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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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doc
浅析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对策-
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整个中小企业群体中是最具有活力、技术含量最高的一个群体。
科技型中小企业也许拥有多项知识产权,但是在融资道路上,却还是因为缺少抵押品而受到金融机构的冷遇,如同所有的中小企业一般,融资问题仍然是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的最大问题。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成因分析
(一)融资渠道单一,仍以银行贷款等间接融资为主。
科技型中小企业,特别是在其初创阶段,由于技术风险大,在市场和管理方面尚处于空白,信息不透明,投资风险很高,很难具备上市条件发行股票、直接面向社会吸取资金;又因为规模小,经营风险大,所以一般有钱的投资者可能对它没信心、不了解,也不会对它投资参股,这样只剩下向银行申请贷款这条路了。
但随着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机构规避风险意识增强,信贷资金源源不断地流向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而对于规模小、风险大、缺少有形资产作为抵质押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则很难得到银行支持。
同时,由于商业银行本身存在体制缺陷,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银行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也导致银行更倾向于向大型企业贷款。
(二)创新基金数额相对较少,无法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较大的资金需求。
目前,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能够申请到的最高创新基金数额为200万元人民币,而小企业初创期就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技术研发,在未来的几个发展阶段更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生产,政府的创新基金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来说杯水车薪,不能根本地解决其资金短缺问题。
另外,创新基金审批时间长,手续繁杂,对于要求时间短、见效快,以技术创新为生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又是一个巨大的考验。
(三)缺少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行债券和股票可操作性不大。
我国现有的资本市场缺少专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资本市场,中国银行体制的逆向选择使得资本市场格局更加狭窄。
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使得创业资本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和发挥,严重制约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未来发展,很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拓出有效的融资渠道。
(四)缺乏完善的政策扶持。
从金融政策上来看,还未形成完善的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
我国目前的经济、金融政策,主要还是依据所有制类型、规模大小和行业特征而制定的。
因此,大多数社会资源都流向了大企业,银行的大部分贷款也是贷给大企业。
近年来,针对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国家虽然颁布了一些政策,诸如要求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总行成立了中小企业信贷部,人民银行总行颁布了向中小企业倾斜的信贷政策等,但是还未形成完整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体系,致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贷款仍然受到了束缚和影响。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相关对策
(一)金融机构持续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一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短、频、快的特征,借助互联网平台,整合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和互联网,通过互联网手段将各方信息与信用资料进行整合,一来最大可能减少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二来通过这个平台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各个企业的资料信息,缩短银行筛选客户资料的工作时间。
从贷款企业来说,通过这一平台可以大大缩短贷款的时间,并且在手续流程方面也更加便捷,不会产生额外的费用。
二是对手中往往只有技术、专利,甚至只有创意的概念模型,无形资产多,有形资产少,无形资产难以估价,有形资产不足以作为贷款抵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时推出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订单质押贷款等信贷产品;对政府重点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择优开办信用类贷款。
三是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构建有效的客户管理体系、中小企业风险管控体系、分账核算机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机构保障。
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制定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对暂不符合信贷准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单独的信贷准入政策、授信管理政策、利率定价政策等。
