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队伍建设专题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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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队伍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关于开展队伍建设专题调研报告
根据省高院《关于开展队伍建设专题调研的通知》精神,LL中院及时按要求的内容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人员编制员额与分类管理问题
(一)**人员编制员额
1、全市**队伍人员编制基本情况。
随着人民群众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受理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法官“断层”问题严重。
目前全市**现有法官**人,仅占总人数的**%。
其原因:
一是法官流失量大。
老法官提前退休或编外离岗,有些法官考入党政机关,调离**系统,造成法官流失。
二是法官后续力量跟不上。
全国统一**考试制度实行以来,保证了法官质量的不断提高,但**考试难度较大,**现有工作人员当中,有些不具备**资格的同志边工作边复习考试,报考几年仍无法取得**资格,有些**业务庭甚至不能组成一个完整的合议庭。
三是法官待遇低,留不住人才。
受审判业务限制,**系统工作人员无法与外单位交流,一些公务员应该享有的待遇难以落实,造成法官不安心在**工作。
近年来招录的工作人员当中,已有一部分调入省、市机关工作。
四是受编制限制,招录工作人员数量少,一些政**校毕业生无法进入**工作,结构难以改善。
2、确定各级人民**编制员额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人员编制员额对**工作的促进具有重要作用,它的操作难度很大,需要统筹全局,结合**所辖地区的社会综合发展状况,以科学的发展的眼光来确定。
首先,确定**人员编制员额需要全面掌握了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以及了解掌握**管辖区域内自然(资源)、经济发展状况、文化背景、社会矛盾等相关方面的情况,还要从社会大局出发,长远谋划,使**人员编制员额能够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
其次,要分析**的行政管理工作量、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的工作量、法官用于审理案件的时间,不同地区、不同审级**的不同情况等,以及对最近数年**全年的收结案数、每个法官的平均收结案数等,一定要全面掌握了解;第三,要充分考虑**内部的现状。
**是审判机构,但法官不可能对所有的**内部工作都直接处理,这就需要综合部门的协助,当前审判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开展,就要看综合部门是否能够予以密切配合,综合部门涉及人事、后勤、宣传等工作,也同样需要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因此这也是确定**人员编制员额时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第四,每年**都有一批退休的人员,如不及时增加人员,很可能就造成新老交替的断层。
第五,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是一个法律行为,是依据法官法的要求确定的,因此一经确定要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加慎重,更加稳妥的开展这项工作。
3、对合理确定编制员额的建议。
各级**将有关数据资料整理归纳后,从社会需求、**和法官的工作量与任务、**的内部需求等方面入手,作综合系统的分析,精确计算出**所需人员编制员额。
一是增加**政法编制数额,及时补充工作人员。
要及时向编制部门提出合理的增编计划,制定中央政法编制的分配和使用方案,严格对新增编制进行管理,并严格实行统一分配,统一招录,专项编制专项使用,在目前中央政法编制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地方编制,以解决**的用人之急,新增加的中央政法编制,首先应冲抵超编人员和地方编制人员。
二是收集资料,搞一些基本数据的收集、统计、分析,为顺利开展这项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包括重新确定**的职责,使我们能够更科学的计算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所付出的工作量,这项工作十分重要,这个问题解决好了,对确定法官的编制员额是非常重要的。
三是各级政府编办要专一留出适当的机动编制员额,现在很多基层**法官短缺但又没有很多编制面向社会招录,严重妨碍了人民**进人机制的灵活多样性,对增强审判力量产生了妨碍,因此很有必要专门为各级**留下一定的机动编制员额。
四是积极与各级政府编办协调,加大增编工作力度,以基层**为重点,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
最高人民**始终强调要重点解决基层**编制不足的问题,确保基层**增加编制,在此基础上,缓解基层人民**警力不足的问题,绝对不能坐等增编员额,应积极同各级政府编办协调专门用于基层**的增编员额。
五是要研究建立法官员额制度,特别是针对年龄层的研究,要制定及时补充因退休所需的工作人员的机制,各级**要定期将**的员额情况收集整理,并召开研讨会,将研讨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使各级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当前人民**工作面临的困境,这样为**编制员额工作打下坚实的舆论基础。
(二)对**工作人员分类管理的建议
