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d版湖南省计价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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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版湖南省计价办法
Word版-湖南省计价办法(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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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条 风险费用
隐含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中,用于化解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内容和范围内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的费用。
第16条 工程成本
承包人为实施合同工程并达到质量标准,在确保安全施工的前提下,必须消耗或使用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及其管理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和按规定缴纳的规费和税金。
第17条 单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18条 总价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图及其预算和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20条 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承包双方约定以施工工程成本再加合同约定酬金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21条 工程造价信息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调查和测算发布的建设工程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信息,以及各类工程的造价指数、指标。
第22条工程造价指数
反映一定时期的工程造价相对于某一固定时期的工程造价变化程度的比值或比率。
包括按单位或单项工程划分的造价指数,按工程造价构成要素划分的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指数。
第23条 工程变更
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第24条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工程的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按照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完成合同工程项目应予计量的工程量与相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列出的工程量之间出现的量差。
第25条 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第26条 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第27条 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第28条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施工图纸会审交底,相关单位及周边环境的协调管理,相关施工项目的衔接协调、隐蔽工程及疑难问题的研究处理,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相关竣工验收,技术经济资料的归口管理等一系列由施工到竣工验收过程中招标人与分包人的工作都必须有总包单位参入协调管理的支出费用。
第29条 工程配套费
专业工程分包人利用总承包人的脚手架、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垂直运输机械;分包人施工引起的结构表面修补;临时设施的使用;建筑垃圾的清理外运等所需的费用。
第30条 劳务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其施工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30条 专业工程分包
是指总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31条 安全文明施工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第32条 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第34条 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工程造价咨询人)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35条 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而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由此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第36条 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超过合同工期,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的费用。
第37条 不可抗力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第38条 工程设备
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第39条 缺陷责任期
指承包人对已交付使用的合同工程承担合同约定的缺陷修复责任的期限。
第40条 质量保证金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合同价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第41条 费用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第42条 利润
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获得的盈利。
第43条 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机械装备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第44条 规费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第45条 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第46条 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办法有时又称招标人。
第47条 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办法有时又称投标人。
第48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第49条 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50条 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第51条 单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的项目,即根据合同工程图纸(含设计变更)和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综合单价进行价款计算的项目。
第52条 总价项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的项目,即此类项目在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总价(或计算基础乘费率)计算的项目。
第53条 工程计量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的数量进行的计算和确认。
第54条 工程结算
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工程在实施中、终止时、已完工后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包括期中结算、终止结算、竣工结算。
第55条 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第56条 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所报出的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汇总后标明的总价。
第57条 签约合同价(合同价款)
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即包括了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的合同总金额。
第58条 预付款
在开工前,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用于购买合同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组织施工机械和人员进场等的款项。
第59条 进度款
在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付款周期内承包人完成的合同价款给予支付的款项,也是合同价款期中结算支付。
第60条 合同价款调整
在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出现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对合同价款进行变动的提出、计算和确认。
第61条 竣工结算价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第62条 工程造价鉴定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人民法院、仲裁机关委托,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工程造价争议,运用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判断和评定,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也称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一节 计价方式
第63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景观工程的工程计价不论资金来源,必须采用本办法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64条 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第65条 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66条 规费和税金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二节 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67条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下简称甲供材料)应在招标文件中按照本办法附录L表1的规定填写《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写明甲供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承包人投标时,甲供材料单价应计入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签约后,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不予支付。
第68条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进度计划的安排,向发包人提交甲供材料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计划提供。
第69条 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如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应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70条 发承包双方对甲供材料的数量发生争议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按照相关工程的消耗量标准规定的计算。
第71条 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购已在招标文件中确定为甲供材料的,材料价格应由发承包双方根据市场调查确定,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节 承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第72条 除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提供的甲供材料外,合同工程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提供,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
第73条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和供货时间等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负责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第74条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立即要求承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应由承包人承担。
对发包人要求检测承包人已具有合格证明的材料、工程设备,但经检测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第四节 计价风险
第75条 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第76条 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应按本办法第150条、第169条的规定执行。
第77条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办法附录L表2或附录L表3填写《承包人提供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当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办法第167~169条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第78条 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第79条 当不可抗力发生,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按本办法175条~177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80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81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第82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第83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以单位(项)工程为单位编制,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第84条 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办法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及答疑纪要;
6.施工现场情况、地勘水文资料、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7.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节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
第85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第86条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第三节 措施项目
第87条 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第88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第四节 其他项目
第89条 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1)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
(2)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第90条 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第91条 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列出明细表;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列出明细表。
第92条 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暂估数量。
第93条 总承包服务费应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等。
第94条 出现本办法第89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第五节 规 费
第95条 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社会保险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住房公积金;
3.工会经费;
4.职工教育经费;
5.工程排污费(含扬尘控制费用);
6.安全生产责任险。
第96条 出现本办法第95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六节 税 金
第97条 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
第98条 出现本办法第97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第五章 招标控制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99条 依法招标的工程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100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第101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不得再就同一工程接受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
第102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本办法第105条~110条的规定编制,不应上调或下浮。
第103条 当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104条 招标人应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招标控制价,如招标文件未载明招标控制价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予以公示。
同时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根据有关规定备查。
第二节 编制与复核
第105条 招标控制价(施工图预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106条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
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如是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应提请招标人明确;如是招标人编制,应予明确。
第107条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第108条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64条和65条的规定计价。
第109条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人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及相关规定计算。
第110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66条的规定计算。
第六章 投标报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11条 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112条 投标人应依据本办法第116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
第113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第114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第115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
第二节 编制与复核
第116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办法;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颁发的消耗量标准和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
4.招标文件、招标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第117条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的所需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第118条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第119条 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金额应根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办法第64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办法第65条的规定确定。
第120条 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第121条 规费和税金应按本办法第66条的规定确定。
第122条 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可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当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第123条 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第七章 合同价款约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24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125条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126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在500万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 约定内容
第127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128条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办法第127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办法的第271条~300条规定执行。
第八章 工程计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29条 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第130条 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131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第132条 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章第二节的规定计量。
第二节 单价合同的计量
第133条 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第134条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第135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第136条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当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第137条 当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时,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应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在7天内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第138条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第三节 总价合同的计量
第139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各项目的工程量为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第140条 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对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进行核实,并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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