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单独配置资金计划,缩短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二)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和引导作用,支持企业创新活动。
一是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引导性支持。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在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费用给予适当的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具有一定创新性、需要投入较大研发资金或需中试扩大规模形成批量生产且银行已给贷款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二是采取积极引导措施,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投资,引导民间资本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弥补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的匮乏;三是扩大创新基金政策的受益面,适当降低基金资助门槛;缩短创新基金项目的审核周期,完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基金运作流程。
(三)完善资本市场结构,提高资本市场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优化配置。
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将部分股权出让给上市公司,通过股权出让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可以将自身的资产剥离,采取合资的方式,利用企业的专利和技术,实现与上市公司的合作,实现双方资源的互补,满足自身融资的需求;二是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渠道。
对于一些产权清晰,净资产收益率较高,机制体制健全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选择海外资本市场融资。
同时,我国应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完善服务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海外资本市场融资创造有利条件,使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和产品提升获得持续的资本支持,实现企业国际化、规模化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拓宽风险投资资金来源,积极吸纳民有资本,使投资主体多元化。
为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促使科技成果转化,需要雄厚的资本支持,原有的风险投资资本难以满足现有的需求,因此必须拓宽渠道,吸纳民有资本,使民有资本成为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四是积极完善创业板市场,为规模小、实力弱、无法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股份转让的途径,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使发展潜力足、信誉度高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优先通过发行债券融资,逐步铺开,惠及更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其直接融资提供渠道。
(四)继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目前,由于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风险高,企业从大银行贷款难,因此只能求助于其他途径进行融资,从而背负巨大的成本压力。
突破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就要进一步改善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制度,逐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长期贷款的规模和比重。
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金融机构。
国家要制定政策为中小金融机构提供税收优惠,对专营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实行所得税减免、返还政策,对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达到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下调或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并通过财政贴息、降低中小企业再贷款利率等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给予利率折扣。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股份制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以投资入股的方式投资金融领域。
最终建立以中小金融机构为主体、国有大型银行与民间金融为补充,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三、结论
融资难是制约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期发展的一个大问题,近年来,它几乎成为横亘在金融机构、政府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之间的一道坎。
要突破这一道坎,需要企业、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形成综合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与银行的资源共享,从而减轻双方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引起的损失。
要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结构,规范资本市场运行秩序。
