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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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第三章特殊场所文明行为的促进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培养与规范市民行为,加强社会公德建设,推进城市文明发展,建设“美丽杭州”,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鼓励、倡导文明行为,制止、处罚不文明行为,推进社会诚信文化建设,增强公民的法治意识、责任意识、道德意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区(县、市)各级应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积极参与、各方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全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关为本条例实施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工作协调,各区(县、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关,负责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具体工作的落实。
其他各级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本条例。
第五条【其他主体】市、区(县、市)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主动配合、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为本法的实施提供便利条件。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教学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广大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做文明行为的促进者。
第二章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
第六条【道德模范】鼓励和倡导爱国守法、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勤勉敬业、恪尽职守;
鼓励和倡导助人为乐、见义勇为、慈善公益、无偿献血、人体组织及器官捐献、扶贫济困、志愿服务;
鼓励和倡导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礼貌谦让、邻里和睦、与他人友善相处。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并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文明行为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助人为乐】提倡关爱他人,助人为乐。
救助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被救助人主张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法定义务的公民,无偿、善意助人并产生积极影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见义勇为】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按照规定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关心和支持见义勇为人员。
第九条【慈善公益】鼓励和支持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活动,切实保障慈善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无偿捐献】鼓励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及器官的行为。
对无偿献血、捐献人体组织及器官的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其本人和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人体组织及器官移植、血液使用方面,获得优先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鼓励和推动建立各类社会志愿者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
志愿者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志愿服务时间累积超过一定时数的,志愿者所在单位可以为其折抵工作时间或者补充休假。
第三章特殊场所文明行为的促进
第十二条【交通出行】驾车出行应当严格按照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驾驶时,不得有接拨手机、向车外抛洒杂物等危险行为。
经过人行横道时,应当礼让行人。
停车等候时,不按喇叭,尽量减少尾气排放。
停放车辆,做到规范有序,不争抢。
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得违反规定进入机动车道行驶。
通过路口时,应当注意避让行人。
不得违反规定载人、载物。
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
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并且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禁止闯红灯。
第十三条【公共场所】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
进入商场、餐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不大声喧哗,轻声接拨电话。
等候服务,应当依次排队。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自觉遵守禁止携带危险物品的规定,服从管理,不得影响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医患关系】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为患者的健康尽心尽责。
患者应崇尚科学,文明就诊,尊重和配合医务人员依法执业。
解决医患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根据过错和责任,在互相沟通的基础上妥善解决。
第十五条【休闲生活】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应自觉养成文明习惯,做到:
(一)珍惜粮食,合理点餐,适量烹饪,适度消费,杜绝餐桌上的浪费;
(二)适量饮酒,不劝酒、不贪杯,避免酗酒恶习,禁止酒后驾车;
(三)提倡不吸烟,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有关禁止吸烟的规定,不得在吸烟室或吸烟区以外的区域吸烟;
(四)旅游观光时应保护生态环境,爱护文物古迹,爱惜公共设施,不践踏草坪,不随意刻划,与他人友善相处;
(五)市区垂钓,应当遵守禁止垂钓的规定,不践踏和损坏沿岸绿化带,不污染水源,不擅自捕捞水生资源,保持河道整洁;
(六)健康娱乐,不吸食毒品,不参加赌博,抵制低俗、淫秽之风;
(七)自觉遵守饲养宠物的有关规定,不扰邻、不影响公共卫生,不违法带入公共场所;
(八)倡导文明、科学、多元的健身方式,健身时应合理使用场地和相关设施,遵守防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场地、道路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其他公众的正常生活。
第十六条【网络文明】在信息网络环境中应做到:
安全获取网络信息,禁止利用网络技术窃取或传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禁止冒用他人网络身份,通过欺诈行为获取网络信息;
营造诚信网络交易环境,经营者应合法经营,提供真实、全面、完整的信息,不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有毒有害的商品。
消费者不购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不提供不实评价;
