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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投资法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
2009-07-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宗旨
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投资法规定鼓励老挝国内外的投资者在老挝进行投资以及对投资进行管理的各项原则、规则以及措施等以促进投资便利化、快捷化和合法化,让投资依法得到老挝政府的保护,同时也确保投资者、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充分发挥投资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使国家社会经济能够持续、长久地发展,为保卫国家和把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富强的国家做贡献。
第二条 鼓励投资
鼓励投资是指制定各项政策,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各种条件,使投资者在老挝的投资能够便利化和快捷化。
第三条 术语的定义
在本投资法中使用的术语有如下这些定义:
1.投资是指投资者携带有形或无形资产到老挝进行经营活动。
2.投资者是指到老挝投资从事经营活动的老挝国内或外国个人或法人。
3.国内投资者是指在老挝居住和进行经营活动的老挝公民、外国居民、无国籍人士以及
由上述这些人成立的法人机构。
4.外国投资者是指到老挝进行经营活动的外国个人或法人。
5.有形资产是指货币、动产和不动产。
6.无形资产是指知识资产、将来获得的收入、租赁权、贸易权、特许权等。
7.特许权是指依据双方依法签订的合同,政府把某个国有行业的经营权授予法人在规
定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经营的权利。
8.特许合同是指获得政府授权的老挝国家机构或企业与其他法人签订的关于特许经营的合同。
9.直接服务于生产的运载工具是指依据老挝有关规定直接用于经营生产活动的各种机械、大型载重车等。
10.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把资金投入经营项目,从而成为该经营的企业主,并管理和发展该经营。
11.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的股份,或在股市上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担保金、债券、有价凭证等,但不直接参与对公司的管理。
12.有价凭证是指代表一定量的财产、可以进行买卖、交换或进行担保的各种凭证,包括土地证、股票、债券等。
第四条 老挝政府鼓励投资的各种政策
老挝政府鼓励老挝国内外的个人或经济实体到老挝投资,并通过制定各项政策,包括制定路线、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数据、给以税收、劳动力等方面的优惠、允许其有土地使用权、开设投资一站式服务窗口等,为投资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并由国家依法承认和保证投资者的所有权、保障其权益等。
老挝政府鼓励投资者在老挝全国范围内投资经营各种行业、各个项目,但危及到老挝的社会治安的稳定、对现在和将来的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危害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破坏老挝优良文化传统等的经营活动除外。
第五条 鼓励投资的准则
鼓励投资必须遵循的主要准则:
1.所投资的项目必须符合所制定的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路线、战略方针,符合国家社会经济以及各行业和各地区的发展规划,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具有合法性;
2.要协助配合,加强国家的统一、集体管理;
3.以一站式服务窗口的方式保证投资便利化、快捷化,提高透明度,保证公平、公正。
4.制定各项政策以吸引投资。
5.由国家依法承认和保证投资者的所有权、保障其权益。
6.做好环保,维护社会和投资区的稳定和安全。
第六条 本法适用的范围
本法适用于在老挝投资进行经营生产以价值积累为目的的个人或法人,不包含家庭生产和小本买卖。
第七条 国际合作
老挝政府鼓励与其他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建立投资合作关系,通过交流经验、交换资料数据、工艺技术以及交流在鼓励和管理投资、市场营销、贸易、资金等方面的经验,使老挝能更好地融入本地区及国际事务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第二章投资方式
第八条 投资的方式
投资者以下列的方式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
1.国内或外国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
2.老挝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开办联营股份制企业;
3.以合同形式进行合作经营。
第九条 国内或外国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
国内或外国投资者开办独资企业是指老挝国内或者国外的投资者个人或是若干人出资
在老挝从事经营活动或承建项目。
第十条 老挝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开办联营股份制企业
老挝国内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开办联营股份制企业是指老挝国内的投资者和外国投资
者共同合作成立的新企业,由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共有。
股份制企业的成立、运作、管理以及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都必须在该企业的成立合同和企业的章程中作明确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企业中的投资不得低于全部投资资金的10%。
第十一条 以合同形式进行合作经营。
以合同形式进行合作经营是指老挝国内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共同出资进行合作经营,此种情况下,不在老挝成立新企业,也不设立分公司,但必须由老挝国内企业报经老挝工贸部和计划与投资部批准。
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必须经过法院公证处的公证。
第十二条 注册资金的规定
特许经营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金额的10%,普通企业依据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注册资金可以财产的形式体现,在整个经营过程中,该财产的价值必须不低于注册资金。
第三章 投资经营
第一节 投资经营的分类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的分类
投资者可进行下列投资经营:
1.普通经营;
2.特许经营;
3.特别经济区的开发经营。
第十四条 普通经营
普通经营是指在普通的行业进行的投资经营,包括《限制进口商品单(NegativeList)》上所列的特许经营以外的行业。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指由投资者获得政府批准,对特定的国有行业,如土地、矿产、电力、航空、电信、保险、金融等进行投资经营并依法拥有使用权及其他权力的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行业目录由老挝政府规定。
第十六条 经济特别区的开发经营
经济特别区的开发经营是指投资者对经济特别区内的基础设施进行投资经营,以完善经济特别区内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
特别经济区包括工业、特殊经济、出口生产、旅游、保税、信息技术开发、边境贸易等经济区。
