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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道路运输规定
4内部运输
4.1 一般规定
4.1.1 露天煤矿的运输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开采规模和范围、开拓方式、采装设备类型及气候条件,结合不同运输方式的特点,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一般可采用下列运输方式:
1 卡车运输;
2 带式输送机运输;
3 铁路运输;
4 上述几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
4.1.2 运输设备选型,应根据运量、物料种类、采掘设备技术规格,并结合矿区自然条件、动力供应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2 卡车运输
4.2.1 露天煤矿内部卡车运输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对行驶载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车双车道路面宽度,应包括养路设备作业宽度,可按3-4倍车体宽度设计。
4.2.2 露天煤矿矿山道路,在路堤和半路堑路段应设置安全防护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填方路堤路段,在路面两侧各设一条安全防护堤;
2 半路堑路段在路面外侧设一条安全防护堤;
3 安全防护堤高度不低于车轮直径的2/5。
4.2.3 露天煤矿内部运输道路,最大纵坡不宜超过下列规定:
1 生产干线8%;
2 生产支线9%;
3 联络线10%;
4 重车下坡地段,按上述规定相应减少1%。
4.2.4 露天煤矿内最高限制行车速度,应根据运输道路系统中,最险要地段的运输条件和车辆牵引特性确定。
一般不宜超过40km/h。
4.2.5 卡车计算平均行车速度,应根据路况、运距及卡车牵引特性确定。
可参照表4.2.5选取。
表4.2.5 卡车计算平均行车速度
4.2.6 露天煤矿运输道路平面圆曲线半径,应根据卡车型号、运输条件等通过计算确定。
对载重68t以上的大型卡车,生产干线不宜低于40m,生产支线不宜低于25m。
4.2.7 自卸卡车选型应与单斗挖掘机选型相匹配。
一般卡车载重量与单斗挖掘机勺斗装载量的比例为3:
1~6:
1。
4.2.8 自卸卡车的载重利用系数,不宜小于0.90。
4.2.9 在行车密度较大的地段,应对车流密度进行校验。
车辆间隔,应按制动距离加10~20m安全间隔计算。
4.2.10 自卸卡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可根据矿山地质、气候、检修制度和机修设施、运输系统等条件确定。
一般情况下,剥离物和煤炭运输卡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分别不宜低于4200h和4000h。
困难条件下,剥离物和煤炭运输卡车的年有效作业时间分别不宜低于380Oh和3600h。
4.2.11 露天煤矿内部运输范围内的上部建筑限界,应按自卸卡车箱斗最大举升高度加0.5~0.8m的安全距离确定。
4.2.12 道路路面材料,应按以下原则选择:
1 生产干线道路,应选择泥结碎石路面;
2 停车场地可选择沥青混凝土路面或泥结碎石路面;
3 采掘、排土工作面的生产支线道路路面材料宜就地取材。
4.2.13 露天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道路养护组织,可参照表4.2.13的规定配备道路养护设备。
表4.2.13 矿山道路养护设备
4.2.14 辅助运输设备可按表4.2.14的规定确定。
表4.2.14 辅助运输设备
4.3 带式输送机运输
4.3.1 带式输送机的结构型式,应根据露天矿开采工艺、带式输送机设置地点及服务年限等工作条件进行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采掘工作面、排土工作面及需经常移设的带式输送机应为移动式;
2 露天煤矿端帮及需定期移设的带式输送机可为半固定式;
3 工作位置固定或固定年限较长的带式输送机可为固定式;
4 对于同一条系统,当输送不同类别的物料并需进行分流时,宜采用分流带式输送机。
4.3.2 半固定式和移动式带式输送机的机头站及机尾站,其移设结构型式应根据输送机带宽、驱动装置数量等参数进行确定。
4.3.3 带式输送机的输送能力应与破碎站、给料机等供料设备能力相适应。
连续开采工艺的带式输送机输送能力,应根据采掘物料的性质、带式输送机长度及轮斗挖掘机的理论能力进行确定。
通常可按轮斗挖掘机1.0~1.2倍理论生产能力确定输送机理论输送能力(或称最大断面通过能力),按轮斗挖掘机0.8~1.0倍理论生产能力进行输送机功率计算。
4.3.4 带式输送机带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大运量的带式输送机应选择较高的带速;
2 下运或输送磨损性大及容易起尘物料的带式输送机可降低带速。
4.3.5 带式输送机带宽,应根据输送能力和被输送物料的粒度进行确定。
大型带式输送机带宽应进行优化后确定。
带宽与输送物料的允许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机允许输送的物料最大粒度尺寸,可按表4.3.5的规定进行选择;
2 当没有可靠的物料粒度组成数据时,可按下列公式校核带宽:
1)未经筛分的散状物料:
B≥2a1+0.2 (4.3.5-1)
2)经过筛分的散状物料:
B≥3a1+0.2 (4.3.5-2)
式中B―输送带宽度(m);
a1―物料的最大粒度尺寸(m)。
表4.3.5 输送机允许物料的最大粒度尺寸(mm)
4.3.6 带式输送机的功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连续搬运设备带承载托辊的带式输送机运行功率和张力的计算》GB/T17119的规定。
4.3.7 输送带,应根据输送机长度、输送能力、输送带张力、物料性质、受料条件、工作环境等因素进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运量、高带速、长距离输送机宜采用钢丝绳芯输送带;
