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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知识100问终极版
工会知识100问
1、什么是工会?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权益的代表.全国总工会是各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2、工会的基本职责是什么?
《工会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条规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工会法》第六条规定: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时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应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3、工会的性质是什么?
《工会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就是对工会性质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工会的阶级性。
表现为参加工会组织的是工人阶级中的分子,是按照工人阶级的特性组织起来,开展活动的;
(2)工会的群众性,这是工会一个基本性。
只要是工人群众自愿加入工会,遵守章程,履行一定的义务,就可以成为工会会员;
(3)工会结社的自愿性。
自愿原则也是工会的一个基本属性。
体现在职工参与工会与否,是每个职工的自由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职工加入工会或者不加入工会。
4、工会的组织原则是什么?
《工会法》第九条规定,“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这一原则体现了中国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性质,体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工会的根本特征。
《工会法》对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作了明确规定,具体表现为:
(1)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3)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4)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同时,为使工会更有效地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对担任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作了限制性规定,即“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5、劳动者加入工会的条件是什么?
(1)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是职工加入工会的必要条件。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指生活费用支出的大部分是依赖于个人的工资、津贴、奖金或者其他工资性收入。
(2)承认工会章程,这是职工加入工会的前提条件。
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把众多的职工组织在一起,必须有一个共同遵守的章程。
6、职工加入工会有哪些程序?
(1)本人自愿申请。
由要求入会的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书面(口头)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和《工会会员登记表》,报基层工会委员会。
(2)基层工会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基层工会委员会接到职工入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审查接纳职工入会事项。
主要内容有:
①申请人是否符合入会条件;②是否自愿;③是否符合入会手续。
凡符合条件和入会手续的应当批准。
批准后发给其《工会会员证》,并通知申请人从何时起交纳会费.
7、农民工是否可以将加入工会?
如何加入?
《工会法》第一条、《中国工会章程》第三条规定,农民工有加入工会组织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三十条指出:
用人单位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
农民工既可以在从事劳动所在的社区、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提出入会申请,也可以在原籍社区、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提出入会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即可称为中国工会会员。
8、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的权利;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的权利;
(5)享受工会举办的福利、优惠待遇和奖励的权利;
(6)在工会组织内的言论自由权.
9、工会会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1)学习的义务;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精神,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10、工会如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
根据《工会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基层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
它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就是说,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的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工会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各级工会的具体情况差别较大,《工会法》对工会法人的资格问题分两种情况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
企业工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是法定代表人。
11、企业工会在企业中应发挥哪些作用?
(1)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
(2)协助企业行政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
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二是做好工资工作;三是搞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四是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3)协调劳动关系,监督行政和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行政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组织职工开展广泛的职工民主管理工作;
(4)通过引导的方式吸引广大职工参加经济建设,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如搞好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活动,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职工根本利益;
(5)提高职工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12、什么是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关系是什么?
集体协商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协商是劳动关系双方就彼此之间的权益及双方关注的相关事宜进行沟通、交涉、协调和共决的过程,也是订立集体合同的法定必经程序和实现方式。
集体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成果表现,通常以书面协议形式订立。
未经集体协商而签订的集体合同是无效的合同,集体协商的水平影响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及其可靠性.
13、集体协商要约书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集体协商要约书应当包括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还应附有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应围绕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确定计提协商要约行动的内容。
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可确定1-2个要约协商主题,有重点,有目标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14、哪些情形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集体合同制度对职工个人而言具有什么重要作用?
集体合同制度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法律赋予了单个劳动者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协商、谈判的权利,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际地位上获得一定程度的平等,从而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争取应得的利益.
16、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是什么?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关键是建立平等协商机制,要害是工资问题。
17、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8、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9、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0、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由哪三方组成?
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挥着重要作用,工会、企业也担负着重要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对稳定职工队伍。
促进企业发展,保证社会政治长治久安将发挥重要作用。
21、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2、劳务派遣工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23、为什么要建立工会职工服务中心?
建立服务中心,是工会落实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是工会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是工会组织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服务广大职工,帮助职工解决困难的重要窗口,是工会送温暖工程的新形式。
24、工会职工服务中心的作用有哪些?
通过中心,把党政所望、职工所需、工会所能结合起来,为求职求助的困难职工提供政策咨询、生活救助、职业培训,就业安置和法律援助等服务;切实解决困难职工的生活、就医、就业、子女就学等最现实的民生问题,把职工有困难找工会、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的承诺落到实处,使广大职工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25、困难职工建档条件是什么?
