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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品学案例商品标准
第五章商品标准
• 商品标准和商品标准化
• 商品标准
(一)、品标准的概念
商品标准是对商品质量以及与质量有关的各个方面(如商品的品名、规格、性能、用途、使用方法、检验方法、包装、运输、储存等)所做的统一技术规定,是评定、监督和维护商品质量的准则和依据。
商品标准是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一种标志,它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又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一种手段。
凡正式生产的各类商品,都应制定或符合相应的商品标准。
商品标准由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后,就是一种技术法规,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具有政策性、科学性、先进性、民主性和权威性。
它是生产、流通、消费等部门对商品质量出现争议时执行仲裁的依据。
(二)商品标准的分类
商品标准分类的方法很多,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按商品标准的表达形式分类
(1)、文件标准是以文字(包括表格、图形等)的形式对商品质量所做的统一规定。
绝大多数商品标准都是文件标准。
文件标准在其开本、封面、格式、字体、字号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应符合GB1.2—81《标准化工作导则标准出版印刷的规定》的有关规定。
(2)、实物标准是指对某些难以用文字准确表达的质量要求(如色泽、气味、手感等),由标准化主管机构或指定部门用实物作成与文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的标准样品,作为文件标准的补充,同样是生产、检验等有关方面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
例如粮食、茶叶、羊毛、蚕茧等农副产品,都有分等级的实物标准。
实物标准是文件标准的补充,实物标准要经常更新。
2、按标准的约束程度不同分类
(1)、强制性标准又称法规性标准,即一经批准发布,在其规定的范围内,有关方面都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国家对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依法进行有效的监督。
(2)、推荐性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即国家制定的标准由各企业自愿采用,自愿认证,国家利用经济杠杆鼓励企业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大多数实行推荐性标准。
例如国际标准及美国、日本、等国的大多数标准。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相结合的标准体制。
截止到2000年底,我国已有国家标准19278项,其中强制性国家标准2653项,占国家标准的13.8%;推荐性国家标准16625项,占国家标准的86.2%。
3、按标准的成熟程度不同分类
标准可以分为正式标准和试行标准。
试行标准与正式标准具有同等效用,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试行标准一般在试行二至三年后,经过讨论修订,再作为正式标准发布。
现行标准绝大多数为正式标准。
4、按商品标准的保密程度分类
标准可以分为公开标准和内部标准。
我国的绝大多数标准都是公开标准。
少数涉及军事技术或尖端技术机密的标准,只准在国内或有关单位内部发行,这类标准称为内部标准。
另外,商品标准还可以按性质分为:
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基础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管理标准、环保标准、其他标准等。
二、商品标准化
(一)、商品标准化的概念
商品标准化是指在商品生产和流通的各个环节中制定、发布、以及实施商品标准的活动。
推行商品标准化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统一,从而获得最佳市场秩序和社会效益。
商品标准化的内容包括:
名词术语统一化、商品质量标准化、商品零部件通用化、商品品种规格系列化、商品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标准化、商品检验与评价方法标准化、商品分类编码标准化、商品包装、储运、养护标准化等。
商品标准化是一项系统管理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技术要求高,政策性强,因此必须遵循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套完善的标准化机构和管理体系,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搞好分工协作,吸取国外标准化的先进经验,才能顺利完成商品标准化的任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为充分发挥生产、使用科研、教学和管理等方面科技人员和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加快标准的制修订速度,提高标准水平,做好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各个领域组建了"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至1999年,已成立了258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420多个分委员会,聘请26500多名各方面专家和管理人员为委员会委员。
(二)、商品标准化的作用
商品标准化的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尺度,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现代化水平越高就越需要商品标准化。
商品标准化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 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商品生产和发展专业化协作生产的前提条件
• 标准化是实现现代化科学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基础
• 标准化是提高商品质量和合理发展商品品种的技术保证
• 标准化是合理利用国家资源、保护环境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
• 标准化是推广应用新技术,促进技术进步的桥梁
• 标准化是国际经济,技术交流的纽带和国际贸易的调节工具
三、商品标准的级别与代号
• 我国商品标准的级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按制定部门、适用范围等的不同,将商品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四级。
• 国家标准
指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如影响国家经济、技术发展的重要工农业产品(如种子、化肥、农药,通用零部件、元器件、构配件、工具、计量器具以及有关安全要求的建筑材料等)的标准;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如药品、食品、化妆品、易燃易爆品、锅炉压力容器等)的标准;配合通用技术的术语标准等。
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即由其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工程建设、药品、食品卫生、兽药、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分别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其编号、发布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特别重大的,报国务院审批和发布。
• 行业标准
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如行业的工艺规程标准,行业范围内通用的零配件标准,行业范围内通用的术语、符号、规则、方法等基础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批和发布,并需报国务院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标准相抵触。
在发布实施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 地方标准
指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如本地区特色产品、特需产品所制定的标准。
