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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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余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修订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事件分级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日常管理机构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成员单位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风险评估、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3.2风险评估
3.3预警
3.4报告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应急响应的终止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5.6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
6.1技术保障
6.2物资保障
6.3经费保障
6.4通信和交通保障
6.5治安保障
6.6社会公众宣传教育
7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7.2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指导和规范本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和影响,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涉及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依据《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实施应急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职业中毒,以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1.5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①腺鼠疫在本区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②霍乱在本区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③我省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或二十年内未发生过的传染病输入本区,可能造成扩散的。
④区卫计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根据《余杭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行政领导机构。
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余杭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指挥部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组成,根据分级响应原则,总指挥由分管卫生的副区长担任,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卫计局局长担任。
2.2日常管理机构
余杭区卫计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卫计局根据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医疗救治、科研等专家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职责包括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等。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我区各级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区120急救分中心和心理干预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卫计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根据调查情况向区卫计局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
协助区卫计局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本区的技术方案或实施方案;负责本区各级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
2.4.2区卫生监督所
协助区卫计局依法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医疗卫生机构的事件报告、调查处置等进行卫生监督。
2.4.3医疗机构
负责病人的诊断、治疗和院内感染控制,采集、检测样本,配合进行病人流行病学调查。
区传染病诊疗中心(设在区一院内)负责收治区卫计局指定的病例。
2.4.4区120急救分中心
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病人,指导、指挥和调度院前急救资源,确保病人应急救护与转运。
转运工作中要做好医护人员和驾驶员、担架员等的自身防护,转运结束后做好急救车的洗消,避免急救车成为移动的传染源。
2.4.5心理干预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公众心理反应及其影响因素监测、分析、评估,制定适当的心理危机干预策略,对不同目标人群采取有针对性地干预措施。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区五院负责牵头开展。
2.5成员单位职责
成员单位包括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职责分工如下:
2.5.1区卫计局: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和启动应急指挥系统等建议;及时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
承担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2.5.2区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指导区属新闻媒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协调一般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区属新闻单位进行相关卫生知识宣传,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5.3区人力社保局:
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待遇。
及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将相关病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2.5.4区财政局:
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2.5.5区经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通讯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2.5.6区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区卫计局对乘坐本区客运车辆、水路交通工具的乘客进行检疫、查验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力保障工作。
2.5.7区农业局:
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对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做好与区卫计局信息互通工作。
2.5.8区林水局:
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基础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2.5.9区气象局:
及时提供相关气象资料,参与风险评估工作。
2.5.10区旅游局:
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及时发布旅游警示信息,指导旅游团队做好预防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2.5.11区商务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做好主办的外经贸活动参加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2.5.12区市场监管局: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依职责负责规范和维护市场经营秩序,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医疗器械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做好经营场所内活禽经营的监督管理。
2.5.13区住建局:
负责协助区卫计局组织实施住建系统建筑工地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建筑工地工人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必要时组织实施工地封闭式管理并落实具体措施。
2.5.14区环保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做好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落实医疗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的环境监管工作,维护环境安全。
2.5.15区城管局:
负责组织对辖区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保障环境清洁、市容有序。
负责依法查处城市主要道路及广场周边无证无照流动商贩经营活禽的行为。
2.5.16区文广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加强影剧院、舞厅、网吧等文化、体育场所的卫生管理,宣传有关卫生防病知识,落实公共场所和公用物品预防消毒措施。
负责做好体育比赛,大型体育活动期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有关工作,协助区卫计局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的落实。
2.5.17区爱卫办:
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开展“四害”密度第三方监测工作和效果评估。
2.5.18区教育局:
与区卫计局密切配合,落实各类学校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2.5.19区公安分局:
注意收集掌握与疫情有关,易引发不稳定因素的情况,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协助区卫计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2.5.20区科技局:
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中的科技问题。
2.5.21区民政局:
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对困难群众开展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赠工作,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和发放工作。
组织和动员城乡社区力量,参与群防群治。
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殡葬服务工作。
2.5.22区外办、区台办:
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港澳台及外国在我区机构和人员的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负责及时向外国在我区机构和国外来访友好团体通报有关情况,做好解释,消除疑虑。
2.5.23区红十字会:
依法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和救护技能培训工作,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健康防病知识宣传教育及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应急救护志愿者服务队协助开展现场救援;协助做好组织动员群众参加无偿献血宣传和应急动员;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呼吁,依法募捐并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为抗灾及灾后救助提供必要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和社区组织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要求,落实辖区内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宣传和可疑病人的检索,做好辖区内疫点、疫区的封锁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人员的疏散和临时安置工作,解决人员生活必需品。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风险评估、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各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建立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
呼吸道和肠道传染病疫情监测、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传染病主要症状和重点传染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国内外有关信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定期进行趋势研判。
负责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核实、报告和管理。
区卫计局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测质量。
3.2风险评估
区卫计局负责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综合协调,制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实施方案,并开展督导评估。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日常风险评估和专题风险评估的组织实施,并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背景、事件风险及评估依据和风险管理建议等。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监测情况,不定期对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风险评估,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风险等级和风险管理建议。
日常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深入评估的内容,或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般级别以上事件,以及举办大型活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时需开展专题风险评估。
3.3预警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收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常规监测、哨点监测、症状监测数据,与本区域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定期评价,密切注意监测过程中出现的“异常现象”以及毗邻地区的传染病疫情和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信息,对本区域突发事件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提出预警报告。
根据预警参数作出早期、中期、远期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向区卫计局报告。
3.3.1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1)红色预警:
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有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橙色预警:
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有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3)黄色预警:
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有发生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4)蓝色预警:
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有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事态不会造成社会影响。
3.3.2预警信息发布
区卫计局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报告,及时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研判,并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向区政府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蓝色预警报区政府批准;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由区政府确定,并报市应急管理部门批准。
蓝色预警由区政府或授权区卫计局按规定发布或取消。
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的发布和取消依据上级政府或其授权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令。
预警信息应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等级、起始时间、可能波及范围、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预警信息发布部门可视情对预警级别做出调整或解除。
3.3.4预警行动
进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期后,区卫计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
要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相应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科普宣传,同时做好应急准备,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并及时准确通报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4报告
3.4.1报告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和区卫计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区卫计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3.4.2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区卫计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区卫计局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实际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于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卫计局要按照区委、区政府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区政府报告情况,初次报告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
3.4.3报告内容
(1)初次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涉及的地域范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内容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同时,对初次报告进行补充和修正。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较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一周内,由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组织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实施应急处置。
同时,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控制事态,减少危害和影响。
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和事件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要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要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迅速、有效地控制事态发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事发地之外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和应急处置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区域发生,并按照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2.1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1)区政府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根据区卫计局建议,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现场应急指挥部。
(2)区卫计局应急响应。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级预案、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应急卫生救援队伍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救治、共同暴露人员的追踪、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必要时提请省、市卫生计生委进行技术支持。
4.2.2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区政府启动本预案,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应急响应同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必要时,请求省、市相关部门支持,保证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进行。
4.3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结束,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计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计局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委。
5.2奖励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或该单位主管部门、个人所在单位视情给予表彰。
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6信息发布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新闻采访,记者按照国家规定采访,由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区委宣传部统一协调。
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或区卫计局根据事件类型和影响程度,组织责任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拟写新闻稿、专家评论或公告,按照程序向社会发布。
6应急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区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顺利实施。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
信息系统是由网络传输系统、软件系统、数据库系统及相关技术机构组成的覆盖区、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区卫计局负责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完善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全区、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实验室检测检验能力。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建立由区120急救分中心、各类重点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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