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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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煤矿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
矿属各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进一步搞好矿井运输技术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使全矿的轨道运输管理制度化、标准化,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各单位在贯彻本细则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到机电管理部门,以便进一步完善。
第一章矿井轨道运输管理
第一条 机电副矿长主管全矿的轨道运输管理工作,并有一名副科长分管全矿轨道运输的技术工作。
第二条 在机电副矿长直接领导下,机电科负责统一管理全矿矿井运输业务,对运输及各采、掘、开等的轨道运输负业务领导、督促检查责任。
第三条 轨道运输管理包括轨道运输设备、安全装置、信号系统、安全标志和人员管理等。
第四条 主要运输巷道和集中运输,斜巷轨道由机运队负责管理,各采、掘、开拓的轨道运输由各单位自行管理,并设专职轨道工。
第五条 运输事故责任的划分:
由机电科管辖的地区由机运队和机电矿长负责,各采、掘、开拓及其它地区由各分管矿长和区队负责。
第六条 轨道运输每月由机电副矿长负责组织一次安全质量大检查,平时由业务人员负责检查质量和隐患,落实整改情况。
每月总结一次。
第七条 采区、开拓、掘进轨道敷设是质量验收中的一项主要验收内容,必须与经济责任制密切挂钩。
第八条 机电科自查和上级检查,轨道运输存在的问题,要下发、整改通知、落实责任单位,记录要齐全完整,存档保管。
第九条 对轨道、钢丝绳、小绞车、安全设施的检查、维修、试验工作,应由机电副矿长及各分管副矿长负责逐级落实到人,同时做好记录。
第十条 检查方法和标准除按颁布的《矿井轨道质量标准规程》检查外,必须对全部轨道进行检查,发现有“五种道”的轨道按不合格论处。
(注:
五种道:
无眼道、无道钉、无道板、无螺丝、杂拌道[换行])。
第十一条 需要在大巷(斜巷)维修、轨道、电缆、照明、管路等,及其它施工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作业。
第十二条 机电科制订轨道运输奖罚制度,做到有奖有罚,奖惩兑现。
第二章 平巷轨道运输
第一条 每个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情况,熟悉信号规定,推车前一定要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车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二条 推车时必须时刻注意前方,在开始推车、停车、掉道时,发现前方有人或有障碍物,从坡度较大的地方向下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必须及时发出警号。
第三条 同方向推车时,两间距不得小于10m,坡度大于7‰时,严禁人力推车。
第四条 在车场推车时,推车工必须听从挂钩工指挥,在机械运输巷道推车时,严禁同一区段机动车辆与人力车同时行驶,必须经过运输调度允许。
第五条 正常推车时,脚站在道外离道轨0.15m,手握矿车扶手,推花车时,手握直框架,同时要集中精力,耳听后方,不准谈笑、打闹,随时防止后面突然来车。
第六条多人多辆推车时,必须设一名现场指挥人员,在推车时,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紧急时停车。
第七条 在任何情况下,禁止放飞车、蹬车、扒车,随时注意棚梁或两侧碰伤或挤伤。
第八条在推车至地点后,将车辆按规定支挡好,以防车辆自溜。
第三章斜巷运输
第一条 倾斜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及《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无空帮、空顶、淋水现象,无矸料等杂物堆积,清洁整齐,底板平整、无积水泥泞,达到高、宽、平、直、净。
第二条 每个采区必须有人行道,坡度在13°以上必须有台阶,25°以上加设扶手。
矿车一侧距巷帮突出部分的距离不小于300mm,人行道宽度不小于0.7m,步距合适,通风良好,与每个工作面上下平巷畅通。
第三条 主要轨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实行封闭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挂“禁止行人”牌板。
