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质量验收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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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验收细则
总 则
一、 药品是防病、治病、诊断、保健和计划生育等需要的特殊商品。
经营药品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把好药品入库、出库质量关,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
为搞好流通环节药品质量验收,确保药品质量,特制定《药品质量验收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 本《细则》是根据《药品管理法》、国家法定药品质量标准(中国药典、部颁标准、地方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制定的。
三、 本《细则》主要规定了药品物理外观及包装质量的检查内容,如需进行内在质量检查的药品,可以按规定将药品送交药检部门进行检验,按检验结论处理。
验收方法和程序
一、 验收条件
1. 人员要求:
验收人员应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熟悉药品性能、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视力在0.9或0.9以上(包括校正后)无色盲人员担任。
2. 验收场所:
必须要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专门验收场所和符合卫生条件的检查室。
3. 验收设备:
应配备天平、量具、白瓷盘、崩解仪、澄明度检测仪、标准比色液等。
二、 抽样原则及比例
按批号从原包装中抽取样品,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和均匀性。
抽取的数量,每批在50件以下(含50件)抽取2件,50件以上每增加50件多抽1件,不足50件以50件计。
在每件中从上、中、下不同部位抽3个以上小包装进行检验,如外观有异常现象需复验时,应加倍抽样复查。
三、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验收时必须由二人以上逐箱验点到最小包装。
四、 验收程序
1. 验收员根据有关质量标准和原始凭证(合同、协议书、发货票、入库通知单)所列各项要求进行逐项检查,直接进口药品应有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书,非直接进口药品应用供货单位提供的口岸药检所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2.内、外包装的检查
药品包装时药品外在质量要求,内在质量的保护。
内包装是指盛药品的瓶塞、纸盒、塑料袋、纸袋、铁听等容器以内贴在这些容器外面的瓶签、盒签和瓶(盒)内的填充物等。
外包装(运输包装)是指内包装外面的木箱、纸箱、木桶、铁桶等包皮以及衬垫物、防潮(寒)纸、麻袋、塑料袋等包装物。
药品包装(包括运输包装)必须加封口、封签、封条或使用防盗盖、瓶盖套等。
药品内包装应根据该品种质量标准规定进行检查(如:
避光、密闭、密封、熔封等),要求清洁、无毒、干燥、封口应严密、无渗漏、无破损、遇光易变质的药品应采取遮光容器或采用其它避光措施。
凡怕冻、怕热的药品在不同时令发运到不同地区,须采取相应的防寒或防热措施。
药品外包装应坚固耐压、防潮、防震动。
包装用的衬垫材料、缓冲材料应清洁卫生、干燥、无虫蛀。
衬垫物应塞紧,瓶之间无空隙,纸箱要封牢,捆扎坚固,封签、封条不得严重破损。
外包装必须印有品名、规格、数量、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注册商标、厂名、体积、重量以及“易碎”、“小心轻放”、“向上”、“请勿倒置”、“防潮”、“防热”、“防冻”等储运图示标志以及危险药品的包装标志。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必须在包装物的明显位置上,印刷规定的标志。