维护信息网络秩序,禁止以各种方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鼓励单位和个人逐步放弃燃放烟花爆竹,扩大城区禁止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范围,减少大气污染。
第十八条【垃圾分类】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分类投放不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指导、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第十九条【公共资源利用】鼓励单位和个人节约能源、循环使用自然资源,主动减少废气、废水等各类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治理。
合理利用免费提供的公共资源,节约用水、用电、用纸,维护公共场所及相关设施的完好,爱惜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超出必要限度地使用公共资源,或将公共资源占为己有。
第二十条【家庭文明】促进文明家庭建设,提倡勤俭持家、孝老爱亲、简朴生活。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家庭成员应给予未成年人必要的指导、关怀,积极承担对其的抚养和教育义务。
夫妻之间以诚相待,相互理解,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第二十一条【社区文明】促进文明社区建设。
社区居委会应当积极组织和开展各种形式的文明创建活动,增进邻里交往、互助,培育社区文化,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社区住户应当自觉遵守业主公约和其他相关规定,服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组织对住宅小区公共空间的使用管理,爱惜和合理使用包括电梯在内的公共设施、设备,保护绿化,有序停放车辆。
第四章职责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主管机关职责】市文明促进工作主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实施办法、工作计划和长期规划;
(二)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三)指导区(县、市)主管部门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四)负责监督、考核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与实施的情况;
(五)总结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问题,就改进和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报告;
(六)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区(县、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管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主管机构制定的工作计划与规划制定本区(县、市)的具体工作办法;
(二)协调区(县、市)相关单位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的具体工作;
(三)负责监督、考核本辖区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落实与实施的情况;
(四)总结文明促进工作中的问题,就不断完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报告;
(五)其他有关文明行为促进的实施与落实工作。
第二十三条【财政投入】市、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各类城市文明建设专项资金,规范管理、统筹使用。
积极引导、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与个人对城市文明建设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四条【岗位规范】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将本条例所鼓励的各项文明行为纳入本单位岗位规范要求,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开展。
其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将条例所鼓励文明行为纳入本单位的职业规范要求。
第二十五条【推荐评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实际情况,积极参加或者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各种文明行为的评选与表彰活动。
获得市、区(县、市)级道德模范、文明市民荣誉称号的,应当录入个人人事档案,作为加薪、晋升、积分入户等的重要依据。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德模范等文明先进人物的关心关爱和困难帮扶制度。
第二十六条【积分与信用征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文明行为记录档案,根据自愿原则,对个人文明行为予以记录。
建立和完善单位、个人社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与分类管理标准,实现信用信息数据的共享。
个人文明、诚信行为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各种奖励和优惠待遇。
对个人、单位的不文明行为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形成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单位、个人的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
第二十七条【宣传普及】市、区(县、市)各级普法机构应当将有关文明行为规范的宣传、教育纳入普法工作范围,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把全面普及与重点教育结合起来,常抓不懈,使文明行为规范家喻户晓。
第二十八条【教育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工作规划,制定相应的教育计划,指导和推进本市文明行为教育工作的开展。
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将文明行为各项要求写入校纪、校规,鼓励和表彰文明行为,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医疗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医、文明就诊纳入医疗管理工作规范,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促进医疗机构、医疗场所的文明行为。
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制定文明行医岗位规范,将文明行医纳入岗位考核内容,鼓励、倡导文明医疗行为。
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文明就医作出具体规定,完善相关实施,改善医患关系。
第三十条【旅游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机场、码头、车站、地铁站、商场、公园、景区、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开设橱窗,组织宣传、倡导文明出行、文明旅游。
旅行社及旅游协会等组织应当将文明旅游纳入旅游出行的具体内容,在旅游合同中加以规定,鼓励、倡导、规范旅游者的文明行为。
第三十一条【河道园林绿化】环保、园林、河道、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管理职责范围,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及时制止毁损绿化、污染水质、影响河道整洁、破坏生态的不文明行为,处罚违法行为。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岗位工作规范,文明执法。