2 工作环境温度低于-25℃时,应选用耐寒输送带;
3 输送带覆盖层,应根据输送物料堆积密度、粒度尺寸、磨耗性、受料高度等因素确定。
输送岩石类剥离物时,宜采用“H”级,一般剥离物可采用“L”级;输送原煤时可采用“L”级;
4 橡胶输送带接头,宜采用硫化法胶接。
4.3.8 输送带安全系数,应根据输送带类型、接头效率、输送机起制动性能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l 织物芯输送带,可采用8~10;
2 钢丝绳芯输送带,可采用7~9.5;
3 采用软起动或起动平稳的输送机,可取较小的安全系数值。
4.3.9 带式输送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地形条件、工艺布置应尽量减少输送机转载点数量;
2 长距离输送机沿线应设维修通道,当多台输送机并列布置时,维修通道的布置应便于每条输送机的维修。
维修通道应便于维修车辆的通过和作业;
3 当长距离输送机无横向通道时,应设人行栈桥。
人行栈桥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
4 当输送机跨越道路时,下部净空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的有关规定。
当输送机跨越设备和人行道时应设置防物料撒落的防护装置。
4.3.10 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站、驱动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式和半固定式带式输送机,当无特殊要求时可不设封闭走廊。
露天设置的输送机宜设防雨罩等防护装置;
2 寒冷地区的带式输送机转载站或驱动站可不采暖;
3转载站或驱动站的布置应便于设备安装和维修作业。
4.3.11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设备运行和人身安全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带式输送机安全规程》GB14784的有关规定。
4.3.12 对发生逆转的上运带式输送机,应装设防逆转的安全装置。
下运输送机应装设防止超速的安全保护装置。
4.3.13 输送机的最大倾角,应根据输送的物料性质、作业环境条件、输送机带速及给料方式等因素确定。
当输送原煤及一般剥离物时,输送机最大倾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运输送机,当在水平段或缓倾斜段给料时,其最大倾角不宜大于16°;
2 寒冷地区露天设置的输送机,当工作条件较差时,上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4°,下运输送机倾角不宜大于12°;
3 输送的物料流动性较大时,应相应减少输送机倾角。
4.4 铁路运输
4.4.1 本规定适用于露天煤矿内部运输使用标准轨距直流电机车牵引的铁路设计。
4.4.2 露天煤矿外部的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和机车车辆限界》GB146的规定。
4.4.3 区间线路的限制坡度,应根据开拓方式、运量、机车车辆类型、采掘场与排土场及卸料点的相对位置,结合地形及矿床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4.4.4 列车在限制坡度的下坡道上,紧急制动跟离应为40Om。
4.4.5 铁路列车的最高行车速度,不应大于表4.4.5的规定。
表4.4.5 铁路列车的最高行车速度(km/h)
4.4.6 区间线路的平面曲线半径,不应小于表4.4.6的规定。
表4.4.6 区间线路的平面曲线半径 (m)
4.4.7 区间线路直线地段的线间距离,不应小于表4.4.7的规定。
表4.4.7 区间线路直线地段的线间距离(m)
4.4.8 车站线路的有效长度,应按下述原则确定:
1 正线到发线为最大列车长度加30~40m;
2 牵出线一般情况下按到发线有效长度确定,困难情况下按机车长度加半个车列长再加25m;
3 三角线的尽头线,供机车转向时,为两台机车长度加10m;
4 推土犁停放线,按机车和推土犁长度加10m;
5 安全线为50m。
4.4.9 车站应布置在线路的直线段上,困难条件下,可设在半径不小于表4.4.9规定的同向曲线地段。
无调车作业的车站,可设在半径不小于400m的反向曲线地段。
表4.4.9 同向曲线半径(m)
4.4.10 站内直线地段两相邻线路中心线间的距离,应符合表4.4.10的规定。
表4.4.10 站内直线地段两相邻路线中心线间的距离(m)
4.4.11 当机车车辆轴重不超过25t时,区间和分界点的轨道设计参数应符合表4.4.11的规定。
表4.4.11 区间和分界点的轨道设计参数
4.4.12 在计算铁路线路的通过能力时,单线区间线路的利用系数应为0.7;双线区间线路的利用系数应为0.8。
4.4.13 列车作业周期时间,除装车、运行及卸车作业时间应经计算确定外,其他时间可通过对运输系统和方式进行模拟或采用相似露天煤矿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确定。
一般情况其他时间可按周期时间的25%~30%写计算,运行条件较差时,可按35%计算。
4.4.14 露天煤矿机车、车辆的在籍台数,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机车在籍台数,按工作台数乘以1.15~1.25系数确定;
2 车辆在籍台数,按工作台数乘以1.15系数确定。
4.4.15 列车检查设施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列车检查设施应设在车流比较集中的车站内,并应布置在空载列车到发线外侧;
2 列车检查应设置列车检查线、检查坑、车辆待修线和修复车辆停放线以及供水、给砂、注油、擦拭材料及简单的修理机具等设施;
3 在机车整备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检查坑,化验以及供给润滑油、冷却水、砂、擦拭材料及简单的修理机具等设施。
4.4.16 铁路运输辅助设备可根据矿山运量和运距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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