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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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总则
1.1制定目的
完善我市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机制,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高效进行,提高卫生健康部门应急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地减少健康危害和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规〔202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应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懈;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1.5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市有关规定,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从高到低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5.1Ⅰ级(特别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
(2)包括本市在内,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5.2Ⅱ级(重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1.5.3Ⅲ级(较大)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1.5.4Ⅳ级(一般)事件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1.1设立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健康委主任担任。
2.1.2市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研究落实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组织领导本市重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区开展较大和一般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应急工作;研究解决本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重大事项等。
2.2办事机构
2.2.1市领导小组下设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
办公室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副主任担任。
2.2.2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部署,协助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有关工作;起草以市领导小组名义发布的文件;组织、检查、督导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修订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医疗卫生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专家组建设;承办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发布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信息,及时引导舆论;协调相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
市委网信办:
统筹协调做好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相关工作的网上宣传、舆情引导和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指导各区网信部门加强属地监管,督促属地网站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涉网络突发事件和紧急医学救援等方面有害信息的发现研判处置。
依法规范管理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程序、政务直播等发布相关内容,依据相关部门意见,依法依规查处网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属地违法违规网站等网络平台。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保供稳价工作,保持价格基本稳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
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医疗卫生力量和资源,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等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指导和协助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
市科技局:
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公安局:
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车辆优先进入事件现场,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市场监管委(市药监局):
负责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协调特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研发、生产和特需药品进口审批。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储备和市场供应。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级承担的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及生产、储备、调运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必要经费,监督相关经费使用情况。
市人社局: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市民政局:
对符合条件的自然灾害受灾人员给予生活救助。
负责组织、指导属地民政部门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善后处置工作。
市医保局:
按照本市医保有关规定对参保人医疗费用给予报销。
市交通运输委:
负责优先安排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伤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的紧急运输。
天津海关:
负责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确保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运送。
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
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工作。
市外办:
负责指导、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所引起的对外交涉等相关事宜。
市红十字会:
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救护;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驻津部队医院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援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4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4.1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包括:
急救机构、医疗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市血液中心、精神卫生救援机构。
2.4.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其中,急救机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健康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工作。
2.4.3市急救中心负责全市急救机构建设工作的业务指导。
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病医院和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临床部为天津市核事故和辐射事故救治定点医院。
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为天津市化学中毒救治基地。
市血液中心负责储备和提供突发事件的临床急救用血。
市安定医院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的心理卫生援助,加强对高危人群的心理危机干预。
2.5区应急救援机构
2.5.1各区成立相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其日常工作由各区卫生健康委负责。
2.5.2各区根据服务人口、医疗救治需求和有关规划与要求,加强急救机构建设,完善急救网络,做好人员、车辆和装备的配备工作。
2.5.3各区卫生健康委确定本辖区实力较强的综合医疗机构作为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机构,负责辖区内化学中毒事件和核事故、辐射事故的现场处理与伤病员救治工作。
2.6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
根据医疗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在市和区人民政府及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配合。
2.7专家组
市卫生健康委组建由各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指导。
3应急处置
3.1信息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接到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发区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原则,在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对于死亡人数接近或者可能超过10人的突发事件,已经或者有可能引发舆情炒作、造成负面影响的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市领导小组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报告。
较大、一般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和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每日向事件发生地的区卫生健康委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区卫生健康委要及时向本区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3.2应急响应
按照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市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响应级别。
3.2.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市级层面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市领导小组按照专家组的应急处置建议,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伤病员转送和院内救治工作;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3.2.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市级层面启动一级或二级应急响应;市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有关区和本市医疗卫生力量,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请国家支援,并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
3.2.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市级层面视情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同时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工作。
在本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主要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治、伤病员转运和院内救治工作,并及时向本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根据需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赶赴事发地区,协助、指导和督导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3.2.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或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报告后,事发区启动本级应急响应,在本区人民政府的指挥下,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
区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分管领导率相关成员赶赴现场,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本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必要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出工作人员和专家对医疗救援工作进行指导。
3.3处置措施
3.3.1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1)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2)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医院救治,并做好以下工作:
①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
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②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汇总。
③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④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⑤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指定的医疗机构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3.2医疗机构救治
收治伤病员的医疗机构,要立即开通急救“绿色通道”,对接收的伤病员进行早期处理,对有生命危险的伤病员实施紧急处理。
同时,做好伤病员的统计汇总,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对超出医疗机构救治能力的伤病员,医疗机构要写好病历,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及时将其转往就近或指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并妥善安排转运途中的医疗监护。
3.3.3疾病防控和卫生健康监督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健康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及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4社会动员
市和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和区人民政府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帮助。
3.5应急终止
3.5.1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现场应急救援队伍有序撤离,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3.5.2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区人民政府宣布区级应急响应终止,各部门转入常态工作,并将终止响应信息报市卫生健康委。
如市级层面启动三级或四级应急响应,则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部门宣布市级应急响应终止。
3.6信息发布
市和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分别负责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救援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4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应具备以下处置能力:
紧急医学救援、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医疗卫生防疫等。
各区卫生健康委参照市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编成,组建本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分别建立不少于20人的院级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物资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卫生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保障工作。
4.3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急救机构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4交通运输保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5信息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5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
5.1宣传培训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2应急演练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卫生应急管理与专业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6附则
6.1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2预案管理
6.2.1本预案由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6.2.2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6.2.3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结合应急管理工作实践,及时组织修订预案。
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修订。
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重新办理审查、论证、备案等各项程序。
6.2.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突发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津政办发〔2014〕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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