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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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
《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
《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
【关键词l洗冤集录,宋慈,法律思想
【中图分类号】d919;d909.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2—0123—04
南宋理宗淳祜七年(1247年)宋慈(字惠夫,1186~1249年,
福建建阳人)《洗冤集录》问世。
从南宋到清末的600多年里,历
代检验所涉及内容均在《洗冤集录》框架里增减,而《洗冤集录》
地位不断提高,成为“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出现,并在国外广为
流传,这是学术书籍绝无仅有的。
现代法医学者把《洗冤集录》
评价为世界最早的、公认的系统法医学著作,主要从技术角度加
以研究,认为《洗冤集录》是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为法医学
科学技术发展做出贡献【1-6]。
作者认为,这种评价还是不够的,
应该从《洗冤集录》书名含义、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和学
术思想加以全面研究,这样才能反映该书的真正价值。
一
、关于《洗冤集录》的书名含义
宋慈《洗冤集录》出版后,历代官方或学者编撰的同类书籍,
主要是详解、校正、释义、补遗之类,没有多大发展。
一些书籍把
《洗冤集录》改为《无冤录》、《平冤录》,已改变了其初衷;外国一
些学者将《洗冤集录》译成《洗除错误——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
学》(thewashingawayofwrong:
forensicmedicineinthirteenth
—centurychina)或《改错误的书》或《洗冤录或验尸官教程》(the
hisyuanluorinstructionstocoroners)已偏离其本义。
宋慈《洗冤集录》的书名有其特殊的含义。
“洗”,不是“改”或“无”,也不是“平”或“洗除”,而是“洗雪”。
这与宋朝“理雪制度”有关,即被告不服而申诉,由官府“理雪”。
“冤”,不是简单指“错误”,而是指“屈枉”、“冤枉”。
这一点在宋
慈《洗冤集录》的《序》里讲得很清楚:
“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
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名日《洗冤集录》⋯则其洗冤泽物,当
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1
关于“集录”一词。
宋慈在《序》里也讲得很清楚:
“博采近世
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
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
己见,总为一编,名日《洗冤集录》。
”《内恕录》一书早已失传,内
容无法考证。
《内恕录》以下数家指和凝所撰《疑狱集》(北宋)和
郑克所撰《折狱龟鉴》(南宋)二部书籍,可能还包括桂万荣所撰
《棠阴比事》(南宋)。
《棠阴比事》除目录不同于《疑狱集》、《折狱
龟鉴》外,内容并无特殊。
但此书后来风行于日本和朝鲜,成为
检验书籍的先声,在中外文化交流史上,作出了重要贡献[。
就
是说,《洗冤集录》是参考《内恕录》及《疑狱集》、《折狱龟鉴》和
《棠阴比事》等数家之书,结合实践经验、研究成果和个人见解,
编撰而成的j。
宋代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加强中央到地方的司法权
控制【6,7j。
皇帝亲自御笔断案行使审判权,中央设“审刑院”司法
机构,地方设路级“提刑”。
宋慈就是路级(省级)提刑,为了对中
央负责和完善检验制度,职业使他深感刑事案件中法医检验的
①参见:
史羊拴、蔡新祝,《台湾地区医疗纠纷司法及立法趋向》,载于《中国卫生事业管~)20xx年第8期
②王利明《法学》(沪),20xx年第5期,第51页
③参见:
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第376-377页
④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xx年第1期
·124·
异常重要性。
他在《序》中写到:
“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
之至也。
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
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
纵有敏
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志;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不屑者哉。
慈四叼臬寄,他无所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
而行,死者虚被涝漉。
每念狱情之失,多起发端之差,定验之误,
皆原于历试之浅。
⋯《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
参验互考。
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以洞澈,一旦按此以
施针砭,发无不中。
⋯”
由上,我们可以认为,宋慈著述检验书籍并命名该书为《洗
冤集录》有以下初衷:
其一,为法律需要而作。
宋代的刑事检
12下一页《洗冤集录》与宋慈的法律学术思想第2页
验制度在前代基础
上有较大发展。
宋真宗咸平三年颁布的诏敕就对检验官吏、初
检、复检等作了明确规定。
南宋宁宗时纂修的《庆元条法事类》
中专设检验一章,涉及宋代一系列检验法令l60j。
作为提刑的宋
慈认为检验以法令形式出现,检验制度的发展需要检验规范化,
这是宋慈著《洗冤集录》的重要因素。
其二,为官吏断案而作。
这里所指的官吏按法律规定应该
是右选(即正职)。
这里所指的官吏断案就是官吏为民洗冤。
按
宋代法律规定:
“今后杀伤公事,在县委尉,在州委司理参军。
如
缺正官,差以次官。
”但是,宋慈认为当时参与检验的官吏,初任
官员的有之,检验资历低的有之,不愿接触尸体且不屑一顾的有
之,更有“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这些都给检验和法令实施
带来了困难。
这种情况下,急需一部权威的检验书籍,这是宋慈
著《洗冤集录》主要原因。
其三,为弥补官吏检验知识缺憾而作。
宋慈认为,并非所有
官吏都精通检验,而法律又委以重任,“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
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
”怎么办?
