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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doc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
二○一二年八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
为切实发挥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简称“市规委会”)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的作用,完善市规委会审议制度,特制定市规委会组成及议事制度。
一、组织构成
(一)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和专家顾问小组构成。
(二)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担任;设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法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水务、交通、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四)主任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市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与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林业和园林、水务、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五)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广州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交通、环保、城市管理、水务、林业和园林、交警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六)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城市规划的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一名,由市规划局局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由市规划局副局长、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
委员总数应为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城市管理、林业和园林、建设、水务、国土等部门的分管副局级领导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市规划、建筑设计、雕塑、文物保护、历史文化和艺术设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七)专家顾问小组由若干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交通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科学、社会科学、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产业发展、法律等方面的国内外知名专家组成。
(八)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委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秘书长(即市规划局局长)兼任,设五名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名。
市规委会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市规划局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用于市规委会日常工作。
二、委员的产生
(一)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推选范围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公务人员。
(二)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为:
市规委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市规委会网站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市规委会办公室;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后拟订委员名单报市政府审批,由市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或市规委会上予以公布。
(三)政府委员代表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
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市规委会办公室,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在市规委会网站上更新委员名单。
(四)除城市规划委员会及下设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外,其余各政府委员应由其所在职能部门指定副局级以上领导一至两人为其候补委员。
若正式委员确不能参会,应委托其候补委员代表其参会,并应提前一天告知市规委会办公室。
若其候补委员不能出席,该政府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表其参会,并应按要求提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
(五)市规委会委员的聘任资格
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敢于坚持原则,有较强的议事能力;热爱城市规划工作,具备城市规划建设方面的基本常识和素质,熟悉广州城市的情况;承认和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各项章程。
(六)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可受聘兼任下设专业委员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
(七)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其委员的换届工作与政府换届同步进行。
任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次经推选程序而获得连任。
(八)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委员,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
市规委会办公室可报请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补聘委员。
补聘和解聘委员事宜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上述程序报市政府批准。
三、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机构的职责
(一)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对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专项规划)草案进行审议;
2、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修改草案、城市设计草案进行审议;
3、对广州市城市规划年度计划进行审议;
4、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国家、省、市重点建设或重要的公益性项目需要使用土地,但尚未编制或正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的规划条件进行审议;
5、对城市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及规定的草案、城市规划建设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6、对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提交的重要议题或存在重大分歧的议题进行审议;审定专业委员会通过议题的报告;
7、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咨询建议;
8、市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二)主任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事项和特殊议题的审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对除容积率、用地功能调整以外的重大规划决策事项进行审议;
2、对规划用地性质由经营性用地调整为公益性用地的议题进行审议;
3、对城市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进行审议;
4、对不宜公开的涉密议题进行审议;
5、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交通、市政设施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1、对战略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层次的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的规划、评估、研究草案进行审议;
2、对城市重大交通及市政设施项目的选址、选线草案进行审议;
3、对城市重大项目相关交通规划评估草案进行审议;
4、对道路交通和市政设施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草案、技术标准、规定等进行审议;
5、为城市规划委员会授权的议题提供交通及市政设施方面的咨询意见;
6、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谋咨询建议;
7、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四)建筑环境与文化艺术委员会根据城市规划委员会的委托对城市设计、建筑及景观设计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其主要职责是:
1、对城市重要景观地段的城市设计草案、景观设计草案以及建(构)筑物和城市雕塑设计草案进行审议;
2、对城市标志性建筑物以及政府主导建设的大型公共项目等建筑设计草案进行审议;
3、对城市设计与建筑及景观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范进行审议;
4、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谋咨询建议;
5、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它职责。
(五)专家顾问小组的主要职责
1、受城市规划委员会委托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或参与市规委会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重大议题;
2、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六)市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市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
1、市规委会各项章程、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起草工作。
2、市规委会审议议题的提出和报请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审定。
3、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并报城市规划委员会主任签署、向市规划局提交签发后的会议纪要、整理会议档案等。
4、市规委会的业务联系、网站维护工作。
5、市规委会的换届工作,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
6、对委员的参会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度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报告。
7、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四、议事规则及会议程序
(一)议事规则
1、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主任为会议的第一召集人,副主任为会议的第二召集人。
会议一般由会议的第一召集人主持召开,如第一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第二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
2、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各召开一次,每次参会人数应不少于各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主任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3、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主任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每次全数邀请其委员参加会议,并可根据议题情况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4、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议议题进行表决;各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对出现重大分歧的议题进行表决。
参会委员均享有表决权,表决议题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与会委员赞成方可通过。
各委员须表决赞成或反对,不设弃权票。
5、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类议题,须明确主要审议内容及附加条件,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审议。
6、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在提交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前,须征求各相关市属职能部门审查意见,并在规划草案中予以回应。
(二)会议程序
1、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题,报相应委员会主任同意后,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参会委员,并将议程及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以便各委员提前审阅,研究相关议题。
2、会议开始前,与会委员需先履行签到手续。
3、会议开始后,与会委员听取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报,并审阅会议材料,提出审议意见并表决,最后由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4、会后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报相应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
五、审议议题的公众参与
(一)法定规划草案在提交规委会审议前,须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的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在汇报议题时做出说明。
(二)城市规划委员会、城市交通及市政设施委员会会议应依据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行业代表及城乡规划义务监督员的申请安排会议旁听,原则上以视像直播的形式全过程公开。
其中委员有权在讨论发言环节提出申请,不公开其发言内容。
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有保密要求的议题采取不公开会议的形式进行审议。
六、委员的责任及工作要求
(一)委员的社会责任
委员必须对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委员应特别关注社会群众的集中、突出要求。
(二)委员的专业责任
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清晰和准确,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委员应维护市规委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作出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以促进我市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委员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规划专业素养,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三)委员的自我责任
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委员之间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委员必须廉洁自律,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钱物;委员必须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
(四)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
凡审议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申请回避,或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请其回避。
违反委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议题审议意见无效,应重新组织审议。
(五)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向市规委会办公室请假并说明原因。
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未按上述要求请假的视为无故缺席会议,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无故缺席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发出通报并提请市政府研究撤换。
(六)到会的政府委员应根据部门职能对议题情况发表意见。
(七)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议事规则的,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它议事及工作要求
(一)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
(二)会议可邀请相关部门、规划编制单位列席。
(三)会议资料均属政府内部文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密级要求,建立档案,统一保管。
对会议材料的查阅、咨询,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各委员被授权可调阅相关议题资料或直接询问市规委会办公室。
八、附则
(一)各专业委员会可根据本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本文件由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
(三)本文件的解释权属市规委会。
主题词:
城乡建设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通知
广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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