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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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
1总则
2术语
3基本规定
4基层铺设
1总则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统一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地面工程(含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施工质量的验收。
不适用于超净、屏蔽、绝缘、防止放射线以及防腐蚀等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1.0.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承包合同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工程技术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本规范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配套使用。
1.0.5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术语
2.0.1建筑地面buildingground
建筑物底层地面和楼(层地)面的总称。
2.0.2面层surfacecourse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2.0.3结合层combinedcourse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
2.0.4基层basecourse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绝热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2.0.5填充层fillercourse
建筑地面中具有隔声、找坡等作用和暗敷管线的构造层。
2.0.6隔离层isolatingcourse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当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2.0.7绝热层insulatingcourse
用于地面阻挡热量传递的构造层。
2.0.8找平层levelingcourse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2.0.9垫层underlayer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2.0.10基土foundationearthlayer
底层地面的地基土层。
2.0.11缩缝shrinkage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2.0.12伸缝stretchingcrack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2.0.13不发火(防爆)面层mishiring(explosion-proof)layer
面层采用的材料和硬化后的试件,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进行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试验时,不会产生火花(或火星),不具有致使易燃物起火或爆炸的建筑地面。
2.0.14不发火性misfiring
当所有材料与金属或石块等坚硬物体发生摩擦、冲击或冲擦等机械作用时,不产生火花(或火星),不会致使易燃物引起发火或爆炸的危险,称为具有不发火性。
2.0.15地面辐射供暖系统floorradiantheatingsystem
在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的总称,以达到地面辐射供暖的效果。
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0.1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按表3.0.1的规定执行。
3.0.2从事建筑地面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质量管理体系和相应的施工工艺技术标准。
3.0.3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材料或产品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无国家现行标准的,应具有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材料或产品进场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2应对型号、规格、外观等进行验收,对重要材料或产品应抽样进行复验。
3.0.4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大理石、花岗石、料石等天然石材以及砖、预制板块、地毯、人造板材、胶粘剂、涂料、水泥、砂、石、外加剂等材料或产品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放射性、有害物质限量的规定。
材料进场时应具有检测报告。
3.0.5厕浴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应符合设计防滑要求。
3.0.6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其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行业标准《种植屋面工程技术规程》JGJ155的有关规定。
设计无要求时,种植地面应低于相邻建筑地面50mm以上或作槛台处理。
3.0.7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地面辐射供暖技术规程》JGJ142的有关规定。
3.0.8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面层铺设。
面层分格缝的构造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3.0.9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保温、隔热、隔声等工程完工后,应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0.10建筑地面工程基层(各构造层)和面层的铺设,均应待其下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上一层。
建筑地面工程各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
3.0.1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时,各层环境温度的控制应符合材料或产品的技术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掺有水泥、石灰的拌和料铺设以及用石油沥青胶结料铺贴时,不应低于5℃;
2采用有机胶粘剂粘贴时,不应低于10℃;
3采用砂、石材料铺设时,不应低于0℃;
4采用自流平、涂料铺设时,不应低于5℃,也不应高于30℃。
3.0.12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结构楼层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以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0.13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冻胀性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设计要求做好防冻胀土处理后方可施工,并不得在冻胀土层上进行填土施工;
2在永冻土上铺设地面时,应按建筑节能要求进行隔热、保温处理后方可施工。
3.0.14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其面层和基层(各构造层)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施工时应按本规范基层铺设中基土和相应垫层以及面层的规定执行。
3.0.15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应设置伸、缩缝,其延长米间距不得大于10m,对日晒强烈且昼夜温差超过15℃的地区,其延长米间距宜为4m~6m。
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和台阶等与建筑物连接处及房屋转角处应设缝处理。
上述缝的宽度应为15mm~20mm,缝内应填嵌柔性密封材料。
3.0.16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地面的沉降缝、伸缝、缩缝和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与面层齐平。
3.0.17当建筑地面采用镶边时,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强烈机械作用下的水泥类整体面层与其他类型的面层邻接处,应设置金属镶边构件;
2具有较大振动或变形的设备基础与周围建筑地面的邻接处,应沿设备基础周边设置贯通建筑地面各构造层的沉降缝(防震缝),缝的处理应执行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3采用水磨石整体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并用分格条进行分格;