箱内应附“合格证”或具有“合格”字样的装箱单。
核对标签和说明书:
(1) 核对药品标签所示的品名、规格、厂名、批准文号、批号、主要成分含量(化学药)、装量、注册商标、适应症、用法、用量、禁忌、有效期、贮藏条件等。
(2) 检查标签印字是否清晰、标签是否贴正、粘牢。
标签不得与药物一起放入瓶内。
(3) 原料药标签的文字内容必须有品名、注册商标、批准文号、质量标准依据、批号、厂名、生产日期、有效期、毛重、净重。
(4)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和外用药品还必须在标签和说明书上印刷规定的标志。
(5) 注册商标应当印刷在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的显著位置上,“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应当印制在商标附件。
药品包装容器或标签过小不便印刷商标和注册标记得,必须在其较大的包装容器或标签上印制商标并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6) 药品再分装的标签,必须在包装上注明品名、规格、厂名、产品批号、分装单位、分装批号和责任者。
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分装后必须注明有效期。
(7) 说明书除标签所要求的内容外,还应包括:
主要成分(中成药)、必要的图示、不良反应、注意事项。
在药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上不准印有与所包装的药品无关的文字和图案。
(8)进行物理外观及包装检查,检查项目于各剂型分别叙述(物理检测项目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抽检)。
(9)验收记录:
验收人员应按所验收的药品项目做好详细记录,并签名负责,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片剂的验收
片剂系指药物经加工压制成片状的制剂。
一、压制片的验收:
(一)外观及包装检查:
主要检查色泽、斑点、异物、麻面、吸潮、粘连、溶化、发霉、结晶析出、边缘不整、松片、装量及包装等。
含生药、脏器及蛋白质类药物的制剂还应检查有无虫蛀、异嗅等。
(二)检查方法及判断标准:
取检品100片,平铺于白纸或白瓷盘上,距25CM自然光亮处检视半分钟,只看一面。
1. 片子应完整光洁,薄厚形状一致,带字片字迹应清晰,压印缩写字样应符合要求。
2. 色泽应均匀一致,无变色现象。
3. 黑点、色点、异物最大直径在200μm以下不计,直径在200μm以上的黑点不超过5%,色点不超过3%。
500μm以上的不得有。
4. 不得有明显的暗斑。
(中草药片除片)
5. 麻面不得超过5%,中草药片不超10%。
6. 边缘不整(飞边、毛边等)总数不超过5%。
7. 碎片不得超过3%。
松片不得超3%。
8. 不得有粘连、溶化、发霉现象。
含生药、脏器及蛋白质类药物的制剂,不得有虫蛀及异嗅。
9. 片面不得有结晶析出或附着在瓶壁上。
10. 装量检查应符合标签所示的包装数量
11. 包装检查:
(1)瓶装:
封口应严密,瓶内填充物应清洁,不得松动。
(2)铝塑、热合及塑料袋包装:
压封应严密,圆整,无破损。
印字应端正、清晰。
以上各项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时应加倍复验,复验结果不超过规定时,仍按合格判断。
3-7项中各项均在限度内,总数不得超过8%。
(三)重量差异检查:
片剂重量差异的限度,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平 均 重 量 重量差异限度
0.3g以下
0.3g或0.3g以上 ±7.5%
±5.0%
检查法:
取药片20片,精密称总重量,求得平均片重后,再分别精密称定各片的重量。
每片重量与平均片量相比较,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药片不得多于2片,并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的一倍。
糖衣片、薄膜衣片与肠溶衣片应在包衣前检查片芯的重量差异,符合上表规定后,方可包衣。