特别经济区的设立和运作另作规定。
第二节 普通经营的投资
第十七条 投资的申请
有意投资进行普通经营的投资者需向工商部门的投资一站式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表,依照企业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注册。
有意投资进行普通经营的外国投资者,全部资金不得低于10亿基普。
第十八条 审核
对不在《限制进口商品单(NegativeList)》列表内的普通经营的投资申请批复,自收到投资者的申请表之日算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对《限制进口商品单(NegativeList)》列表内的普通经营的投资申请批复,自投资者递交申请表之日算起,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对现有企业进行扩大生产的的投资申请,只需根据相关的规定递交必要的材料,批复时间比投资成立新企业少。
第十九条 企业注册证
企业注册证是指企业通过注册,获许依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各种文件,包括投资许可证、优惠政策、税务执照以及相关部门的经营许可证。
在获得投资许可证后,投资者当即可以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投资期限
普通经营不限制经营期限,但相关部门制定的专门法规对投资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节特许经营的投资
第二十一条 投资申请
有意投资进行特许经营的投资者需向工贸部的投资一站式服务窗口递交申请表,经工贸部审核后,报中央政府或当地政府审批。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的确定
由投资与计划部结合其他的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意见,通过比较、招标、评估等方式,依法确定有意投资进行特许经营的投资者
确定投资者必须遵循透明、公开的原则。
确定特许经营投资者的方式另有专门的细则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特许经营投资的审批
计划与投资部按照下列程序对特许经营投资申请进行审批:
1.研究并决定投资原则;
2.让投资者根据有关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的材料,包括可行性报告、环境评估报告、直接用于生产、并需要申请免税进口的各种运载工具、设备、原料等清单等;
3.计划与投资部和其他相关的部门负责谈判事宜,并起草项目合同;
4.把项目谈判结果递交一站式窗口办公室主持的会议进行审议;
5.把审议结果报老挝中央政府或当地政府审批后,通知投资者根据项目的种类和规模交存项目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必须登记入国库账目,在项目进行到第一阶段归还投资者。
中央政府或当地政府批准后,计划与投资部依照相关规定给投资者签发投资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特许经营许可证
在获得老挝中央政府批准后,计划与投资部负责给投资者签发特许经营许可证。
在获得项目所在地政府批准后,计划与投资厅(局)负责给投资者签发特许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特许经营注册证
特许经营注册证是投资者合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证明。
特许经营注册证包括企业注册证、投资许可证、优惠政策、税务执照和相关部门签发的各种许可证。
在获得特许经营注册证后,投资者可进行经营活动,并且必须在90天之内进行。
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投资者不进行经营活动,计划与投资部门将以书面通知形式予以提醒。
之后的60天,投资者仍然不进行经营活动,该特许经营将被取消,投资者的履约保证金不予以归还。
第二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签订
特许经营合同是由投资者和老挝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在双方同意和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
特许经营合同必须包括项目的目标、价值、经营期限、条件以及签约双方的权利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的修改
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在征得签约双方的同意之后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
如果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不涉及重大问题,计划与投资部门将根据合约任意一方的申请,结合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审批,报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备案。
如涉及转让特许经营权,需依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缴清各项税收,并经法院公证处公证。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
特许经营期依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法规,并根据项目的种类、规模、价值、条件来决定,但最长不超过99年;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者如若很好地执行合同的有关规定,为老挝国家创造极大的利润、为老挝地方的建设做出贡献,在获得老挝政府同意后,特许经营期可以延长。
第四节 项目设立或需要引资的
第二十九条 项目的设立或需要引资的项目
需要引资的项目是由各个相关部门和地府政府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对一些具有潜力的自然资源进行开发而设立,并获得老挝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的批准,需要引资实施的项目,包括普通经营和特许经营项目。
第三十条 项目的主要内容
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总规划;
2.可行性报告;
3.环境评估报告;
4.投资的条件;
5.所需的资金的来源。
第三十一条 项目的审批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的战略发展需要和发展规划,主动设立项目以招商引资,报
计划与投资部门审议之后,报中央政府或省(首都)政府审批。
中央政府或省(首都)政府批准项目后,将通报给各有关部门、计划与投资部及工贸部的投资一站式服务窗口办公室、各国驻老挝使馆、领事馆及商务代表以进行国内外的招商引资。
对在招商引资列表中的特许经营项目的审批,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不超过45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或引资的审批
项目投资或引资由工贸部或计划与投资部及时直接审批。
第五节 投资特别经济区的开发经营
第三十三条 特别经济区
特别经济区是指政府批准投资者进行投资开发的特定地区,包括工业、特别经济、出口生产、旅游、保税、信息技术开发、边境贸易等经济区。
特别经济区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另作规定。
第三十四条 特别经济区设立的准则
特别经济区的设立要遵循以下准则:
1.明确特别经济区设立的宗旨;
2.明确国家、投资者和人民的利益;
3.所设立的经济区必须符合各个特别经济区的宗旨;
4.明确特别经济区的面积和范围;
5.有特别经济区的专门优惠政策;
6.各个经济区有独立的经济管理体系;
7.接受中央政府或者当地政府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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