1、推进人民**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制定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执行员、**警察、**行政人员、**技术人员等分类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和其他各类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工作规律和法官职业特点的法官职务序列,逐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
2、要将有**资格的人员划清法官职务序列与非法官职务序列的界限,除了**警察已经单独序列管理以外,还要单独划清执行人员序列,将有**资格但在综合部门的人员,划入综合序列。
3、提高法官资格的门槛,重点培养出一批精英法官,不但提高了**的整体形象,也促进了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使审判业务工作更加专业化,这样使**工作能够更好实现“**公正”。
4、制定更好的措施,使不同类的人员有相应的考核方法,也有相应的待遇措施,也要根据不同的工作种类制定针对性的激励制度,并且将激励制度与待遇问题相结合,使**工作上升一个更高的台阶。
5、合理分配人员,将有**资格的人员优先配置到审判业务部门,这对解决当前的审判力量薄弱的问题,有着重要的作用,也能够实行**资源的最优化。
二、法官遴选和接受政**校毕业生问题
(一)对实行法官公开遴选制度的建议
1、法官选任要公开选任。
公开选任法官可以不必参加统一公务员考试,但是要参加由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和人民**共同组织的专门考试,考试的报名、开考、面试条件可以适当降低,尤其是基层人民**应当在政策上有所倾斜,年龄可以根据法官职务的需要适当放宽;报名条件:
必须通过国家**考试,必须具备法官法规定的条件,同时,还要根据不同**法官的具体条件,具备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经历。
法官的来源有三种:
一是社会上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优秀法律人才;二是上级**可以从下级**优秀法官中遴选;三是本院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法官助理或其他优秀工作人员。
法官的来源要根据外界条件的变化和法制发展的程度来适当调整他们之间的比例和主次位置,但在各种外部条件不具备、不成熟的时候,从**内部优秀的审判辅助人员中完全可以选拔合格的法官。
2、实行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建立基层**招录法官,中级以上**遴选法官制度,今后进入**担任法官,一般必须从基层**开始,中级以上**一般不再直接接收法官人选,上级**出现法官缺额,从下级**优秀法官中遴选,要不断地完善法官遴选制度,不断拓宽法官来源渠道,改革法官遴选制度可向社会公开招选,进一步推进法官职业化。
加强不同地区**之间和上下级**法官的交流任职工作,推进人民**内部各相近业务部门之间的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逐步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
3、实行法官定额制度。
要根据人民**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法官员额比例方案,并逐步落实。
4、严格法官准入程序。
要建立包括法官任职条件、遴选任命程序、法官职务晋升等严格的法官职业准入制度,进一步统一法官选任标准,从学历、任职资格等方面提高法官职业准入“门槛”。
5、选任法官高标准化。
选任法官首先要求所有的人经过统一标准的“高门槛”,而且这个高标准要从法律知识掌握程度、法律业务能力、思想道德等方面严格入手,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只让那些综合素质高的法律专业人才进入法官队伍,实行选任法官的“精英化”,并且选任考核过程要有严格的监督措施,考核结果要公示,对入选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岗前培训,保证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进入法官队伍。
(二)对规范进人体制的意见和建议
1、坚持“凡进必考”原则。
**系统招录工作人员应参加全省**系统统一招录,严把进人关,面向社会公开选拔,择优录用,确保招录人员质量。
2、对特殊人员应适当放宽条件。
**招录工作人员,对具有**资格的报考人员应免于笔试,在面试和考核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已考取**资格的**现有工勤人员,应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直接录用为干部,以增强审判力量。
3、实行书记员聘任制。
面向社会公开聘用书记员,实行书记员单独序列管理。
由地方财政拨出专项经费,保证聘任制书记员的工资、福利及办公办案经费。
4、实行法官遴选制。
基层**的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上级**的法官主要从下级**的优秀法官中遴选,从而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5、杜绝私自进人现象。
防止利用关系擅自接收工作人员,杜绝随意进人现象,进一步规范政法机关的进人体制。
6、下力气解决超职数配备领导班子问题。
地方党委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在编制数额内配备**领导班子成员。
地方党委配备**领导班子成员应事先征求上级**党组同意。
对已超职数配备的**领导班子,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要逐步自行“消化”。
三、健全**干部培训教育机制问题
(一)**教育培训工作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1、培训经费困难。
