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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论文
金融监管论文
[论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金融监管论文
专业:
[金融与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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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阶段
我国的金融监管是伴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入,逐步发展起来的。
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具体如下:
1、初始阶段(1984年-1992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
人民银行从经营与监管合一转变到放弃经营功能,成为一个超脱的金融监管主体,但对金融监管工作研究不多,重视不够,金融监管的作用发挥不理想。
偏重于整顿式、合规性监管的阶段(1993年-1994年),强调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要转变职能,由过去侧重于管资金、分规模,转变到加强金融监管上来。
但监管方式主要是整顿式,监管内容以合规性为主。
2、金融监管立法阶段(1994年-1997年),我国金融领域的立法速度大大加快,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及《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法律法规,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走上依法监管的轨道。
3、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深化阶段(1997年至今),吸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在这一时期得到了深化。
这一时期,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人民银行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从按行政区划设置分行改变为按经济区划设置,银行的监管权利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成立了银监会,负责对银行业的监管,形成了银行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别对银行、证券和保险业进行监督的分业监管的格局。
(二)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总结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可以说我国的金融监管取得了很大成绩。
但是,由于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较短,金融业的发展同发达国家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所以在金融监管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如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完善的法律制度,金融监管的风险监管措施缺乏,监管的能力和效率整体水平偏低等。
1、监管目标不够明确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里,金融监管目标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目标是不同的。
货币政策目标是宏观目标,借助货币政策工具调节货币供应量,以保持币值稳定。
而金融监管的目标较为具体,突出强调保护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1986)、《金融机构管理规定》(1994)和《商业银行法》(1995)的内容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目标具有多重性和综合性。
金融监管既要保障国家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有效实施,又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保障平等竞争和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这实际上是将金融监管目标与货币政策目标等同看待,强化了货币政策目标,弱化了金融监管目标,从而制约了金融监管的功效。
2、金融监管独立性不够
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规定:
促进有效银行监管,必须具备稳健且可持续的宏观经济政策,完善的公共金融基础设施,有效的市场约束,高效率解决银行问题的程序以及提供适当的系统性保护机制等基本条件。
更为重要的是,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监管的各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应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的资源。
我国银监会作为国务院下属机构,在业务操作、制定和执行政策、履行职责时,较多地服从政府甚至财政部的指令。
银监会分支机构在实际监管中很难不受地方政府的制约,当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触动地方政府的利益时,地方政府往往对监管机构施加压力,从而弱化了监管作用。
3、金融监管机构协调性较差
中国人民银行与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需要一定的微观基础,比如调控货币政策和调节利率都需要了解甚至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
银监会成立后,中央银行有关银行监管的职能被分离,使得央行内部的信息优势不复存在,这样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此外,中央银行另一个主要职能——维护金融稳定,也需要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经营进行连续的观察,从而及时、准确地发挥央行“最后贷款人”的作用。
尽管我国建立起了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四方联席会议,以确保相互之间的协调,但要形成一个运转良好的协调机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另外,三大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配合,监管的协调性不够,难以保证信息共享,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各监管机构之间职权划分不明确或交叉,当监管出现真空地带或监管“撞车”时缺乏一个统一的机构来协调,因而在实际操作中,常常导致监管过程脱节、多头、分散,使监管环节出现诸多漏洞。
4、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
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
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尽管金融同业工会等行业自律性组织大量存在,但其功能作用远未得到有效发挥。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非常少。
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金融监管和稽核也忙于完成上级任务,作用有限。
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5、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综合型监管人才匮乏
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人员素质普遍存在着层次低和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尤其是基层人行,队伍结构不均衡,中低学历者多,高学历者少;了解传统金融业务的人多,掌握现代金融业务的人少;从事具体业务操作的人多,从事金融监管研究的人少;具有某项知识和技能的人多,全面掌握金融、法律、外语、计算机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少。