4条石面层和砖面层与其他面层邻接处,应用顶铺的同类材料镶边;
5采用木、竹面层和塑料板面层时,应用同类材料镶边;
6地面面层与管沟、孔洞、检查井等邻接处,均应设置镶边;
7管沟、变形缝等处的建筑地面面层的镶边构件,应在面层铺设前装设;
8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
3.0.18厕浴间、厨房和有排水(或其他液体)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的标高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3.0.19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
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取样1组;检验同一施工批次、同一配合比的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的水泥混凝土、水泥砂浆强度的试块,应按每150延长米不少于1组。
3.0.20各类面层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工后进行。
木、竹面层、塑料板面层、活动地板面层、地毯面层的铺设,应待抹灰工程、管道试压等完工后进行。
3.0.21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的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检验批,高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三层(不足三层按三层计)划分检验批;
2每检验批应以各子分部工程的基层(各构造层)和各类面层所划分的分项工程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子分部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每检验批抽查数量应按其房间总数随机检验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应全数检查。
3.0.22建筑地面工程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应达到本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认定为合格;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且最大偏差值不超过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
凡达不到质量标准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的规定处理。
3.0.23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应在建筑施工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验。
3.0.24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1m直尺、2m直尺、3m直尺、2m靠尺、楔形塞尺、坡度尺、游标卡尺和水准仪;
2检查空鼓应采用敲击的方法;
3检查防水隔离层应采用蓄水方法,蓄水深度最浅处不得小于10mm,蓄水时间不得少于24h;检查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面层应采用泼水方法。
4检查各类面层(含不需铺设部分或局部面层)表面的裂纹、脱皮、麻面和起砂等缺陷,应采用观感的方法。
3.0.25建筑地面工程完工后,应对面层采取保护措施。
4基层铺设
4.1一般规定
4.1一般规定
4.1.1本章适用于基土、垫层、找平层、隔离层、绝热层和填充层等基层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
4.1.2基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4.1.3基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4.1.4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处应做成阶梯形,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m~1.0m。
接槎处不应设在地面荷载较大的部位。
4.1.5当垫层、找平层、填充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稳固。
4.1.6对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地面的基层,应清除残留物,将露出基层的金属物涂绝缘漆两遍晾干。
4.1.7基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1.7的规定。
4.2基土
4.2基土
4.2.1地面应铺设在均匀密实的基土上。
土层结构被扰动的基土应进行换填,并予以压实。
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4.2.2对软弱土层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处理。
4.2.3填土应分层摊铺、分层压(夯)实、分层检验其密实度。
填土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的有关规定。
4.2.4填土时应为最优含水量。
重要工程或大面积的地面填土前,应取土样,按击实试验确定最优含水量与相应的最大干密度。
Ⅰ主控项目
4.2.5基土不应用淤泥、腐殖土、冻土、耕植土、膨胀土和建筑杂物作为填土,填土土块的粒径不应大于50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土质记录。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2.6Ⅰ类建筑基土的氡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规定。
检验方法:
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土源地点检查一组。
4.2.7基土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不应小于0.9。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4.2.8基土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3灰土垫层
4.3灰土垫层
4.3.1灰土垫层应采用熟化石灰与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3.2熟化石灰粉可采用磨细生石灰,亦可用粉煤灰代替。
4.3.3灰土垫层应铺设在不受地下水浸泡的基土上。
施工后应有防止水浸泡的措施。
4.3.4灰土垫层应分层夯实,经湿润养护、晾干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3.5灰土垫层不宜在冬期施工。
当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应采取可靠措施。
Ⅰ主控项目
4.3.6灰土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Ⅱ一般项目
4.3.7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粘土(或粉质粘土、粉土)内不得含有有机物质,颗粒粒径不应大于16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3.8灰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
4.4.1砂垫层厚度不应小于60mm;砂石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4.2砂石应选用天然级配材料。
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压(夯)至不松动为止。
Ⅰ主控项目
4.4.3砂和砂石不应含有草根等有机杂质;砂应采用中砂;石子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4.4砂垫层和砂石垫层的干密度(或贯入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4.4.5表面不应有砂窝、石堆等现象。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4.6砂垫层和砂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5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4.5.1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100mm。
4.5.2垫层应分层压(夯)实,达到表面坚实、平整。
Ⅰ主控项目
4.5.3碎石的强度应均匀,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5.4碎石、碎砖垫层的密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试验记录。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Ⅱ一般项目
4.5.5碎石、碎砖垫层的表面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6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4.6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