第四条 提升任务不大的轨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时,要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并有警示牌板,上下车场及中间甩道口必须使用行车声光报警装置,未经把钩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准在作业区内休息或逗留。
第五条 斜巷提升设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配齐动力制动,否则不能提升。
第六条 把钩工在发出开车信号之前,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连接装置装载情况、保险装置和主绳余绳情况,当主绳余绳较多、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长、超宽、超重或偏载严重有翻车危险时,都不准发出开车信号。
第七条 斜巷上下口及中间各甩道摘挂车地点要设置标志牌,标明限定的提升车辆数,巷道斜长、倾角等参数,严禁超挂车辆,严禁非把钩工擅自操作。
第八条 有水的倾斜巷道必须有正规的水沟,盖板齐全(设计无盖板除外),流水畅通,不冲刷道心。
第九条 轨道上、下车场的长度、坡度及调车设备,均符合设计规范,车场[换行]长度不得小于一次提升串车总长的3倍,摘挂钩的上部平车场的坡度应不大于7‰。
第十条 地辊的安装
1.在车场变坡点处,应装设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不小于200mm,轴径不小于40mm的地辊。
2.倾角在25°以下,安装地辊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20m;倾角在25°以上,安装地辊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25m,地辊直径不得小于200mm,宽度不小于250mm,轴径不小于25mm。
3.如巷道倾角不一致,在变坡点处应加设地辊。
4.在巷道转弯处应安装能转动的立辊,尺寸可以参照以上规定,长度根据需要而定。
5.严禁钢丝绳与道板、轨道和巷帮及支架、顶梁摩擦,禁止使用不转动的各种物品代替地辊。
第十一条 倾斜井巷的轨道
1.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及道岔必须达到优良品,其它应达到合格品。
2.轨型:
绞车滚筒直径1.6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轨道轨型不得低于22kg/m,其它斜巷轨道轨型不得低于18kg/m。
3.使用插爪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道碴要埋没轨枕的2/3,捣固均匀,无吊板。
4.使用抱轨式人车的斜巷绞车道,接头应错接,相对错距不小于2m。
第十二条 斜巷内的管线吊挂应按标准敷设,达到照明一条线、电缆一条线、管路一条线。
第十三条 挡车装置的设计与安装
1.设计部门在设计运输斜巷的同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挡车装置。
2.绞车滚筒直径1.2m及以上串车提升的斜巷,在水平上车场距变坡点1~2m处必须装有灵活、有效、自动复位的阻车器。
在水平上车场入口处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变坡点以下略大于一列车长度处装设常闭挡车栏,变坡点前0.5~0.8m处装设挡车门,挡车栏可与绞车实现联锁,也可进行机械联动。
挡车栏以下至起坡点止,根据具体条件装设若干个挡车器,每道保险杠必须用钢丝绳牵引,严禁在轨道上手动操作,并能可靠保持该保护区段内的行车。
3.绞车滚筒直径1.2m以下串车提升斜巷(参照2执行)。
4.挡车装置的设置,不得影响正常的提升作业和各种大型设备、材料和人车的安全通过,最突出部分与轨道外缘的距离不小于0.5m。
5.挡车装置安装后必须坚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弃之不用或随意拆除,凡未装设挡车装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业。
6.把钩工交接班时,除按相应规定交接外,还要对挡车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挡车装置发生故障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汇报,在隐患未消除之前,不得发出开车信号。
7.专业厂家生产的挡车装置,其安装、使用、维护、试验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规定进行,自行设计的各种挡车装置都必须进行现场试验,同一种挡车装置当使用条件发生改变时,要重新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试验要做好记录并保存。