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措施,鼓励和表彰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纠正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个人和单位,限期实现全市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与任务。
采取有效措施,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习惯性的不文明行为,加强监管,及时劝阻,有效制止,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需要,就鼓励和提倡文明出行、制止交通违法行为、减少交通事故,制定具体办法。
表彰和奖励文明驾驶行为,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处罚违法行为。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建设实时、全覆盖的道路监控系统,完善执法机制,实现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的常态化,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文明程度。
第三十四条【街道与社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各自工作日程,积极主动,努力创新,把文明行为促进与文明社区、文明街道、文明小区建设结合起来,推动基层文明建设。
第三十五条【新闻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公共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城市文明建设,传播文明行为先进事例,刊播公益广告,批评和谴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三十六条【特定主体职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应当劝阻其工作或者营业场所内的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第三十七条【特定主体职责】物业服务、保安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范围内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
对辖区内存在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人大监督】市、区(县、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就本辖区内城市文明行为建设与促进的实施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检查与考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文明建设促进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依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对各责任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
第四十条【文明行为评估】文明建设促进机构应当建立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工作,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一条【举报、投诉与建议】市文明建设主管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个人和单位举报不文明行为提供方便。
对于举报的不文明违法行为,内容明确、具体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上述部门应当主动听取个人和单位对促进文明行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被采纳的,可以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二条【社会监督】个人和单位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城市文明建设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控告。
第五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行政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一)乱扔纸屑、烟头、瓜果皮核、饮料盒罐或者其它废弃物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的;
(三)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垃圾及其它废弃物的;
(四)驾驶未经行可的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的;
(五)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
(六)使用禁止性渔具垂钓、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在禁止垂钓区域偷盗渔业资源不听劝阻的;
(七)携带宠物外出未及时清除其排泄物的;
(八)在禁止燃放的时段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不听劝阻
的;
(九)违反规定出租和使用租赁房屋,占用居住区内公
共楼道、公共绿地或者其他共用部位,堆放杂物,移作他用,拒不改正的;
(十)在设有禁止标志的区域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破
坏绿化的;
(十一)随意放置、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十二)围堵医疗机构,侮辱、威胁医务人员,影响医疗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三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违法不文明行为。
第四十四条【不执行处罚的处理】实施本条例第四十三条所列行为且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可以将处罚决定告知行为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
第四十五条【违反条例义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规定,未履行劝阻义务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者具体规定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草案)》的说明
(2015年8月25日在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其他4位委员的委托,现就《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我国是东方文明古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称。
杭州更是人文荟萃、钟灵毓秀的东方品质之城、幸福和谐之都,是“最美现象”的首发之地,被誉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道德高地。
但是,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在“三美”杭州的建设过程中,在城乡一体化、城市国际化、社会现代化、管理法治化的推进提升中,全市市民在生活、生产、生态以及公共活动领域中的文明素质亟待提升,法治化建设管理水平有待健全完善。
另外,随着城市治理中新矛盾、新现象、新课题的不断出现,如何更好地在文明出行、文明旅游、垃圾分类、大气治霾、水质保护、危难救助、器官捐献等方面规范倡导促进市民的文明行为,是一个十分紧迫而重要的问题。
从国际上有关立法来看,为促进城市文明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将部分道德规范变为法律规范,在世界各国均有相应的做法。
在这些法律规范中,不仅有进行宣传教育的促进手段,也有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措施。
从亚洲国家来看,例如新加坡,对随地扔烟头、高楼抛物、厕后不冲水等不文明行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进行规范。