要积极引导创新基金的支持,促使企业更进一步创新;最后要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包括对国有大型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的监管,针对不同类型的金融组织实行分级监管,发挥地方政府对当地金融机构的监督作用;同时,成立行业自律组织,对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予以公示并处罚,从而确保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真正落到实处。
浅析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构建教师职业法律制度-
一、我国《教师法》的立法成效
作为教育领域的重要立法,《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待遇、奖励、法律责任等加以规定,对于应对和解决我国社会变迁过程中教育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稳定教师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
具体讲,我国《教师法》的立法成效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确立教师的参与管理权,推进了学校决策走向民主、科学
教师是教育活动的具体实施者,也是教育关系中的重要主体,教师参与学校管理是教师政治地位和专业地位的体现。
以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是教育系统基层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教师享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教育法》第三十条进一步强调,学校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将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学校的法定义务,使教师的民主参与权可以通过教代会来实现。
为有效实施法律规定,落实教师参与权,促进学校管理与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我国又颁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教代会的职权、代表资格及组成、工作机构及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二十余年,教代会制度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是由文件规定发展到法律法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
二是由高校发展到各级各类学校,适用范围日益扩大。
三是由暂行条例发展到实施细则和工作规程,制度体系日渐完善。
四是由会议制度发展到工作制度,制度质量明显提高。
五是由工作试点发展到制度规定,职责权利逐渐落实。
六是由组织机构发展到组织网络,自身建设日趋加强。
截止到2012年,全国98%以上的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建立了教代会制度,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教代会的建制率也达到40%。
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和监督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已成为当前我国教育体制改革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重要内容。
(二)确立教师职业的专业人员身份,促进了教师专业化发展
教师专业化是教师学历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的综合反映,是高素质教师新的内涵和新的特征。
《教师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在肯定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的基础上,把专业化作为促进教师职业发展的目标。
一方面,确立教师资格制度,对各级各类教师取得教师资格的学历水平作出限定,并对初任教师试用期、教育教学能力等作出规定,使入职教师的基本素质得以提高;另一方面,把参加培训作为教师权利、把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作为教师义务加以规定,并设专章强调政府实施教师入职和职后教育的职责。
近年来,我国教师的学历水平得到较大改善。
截至2014年,普通小学、初中、高中的学历合格率,分别为99.88%、99.53%、97.24%。
与此同时,各级政府都强化了教师培训的投入与管理,逐步形成全省统筹,政府为主,分级负责的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管理体制,建立县级财政保全员、市级财政保重点、省级财政保骨干的经费投入机制,并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5%用于教师培训的政策。
通过新任教师培训、全员性的教师岗位培训、脱产培训、专项培训、校本培训形式多样的教师培训,推进了教师专业化的进程,提高了教师素质和教育质量。
二、科学认识教师的职业特性,明晰教师立法的分析基础
教师职业会涉及不特定多数学习者及其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教师的教育教学的成效将影响学习者人格的发展、身心能力的成长以及知识技能的获得,并对教育事业产生影响。
《教师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教师职业的法律,对于促进教育发展、推进教育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要适应新形势,使教师立法更加科学完善、有效调整社会关系,使教师职业发挥社会期待的、应有的社会功能,需要对教师职业特性及要求有准确的认识。
(一)教师职业的公共性:
立法规范教师职业的合理性基础《教育法》第四条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该规定将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与教育的重要地位同条规定,并非立法者的无意或随意。
该规定充分体现了教师与教育以及学校的密切关联。
教师是具有组织性、学术性与公共精神的专门性职业,其伦理要求是对自己的学生应有爱心,在接受学生家长的委托下,与家长之间保持高度的信任关系。
为保障公众对教师的信赖,确保公众对公益团体的支持不致被误导成使特定团体获取私益,国家应制定法律以确保教师履行义务,使学校公益性的可信赖性得以维持。
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第一,教师所从事的活动的公共性,即教育的公共性。