8.下山掘进时,除上车场按上述规定设置挡车装置外,在工作面的上方必须设置坚固可靠的常闭挡车装置,下放车辆时方可打开,挡车装置应随掘进工作面前进而移动,挡车装置距工作面的最大距离,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挡车装置要指定专人操作。
第十四条 倾斜井巷上下变坡点处的轨道不得有接头,应根据变坡点的实际坡度,将轨道变成弯道(垂直弯道)。
第十五条 在混合提升的倾斜井巷提人时,要将跑车防护装置全部锁定,以防误动作造成意外事故。
第十六条斜巷内运输车辆脱轨后复位正轨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钩处理,不得用提升绳强拉硬拽。
第十七条具备条件的斜巷下部车场应安装调度绞车,不准以过放牵引绳的方法调度车辆,以防松绳过多造成事故。
第四章[换行]保险装置
第一条 斜巷各车场必须安设能够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斜巷中部要严格按要求加装超速捕车器(自动防跑车装置),对较长的斜巷应设多挡防跑车装置。
第二条 斜坡道必须具备“四保险”“三固定”。
四保险”即保险闸、保险硐、保险杠、保险绳;“三固定”即开车司机固定、弯道工固定、信号工固定。
第三条 各种防跑车装置能保证拦截矿车外,并能拦截阻挡材料车和平板车,各种防跑车装置与各种车辆撞击部位不得小于200mm。
第四条 各偏口及下车场应设置保险硐,高度不得低于1.8m,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不小于0.7m,信号操作按钮应装在保险硐内。
第五条 常落式保险杠及自动防跑车装置的保险杠一律为梯型,梯型中间净宽为300~400mm,长度为吊挂高度的1.5倍(用钢轨或工字钢加工制做),梯型保险杠上端应有固定点与轨道垂直,防止落杠后发生偏斜。
第六条 自动防跑车装置,梯型保险杠和小保险杠之间应用钢丝绳,不准用铁丝代替,更不准使用破股钢丝绳。
第七条 所有保险杠、保险闸、保险门、阻车器应经常处于关闭状态,采掘区队使用的单杠必须加滑轮,用钢丝绳牵引,只有在矿车通过时才能由弯道工拉起,松手自动落下,不准用手搬动在轨道上操作,严禁提前或同时拉起保险设施,更不允许不使用保险设施。
第八条 各种保险装置均应专责到人,悬挂责任牌[换行],每班开车前由当班弯道工进行一次试验,不合格不准使用,矿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并做记录保存。
第九条 采用门式保险杠时,也必须是常落式门框固定牢靠,埋入深度在坚硬的岩石上不得小于0.4m,上顶顶板并有戗柱。
第十条 每条斜坡道运输必须有长度合适的保险绳,保险绳要用新绳,不得生锈和断丝,不准用主绳串长代替保险绳,并专责到人,每班有弯道工负责进行检查。
第五章信号和照明
第一条 斜巷提升运输必须设立提升信号,信号统一规定为:
一下停、二下提、三下松、四下慢提、五下慢松,乱铃为紧急信号,一条斜巷有数个偏口时,信号要有明显区别,并写在信号盘上。
第二条 斜巷要用声光兼备与按钮为一体的综合电铃。
第三条 信号盘要装在硐室的适当位置,便于信号工操作,同时要落实专人负责,并悬挂责任牌。
第四条 斜巷信号要由下弯道发至上平道,再由上平道发到绞车房,严禁由下弯道直接发至绞车房,上平道需要下放车辆时,要先向下弯道发信号,得到允许后才能向车房发信号,严禁司机兼任信号工。
第五条 主要运输大巷的人车停车点,两端应设置闭锁信号,以防在上下人期间其它车辆进入,碰头和追尾。
第六条 信号装置的设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警告信号:
1.水平大巷各交叉口和弯道两端必须设置能同时发出声和光的行车预报警信号。
2.水平大巷的道岔应使用道岔位置显示器和警冲标,关键部位的道岔必须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和警冲标。
二、警戒信号:
1.大巷施工作业地点前后40m处必须悬挂红色警戒信号灯。
2.斜巷上、下车场及中间通道口、风门处必须使用声光行车报警装置或语言信号装置。
3.每条斜巷、变坡点及偏口,必须设警戒红灯。
三、指示信号:
1.大巷各车场必须设置机车停车位置指示灯(牌)。
2.大巷各交叉口必须设置列车去向指示灯(牌)。
3.巷道中接近弯道和车场40m处必须设列车限速标志牌。
第七条 要经常教育职工懂得使用矿灯发送紧急信号规定:
乱摆灯—紧急停车,非特殊情况,任何人不准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第八条 跟车工、挂钩工及其它需要指挥电机车司机的人员必须用口哨与司机联系,口哨规定:
一声停、二声前进、三声后退。
第九条 井上下总信号工收到任何不明信号,均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必须用备用信号或专用通讯设备联系判断,以确保发送信号准确无误。
