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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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
专职消防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各县办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有效组织实施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提高灭火救援能力,促进全省专职消防队伍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甘肃省《多种形式消防队执勤训练队伍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各县政府办专职消防队伍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专职消防队是全市各县人民政府办专职消防队,本规定不适用于企业专职消防队和公安消防机构。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是由当地政府着眼于安全的需要出资建立的一支担负火灾扑救、实施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行政上隶属于所在县公安局领导,受所在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专职消防队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执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和《甘肃省多种形式消防队执勤训练和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专职消防队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随时做好灭火准备,接警迅速出动,有效地扑灭火灾和完成抢险救援任务。
第五条各县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应把专职消防队伍的执勤、训练、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定期检查、考核评比、督促指导、抓好落实。
第六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加强经常性的政治思想工作,严格管理教育,专职消防队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忠于职守,发扬勇敢顽强、不怕牺牲、连续作战的作风,保证执勤战备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队伍建设
第七条专职消防队属县公安局领导的一支专门承担灭火救援任务的队伍,消防车配备最低应不少于2辆,人员由队长、班长、驾驶员、战斗员、通讯员和炊事员等组成。
每个队人员配备最低应不少于10人,队长由公安局任命,班长择优从聘用人员中产生。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当地公安局行政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执勤队长由当日值班队长(指导员)担任。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身体健康,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四十周岁(战斗员18---35岁,驾驶员可放宽到40岁);
第十条专职消防队员的录用和考核工作,由公安部门协调当地人事、财政等部门,采取公开考试、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并各自按照权限,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全面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十一条县公安局应将县办专职消防队的党团员纳入本级党团组织管理之内,培养发展党团员工作,按规定设立党团支部。
开展经常性思想教育,不断促进广大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各类职责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责任区的道路、消防水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等情况,建立相应的战训业务资料档案;
(二)制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事故处置和灭火作战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四)接受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定期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五)积极参与其它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六)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队长职责
(一)熟悉全队人员、器材装备等情况,根据上级指示和要求,安排部署各项工作,领导全队人员努力学习,刻苦训练,提高技术、战术水平;
(二)掌握责任区的情况,熟悉灭火作战预案,落实各项战备措施,指挥全队完成灭火救援战斗任务;
(三)带领全队贯彻执行有关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严格管理,遵纪守法;
(四)指挥执勤力量出动,乘指挥车或首车到达现场;
(五)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时发生的重要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领导完成上级赋予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班长职责
(一)熟悉责任区的有关情况和重点单位的灭火作战预案,确定战斗员的分工代号,做好灭火战斗准备,指挥全班完成灭火救援战斗任务;
(二)带领全班完成业务学习、训练等各项工作任务,提高技术、战术水平;
(三)带领全班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养成良好作风;
(四)检查全班人员的执勤情况,保证车辆、器材和个人装备完整好用;
(五)训练执勤和灭火救援时发生的重要问题,及时向队长报告;
(六)听到出动命令时,带领全班人员迅速登车,赶赴现场。
第十五条战斗员职责
(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勇敢顽强,坚决完成战斗任务;
(二)努力学习,刻苦训练,熟练掌握车辆器材装备性能和使用方法,提高业务素质;
(三)严守纪律,服从管理,尊重领导,团结同志,爱护集体荣誉;
(四)明确自己的战斗分工和任务;
(五)保持个人装备和分工保养的器材工具完整好用;
(六)听到出动信号时迅速着装,按规定位置登车。
第十六条驾驶员职责
(一)维护保养好消防车和泵浦,保证油、水、电、气充足,车辆完整好用;
(二)熟悉责任区交通道路、消防水源和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三)听到出动信号时迅速发动消防车,做好出动准备。
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行车安全;
(四)出车回队后,及时对消防车进行检查保养,发现故障迅速排除,恢复备用状态。
第十七条通讯员职责
(一)迅速、准确接受报警,发出出动信号,填写《出车证》;
(二)将出车证送交执勤队长,报告火灾地点,并乘指挥车或首车出动;
(三)熟悉有关部门的电话号码,掌握责任区重点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维护保养通讯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修复,保证通讯联络畅通。
