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持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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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持股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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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持股协议
三一文库(XX)
〔合伙人持股协议〕
*篇一:
XXX合伙协议(持股平台)
X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共同签订:
(1)普通合伙人【GP】:
(2)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同意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称“合伙企业”),为此,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1.1设立
各方同意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共同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遵循《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1.2名称合伙企业
1.2.1合伙企业的名称为,最终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1.2.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名称。
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名称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3主要经营场所
1.3.1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在。
1.3.2普通合伙人可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独立决定变更合伙企业的主要经
营场所或增加新的经营场所。
普通合伙人应及时将合伙企业注册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的情况书面通知各合伙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1.4目的
1.4.1合伙企业的目的是,通过从事合伙企业经营,为合伙人获取投资回报。
1.5经营范围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为:
。
(以上经营范围最终
以工商登记核准为准)。
1.6期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以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准)起至第10个周年届满之日止,但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自行决定延长合伙企业的存续期限。
1.7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
1.7.1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7.2责任的限制
(1)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合伙人的出资资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收益保底;所有出资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合伙企业的可用资产。
(2)除由于故意、重大过失行为,普通合伙人不应对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合伙企业或任何有限合伙人的损失负责。
1.7.3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
2.1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仅接纳一个普通合伙人,其身份证号、住所如附件所示。
2.2有限合伙人
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如附件所示。
2.3认缴出资合伙人及其出资
2.3.1合伙企业的总认缴出资额为附件所示的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及有限合
伙人认缴出资额之和。
2.3.2各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如附件所示。
2.3.3普通合伙人可按照第5.1条约定接纳新的有限合伙人认缴合伙企业出
资。
2.3.4合伙企业成立后,普通合伙人可独立决定接纳现有合伙人增加认缴合伙
企业出资或减少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
2.4出资方式和缴付期限
2.4.1所有合伙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
2.4.2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额应于普通合伙人发出的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出资
日和收款账户按照缴付出资通知上要求的方式缴清。
第三条
3.1费用费用
3.1.1合伙企业的费用种类
(1)合伙企业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注册登记费、清算费等;合伙企业运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通知费用、合伙企业的租金、水、电、物业费用等。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
指合伙企业进行日常经营交易和其他交易时,因交易衍生的与交易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交易税费、其他交易税费、手续费等。
(3)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费用。
3.1.2合伙企业费用支付原则和比例
(1)合伙企业的开办费、清算费和日常运营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2)合伙企业交易相关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由合伙企业支付。
(3)合伙企业最迟在每年度第一季度末按5000元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用。
3.1.3合伙企业的费用可以从各合伙人缴纳的投资本金、合伙企业的收益中提
取支付。
第四条
4.1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事务的执行
4.1.1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人士当
然担任合伙企业之执行事务合伙人。
4.1.2执行事务合伙人选择程序为:
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普通合伙人
被选定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4.1.3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书面通知合伙企业的方式指定或更换其委派的代
表。
执行事务合伙人更换委派代表时应办理相应的企业变更登记手续。
4.2执行合伙事务
4.2.1为执行合伙事务,普通合伙人:
(1)对合伙企业的运营、合伙企业投资业务及其他事务的管理和控制拥有
排他性的权力,并可对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及合伙人另行约定的普通
合伙人有权独立决定的事项独立作出决定而无需进一步取得其他合
伙人的同意;
(2)为实现合伙目的及履行合伙人之间的约定,拥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代
表合伙企业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合伙企业
的财产,从事所有其他必要的行动,并对合伙企业产生约束效力;
(3)应履行《合伙企业法》(无论是否为合伙企业利益)规定的普通合伙
人应履行的职责,各方在此确认普通合伙人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履
行该等职责;
(4)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接受有限合伙人对其执行合伙事务情况的
监督。
4.2.2第4.2.1条项下普通合伙人独占及排他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1)决定、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代表合伙企业取得、拥有、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财产;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
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开具支票和其
他付款凭证;
(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
(6)选聘合伙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
(7)订立与合伙企业日常运营和管理有关的协议;
(8)处分合伙企业因正常经营业务而持有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
产权利;
(9)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0)为合伙企业的利益代表合伙企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
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
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
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1)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2)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
行动;
(13)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交付和执行文件。
4.2.3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
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1)按照第10.2条修改或修订本协议的相关文件。
(2)使合伙企业主体资格存续、能够继续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行动并符
合相关监管规定的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符合本
协议约定之变更事项的企业登记、备案文件。
上述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合伙企业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执
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
住所、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合伙
期限及《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其他登记、备案事项的变更;上述企
业登记、备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变更登记申请书、认缴或实缴出
资确认书、变更决定书、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派代表的委派书及其他登记、备案文件。
(3)有关符合本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事项的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入伙协议、退伙协议、合伙权益转让协议、增加
或减少认缴出资协议。
(4)当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时,合伙企业根据本协议约定
及《合伙企业法》的要求解散和终止的相关文件。
4.3执行事务合伙人违约处理办法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利益。
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损害,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篇二:
股权激励-合伙协议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二O一五年月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协议
本合伙协议(下称“本协议”)由本协议第九条列明的普通合伙人及有限合伙人于2015年___月___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广东省广州市区签署。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全体合伙人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订立本协议,依法设立合伙企业。
第二条合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与行为、企业与合伙人、合伙人与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四条本协议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
【】。
第三章合伙目的、合伙经营范围、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
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有效平衡目标公司的短期目标与长期目标,促进目标公司的长远、有效、健康发展。
第七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
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以上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除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开展其他业务。
合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于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合伙企业的营业期限为年,自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共四个,具体如下:
以上普通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限合伙人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为目标公司的在职员工,认同目标公司的企业文化;
(2)遵守所任职公司的规章制度,在职期间有良好的业绩表现;(3)无违法违规记录;
(4)为目标公司经理(含副职)级以上人员,或为目标公司子公司总经理。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约定有限合伙人的条件。
】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普通合伙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企业出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
各合伙人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第五章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第十一条除非本协议或其补充协议另有规定,合伙人按照以下约定分配利润、分担亏损:
1、利润分配:
本协议所称的利润除了合伙企业从目标公司获得的利润分配或分红外,还包括转让所持目标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所获利得。
利润分配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为明确起见,合伙人退伙、被除名或者转让财产份额的,财产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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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 持股 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