第十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应经过井口信号工转发,严禁越过井口信号工,由井底车场直接向绞车司机发送信号,发送紧急停车信号,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信号工发出开车信号后,不准废除本信号,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时,应先发停车信号后,再发其它种类信号。
第十二条 正常情况下,只准使用主信号系统,只有在其发生故障时,才准使用备用信号系统,同时应立即通知有关人员修复,修复后应立即恢复使用主用信号系统。
第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1.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2.机电硐室、调度室、机车库、候车室、装载站、卸载站等。
3.主要运输巷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
4.主要巷道的交叉点和采区车场。
5.小绞车硐室及上下车场:
其间距视照明灯亮度而定,灯具安装必须整齐、统一,成一条线。
第六章小绞车和电瓶车
第一条 小绞车指用于轨道运输的各种内齿轮绞车及滚筒直径1.2m(不含1.2m)以下的绞车。
第二条 小绞车的安装:
1.25KW及以上小绞车安装在专用硐室内,硐室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品,绞车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25KW以下小绞车使用期三个月以上的必须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临时性小绞车,可采用压柱、戗柱或锚杆固定(特殊情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a.采用混凝土基础固定时,混凝土应打在巷道底板上,其深度不得小于1m,用25mm的地脚螺丝4条进行固定。
[换行]b.采用压柱、戗柱固定的绞车,应设四根压柱、两根前戗柱,但柱不得妨碍司机视线和操作,柱必须采用木柱,并直径不得小于180mm。
c.采用锚杆固定绞车时,锚杆要固定在坚硬的底板上,杆体直径不得小于20mm,深度不得小于1.8m,地基螺栓应用双帽紧固。
2.小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绞车最突出部位与矿车最突出部位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400mm,绞车最突出部位与巷道帮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50mm,绞车司机操作侧应有1m2空间,绞车硐室高度不得小于1.8m。
4.绞车的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相一致(特殊情况,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绞车钢丝绳要缠绕整齐,严防上垛。
5.小绞车的提升设计与安装,必须经机电科审定。
第三条 小绞车使用
1.小绞车使用要做到“八不准”:
①绞车安装后,未经组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准使用;②未明确使用单位和维护包机人不准使用;③安全设施不到位或存在隐患不准使用;④小绞车司机未持“两证”上岗不准使用;⑤在使用前未对防护设施(钢丝绳、保险绳、钩头、信号、制动闸和联接装置等)认真检查记录,不准使用;⑥非绞车司机不准使用;⑦钢丝绳在20m以内有2个或2个以上接头不准使用;⑧安装地点不满足设备、检修、操作要求,不准使用。
2.小绞车司机要做到“七不开”。
即:
无证不开;绞车固定不牢不开;钢丝绳有死弯、断丝、磨损超限,上垛现象不开;信号不清不开;超挂车辆不开;安全设施不全不开;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
3.多部绞车接力运输时,各绞车信号系统不得串联,严禁同一轨道线路作业区间两部绞车同时进行运输作业。
4.严禁一部绞车双向提升。
5.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准把斜坡作为停(存)车场。
6.采用小绞车对拉方式运输时,必须有专项安全措施。
7.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
8.绞车安装地点不得有淋水和积水,严禁闸上有油水和其它杂物,周围要清洁,闸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9.严禁用调度绞车代替回柱绞车回柱。