糖衣片包衣后不再检查重量差异。
凡检查含量均匀度的片剂,不再检查重量差异。
(四)崩解时限检查:
检查装置:
采用升降式装置,主要结构为一能升降的金属支架与下端镶有筛网的吊蓝,并附有档板。
详见《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
检查法:
将吊蓝通过上端的不锈钢轴悬挂于金属支架上,浸入温度为37±1℃恒温水浴中,调节水位高度吊蓝上升时筛网在水面下25mm处,下降时筛网距烧杯底部25mm,支架上下移动的距离为55±2mm,往返速度为每分钟30-32次。
除另有规定外,取药片6片,分别置上述吊蓝的玻璃管中,每管各加一片,按上述方法检查,各片均应在15分钟内全部崩解。
如有1片不能全部崩解时,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糖衣片、浸膏片或薄膜衣片(化学药30分钟)的崩解时限,按上述方法检查,应在一小时内全部崩解。
如有1片不能全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肠溶衣片的崩解时限按上述初试方法检查,先在盐酸液(0.1mol/L)中检查2小时,每片均不得有裂缝或崩解或软化等现象;继将吊蓝取出,用少量水洗涤后,每管各加入挡板一块,再按上述方法在磷酸盐缓冲液(PH6.8)中进行检查,一小时内应全部崩解。
如有一片有能全部崩解,应另取6片复试,均应符合规定。
凡检查溶出度、释放度或融变时限的片剂,不再进行崩解时限的检查。
二、包衣片的验收:
包衣片系指压制片外面包有衣膜的片剂。
包衣片分为糖衣片、肠溶衣片和薄膜衣片三种。
糖衣片:
系单压片的表面上包裹糖衣层称为糖衣片。
肠溶衣片:
指在胃中不崩解,而在肠内崩解或溶解释放药物的包衣片剂。
薄膜衣片:
包衣物料在片芯外面形成薄衣层的片剂。
(一) 外观及包装检查:
主要检查色泽、黑点、斑点、异物、花斑、瘪片、异形片、龟裂、爆裂、脱壳、掉皮、膨胀、溶化、粘连、霉变、片芯变色、变软及包装等。
(二) 检查方法及判断标准:
取检品100片,平铺于白纸或白瓷盘上,距25cm自然光亮处检视半分钟。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盘倾斜,使包衣侧立,以检查边缘。
1. 色泽:
同一批号包衣颜应均匀。
2. 黑点、斑点、异物:
最大直径在200μm以下不计,大于200μm总数不超过5%,大于500μm不得有。
3. 花斑不得超过5%。
4. 小珠头(直径为2-3mm)总数不超过2%。
5. 瘪片(包括凸凹不平)、异型片:
总数不超过2%。
6. 龟裂、爆裂各不得超过3%;脱壳不得超过2%;掉皮不得超过2%(肠溶衣片不得掉皮)。
以上四项总和不得超过5%。
7. 不应有膨胀、吸潮、溶化、粘连现象。
8. 片芯检查:
对主药性质不稳定及中药浸膏的包衣片必要时可切开,观察片芯断面,不应有变色及变软现象。
9. 装量检查:
同片剂。
10. 包装检查:
同片剂。
以上各项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时应加位复验,复验结果不超过规定时,仍按合格判断。
名词解释:
① 麻面:
片面粗糙不光滑。
② 裂片:
片剂受到震动或经放置时从腰间裂开或顶部脱落一层的现象称为裂片。
③ 飞边:
药片的边缘高过于片面而突出,形成不整齐的薄边。
④ 毛边:
片子边缘有缺口。
⑤ 花斑:
片面呈现较明的斑点。
⑥ 龟裂与爆裂:
片面或边缘发生裂纹甚至部分包衣裂掉。
⑦ 暗斑:
系指片面若隐若现的斑点。
⑧ 松片:
将药片言辞在中指与食指间,用拇指轻轻压即行碎裂。
胶囊剂的验收
胶囊剂分硬胶囊剂和软胶囊剂,供口服应用。
硬胶囊剂:
系指将一定量的药物加辅料或不加辅料(通常为粉末或颗粒)充填于空心胶囊中制成,空心胶囊是由明胶或其他适宜的药用材料加辅料制成具有弹性的两节圆筒,并能互相紧密套合。
软胶囊剂:
系指将一定的药物密封于球形或椭圆形的软质囊材中,可用滴制法或压制法制备。
软质囊材是由明胶、甘油或和其它适宜的药用材料制成。
一、外观及包装检查:
主要检查色泽、漏药、破裂、变形、粘连、异嗅、霉变、生虫及包装等。
软胶囊(胶丸)还应检查气泡及畸型丸。
二、检查方法及判断标准:
取胶囊100粒,平铺于白纸或瓷盘上,距25cm自然光亮处检视半分钟。
(一) 硬胶囊剂
1. 外观整洁,大小相等,长短一致,无斑点。
2. 带色的胶囊颜色应均匀一致,不得有褪色、变色等现象。
3. 胶囊应无砂眼、虫眼、破裂、漏药等现象。