而在金融监管高层,又缺乏综合型的管理人才,尤其是既熟悉国际惯例,又懂计算机法律及国内金融业务的综合型监管人才十分匮乏。
二、国际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目前,在国际混业经营潮流下,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呈现出多样化。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混业经营的不断发展,维持分业监管的国家正在逐渐减少,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结构正向统一监管组织结构模式过渡。
本文以德英美三个较具代表性的国家就混业经营条件下金融监管模式的建立与调整进行比较分析,希望能对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与完善有所借鉴。
(一)国际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比较分析
1、德国模式:
混业经营基础上的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
在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德国采取的是典型的“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
在此模式下,还有经济审计师协会作为监管机构的依托,现场监管大多数由它承担,银行同业协会制定一些同业规则,具有辅助监管的作用。
由于银行、保险、证券之间的业务界限还非常清晰,所以这种分业监管的模式还是与全能银行制相适应的,它有力地促进了德国经济金融的发展,成为实行“混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典范。
英美金融改革所带来的金融业务的高度融合使得德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这种外在压力也迫使德国大力开发跨行业金融创新产品。
在此背景下,传统分业监管的缺陷变得很难克服。
2、英国模式:
混业经营基础上的统一监管
英国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
但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是,英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以金融机构自律管理为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为辅,关于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很少,其监管主要是依靠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相互信任与合作,对被监管者的监管主要采取“道义劝说”、“君子协定”等方式。
90年代爆发的一连串影响国际金融秩序的金融事件(如国际商业信贷银行破产、巴林银行倒闭、国民西敏寺银行危机以及伦敦劳依氏保险协会几近崩溃等),使英国政府于1997年5月提出了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方案,剥离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将银行业监管与投资服务业监管并入当时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成立新的全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ServiceAuthority,简称为FSA)。
新机构取代了原来所有独立的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及证券业进行监管的职能,从而成为英国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英国也因此成为全球第一个实行“完全统一监管”的国家。
英国设立FSA、实行完全统一金融监管模式,其改革成效是显著的。
3、美国模式:
混业经营基础上的中间模式——伞式监管
上世纪80年代,美国发生了不亚于1929-1933年大危机时的储蓄贷款业危机,几乎耗尽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全部保险基金,并使全体纳税人为其承担义务,总耗资1500亿美元。
在此背景下,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新法案允许各金融机构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经营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结束了分业经营的历史,开始全面混业经营。
为保证经营体制与监管模式的一致性,该法对金融监管组织结构也加以改革,实行“伞式监管模式”:
美联储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监管,储贷监理署(OTS)、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及州银行理事会分别对不同类型的银行进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证券业,州保险理事会对保险业务实施监管。
同时美联储必须与各分业监管机构信息共享,通过加强混业监管和分业监管之间的联系保持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内的健全性。
该模式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实现对金融服务领域的统一监管,避免了原来监管体系按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的弊病,符合了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需要。
(二)国外金融监管模式选择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通过以上对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的比较分析,在我国金融经营模式日益走向混业经营的情况下,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对我国有很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具体表现为:
1、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要符合本国的国情
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发展的历史,并没有一种理想的、最优的金融监管模式适合于同一时期的所有国家或同一国家的所有时期,任何一种金融监管模式的形成和发展都是受该国的经济金融发展水平、政治体制、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
因而,选择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其他国家的东西。
2、以金融立法来确立并巩固新的金融监管模式
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实践表明,新模式每一次之所以能得以成功确立实施,并成为各国效仿的对象,是因为各国都从金融立法上给新模式的确立实施提供保障。
比如,德国的统一监管模式是由2002年的《统一金融服务监管法》所确立的,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是由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所确立的,英国的统一监管模式是由《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予以强化的。
鉴于此,我国要成功地改革与金融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分业监管模式,就必须加强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3、强调监管当局之间、监管当局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英国、德国由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美国改分业监管模式为伞形监管模式,其主要原因是:
传统分业监管模式下,在对跨行业金融产品进行监管时,各专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非常困难,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金融风险在不同行业之间的传递也得不到有效的防范,监管效率低。