一是培训费用多,除了培训费外,还需要差旅费、食宿费、资料费等大量费用,使本来经费不多的**雪上加霜,二是不能及时支付干警的培训费用,干警自己预先垫付了却长期不能报销,有些经费极其困难的**,甚至还让干警自己支付,对本来就有生活困难的干警来说,是不能承受之重,三是培训种类多,培训人员也多,进一步造成培训经费的困难,四是因经费困难而使应该培训的人员长期得不到培训,有些基层**甚至到了“有经费就培训,没经费就不培训”的地步,五是有些**本身就经费困难,而且没有专门的培训经费。
2、培训机制不健全。
各类培训日益增多,其中有大量的重复培训、不必要的培训,造成培训资源的大量浪费,对**工作产生不良影响,甚至有些**业务部门人量紧缺,既要参加各级党委组织的培训,还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由于不同的机关信息不畅通进一步造成培训资源的浪费。
(二)**教育培训经费的保障
1、要有专门的培训经费。
如果没有专门的培训经费,就很容易在经费划拨上出现扯皮现象,这就需要长期保证专门经费有一定数额,如果实现培训经费的专款专用,就能使培训工作顺利开展,解决干警在培训工作中遇到的最大难题。
2、培训经费使用要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
必须减少不必要的支付环节,保障经费的及时到位,使参加培训的干警顺利参加培训,特别是基层**要保证培训经费不被挪用,定期向广大干警公示说明。
3、加强与各级党委政府的协调,力争他们的支持与帮助,使财政部门能够针对**培训划拨必要的财政资金,实现培训经费来源的多样化。
4、培训经费要节约使用,减少差旅、食宿等费用的支出,不购买不必要的资料,使培训经费使用合理化,产生良性循环的效果。
(三)对**培训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加强领导,引起重视,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
注意培训工作的调研,加强信息交流与畅通,要经常征求广大干警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落实培训工作要有严格的监督机制,使培训工作专业化,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督机制,就很容易使培训工作走上形式主义的道路。
2、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注重培训的针对性。
要有计划地对干警特别是基层**的法官进行业务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干警脱岗学习,从而提高基层**干警素质,特别要强化审判人员的业务学习,以解决**工作面临的社会矛盾和法律技术困难为核心,紧密结合当前**的实际工作,理论联系实际,使参加培训的干警能够学以致用,切实能够经过培训,能解决当前**工作的热点难题。
3、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人民**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官审理案件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必须秉公办案,不求索取,这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需要,是广大人民群众的需要,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
4、将培训与法官的考核、晋级挂钩。
培训只是一种外在形式,法官素质提高与否关键在于法官学习自觉性的培养,目前许多法官学习的目的纯粹是获取一张文凭,具有极强的功利性,这种培训不会真正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为此,必须将培训的成绩和法官等级的评定、职务的晋升紧密地结合起来,形成培训与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有效运行机制,各级**法官管理部门应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载法官培训次数、培训时间、培训成绩与鉴定,严格培训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四、关于设立单独法官职务序列问题
(一)存在问题
1、法官队伍建设行政化。
现行的法官体制将法官和公务员混同,采取行政化模式进行管理,法官队伍建设与法官职业特点严重错位,首先是法官身份公务员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被统称为“干警”,完全按照公务员的方式进行管理,法官按照公务员的标准享受工资和福利,进行考核、奖惩和晋升,所有的审判职务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所有的法官都处在界限鲜明的行政等级体系之中,虽然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等级,但仍然采取了“工龄加职务”行政等级化的评定标准,严重妨碍了那些为社会作出巨大贡献而行政职级不高人员的等级晋升,当前行政职务的升迁仍然是法官追求的首选目标;其次是法官工作行政化,法官队伍管理和行政管理职能不分,在审判庭从事审判的是法官,从事党务、人事、文秘、统计、后勤等行政管理工作的也是法官,派法官从事大到社会综合治理、普法宣传,小到计划生育、扶贫、追缴欠款等工作非常常见,这种做法混淆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的界限,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接受各种行政部门领导的管理和制约,这种管理实际上是行政首长制的缩影,严重违背了法官职业特点和审判规律,导致法官队伍不集中,力量分散,责任心不强,业务素质提高缓慢等现象。
2、法官管理地方化。
**的人事权掌握在地方手中,法官的编制由地方确定,地方**的领导职务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由地方组织部门考核、管理,**职位由地方人大任免,接受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管理,**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拨付,法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由地方财政发放,这种依赖的程度变得更为严重,再加上法官大多在其出生、成长的地区**任职,形成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网,如果违背地方意志不保护地方利益,独立审判往往难以保证,甚至**的正常工作都要受到影响,由于所处客观条件的制约,地方**往往成为“地方的**”,法官也实际成为了“地方的法官”。
3、法官政治和生活待遇不高。