(1)应保未保职工。
家庭人均实际月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各种原因尚未进入“低保”的职工;
(2)低保边缘户职工。
家庭人均实际月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以下的职工;
(3)特殊困难职工。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伤残,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较大、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家庭无力支付子女学费;家庭遭受天灾人祸,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劳动能力丧失;零就业家庭且无固定生活费收入来源的职工,由于前述因素而导致职工家庭可支配的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
26、什么是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是在当事人对争议事项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劳动争议因调解不成转而申请仲裁情况下,由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依法处理的一种方式。
27、哪些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8、负责调解的调解组织有哪些?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29、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履行哪些职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2)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3)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4)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0、哪些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1、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哪些形式?
农民工劳动权益受到侵犯,或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采取以下形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协商。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主动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及时化解矛盾。
(2)调解。
向企业或街道、社区、村、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争取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仲裁。
向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调节、裁决。
(4)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出诉讼,即到人民法院“打官司”。
通常是在合议庭、法官的主持下,按照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诉讼调解和判决。
此外,还可以通过电话、信访、上访等形式,向各级工会组织和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32、法律援助的形式有哪些?
法律援助的形式主要有:
(1)劳动法律咨询;
(2)代书有关法律文书;
(3)劳动争议案件的非诉讼调解;
(4)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担任已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人。
33、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窗口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受理、处理信访职工提出的信访事项;
(3)承办上级工会交办的信访事项;
(4)信访动态的研究分析,及时向市总工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5)信访工作信息的上报、统计和档案管理.
34、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受理的范围有哪些?
工会职工服务中心信访接待受理范围如下:
(1)职工对涉及劳动权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
(2)职工对用人单位侵害自身合法劳动权益行为的控告、申诉;
(3)职工对紧急突发事件、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的报告.
35、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如何接受捐赠物品?
(1)接受捐赠物品时,双方当事人要认真清点捐赠物品的数量;检查捐赠物品的质量,对食品、药品等要重点检查其保质期或有效期;核算捐赠物品的价值.核对无误后,由财务人员向捐赠人开具统一收据.
(2)物品管理员对接受捐赠的物品应按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等项目及时填写《救助物品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作为保管备查,一份交会计入账。
36、医疗救助的条件是什么?
困难职工或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且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1)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导致就医困难的;
(2)未参加医疗保险(城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区居民住院统筹保险)且实际发生大额医疗费用的;
(3)已参加医疗保险但实际发生大额自费项目的.
37、生活救助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生活救助的条件:
凡申请生活救助的职工,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户口薄、夫妻双方的身份证;
(2)职工所在单位工会证明;
(3)住所地或常驻地社区提供的遭遇意外灾害和生活困难证明;
(4)意外灾害损失情况证明(被盗需出具公安部门提供的财产损失情况证明)。
生活救助的标准:
根据困难情况和受灾程度,给予一次性资金救助500—1000元。
38、免费培训的条件是什么?
凡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就业登录证》、《低保证》、《特困职工证》、《残疾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子女和农民工,凭相关证件可参加免费培训。
39、工会服务中心职业介绍的工作职责是什么?
(1)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用工家庭推荐求职者;
(3)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4)收集、整理和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
(5)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劳务输出、劳务协作等活动;
(6)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7)劳动力跨省流动就业中介服务;
(8)向技能培训部提供职业需求信息,推荐培训人员;
(9)职业介绍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综合分析工作。
40、什么是工会与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工会与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紧急避险权主要有:
(1)知情权.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
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单位对劳动者提出的建议,应予以尊重和重视.
(3)批评、检举、控告权。
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
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对劳动者进行打击报复.
(5)紧急避险权。
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要求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还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的要求。
(7)劳动防护用品权。
劳动者有权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1、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以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防护措施进行作业的权利;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42、什么是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是指在基层用人单位设立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从其组织形式看,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可以设在工会,也可以设在职工代表大会。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试行办法》规定,基层工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接受基层工会委员会的领导。
而基层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监督小组)则应由职代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组成,并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
企业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人数较少的企业应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企业执行有关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保险福利等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群众监督。
54、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有?
(1)制定工作计划,直接监督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
(2)协助并参与上级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及时向上级工会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要求其派出调查组进行监督检查;
(4)定期向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反映信息和报告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5)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组织和教育职工行使劳动法赋予的检举、控告的权利,积极提出本单位纠正和预防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建设性的意见。
43、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是什么?
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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