从教育的目标层面看,公共性表现了教育所具有的直接使个人受益,间接使社会受益的责任和功效。
(1)教育会左右学校、社会及团体、社会文化的应有状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与包括经济在内的文化社会的维持、发展、重组、再生产有关的事业。
它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由人们共同占有和享用,具有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公共职能,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2)教育直接服务于学生学习并影响个人能力与发展、家庭状况,可以为个人带来合法的、可观的个人利益。
因此,公共性并不等同于社会公益或社会福利,而是包括私益在内。
第二,教师所处场所的公共性,即学校的公共性。
学校教育是以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为对象,广泛地以全国、全社会的规模,提供教育的机会,设立教育的机构来进行的。
日本前文部大臣田中耕太郎提出,所谓公共性应解释为学校教育事业与公共福祉具有重大关系的意义。
日本对于学校的公共性通说认为,在学校内实施的教育事业本身具有公的性质,因此学校具有公的性质,其公共性是指学校即使是私的也非个人的,同时也不是将学校中的教育任随父母与家庭的自由,学校乃是社会上的公共事务。
由于学校内实施的教育本身具有公的性质,因而私立学校也具有公共性。
而且私学的公共性并非不考虑办学者、教育者、受教育者私益的维护,是在兼顾保障私益的前提下使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得到维护。
(二)在保障公共性的同时,协调好教师职业的自主性
教师职业的公共性是教师区别于其他专业人员的重要特征。
教师是学习者在受教育过程中最重要的协助者,学习者须藉由教师以其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协助,根据学习者的个体差异来辅导学生人格和知识与能力的健康发展。
为使教师达成上述功能,协助学习者受教育权的实现,教师在工作中的聘任、待遇、工作条件、排课与工作环境等均应同样受到充分保障。
教师作为履行国家公共教育职能的人员所享有的权利属于公务人员所享有的权利性质,包括福利待遇权、退休金获得权、受抚恤权、保险权、职位保障权、出差、请假及休假权、生活津贴获得权、年终考核晋级加薪权、获奖励权等。
同时,为了保证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教师在享有特殊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特殊职责。
这种作为履行国家公共教育职能人员所承担的义务涉及:
积极执行职务、服从命令、严守秘密、遵守职业道德、不为一定行为、不得罢课的义务。
为保障学习者的受教育权,促使教师职业对学校发展、教育发展产生积极作用,需要针对教师职业的公共性在法律上对教师职业作出具体规范,防范产生负面效应。
教师是专业技术人员,教师职业还具有一个重要特征自主性。
国家对教师的规范必须顾及教师作为专业人员权利的维护。
在教育行政系统中,教师行为受到国家法律以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各种规定、办法、禁令的制度性限制,还受到来自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评价、检查、考核等的控制。
如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教师的教育行为就难以有效对抗非法干扰,教师职业就难以发挥应有的育人功能。
构建公教育制度,必须以教育的私事性为基础,尊重个人的学习与受教育权利,教师的教育自由,以及父母为子女选择学校的权利。
教师基于其专业知识与能力,应享有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科书及辅助教材的选择权,以及对学生的教学评价权、教育惩戒权、生活指导权,同时为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技能,教师还享有组织或参加教师专业团体权、参与学校校务权、进修权及提升权等。
而学校与社会教育的教育目的与教育功能有赖于教师基于其专业自主权而加以实现,学习者的健康发展权也必须建立在教师的专业自主性上才有意义。
三、构建符合教育规律的教师职业法律制度
教育立法是促进教育功能实现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把根据教育规律确定的教育工作规律上升为一般的强制性规则,以此调节教育法律关系,避免教育工作的随意性以及其他人为因素对教育的干扰,从而为教育功能的实现创造一个相对稳定的环境。
教育立法应该更多地关注立法质量,其中关键是要理解教育活动的价值诉求,准确体现教育规律并有效解决教育中的复杂问题。
作为承担国家公共教育职能的专业人员,教师职业不可避免地同时具有公共性与自主性两个方面。
国家规范教师职业的合理性基础,主要源自教师职业公共性这个方面。
但必须顾及教师的权利维护,最主要的是促成教师职业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协调。
立法若要合理规范教师职业,必须解决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冲突。
(一)以公共性为考量确立教师法律身份,实施教师的分类规范
教师职业的公共性与自主性的关系具有此消彼长的特点。
自主性越强其公共性就相对较弱,公共性越强相对的其自主性越弱。
公共性越强,教师的权利限制就越多,国家监督的强度、密度也就越高。
公共性与自主性关系的变化取决于教师所在学校的性质、教育的阶段。
因此,对教师权利的规范以及对其职务行为的监督,也必须根据教育阶段、教育类型以及学校接受国家经费投入和接受社会资助的情况,来决定规范与监督的强度与密度。
首先,赋予公立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教育公务员身份,参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实施管理。
在义务教育阶段,涉及国家在教育上所负的宪法上的教育义务,也涉及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且此阶段正值人格以及各种能力充分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也是受教育者心智尚未成熟、最容易受到伤害的阶段,立法对从事此阶段教育的教师应有最严密的规范、监督。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在职务、工作、权利义务上都有严格的规定,受到严格的社会监督。
教育公务员的定位,既有利于加强对教师合职业道德的监督管理,也有利于确认其与政务公务员专业性方面的差异。
赋予高中阶段的教师教育公务员身份,强化高中教育的公共性,推动高中教育向义务教育靠拢,实现12年义务教育这一大趋势,体现立法的超前性、科学性。
其次,高校教师和民办学校教师定位为雇员,依照聘用合同和《教育法》实施管理。
在中等教育至高等教育阶段,随着国家对教育所负义务的递减,公民人格及各种能力的逐渐发展完善,受教育者心智的成熟,应当允许教育有自由发展的空间,对教师的监督强度也应逐步减弱,在立法上赋予教师更多的自由权。