4.6.1三合土垫层应采用石灰、砂(可掺入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100mm;四合土垫层应采用水泥、石灰、砂(可掺少量粘土)与碎砖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4.6.2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均应分层夯实。
Ⅰ主控项目
4.6.3水泥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砂应用中砂,并不得含有草根等有机物质;碎砖不应采用风化、酥松和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6.4三合土、四合土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Ⅱ一般项目
4.6.5三合土垫层和四合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7炉渣垫层
4.7炉渣垫层
4.7.1炉渣垫层应采用炉渣或水泥与炉渣或水泥、石灰与炉渣的拌和料铺设,其厚度不应小于80mm。
4.7.2炉渣或水泥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浇水闷透;水泥石灰炉渣垫层的炉渣,使用前应用石灰浆或用熟化石灰浇水拌和闷透;闷透时间均不得少于5d。
4.7.3在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应湿润;铺设时应分层压实,表面不得有泌水现象。
铺设后应养护,待其凝结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4.7.4炉渣垫层施工过程中不宜留施工缝。
当必须留缝时,应留直槎,并保证间隙处密实,接槎时应先刷水泥浆,再铺炉渣拌和料。
Ⅰ主控项目
4.7.5炉渣内不应含有有机杂质和未燃尽的煤块,颗粒粒径不应大于40mm,且颗粒粒径在5mm及其以下的颗粒,不得超过总体积的40%;熟化石灰颗粒粒径不应大于5mm。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7.6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体积比检查一次。
Ⅱ一般项目
4.7.7炉渣垫层与其下一层结合应牢固,不应有空鼓和松散炉渣颗粒。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用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7.8炉渣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8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
4.8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
4.8.1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应铺设在基土上。
当气温长期处于0℃以下,设计无要求时,垫层应设置缩缝,缝的位置、嵌缝做法等应与面层伸、缩缝相一致,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0.16条的规定。
4.8.2水泥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60mm;陶粒混凝土垫层的厚度不应小于80mm。
4.8.3垫层铺设前,当为水泥类基层时,其下一层表面应湿润。
4.8.4室内地面的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应设置纵向缩缝和横向缩缝;纵向缩缝、横向缩缝的间距均不得大于6m。
4.8.5垫层的纵向缩缝应做平头缝或加肋板平头缝。
当垫层厚度大于150mm时,可做企口缝。
横向缩缝应做假缝。
平头缝和企口缝的缝间不得放置隔离材料,浇筑时应互相紧贴。
企口缝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假缝宽度宜为5mm~20mm,深度宜为垫层厚度的1/3,填缝材料应与地面变形缝的填缝材料相一致。
4.8.6工业厂房、礼堂、门厅等大面积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垫层应分区段浇筑。
分区段应结合变形缝位置、不同类型的建筑地面连接处和设备基础的位置进行划分,并应与设置的纵向、横向缩缝的间距相一致。
4.8.7水泥混凝土、陶粒混凝土施工质量检验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和《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JGJ51的有关规定。
Ⅰ主控项目
4.8.8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采用的粗骨料,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垫层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3%;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陶粒中粒径小于5mm的颗粒含量应小于10%;粉煤灰陶粒中大于15mm的颗粒含量不应大于5%;陶粒中不得混夹杂物或粘土块。
陶粒宜选用粉煤灰陶粒、页岩陶粒等。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4.8.9水泥混凝土和陶粒混凝土的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陶粒混凝土的密度应在800kg/m3~1400kg/m3之间。
检验方法:
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和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Ⅱ一般项目
4.8.10水泥混凝土垫层和陶粒混凝土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4.1.7的规定。
检验方法:
按本规范表4.1.7中的检验方法检验。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和第3.0.22条的规定检查。
4.9找平层
4.9找平层
4.9.1找平层宜采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凝土铺设。
当找平层厚度小于30mm时,宜用水泥砂浆做找平层;当找平层厚度不小于30mm时,宜用细石混凝土做找平层。
4.9.2找平层铺设前,当其下一层有松散填充料时,应予铺平振实。
4.9.3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铺设前必须对立管、套管和地漏与楼板节点之间进行密封处理,并应进行隐蔽验收;排水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4.9.4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前,板缝填嵌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制钢筋混凝土板相邻缝底宽不应小于20mm。
2填嵌时,板缝内应清理干净,保持湿润。
3填缝应采用细石混凝土,其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
填缝高度应低于板面10mm~20mm,且振捣密实;填缝后应养护。
当填缝混凝土的强度等级达到C15后方可继续施工。
4当板缝底宽大于40mm时,应按设计要求配置钢筋。
4.9.5在预制钢筋混凝土板上铺设找平层时,其板端应按设计要求做防裂的构造措施。
Ⅰ主控项目
4.9.6找平层采用碎石或卵石的粒径不应大于其厚度的2/3,含泥量不应大于2%;砂为中粗砂,其含泥量不应大于3%。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
4.9.7水泥砂浆体积比、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水泥砂浆体积比不应小于1:
3(或相应强度等级);水泥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15。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配合比试验报告、强度等级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
配合比试验报告按同一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配合比检查一次;强度等级检测报告按本规范第3.0.19条的规定检查。
4.9.8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工程的立管、套管、地漏处不应渗漏,坡向应正确、无积水。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蓄水、泼水检验及坡度尺检查。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批检查。
4.9.9在有防静电要求的整体面层的找平层施工前,其下敷设的导电地网系统应与接地引下线和地下接电体有可靠连接,经电性能检测且符合相关要求后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检验方法:
观察检查和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
按本规范第3.0.21条规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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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 建筑 地面 工程施工 质量 验收 规范 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