法官政治待遇低,落实职级困难。
按照劳人薪〔19**〕**件规定,中级**处级干部与全院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为1:
4.2—1:
3.5,按此比例计算,LL中院处级干部应为**—**人,而现有处级干部仅**人,尚缺**—**人;科级干部与全院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为1:
1.6—1:
1.3,我院科级干部应配备**—**人,而现有科级干部仅**人,尚缺**—**人。
基层**科级干部与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之比为1:
2.3,最高不超过1:
1.9。
我**个基层**目前共有科级以下工作人员***人,按照比例应配备科级干部***—***人,而实际只有科级干部***人,少配**—**人。
特别是基层**的中层干部,绝大部分是科员级,很不利于留住人才,也不利于**队伍的管理,履行的职责与职级形成反差,在**个基层人民法庭的**名正副庭长中只有**人是副科级,其余均为一般干部。
**干警工资、补贴和待遇低。
当前物价偏高且逞增长趋势,致使政法干警的生活开支大大增加,个别生活困难的干警甚至入不敷出,而政法干警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打交道,职业危险性较高,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太低,所承担的工作量、工作责任却很大。
新的诉讼费收费办法实行以后,诉讼费大幅度下跌,导致**办公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受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一些**工作人员应当享有的福利待遇难以落实到位,影响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二)建议和对策
1、设立单独法官职务序列,使法官职务与行政职级脱钩。
因为行政职级掌握在地方党委部门的手中,而行政职级的提升以及与行政职级相关的工资高低,都与行政职级高低密切相关,这样使法官身份的独立性受到很大的制约,并且增加了法官的思想负担,那些工作能力和进取心强的法官,既要注重提升行政职级,又要注重提升法官等级,二者密切相关,行政职级的高低影响到了法官等级的提升,如此一来大大增了干警的思想负担,严重影响到了干警的工作情绪,如果因行政职级不能提升,反过来使法官等级也得不到提升,会使干警产生消极心理,因此很有必要设立单独法官职务序列,能最大程度减少干警进取路上的繁杂环节,也增加了法官地位的独立性。
2、任命法官要实行终身制。
保留审判力量,对解决法官“断层”问题有着极其重大的作用。
**系统人事制度改革不能像其他行政部门一样实行年龄“一刀切”,在目前审判力量不足的情况下,法官的退休年龄不得提前,让一部分老法官继续在审判岗位发挥作用,以缓解因法官短缺对工作造成的压力。
而且现代的社会由于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使案件的审判带有与为人处世能力和审判经验相关联的性质,其中社会矛盾激化的、需要调解的等案件中大量事情需要做与法律之外的工作,而这些方面年轻的法官显出能力的不足,当今社会矛盾较大,给**工作带来很大的风险,相反年纪较大的法官却尤为精通,许多棘手的热点问题,各级**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年纪较大的法官来处理,往往把年纪较大、经验丰富、威望高的法官当作宝贵的财富来看待,甚至在其退休后还把这些老法官再返聘回来,因此实现法官终身制,将对**事业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
五、关于健全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问题
(一)关于法官职务保障的意见建议
1、法官职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
法官任务重,责任大,稍有不慎便会发生上访事件或受到情绪失控当事人的污辱漫骂,甚至会受到人身攻击,无形之中造成其社会地位不高,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
2、增强法官的独立性。
不将考核、提拨职务、工资福利等掌握在地方有关部门手中,也不能让法官办案受地方干涉,实行工资的垂直管理。
3、实行法官异地任职制度。
回避是一项比较古老的诉讼制度,为了有效地保障**人员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地进行诉讼,维护**机关的威信,增强**机关就案件所作出的裁判及其它决定的权威性,防止办案人员因沾亲带故,对诉讼活动先入为主,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作出不公正的处理,法官职业化应走异地任职之路,异地任职才是解决行政干预和打破“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4、废除不合理的法官免职和辞退规定,不能对法官免职、辞退的理由过宽,而是采取切实有力的制度措施以应付各种事件,减少法官的压力。
5、对**干警的处理应实行上级**全权负责制,当前由地方党委处理的方式很不科学,由于他们对**工作的不了解和法律知识的缺乏,再加上地方利益、地方保护等因素,处理起来可能很不公正,如:
近些年来当事人一越级上访,地方党委就认为影响了地方形象,就会处分办案干警,严重干扰了**的正常工作,对法官形成威慑,如果由上级**来实施很容易保护**的工作不受干涉。
(二)关于法官工资和法官退休制度的意见建议
1、法检两院实行工资和财务垂直管理。
适当提高法官的福利待遇,为法官创造优良的执法环境,避免内部人才留不住、外面人才不愿来的被动局面。
