的独立核算的检修单位,应保证及时承接并完成电厂的计划检修和事故抢修任务。
1.4.7搞好安全工作,防止发生人身和设备损坏事故。
1.4.8电厂和检修机构应做好以下检修管理的基础工作:
a.根据本规程和主管部门的有关规程制度,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或作出补充规定(制度),如检修质量标准、工艺方法、验收制度、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设备异动管理办法、备品管理办法等。
b.搞好设备和系统技术资料、技术状况的管理,要收集和整理好设备、系统原始资料,实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c.加强对检修工具、机具、仪器的管理,做到正确使用,加强保养,并努力进行研制或改进。
d.搞好材料和备品的管理工作。
e.建立和健全大修人工、材料消耗和费用统计管理制度。
f.建立设备状态监督制度。
g.严格执行各项技术监督制度,做到方法正确、数字准确、结论明确。
h.对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要做到定期观测、检查,并做好记录归档(水力发电厂的水工建筑按专门规定执行)。
i.加强检修队伍的建设,提高职工素质,造就一支责任心强,懂得科学管理,有实践经验和技术精、工作作风好的检修队伍。
j.不断完善检修经济承包责任制。
1.4.9检修管理人员要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学习国内外先进的检修管理方法,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定额管理、目标管理和寿命管理等,应用运筹学、网络图、诊断技术等手段,把检修管理提高到新的水平。
1.4.10必须严格执行验收制度,加强质量管理。
已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单位,按PDCA(P——计划,D——实施,C——检查,A——总结)循环的C环节进行验收;尚未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的单位,继续按“三级验收”规定的办法验收。
1.4.11为了促进发电设备的技术进步,可靠地延长设备使用时间,应逐步把检修工作目标从以恢复设备性能过渡到改进设备性能,实现以技术进步为中心的改进性检修。
1.4.12为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无论由哪种形式的检修机构负责检修工作,电厂都要动员和组织生技、劳资、物资、财务和后勤部门的力量,根据检修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密切协作,促进检修工作的完成。
对内部承包和外部承包工程,电厂要严格审查承包单位的资格,并与承包单位按经济合同法签订包括检修项目、工期、质量、材料、费用等内容的合同。
1.4.13检修人员应达到“三熟、三能”。
“三熟”是:
熟悉系统和设备的构造、性能;熟悉设备的装配工艺、工序和质量标准;熟悉安全施工规程。
“三能”是:
能掌握钳工手艺;能干与本职业密切相关的其他一两种手艺;能看懂图纸并绘制简单零部件图。
为了适应高参数、大容量机组的检修需要,并促进老机组的技术改造,必须提高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素质:
技术工人一般应是技工学校毕业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要达到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及以上水平;对原有的检修人员和新招收的人员,都应通过有计划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1.4.14集中检修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使检修作业逐步地向专业化、标准化、工厂化过渡。
2发电厂设备检修的间隔、项目和停用日数
2.1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
2.1.1设备检修间隔主要决定于设备技术状况。
发电厂的生产设备分为主要设备和辅助设备:
主要设备系指锅炉、汽轮机、水轮机、燃气轮机、发电机、主变压器等主设备及其附属设备;辅助设备是指主要设备以外的生产设备。
一般情况下,主要设备的检修间隔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发电设备大、小修间隔
设备名称
大修间隔
小修间隔
燃煤锅炉
燃油(气)锅炉
3a
4a
4~8个月
汽轮发电机组
同锅炉大修间隔
同锅炉小修间隔
水轮发电机组
多泥沙水电站3~4a
非多泥沙水电站4~6a
每年两次
主变压器
根据运行情况和试验结果确定,一般为10a
每年一次
注:
在法定计量单位中,a是年的单位符号,如3a即表示3年。