地方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审批和发布,需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标准不得与上一级标准相抵触。
在发布实施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后,该项标准即行废止。
• 企业标准
指对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和行业标准时所制定的标准。
企业标准是在该企业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是企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发布,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使用,以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争优质、创名牌。
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可以不公开、不备案。
企业标准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或上一级标准相抵触。
• 国际商品标准
• 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上权威专业组织制定发布,并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和采用的标准。
主要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和发布的标准,以及经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如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国际计量局(BIPM)、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世界卫生组织(WHO)等。
国际标准对于促进国际贸易往来和科学、文化、技术的交流具有重大意义。
国际标准都为推荐性标准,但由于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因而越来越多被世界各国所尊重和自愿采用。
我国于1978年9月加入了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为加强标准化的国际交流提供了条件,也为扩大我国标准的使用范围奠定了基础。
截止到2000年,在我国的19278项国家标准中,有8387项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采标率达43.5%(等同采用:
1795项,占9.3%;等效采用:
2824项,占14.7%;非等效采用:
3768项,占19.5%;),其中采用ISO标准4341项,采用IEC标准1818项,采用其他标准2453项。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也大量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一些高新技术和重点行业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比率已超过60%。
有近一半的重要产品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一些高档耐用品质量已达到国际水平,提高了国际贸易竞争力。
根据《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从1994年开始在全国推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截止到2000年,全国累计完成采标标志8162项,这项工作引起了消费者的注意,并受到了企业的欢迎。
一些申请了采标标志的企业,已在产品上使用了采标标志。
• 国际区域性标准
也称国际地区性标准,它是由国际地区性(或国家集团性)标准化组织制定和发布的标准。
这种国际地区性(或国家集团性)组织有的是由于地理原因,有的是由于政治经济原因而形成的,这些标准仅在这些地区(或国家集团)内发生作用。
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制定、发布的标准,主要在西欧国家通行。
(三)、商品标准的代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代号:
“GB”---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
“GB/T”---推荐性国家标准代号
其编号方式为:
(国家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
例如:
GB18168—2000表示2000年发布的第18168号强制性国家标准。
又如:
GB/T12113—1996表示1996年发布的第12113号推荐性国家标准。
其中,发布年号的表示,1996年以后发布的标准用四位数字表示,之前的用二位数字表示。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代号:
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规定,1999年发布的行业标准代号见表3—1。
表3—1行业标准代号
序号行业标准名称行业标准代号主管部门
1农业NY农业部
2水产SC农业部
3水利SL水利部
4林业LY国家林业局
5轻工QB国家轻工业局
6纺织FZ国家纺织工业局
7医药YY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8民政MZ民政部
9教育JY教育部
10烟草YC国家烟草专卖局
11黑色冶金YB国家冶金工业局
12有色冶金YS国家有色金属工业局
13石油天然气SY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4海洋石油天然气SY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15化工HG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6石油化工SH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
17建材JC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8地质矿产DZ国土资源部
19土地管理TD国土资源部
20测绘CH国家测绘局
21机械JB国家机械工业局
22汽车QC国家机械工业局
23民用航空MH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24兵工民品WJ国防科工委
25船舶CB国防科工委
26航空HB国防科工委
27航天QJ国防科工委
28核工业EJ国防科工委
29铁路运输TB铁道部
30交通JT交通部
31劳动和劳动安全LD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32电子SJ信息产业部
33通信YD信息产业部
34广播电影电视GY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35电力DL国家经贸委
36金融JR中国人民银行
37海洋HY国家海洋局
38档案DA国家档案局
39商检SN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40文化WH文化部
41体育TY国家体育总局
42商业SB国家国内贸易局
43物资管理WB国家国内贸易局
44环境保护HJ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45稀土XB国家计发委稀土办公室
46城镇建设CJ建设部
47建筑工业JG建设部
48新闻出版CY国家新闻出版署
49煤炭MT国家煤炭工业局
50卫生WS卫生部
51公共安全GA公安部
52包装BB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53地震DB国家地震局
54旅游LB国家旅游局
55气象QX中国气象局
56外经贸WM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
57海关HS海关总署
58邮政YZ国家邮政局
行业标准也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
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其编号方式为:
(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
例如:
NY1234—94表示1994年发布的第1234号强制性农业行业标准。
又如:
JB/T4192—1996表示1996年发布的第4292号推荐性机械行业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标准代号:
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为:
DB+地区代码。
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为:
DB+地区代码/T。
其编号方式为:
(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发布年号)