4. 胶囊应无粘连、发霉、变形、异嗅等现象。
5. 检查内容物应无结块、霉变等异常现象。
(二) 软胶囊剂(胶丸):
1. 大小应均匀一致、整洁、光亮。
2. 不得有粘连、粘瓶(经振摇即散者不在此限)、异嗅、变形、破裂、漏油等现象。
(漏油检查是将欠胶囊放在白纸上,就无明显油迹)。
3. 胶丸气泡不得超过3%。
4. 胶丸畸型丸不超过3%。
5. 胶丸污物、偏心带尾等总和不超过3%。
6. 包装检查同片剂。
3、4、5项总和不得超过5%。
3、4、5、6项检查结果超过规定时应加倍复验,复验结果不超过规定的仍按合格判断。
三、装量差异检查:
胶囊剂的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 均 装 量 装量差异限度
0.30g以下 ±10%
0.30g或0.30g以上 ±7.5%
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胶囊20粒,分别精密称定重量,倾出内容物(不得损失囊壳),硬胶囊剂用小刷拭净,软胶囊剂用乙醚等洗净,置通风处使溶剂挥尽,再分别精密称定囊壳重量,求出每粒的装量与平均装量。
每粒的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囊不得多于2粒,并不得有一粒超过限度的一倍。
凡检查含量均匀度的胶囊剂,不再检查装量差异。
四、崩解时限:
按中国药典2000年版(二部)附录检查应符合规定。
凡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胶囊剂,不再进行崩解时限的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取胶囊6粒,照片剂崩解时限项下的方法(软胶囊剂或飘浮在水面的硬胶囊剂可加档板)检查,各粒均应在30分钟内全部崩解,如有一粒不能完全崩解,应另取6粒复试;如为软胶囊剂,可改在人工胃液(取稀盐酸16.4m,胃蛋白酶l10g,加水至1000ml)中进行检查;均应符合规定。
冲剂(颗粒剂)的验收
冲剂系指以药物提取物与适宜的辅料或药物细粉制成的可溶性或混悬性制剂。
分为颗粒状和块状冲剂。
一、外观及包装检查:
主要检查色泽、嗅味、吸潮、软化、结块、颗粒是否均匀及包装封口是否严密,有无破裂等现象。
二、检查方法及判断标准:
取5包(袋)样品,分别取适量置光滑纸上,距30cm自然光亮处检视半分钟。
1.色泽及吸潮检查:
颗粒剂:
色泽应一致,无变色。
颗粒应均匀、干燥、无结块、无潮解等现象。
块状冲剂:
色泽应一致,无变色。
块形应完整、大小相同、干燥、无潮解、软化等现象。
2.无异物、异嗅、霉变、虫蛀等。
3.包装检查:
包装封口应严密。
袋装的冲剂无破裂、漏药。
4.粒度检查:
取颗粒剂5个小包装,称定重量,不能通过一号筛和能通过五号筛的颗粒和粉末总和,不得超过15%。
5.溶化性检查:
取供试品颗粒剂10g,块状冲剂一块,称定重量,加热水20倍,搅拌五分钟,可溶性颗粒剂,应全部溶化,允许有轻微混浊;混悬性颗粒剂,应能混悬均匀,并均不得有焦屑等异物;泡腾性颗粒剂遇水时应立即产生二氧化碳气并呈泡腾状。
6.装量差异检查法:
依据中国药典2005年版《二部》附录
取颗粒剂10袋(瓶),除去包装,分别称定重量,每份重量与标示重量相比较,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袋,并不得有一袋超出重量差异限度一倍。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的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 均 装 量 装量差异限度
1.g或1.0g以下 ±10%
1.0g以下至1.5g ±8%
1.5g以上至6.0g ±7%
6.0g以上 ±5%
块冲剂的重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表规定
标 示 重 量 重量差异限度
1.5g以下至6g ±7%
6g以上 ±5%
检查法:
取供试品10块,分别称定每块内容物的重量,每块的重量与标示重量相比较(有含量测定项的块状冲剂与平均重量相比较),超出限度的不得多于2块,并不得有一块超出限度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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