2.1.2在执行表1的检修间隔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2.1.2.1对技术状态较好的设备,为充分发挥设备潜力、降低检修费用,应积极采取措施逐步延长检修间隔,但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方可超过表1的规定。
2.1.2.2为防止设备失修,确保设备健康,凡设备技术状况不好的,经过鉴定并报主管局批准,其检修间隔可低于表1规定。
允许大修间隔超过或低于表1规定的参考条件见附录A。
2.1.2.3经常启停(每周不少于两次)或调峰幅度大于40%的机组;累计运行15万h及以上的机组;在完善化前制造且未经较大改进的、容量为125MW及以上的国产机组;燃用劣质燃料(工作质含硫高于2.5%或低位发热量低于14654kJ/kg,即3500kcal/kg)的机组,经主管局审查批准后,其大修间隔可低于表1的规定。
这类机组视具体情况,每年还可增加一次小修,或一次小修的停用日数。
100MW及以上机组如需缩短检修间隔和增加小修次数(或天数)时,还须报网局审批。
2.1.2.4长期停用的机组(如某些燃油机组)检修间隔不受表1限制,可根据机组的技术状况,参照附录A的条件来确定检修时间。
2.1.2.5新机组或迁装机组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大、小修间隔由主管局根据机组具体情况决定。
但其主设备第一次大修时间一般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a.锅炉、汽轮发电机组、水轮发电机组,正式投产后1年左右;
b.主变压器,根据试验结果确定,但一般为投产后5年左右。
2.1.2.6在事故抢修中,若已处理了设备和系统的其他缺陷,经鉴定确认能继续安全运行较长时间,允许将其后的计划大、小修日期顺延,但需报主管局批准。
2.1.2.7经主管局同意,允许部分机组将两次小修合为一次、或一次小修分为两次进行,但小修累计时间不得超过年计划小修总停用日数。
2.1.2.8进口机组一般可按制造厂家规定的检修间隔执行。
2.1.2.9在高水头且多泥沙环境下工作的水电机组,大修间隔允许减至两年。
2.2主要设备的检修项目
2.2.1发电厂主要设备的大修项目分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包括重大特殊项目)两类。
2.2.1.1标准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a.进行较全面的(对已掌握规律的老机组可以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清扫、测量和修理;
b.消除设备和系统的缺陷;
c.进行定期的监测、试验和鉴定,更换已到期的、需要定期更换的零部件;
d.“四项”监督中一般性检查工作(对运行15万h以上的火电机组要注意老化问题)。
2.2.1.2特殊项目(指标准项目以外的检修项目)中,技术复杂、工作量大、工期长、耗用器材多、费用高或对系统设备结构有重大改变的项目称为重大特殊项目。
重大特殊项目的检修由电厂提出报告,经主管局批准后列入大修计划。
2.2.2主要设备的小修项目也分为标准项目和特殊项目。
标准项目的主要内容是:
2.2.2.1消除运行中发生的缺陷;
2.2.2.2重点清扫、检查和处理易损、易磨部件,必要时进行实测和试验;
2.2.2.3锅炉受热面的防磨、防爆检查;
2.2.2.4大修前的那次小修,应进行较细致的检查和记录,并据此确定某些大修项目。
小修标准项目由主管局制定;特殊项目由电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2.3发电机组的检修停用日数
2.3.1检修停用日数系指机组从与系统解列(或退出备用)到检修完毕正式交付调度(或转入备用)的总时间(d)。
机组大、小修标准项目的停用日数,一般按表2、表3规定执行。
表2汽轮发电机组标准项目检修停用日数d
机组容量(MW)
检修类别
大修
小修
12以下
14
4
12~25以下
17
5
25~50以下
19(20)
6
50~100以下
24(25)
8
100
32
9
110~125
32~38
11
200~250
45
14
300~350
50~55
18
500~600
60
20
800~1000
待定
待定
注:
()中的数系指该容量等级的高温高压机组停用日数。
表3水轮发电机组标准项目检修停用日数d
转轮直径(mm)
机型及检修类别
混流式
轴流式
冲击式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大修
小修
<1200
20
3
10
3
1200~2500以下
25
3
20(25)
4
2500~3300以下
28
5
6
3300~4100以下
33
7
35
8
25(30)
4100~5500以下
40
7
43
8
5500~6000以下
45
8
48
10
6000~8000以下
48
10
50
10
8000~10000以下
50
12
50
12
10000以上
52
12
注:
()中的数表示竖轴冲击式机组的停用日数。
2.3.2符合以下情况者,表2和表3的停用日数要乘以下述系数进行修正,若同时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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