10.小绞车司机必须经专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第四条 小绞车管理
1.严格执行领用审批制、安装验收制、使用非本单位的小绞车执行“申请”制。
2.各队必须建立正规的小绞车日常检查、维护和定期检查、检修制度。
3.小绞车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标明巷道名称、地点、型号、编号、规格、容绳量、拉车数、使用单位、维护人,同时要张挂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小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机电科,机电科负责牵头办理。
5.小绞车不用时,要及时拆除回收。
第五条 电瓶车使用管理
1.小电瓶车运输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由专人负责维护确保设备在完好状态下运行。
2.小电瓶车必须实行定期计划性检修,检修周期为六个月。
3.小电瓶车牵引车数,应按技术说明书规定执行,通常可参照以下规定:
2.5t机车牵引1t矿车时为5辆,5t机车牵引1t矿车时为10辆。
4.小电瓶车运输必须在规定区域内运行,正常情况下,不得进入架线机车运行区域。
5.小电瓶车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换行]操作,做到“七不开。
即:
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无司机棚室不开;超挂车辆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6.井下小电瓶车不用时,应及时升井。
第七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一条 新绳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验收合格证等原始资料,并妥善保管,否则不准使用。
第二条 保存期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条 直径在18mm以下,出厂证书齐全而外观检查又无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经试验。
第四条 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个六个月实验一次。
第五条 升降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一年试验一次,以后每隔六个月试验一次。
(第四、五条摩擦式绞车不受此限)
第六条 各种钢丝绳在一个捻距之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面积之比,达到下列规定时必须更换:
1.升降人员或兼作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5%。
2.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为10%。
第七条 钢丝绳直径缩细10%必须更换。
第八条 钢丝绳受到猛接力时(如掉落、突然停车),应立即停车检查,发现有死弯、破股、挤伤、锈蚀、点蚀有麻坑形成钩纹等均不得使用。
第九条 钢丝绳必须由维护工每天检查一次全绳,把钩工负责检查绳头15m保险绳及联接装置,并认真做好记录。
第十条 倾斜巷道运输时,矿车之间、矿车与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器,倾角超过4°时,应加保险绳。
第十一条 矿车的联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试验合格具有生产合格证的厂家的产品,安全系数符合《规程》规定,并每隔一年进行一次两倍于最大静荷载的拉力试验。
第十二条 矿车的联接装置不得使用其它非专用连接器代替。
第十三条 连接车辆时,必须对连接器进行认真检查,发现裂纹变形超限,严重外伤和锈蚀等现象,必须及时更换。
第十四条 所有钢丝绳必须用桃型环,根据钢丝绳直径和载荷,规定绳卡数量,40KW的绞车不得少于5个,25KW的绞车不得少于4个,25KW的绞车以下不得少于3个。
第十五条连接器检验后,应出据正式检验报告,存入档案,妥善保管。
第八章矿车管理
第一条 矿车(包括材料车)管理,要严格执行完好标准及检修标准,禁止带病运转。
第二条 建立牌板管理制度,实行帐、卡、物、牌板四对照,统一由矿车管理组设专人负责,对矿车的检查、检修记录要详细建帐,每辆矿车要编号、建卡、设台帐,以便随时掌握车辆状况。
第三条 矿车要由挂钩工负责,发现不完好矿车要作记号,在指定地点由专人负责挑出,不准继续运行。
第四条 严格执行矿车检查周期,定期检查检修制。