但因为对教师的职业道德、专业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教学内容、课程设置都要体现公共教育的要求,教师管理应区别于企业雇员,否则对教师的特殊要求就无法实现。
(二)建立公平、体系化的教师待遇及社保制度,为义务教育(包括高中)阶段教师群体履行职责提供积极保障由于义务教育(包括高中)教育的公益性和教师职业的特殊性,应统一该阶段教师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推进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使社会保障落实到该阶段学校的全体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
首先,制定教师工资制度和基本工资标准,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等措施确保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地方各级政府按核定的编制、职务结构比例和工资标准,将教师工资经费全额纳入预算,按时足额发放。
实行工资定期增长制度,提高班主任津贴、教龄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特级教师津贴、工读教育津贴标准。
其次,建立教育公务员社会保障体系。
确定稳固的资金来源,国家、地方和教师三方共同承担强制性社会保障义务,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集、运营的良性循环机制。
实行与《公务员法》的规定相一致的退休、医疗、养老和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障制度。
可考虑由中央财政垂直解决农村教师社会保障问题,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安居工程,提高农村基础教育教师中、高级职务比例。
(三)建立系统化的教育公务员管理制度,避免产生负的外部效应教师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和胜任教学岗位的能力,还要具备高尚的情操和廉洁敬业的自律意识。
为避免教师不端行为可能引发的教育的负外部效应,应建立系统化的教育公务员管理制度,在教师履职、道德、服从、行为等方面履行与公务员类似的义务,在招聘、录用、晋职、考核、奖惩、交流、离职等方面强调政府干预和引导。
第一,教师由政府聘任,参照公务员制度实行公开招聘、统一考试。
建立规范入职教师的心理评估制度。
教师聘用合同分为临时、短期和长期聘用合同,达到法定年限考核合格的教师可长期聘用,以适应教育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也有利于解决教师聘任中存在的竞争过度、急功近利等问题。
第二,建立教师编制标准,作为基础教育办学的基本要求。
省级政府根据国家编制标准,制定满足教育教学需求的地方教师编制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确保农村学校师资需求。
教育部对各地教师总量、结构、素质进行监测,并作为教育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
第三,制定《教师职务条例》,合并中学与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科学设置职务等级,制定基本任职标准。
改革教师评价机制和职务晋升模式,全面实施竞争择优的教师聘任制,将师德修养、专业水平、教育教学能力作为教师聘任和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
第四,建立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服务期制度。
城镇教师有义务到农村学校任教,并作为其晋升高级职务、参评优秀教师、特级教师的必备条件。
完善特级教师和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巡回讲学制度。
第五,对教师在权利取得的途径、罢工、教学责任等方面实行严格管理,参照公务员标准对教师进行德、能、勤、绩的全面考核。
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时,其结社、言论和集体行动等权利应受到限制,禁止教师的所有罢工及怠工行为。
教师不得进行违背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的宣传,不得破坏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一般情况下可以对工资分配办法、内部规章制度、工作条件等进行协商,但不允许违反法律和相关人事分配政策。
(四)确立教师的教育权,激发教师的教育自觉教师的教育权特指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在履行教育职责过程中利用自身专业技术自主组织教学活动、实施教学行为及其他相关教育行为的权力。
一则,它是法律赋予教师的、依法对学生实施管理、教育的专门权力,具有权威性,学生必须服从,其他任何人不能非法剥夺。
二则,其实质意义是以教育学生、促进学生发展为终极目的,是对教师职责的义务规定,作为教师必须遵守,既不得超越,也不得放弃。
从内容看应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教学权。
教学是通过引导学习者对问题或知识体系循序渐进的学习来提高学习者正在学习中的理解、转换和迁移能力。
教师利用专业知识进行的教学设计和教学策略至关重要。
美国教师联合会的《教师权利法案》就明确提出,教学是一种专业职业,从事教学的权利不应该以放弃其他任何人权为代价。
不经一定法律程序允许没有一个人可以被剥夺专业地位或从事教学的权利。
从具体教学行为看,教师的教育权应包括依据课程与课程大纲进行的讲授内容的编辑权、具体教学方法的选择权。
关于教师的讲授内容,立法应针对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师就课程与课程大纲对教师的要求、教师是否可以采用与教学不相关的材料、在校内是否可以宣扬与课程内容相悖的观点等作出规定。
关于教师使用的教学方法,立法应针对不同教育阶段的教师,就是否可以采用存在争议的教学方法、是否可以对相关教育政策所设定的教法持异议等做出规定。
其次,评价权。
评价对于发展中的学生来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心理学的观点看,评价具有激励和导向功能。
从评价的法律效果看,评价对学生未来利益可以产生直接的影响。
随着未来中考、高考制度改革的深入,对学生的综合评价将会成为学生升学的重要影响因素。
为了保证评价的客观、专业、准确、公正,也需要赋予具有专业水平的教师一定的评价自主权。
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应妨碍教师评价权的合法、合理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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