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TF16949质量体系培训2相关 适用法律法规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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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ATF16949质量体系培训2相关适用法律法规清单
天津海成光电子有限公司
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编制品质部管理者代表批准:
王丹萍日期:
2018.4.20
公司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清单
HCG/QR-4.2-04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条款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3.11修订
二十六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5.1.1修订
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
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三十二条、四十一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三十五条、三十六条、四十四条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03.01
二R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六十一条、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4.01
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三十条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5-1
第二条、十四条、二十一条、三十二条、三十九条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6.1
第五条、十九条、二十八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03.20
第四条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1
第八条、二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三条、六十一条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9.1.1
第9条、13条、15条、16条、20条、21条、30-33条、42条、46条、55条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1
第12条、54条、56条、64条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4.1
第2条、3条、5条、7条、9条、18条、19条、20条
14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4-10
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章
1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11.12.1
第三条、第四条 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16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2002.06.01
表1
17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996.10.01
4.1、4.2、5、
1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998.01.01
4.1、4.2、表4、表5、
19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5.1
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1.1
第二条、三条、二十八条、三十条、
21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1994.3.21
22
23
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议书
1994.10.27
国际劳工组织
24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
1990.6.25
国际劳工组织
2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11/501-2007)
2008-1-1
表1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声环境质量标准》
2008
2类GB3096-2008
27
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节能方案的通知
2011.8.31
28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2012.7.1
第十二条 用水应当计量
29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2007年1月1
第11/22/35条
30
北京市消防条例2011年5月27日修订
2011年9月1
第3/7、8、15/16、21、26条
3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2014.1.22
第十七条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14最新版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三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37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劳动法》的贯彻实施,依法对违反《劳动法》行为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3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实施新版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十五条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购买的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39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工作。
40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1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四十七条气瓶使用者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严格按照有关安全使用规定正确使用气瓶;
(二)不得对气瓶瓶体进行焊接和更改气瓶的钢印或者颜色标记;(三)不得使用已报废的气瓶;(四)不得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或直接由罐车对气瓶进行充装;(五)不得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42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43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
19970101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
(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二十七条 职工有权获得:
(一)工作场所使用化学品的特性、有害成分、安全标签以及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
(二)在其工作过程中危险化学品可能导致危害安全与健康的资料; (三)安全技术的培训,包括预防、控制、及防止危险方法的培训和紧急情况处理或应急措施的培训;(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4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44号
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第十六条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45
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年3月15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废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46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
劳安字〔1989〕1号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答: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任何企业和个人都不得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9如何理解"孕妇产前检查算作劳动时间"?
答: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
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47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364号
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第四条禁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城镇居民(以下统称为个人)使用童工。
48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1993年11月26日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发布
第二条女职工保健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注意女性生理和职业特点,认真执行国家有关保护女职工的各项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第七条月经期保健第八条婚前保健对欲婚女职工必须进行婚前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
49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619号发布,于2012年4月28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2002次常务会通过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52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15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3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1986
第一条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五条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
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54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11.1.8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二、向导线抛掷物体;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三百米的区域内放风筝;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五、擅自攀登杆塔或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十、拆卸杆塔或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标志牌。
55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
三、国家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用人单位采购、发放和使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四、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
安技部门应对购进的劳动防护用品进行验收。
56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条例
1987
4.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现事故原因分析与事实不符或对责任者的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本单位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直接向上级单位反映。
6.对安全生产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明确指出整改内容,督促有关领导限期解决。
逾期不改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7
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
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监察员管理工作,规范劳动监察行为,提高劳动监察工作质量,保障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监督检查人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58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劳动部1995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内(以下简称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提高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保障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厂内机动车辆,是指限于企业厂区范围内(含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及作业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第五条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第六条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第七条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第八条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59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1995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0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
第一条为了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协定。
(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有权拒绝验收;(四)建立技术档案,并到企业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其委托的县级劳动行政部门登记;(五)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和压力管道检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六)制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安排附属仪器仪表、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的定期校验和检修工作;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用管道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
61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健全火灾统计制度,全面掌握火灾情况,正确分析火灾规律,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第四条 所有火灾不论损害大小,都列入火灾统计范围。
6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2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工作,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的职责和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是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63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存在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确定为火灾隐患;将存在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64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一九五六年五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改善工厂的劳动条件,保护工人职员的安全和健康,保证
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制定本规程。
第五十九条散放粉尘的生产,在生产技术条件许可下,应该采用湿式作业。
第六十条有毒物品和危险物品应该分别储藏在专设处所,并且应该严格管理。
65
安全标志
GB2894-2008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传递安全信息的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工矿企业、建筑工地、厂内运输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
4标志类型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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