第四章队伍管理
第十八条专职消防队实行准军事化管理。
(一)坚持一日生活制度,认真填写《专职消防队要事登记》。
(二)各类人员职责和管理制度,统一张贴上墙。
(三)安全组织健全,制度落实。
(四)按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
(五)每周进行一次仪容风纪检查,主要检查队员的着装、仪容和个人卫生,并有记录备查。
第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内务设置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补充规定。
第二十条专职消防队员在下列情况下的着装要求:
(一)换装季节的着装时间,按照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
(二)担负执勤、参加集会或因公外出人员,必须着制式服装。
炎热季节在营区内除执勤和训练外,可以穿制式上衣,不戴帽子,但不得赤膊或只穿背心。
(三)汽车驾驶员出车时,一律按规定着装。
在驾驶室内可以不戴帽子。
(四)不准擅自裁改制式服装。
第二十一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进见或遇见首长或上级时,应当敬礼。
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二)在室内,首长来到时,应自行起立,待首长坐下后再坐。
(三)门卫值班员交班时应当相互敬礼。
第二十二条专职消防队人员互相间称职务,或者姓名加职务,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间称姓名或姓名加同志。
第二十三条专职消防队队员听取上级讲话和回答上级问话时,姿势要端正。
当听到上级呼唤自己时,应立即答“到”,在领受上级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回答“是”。
第二十四条专职消防队员进入领导室内前,要喊“报告”或者敲门;进入其他人员室内前,也应敲门,经允许后进入。
第二十五条专职消防队人员必须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着制式服装时,不准袖手、背手和插手,不准边走边吸烟、吃东西,不准搭肩挽臂。
第二十六条专职消防队员外出必须做到: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专职消防队伍的荣誉。
(二)与群众接触时,要态度和蔼,礼貌待人。
(三)在公共场所,要遵守有关规定,爱护公物,不得乱写乱画。
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脏物,保持公共卫生。
(四)参加集会、晚会时,必须遵守规定,按规定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坐,不得抢占位置,翻越凳椅和高声喧哗;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集体参加集会、晚会时,要有专人带队,事前明确注意事项。
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时,不得喝倒彩、鼓倒掌、吹口哨、扔杂物。
(五)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和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七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良好的生活秩序。
作息时间可参照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起床。
队值班员按时发出起床哨,全体人员听到起床哨立即起床,按规定着装,做好出操准备,因训练、灭火或集体活动,占用睡眠时间一小时以上时,队长可根据情况,决定推迟次日起床时间。
第二十九条早操。
起床后进行早操,时间通常为半个小时,除担任勤务、公差的人员和伤病员外,听到早操哨都要迅速集合,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列队出操。
第三十条洗漱。
早操后,进行洗漱,并整理内务和打扫室内外卫生,时间通常不超过半小时。
第三十一条开饭。
按规定时间开饭,听到开饭哨后,集合列队,依次进入餐厅。
就餐时要保持肃静,餐毕自行离开。
第三十二条操课。
操课前,应根据课目内容做好准备,听到操课哨,队值班员迅速集合队伍,检查人数、着装和装备器材准备情况,将队伍带到指定场所,向授课人或教练员报告。
操课中,严格遵守课堂(操场、作业场)纪律,认真听讲,精心操作,严防事故,保证安全。
第三十三条午休。
午睡时间除队值班员、值日员外,均应卧床休息,保持肃静,不得进行其他活动。
午休时间通常由个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三十四条课外活动。
晚饭后为课外活动时间,要合理安排课外活动。
第三十五条晚点名。
队晚点名每周不少于一次,星期日和节假日必须点名。
第三十六条就寝。
队值班员按作息时间表准时吹就寝和熄灯哨。
全队人员听到就寝哨后,应做好就寝准备,听到熄灯哨后立即熄灯就寝,保持安静。
第三十七条值班。
值班是保证专职消防队执勤备战常备不懈,维护内务秩序和保障安全的组织措施。
专职消防队应设值班员和门卫,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队值班员由班长轮流担任,受执勤队长领导。
门卫由队员轮流担任,受值班员领导。
第三十八条请销假。
人员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归队销假。
正常休假依照《甘肃省合同制消防员和文职雇员招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查铺查哨。
执勤队长要坚持查铺查哨制度,检查人员就寝和睡眠及个人装具服装放置情况,防止失火、煤气中毒等事故;检查执勤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做好登记,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四十条交接。
专职消防队人员在调离工作时,必须将自己分管的工作和掌握的文件、图书、资料、器材、装备、营具等进行移交。
第四十一条接待。
执勤、操课和工作时间一般不准会客,特殊情况需领导批准。
会客应在会客室或指定处所,未经领导允许不得留客在营房内住宿。
第四十二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安全组织,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并结合队员的思想动态、工作性质和季节气候等,经常进行安全防事故教育。
第四十三条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
值班和执勤人员不得玩忽职守,擅离岗位。
消防车库内不得住人和存放危险物品,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严禁明火作业,使用保暖炉时要保证安全。
第四十四条严防训练事故。
训练前要对器材设施进行检查,操练人员要做好训练前的准备工作,训练中要聚精会神,精心操作,高空训练时,要确定保护人员。
第四十五条专职消防队要加强伙食管理,搞好厨房、食堂和食品卫生,注重炊事人员的选配和培养,炊事员要定期检查身体,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四十六条保持营区清洁,窗明几净,室内外环境卫生每天至少清扫一次,每周大扫除一次,做到院内无杂草、无积水、无丢弃物、无蚊蝇孳生地。
第四十七条营院道路、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室外设施管护良好。
有条件的应在营院栽种花草树木,营造优美环境。
第四十八条政府办专职消防队应在营门处悬挂机构名称牌。
统一称为“xx县消防队”,名称牌长200厘米,宽30厘米,均为白底黑字,标准宋体或黑体字,纵向悬挂。
各类库室应统一张贴(悬挂)门牌标志,名称准确、规范,门牌大小、质地、字体应一致。
第五章学习训练
第四十九条每周业务技能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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