实行**系统垂直管理,使**在人、财、物等方面享受自主、利于管理、不受牵制,特别是经济落后地区的基层**不能拖欠工资,真正做到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利于减少对审判工作的行政干预,进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影响与干涉,公正**,给社会和群众带来良好的效益,也有利于实现**独立,有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进程。
2、法官工资应高于一般公务员。
原最高人民**院长肖扬曾提出提高**工作人员工资待遇,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
全国人大代表、泌阳县人民**副院长兼少年审判庭庭长李其宏在三月份的两会上提出法官工资应高于一般公务员的提案。
为了让法官能够安心审判工作,避免**腐败,法官工资和福利待遇应高于一般公务员,为法官创造良好的**环境,避免内部人才留不住、外面人才不愿来的被动局面。
可以实行**工资和财务垂直管理,使**在人、财、物等方面享受自主权,利于管理,不受牵制,真正做到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应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
各级**的法官退休年龄应定在65岁(年老体弱多病的除外),当今的社会科学高度发达,人民生活水平高,人到了退休年龄以后身体还很健康,也正是经验最丰富的时候,还能再干一番事业,再加上年轻法官的经验不足、审判力量薄弱、培养优秀法官周期长等因素,因此,**的工作特别需要新老搭配,就迫切需要延长法官的退休年龄。
4、法官任职不能搞年龄“一刀切”。
如上所述,法官的任职年龄也不能与地方党委规定年龄相同,应适当延长法官任现职的年龄。
(三)关于法官职级配备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认真落实干警职级待遇。
要按照劳人薪[19**]*号、劳人薪[1**7]5*号文件精神和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一局《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人民检察院机关干部职级比例等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各级**的干部职级比例应配足配齐。
中级**的院长为副厅级,其他党组成员应为正处级,中层正职干部应为副处级,中层副职干部应为正科级,审判员最低职级应为副科级。
各级**的行政部门非领导职务职级落实,按同级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基层人民法庭的庭长为副科级,连续在人民法庭担任庭长职务5年以上者,可以享受正科级待遇。
2、按照《关于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职级配备的通知》(**通〔200*〕**号)、《中共LL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发〔200*〕*号),督促落实人民法庭庭长、副庭长职级待遇,及时协调解决文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以此为契机,努力提高基层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职级待遇,推进基层**、人民法庭队伍建设。
六、关于审判辅助人员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
(一)对执行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目前,各级**将执行员和审判员的资格同等看待,即原为审判员,可任执行员,但原为书记员、代理书记员的,则不能任执行员,之所以如此不同对待,其原因为**长期实行“审执不分”,即由审判人员负责执行案件,由此,并没有将执行员和法官相区别,执行工作实际上仍由法官承担,没有对执行员的资格、任免等问题作出具体的规范,故此习惯做法仍在沿袭,使所谓的“审执分立”没有从根本上实现,具体地说执行工作仍然由法官承担,其有诸多不利因素如下:
首先,法官担任执行员,与法官居中裁判的职业特点相冲突。
对于一个职业法官来说,居中裁判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是一个极其超脱的角色,不应强调我们的法官走出法庭,亲自送达法律文书、执行财产、保全财产,甚至直接使用暴力手段从事强制执行,执行虽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旨在保证审判任务的彻底实现,但审判是确认民事权利的程序,体现的是国家的审判权,而执行则是实现民事权利的程序,体现的是国家的强制权,审判与执行具有根本的区别,因此,由审判员负责审判也负责执行工作,不符合法官专职审判的职能。
其次,法官担任执行员,与我国**着力解决“执行难”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多年来,“执行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的执行工作,据统计,执行案件中当事人能够自觉履行的不到20%,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采用逃、躲、拖或者私自隐藏、转让财产,甚至暴力抗拒执行等方式对抗执行,可见要解决“执行难”问题,就需要由具有一定强制力和威慑力的角色来进行执行,而法官作为“文官”,恰恰不具备这个特征,这是由法官的性质、职责决定的,法官是居中裁判人物,没有也不应有强制性,所以,让法官们搞执行,当然无法适应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
最后是法官担任执行员,与我国加入WTO以后的形势需要不相协调。
我国加入WTO以后,许多经济行为要遵从国际惯例,**制度也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国外一些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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