日本制定了《轻犯罪法》,针对一些轻微道德违反行为进行处罚。
在香港,随地吐痰将被罚款2000元,而在地铁、电车、机场等公共场所,饮食,讲粗话、不排队上下车等不文明行为都构成违法,最高可判罚款2000至5000港元,情况严重的还将处以监禁。
又例如垃圾分类处理这一难题,台湾就出台了一些有利于垃圾分类的政策和法律,详细规定了废弃物清理的管理、奖罚规则。
从国内来看,目前已有多个城市颁布实施了文明行为促进法规。
例如,深圳市于2012年12月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上海市、武汉市也把制定《市民行为规范条例》纳入了立法论证调研。
近年来,围绕“法治杭州”建设目标,我市相继出台若干部与文明行为规范相关的单行法规,法治建设整体环境不断改善。
例如《杭州市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等。
虽然这些法规涉及文明行为规范的内容相对较为简要,表述较为原则,但也初步形成了体系,为我市制定专门性的文明行为规范提供了一些依据。
通过立法规范市民行为,对于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加快杭州现代化城市的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是将填补我市全面、系统规范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地方立法的空白。
而且立法后能够强化文明行为促进的执行力度,增强权威性,提高公信力。
同时可以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文明行为促进各项内容、实施方法作出严格规定,增强文明行为促进的规范性。
二是可以厘清不文明行为违法界限。
现实中,普通民众对于文明行为界定还比较含糊。
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界定道德层面的文明行为和法律层面的文明行为,将法律层面的文明行为用法律法规来规范。
同时,从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出发,将见义勇为、垃圾分类、大气治霾、危急救助、器官捐赠等迫切需要得到规范的文明行为纳入立法,可为鼓励和处罚市民行为提供清晰、明确、可操作的法律依据。
三是有助于建立健全鼓励、表彰文明行为长效机制。
通过立法,有利于建立健全文明行为奖励表彰制度,长效地鼓励与促进文明行为。
例如,建立对道德模范、最美人物、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等文明先进人物的关爱帮扶机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维护保障救助人权益;对于无偿献血,捐献器官的行为,给予其本人、亲属在医疗救助方面的优先优惠待遇等。
四是创新不文明行为处罚机制。
违法成本过低,处罚手段单一,是不文明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立法,适度加大对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力度,并采取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等举措,加快“信用杭州”制度化建设,多管齐下,创新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手段,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的良好风气。
二、起草过程
2012年6月,市委、市政府颁布了《杭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十二五”规划》(市委发〔2012〕65号),2012年7月,中共杭州市委又正式颁布实施《杭州市公民道德建设纲要》(市委发〔2012〕73号),作为我市公民道德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自2013开始,市文明办就开展了对文明行为促进立法的调研工作。
2014年,启动《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条例被列为预备项目。
2015年,条例被列为正式项目。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共六章47条,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的鼓励与促进、特殊场所文明行为的促进、职责与实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内容。
(一)关于文明行为的促进
将杭州“最美现象”所体现的文明行为的典型融入条例,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承,强调了对这类“最美”行为人员的奖励、表彰。
条例草案所涉及的恪尽职守、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最美现象”的条款,包含了近年来杭城各界所涌现的感人事迹。
同时,诸多条款特别强调了有关表彰、奖励的事宜。
根据杭州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特点,总结近年来全市特殊场所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成功经验,条例草案对当前比较常见、较为突出、引起普遍关注的不文明行为进行了规范。
此外,条例草案对于城市化、信息化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也做出了规定,如第十六条涉及网络文明,也是当前加强互联网的管理与意识形态阵地建设所急需规范的,第十八、三十一条涉及垃圾分类,第十九条涉及公共资源的利用;此外,针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如医患关系,第十四、二十九条也做出了规定。
(二)关于职责与实施
条例草案采取一般规范与具体规范相结合的方法,对参与者、管理者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的地位和责任,分别作出明确规定。
首先,在第一章“总则”中,条例草案对所涉主体做了区分,并提出了不同要求,如第五条第二款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教学工作者的表率作用以及广大市民的促进作用分别进行了规定。
其次,在第四章“职责与实施”中,条例草案有针对性地规定了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职责,如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文明行为教育计划的职责,第二款规定了各类教育机构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学内容的职责;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宣传、倡导职责,第二款规定了旅行社及旅游协会等组织将文明旅游纳入旅游出行的具体内容的职责。
特别是条例草案规定了适用于不同主体的新的实施方式,如第二十六条所涉的文明行为信用征集,规定个人、单位的不文明行为应当纳入城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形成信用状况的综合评价,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单位、个人的信用状况建立惩戒机制。
(三)关于法律责任
提高市民道德素养、提升文明行为程度、推动城市文明建设,需要全社会的积极参与。
因此,在鼓励、倡导文明行为时,必须大声谴责、坚决制止各种传统陋习和不文明习惯。
同时,对于触犯法律的不文明行为,应严格查处。
条例草案第四十四条以列举方式,对公共场所中比较常见的、群众呼声最为强烈的应当处罚的不文明行为做了规定,如乱扔废弃物、在设有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占用居住区内的共用部位而拒不改正等,并突出了这些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方面,以列举的方式进行规定,可以明确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避免相互之间因职责不清,造成推诿、扯皮,管理缺失,也能更有针对性地提升市民的文明意识,提醒市民在这些方面严格自律、互相监督;另一方面,也是立足于杭州的实际情况,加大对典型不文明行为的监察处罚力度,增强警示作用,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
以上说明和《条例(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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