可见,各监管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状况是决定某一监管模式能否得以存在与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之一。
4、重视行业自律的作用
从德、英、美三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实践中可以看出,三国都非常重视行业自律问题,都把行业自律作为政府监管的得力补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我国,金融各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均成立较晚,我国金融各行业的自律性组织已初步建立,但他们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却是十分有限的。
因此,在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时,应当借鉴德、英、美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对策
(一)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金融监管制度创新。
1、根据我国金融调控和金融稳定的现实需要,合理确定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根据权责一致原则,界定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尽快建立由人民银行、财政部和监管机构组成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解决监管主体混乱的问题,理顺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监管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2、改革现有的监管制度,实现监管手段和方式由直接干预向间接调控、由人治向法制的转变,加快金融立法,将金融活动纳入法制的轨道。
通过监管制度创新,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累积,保证金融体系高效稳健运行。
(二)树立维护稳定与提高效率的双重金融监管目标。
随着我国加入与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金融业同境外金融机构在国内和国际市场都存在激烈的竞争,而对国外金融机构的强大竞争优势,维护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将不再是监管的单一目标,在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同时,积极扶持金融机构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成为新形势下对金融监管的迫切要求。
在依法实施监管的过程中尽可能降低监管成本和资源的占用成为实行高效监管的新观念。
(三)利用网络,践行金融电子化监管。
实施金融电子化监管对于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降低金融监管成本,扩大金融监管范围,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实现金融监管的规范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具有重要作用。
1、提高金融监管的持续性、有效性和全面性。
2、提高对金融风险的预测能力,实现全过程的动态监管。
3、实现监管数据的共享。
利用金融电子化监管系统使监管过程的大部分工作实现自动化,从而可以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提高监管的效益,降低成本。
(四)健全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合理设置内控机构。
应借鉴国外经验,设立对最高权利机构负责的内审机构,以确保最高管理者关注实践中发现的任何问题。
只有这样才能使内部监管的最高权威地位得到明确;
2、建立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稽核评价制度。
在我国金融机构自我约束不力、内控意识不强、过分依赖外部监管的情况下,建立内控稽核评价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3、修改完善内控制度。
内控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动态过程,各金融机构都要适时根据其业务发展和环境变化不断修改完善内控制度,以动态适应其业务发展与金融创新对风险控制的需要。
(五)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跨境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
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
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商业银行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间的监管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
(六)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
人民银行自身的高效与廉洁是搞好金融监管的关键。
当前,人民银行应注意如下几点:
树立正确的金融监管思想。
纠正“各级政府的银行”观念,牢固树立“中央政府的银行”思想。
坚持“全国一盘棋”,克服地方主义思想;坚持依法监管、执法必严的原则,克服畏难退缩、息事宁人的无为思想;摆正两大职能的关系,明确坚持“稳定货币为主,兼顾经济增长”的原则。
四、结论
从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可以看出来,随着金融的日益深化,特别是金融创新和开放程度的资本加深,金融系统风险资本和个别风险资本的概率也会相应提高,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在金融混业经营的驱使下,各国的监管模式也随之发生一系列的调整和改变,以适应这种混业经营的模式。
我国目前的分业监管的体制是与金融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但其根据金融经营模式的改变而随之调整的趋势不可避免。
我们应借鉴国外先进的金融监管模式,才能使金融监管能够应对金融自由化、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因此,适时调整金融监管以适应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成为金融监管的迫切任务。
金融监管机构应时时掌握创新资本动态,促进金融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廖凡.竞争、冲突与协调——金融混业监管模式的选择[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03)期.
[2]姜爱林.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若干问题概况[J]南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年,(02)期.
[3]李长春.金融监管一体化模式:
德国的经验与启示[J]经济与管理,2008年,(04)期.
[4]刘婵娟.混业经营下金融监管模式的比较[J]河北企业,2010(04)期
[5]蒋巍.我国金融监管模式评析[J]河北企业,2008年,(02)期.
[6]王君.金融监管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兼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1年,(01)期.
[7]易宪容.美国金融业监管制度的演进[J]世界经济,2002年,(07)期.
[8]项卫星,李宏瑾,马秋华.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
一个值得注意的趋势[J]世界经济,2001年,(11)期.
[9]郭慧文,张文棋,张小芹.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及启示[J]亚太经济,2002年,(01)期.[10]方芳.从韩国实践看金融监管的局限性[J]中国金融,2006年,(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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