其中,地区代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为位数字,如11表示北京市,12表示天津市,13表示河北省,14表示山西省等。
例如:
DB11/068—1996表示1996年发布的第068号强制性北京地方标准。
又如:
DB34/T166—1996表示1996年发布的第166号推荐性安徽省地方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标准代号:
企业标准代号由“Q”和斜线加企业代号组成。
企业代号的规定由分两种情况:
一是凡中央所属企业的企业代号,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二是各地方所属企业的企业代号,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规定。
企业代号可用汉语拼音或阿拉伯数字或两者间用表示。
其编号方式为:
(企业标准代号)(即Q/---)(标准顺序号)—9发布年号)。
例如:
Q/EGF024—1997表示1997年发布的北京市某企业的第024号企业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标准,还要在其企业标准代号“Q”前加上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汉字。
如“京Q/---”、“皖Q/---”等。
五、商品标准的基本内容
根据《标准化工作导则》编写标准的一般规定,商品的文件标准由概述部分、技术内容部分、和补充部分三部分组成。
(一)、概述部分
概述部分概括地说明标准化的对象和内容、适用范围以及批准、发布、实施的时间等。
包括封面、目录、标准名称、引言等内容。
(二)、技术内容部分
技术内容部分是整个标准化的核心,其中对标准化对象的实质性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技术内容部分包括:
名词术语、符号代号、产品品种规格、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储存等内容。
(三)、补充部分
商品标准补充部分是对标准条文所作的必要补充说明和提供使用的参考资料。
包括附录和附加说明两部分。
• 产品质量认证
一、产品质量认证的概念和作用
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国际上称合格认证。
根据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ISO的定义是:
由可以充分信任的第三方证实某一产品或服务符合特定标准或其他技术规范的活动。
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
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
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规定: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县级以上(含县,下同)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实行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
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
其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提高商品质量信誉和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商品在获得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通过注册加以公布后,就可以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提高自己产品质量的可信度,有利于占领市场,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 提高商品质量水平,全面推动经济的发展
商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并及时解决在认证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可以加强国家对商品质量进行有效地监督和管理,促进商品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已取得质量认证的产品,还可以减少重复检验和评定的费用。
• 提供商品信息,指导消费,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效益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可以从认证注册公告或从商品及其包装上的认证标志中获得可靠的质量信息,经过比较和挑选,购买到满意的商品。
二、产品质量认证的条件
按《条例》规定,中国企业、外国企业均可提出认证申请。
提出申请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二)产品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
(三)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符合国家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及补充要求。
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认证:
(一)中国企业向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外国企业或者代销商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认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认证委员会通知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三)认证委员会对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查;
• 认证委员会对认证合格的产品,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使用认证标志。
三、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和标志
(一)、产品质量认证的种类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凡根据安全标准进行认证或只对商品标准中有关安全的项目进行认证的,称为安全认证。
它是对商品在生产、储运、使用过程中是否具备保证人身安全与避免环境遭受危害等基本性能的认证,属于强制性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合格认证是依据商品标准的要求,对商品的全部性能进行的综合性质量认证,一般属于自愿性认证。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二)、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是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认证要求和许可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法定证明文件。
认证委员会负责对符合认证要求的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印刷并统一规定编号。
证书持有者可将标志标示在产品、产品铭牌、包装物、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上。
使用标志时,须在标志上方或下方标出认证委员会代码、证书编号、认证依据的标准编号。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分为方圆标志、长城标志、PRC标志。
认证标志式样见图3—1所示。
图3—1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方圆标志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两种。
方圆标志用于没有行业认证委员会的商品的合格认证或安全认证。
长城标志为电工产品专用安全认证标志。
PRC标志为电子元器件专用合格认证标志。
按《条例》规定,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
对于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销认证证书。
经过认证的产品出厂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时,生产企业应当负责包修、包换、包退;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生产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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