宋慈有了博采众说、
弥补不足的想法,当时正值唐宋检验盛行、祖国医学发达和《内
恕录》、《疑狱集》等影响,以及自己多年积累,形成了《洗冤集录》
产生的条件。
宋慈说:
“《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
得参验互考。
”所以,宋慈著《洗冤集录》是为同行提供检验参考
书。
以保证检验正确,法律权威。
至于后来《洗冤集录》发展成
“格”和“式”的法律形式,如“结案式”、“检尸式”、“检验体式”、
“尸格”、“《律例馆校正洗冤录》”等,并成为官吏案头检验指南
(中国、日本、朝鲜等)和官吏考试科目(如中国、朝鲜),还流传至
美、英、法、德、荷兰、日、朝、越南等国,说明其适应历史潮流和法
律环境,且实用性和科学性,同时,还有其法律思想和学术思想
的研究价值。
其四,为案件复检而作。
宋代检验设初检和复检两种形式,
初检出现差错由复检纠正,表明法律对检验工作的重视和检验
制度的严谨。
宋慈说:
《洗冤集录=》‘.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
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
”“针砭”有指出错误并
改正之意,即纠正复检中发现的问题。
宋慈本身就是负责复检
的提刑,相当省级监督州、县办案司法官吏。
他长期处理刑事狱
案,对复检的重要性深有体会。
例如,嘉熙六年(1239年)宋慈升
提点广东刑狱。
由于当地官吏不奉法而积案盛多,宋慈立下规
约,限期清案,八个月复核二百多件。
以后,他移任湖南提点刑
狱。
就在这期间,他完成了《洗冤集录》。
其五,受“断例”和“比”的影响。
宋代法律形式除律、令、格、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2期)
式外,还有断例、指挥、申明、看详等。
“断例”即中央司法机关大
理寺、刑部编集而成的判例汇编。
断例之流行,大致始于北宋神
宗时,此后断例之编集成为经常性的立法活动。
另一个就是
“比”,即“比附”,这是汉朝的法律形式,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
下,选择已判决的案例作司法审判的依据,又称“决事比”。
在南
宋时期,世人对“比”、“断例”似乎已不太严格。
当时所设立的
“讼学校”、“业嘴社”等讼师养成所里都在教授包括检验在内的
断案课程,有的书籍就以准“断例”或“决事比”的形式出现,如
《棠阴比事》等。
宋慈著《洗冤集录》可能也受这些书籍的影响。
二、关于《洗冤集录》的法律思想
宋慈《洗冤集录》既然是一部为官吏断案服务的检验书籍,
那么,它必然有其鲜明的法律思想。
否则,不可能被历代封建王
朝使用,并发展成“格”、“式”法律形式。
宋慈《洗冤集录》的法律
思想可以从书中反映出来。
其一,“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
宋朝的法律思想属中华法
系定型时期,即基本形成儒家法律思想体系l68j。
这一时期,朱
子法律思想处主导地位。
朱熹的“恤刑”、“慎狱”的法律思想对
宋慈影响很大。
朱熹说:
“狱讼,系人性命处,须吃紧思量,犹恐
有误也。
”“明慎用刑而不留狱。
”宋慈《洗冤集录序》就开宗明义
说:
“狱事莫重与大辟,大辟莫重与初情,初情莫重与检验。
盖死
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
”“慈四叨臬寄,他无
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一毫慢易心。
若灼然知其为欺,
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
涝漉。
”宋慈认为,只有通过严密的检验,才能保证断案审判不冤
不枉,才能体现儒家“决狱谨慎”的主流法律思想。
其二,“礼法并用”的法律思想。
这里主要是孔子的“为政在
人”、《唐律疏义》的“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律
格言,即重视官吏职业道德,把法律强制与德礼教化结合起
来【8]。
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录入了《宋刑统》、《宋刑统疏》的法
令、检验制度、检验人员失职罚则等内容以及检验的注意事项。
宋慈反对验尸时“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要求官吏亲自验
尸。
即“躬亲诣尸首地头”,提倡对案子“审之又审的”职业道德。
《卷一·条令》中强调检验要真实,“命官检验不实或不当,不许用
觉举原免”,即故意不真实验尸者,即使坦白了也不能免除处分。
《卷一·检复总论上》规定验尸不扰民、不接触当地官员和当事
人,保证“检验无差”。
对检验官吏违法行为引用《宋刑统》:
“诸
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辰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
致死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
”
其三,“重证据”、“直理刑正”的法律思想。
这里主要指受张
斐法律思想的影响【8j。
张斐典型的法律观之一就是“重证据”、
“直理刑正”。
在具体的审讯中如何做到“直理刑正”?
张斐说:
“夫刑者,司理之官;理者,求情之机;情者心神之使⋯论罪务本
其心,审其情,精其事,近取诸身,远取诸物,然后可以正刑。
”这
就是重实据、不轻信口供,重事实、依理断案的法律思想。
宋慈
《洗冤集录》中明确指出: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
和,套和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
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
如斗殴
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
死。
若不访问,则不知也。
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
之,不然,适足自误。
”“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
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
法律与医学杂志20xx年第11卷(第2期)
吐大略,一并邀申本县及宪司。
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
”
“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
信。
”宋慈在《洗冤集录》(卷二·五)记载这样一个案例:
“广右有
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
发觉,距行凶日已远。
囚已招
伏:
‘打夺就推入水中。
’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
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
后因阅案卷,见初
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
遂差官复验,
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这种“重证据、不轻信vi供”、“直理刑
正”的法律思想贯通宋慈《洗冤集录》全书。
其四,“用法宽仁”的法律思想。
宋慈说,《洗冤集录》受《内
恕录》以下诸书(包括《疑狱集》、《折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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