1t矿车每月一次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对矸石山翻斗车,每日都要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各种矿用车辆参照1t矿车检修制度执行。
第五条 定期检查按日检和月检两类:
日检内容有:
1.铆钉、螺栓、销子、垫圈、油堵及开口销是否齐全、完整、紧固。
2.碰头:
弹簧有足够的弹性(橡胶碰头)使碰头与鸭嘴平行,碰头伸长10~30mm,嘴变形不超10mm,钩环销子和销孔磨损不超过原尺寸的15%。
3.车厢:
上对角线长度误差不大于35mm,各部位凸凹深度不大于50mm,无破洞、无锈蚀脱层。
4.底盘:
是否绞楞、扭曲,车轮应无松动、以及缺油等。
&nb[换行]sp;月查内容有:
1.检查车轮旷量,转动是否灵活,磨损是否超限。
2.检查车辆磨损情况,车辆弯曲情况。
3.检查碰头、插销、车厢底盘及轮对变形情况。
第六条 定期检修包括大修和小修两种内容。
1.对矿车全部铆钉(损坏和松动的)螺栓、销子、垫圈、油堵等进行检修。
2.校正变形的车厢,并焊补漏洞和破裂车缝。
3.更换不转动的车轮及损坏的碰头。
4.轮轴组与车架固定点上挡箍与轴座的间隙不大于5mm,两轴垂直于车架纵向中心线,其平行度偏差不大于轴距的0.5%。
5.检修磨损的车轴轴颈和弯曲的车轴,其弯曲不超过0.5mm,修复后的车辆最大弯曲不得超过1mm。
6.车箱底盘与车箱中心线在车辆两端偏差不得超过15mm,大修后不大于8mm。
7.滚动轴承最大径向磨损不得超过0.5mm,新旧轴承不得混合使用,轴承使用期为一年半时间,逾期应及时更换。
8.定期注油:
每半年要全部注油一次。
第九章 轨道质量标准
一、一般线路
1.接头平整度允许偏差:
轨面及内侧错差不大于5mm。
2.方向符合标准,目视直顺,不得有硬弯。
3.轨面前后高低,目视平顺,明显变坡点处不得用接头变坡、应制做成垂直弯道。
4.轨距允许偏差不大于10mm,不小于5mm。
5.钢轨轨型无杂拌道、无夹眼道。
6.水平允许偏差不大于10mm。
7.轨缝不大于5mm。
8.轨枕质量合格,接头处轨枕无失效、无三根以上轨枕连续失效,轨枕与轨道垂直。
9.扣件齐全、密贴、紧固。
10.道钉齐全有效,不浮离。
11.轨枕间距为1m,误差不大于±50mm。
12.道碴、充填不超过枕面,不低于枕面1/3;轨枕长度范围全部充填,无空板、吊板。
13.绳轮齐全、有效、灵活。
14.水沟:
排水畅通,道心内无淤泥、积水。
二、主要运输线路
1.轨道中心线符合设计,偏差±50mm。
2.坡度与标高:
轨面的实际标高偏差为±50mm;坡度误差50m内不超过1/00,高差不超过50mm。
3.接头平整度:
轨面及内侧错差不大于2mm,无硬弯。
4.方向:
直线段,目视直顺,用10m弦量不超过10mm;
曲线段,目视圆顺,用2m弦量相邻正矢差半径50m以下不超过3mm。
5.轨面前后高低允许偏差用10m弦量不超过10mm。
6.轨距:
允许偏差,直线段+5mm、-2mm;
曲线段加宽后+5mm、-2mm。
7.钢轨:
同一线路无杂拌道,钢轨磨损不超过规定。
8.水平:
直线段两股钢轨误差不大于5mm;曲线段加高后误差不大于5mm。
9.钢缝:
允许偏差,井下不大于5mm;地面:
夏季不大于7mm;冬季不大于10mm。
10.轨枕:
数量及规格符合设计要求,轨枕无失效(腐朽、损坏、断裂、不起作用者为失效)。
11.接头方式:
接头应采用悬接,直线段应对接,错距不大于5mm,曲线段应错接,相对错距不小于2m。
12.扣件:
尾板、螺栓、弹簧垫与轨型配套,规格符合要求,数量齐全、密贴、紧固有效。
13.道钉:
规格与轨型配套,数量齐全,浮离不大于2mm,混凝土轨枕螺栓、压板紧固齐全、浮离不大于2mm。
14.轨枕间距,误差为±50mm。
15.捣固:
道碴捣固坚实,无空板、吊板(轨底于轨枕间隙不大于2mm者为吊板)。
16.路基:
无严重塌坡、地鼓、沉降现象。
17.道床:
①道碴厚度:
井下不小于100mm(个别处不小于50mm);地面不小于150mm。
②道床整洁:
道碴不埋没轨枕,无积水、淤泥,地面无杂草。
③道碴应埋没轨枕2/3,轨枕必须露出1/3。
④轨道铺设困难时,可采用固定道床和其它措施。
18.水沟:
排水畅通,水面应低于路基,井底[换行]车场及行人巷道水沟盖板齐全、牢固。
19.托绳轮:
数量齐全,转动灵活,钢丝绳不磨轨枕及扣件。
道岔部分按《煤矿窄轨道岔标准》执行。
第十章掉道处理
第一条 机车、车辆发生掉道后,必须立即停止运行,以防事故扩大,待机车、车辆停稳后,立即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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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轨道 运输 管理 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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