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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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式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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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式版
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完整正式规范)
编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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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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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
起重吊装及垂直运输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说明:
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 基本要求
第一条:
操作人员在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条:
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为起重机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
第三条:
各类起重机应装有音响清晰的喇叭、电铃或汽笛等信号装置。
在起重臂、吊钩、吊篮(吊笼)、平衡重等转(运)动体上应标以鲜明的色彩标志。
第四条:
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挥信号。
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执行。
第五条:
操纵室远离地面的起重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地面及作业层(高处)的指挥人员均应采用对讲机等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进行指挥。
第六条:
在露天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起重吊装作业。
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七条: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应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或拆除。
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第八条:
操作人员进行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应发出音响信号示意。
第九条:
起重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
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
严禁用起重机载运人员。
第十_大于40折减系数8575706050报废
第二十_大直径取大值)时,应更换制动鼓。
同样,当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更换制动带。
2. 履带式起重机
第一条:
起重机应在平坦坚实的地面上作业、行走和停放。
在正常作业时,坡度不得大于3°,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条: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护装置及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冷却水等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第三条:
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内燃机启动后,应检查各仪表指示值,待运转正常再接合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顺序检查各工作机构及其制动器,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第五条:
作业时,起重臂的最大仰角不得超过出厂说明书的规定。
当无资料可查时,不得超过78°。
第六条: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在起重臂未停稳前变换档位;起重机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严禁下降起重臂。
第七条:
在起吊载荷达到额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时,升降动作应慢速进行,并严禁同时进行两种及以上动作。
第八条:
起吊重物时应先稍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已挂牢,起重机的稳定性和制动器的可靠性均良好,再继续起吊。
在重物升起过程中,操作人员应把脚放在制动踏板上,密切注意起升重物,防止吊钩冒顶。
当起重机停止运转而重物仍悬在空中时,即使制动踏板被固定,仍应脚踩在制动踏板上。
第九条:
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
抬吊时应统一指挥,动作应配合协调,载荷应分配合理,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载荷的80%。
在吊装过程中,两台起重机的吊钩滑轮组应保持垂直状态。
第十_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
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
第十_大。
严禁下坡空档滑行。
第十_大于15°;起重机装上车后,应将回转、行走、变幅等机构制动,并采用三角木楔紧履带两端,再牢固绑扎;后部配重用枕木垫实,不得使吊钩悬空摆动。
3. 汽车、轮胎式起重机
第一条:
起重机行驶和工作的场地应保持平坦坚实,并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条:
起重机启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2)钢丝绳及连接部位符合规定;
(3)燃油、润滑油、液压油及冷却水添加充足;
(4)各连接件无松动;
(5)轮胎气压符合规定。
第三条:
启动内燃机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
第四条:
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在撑脚板下垫方木,调整机体使回转支承面的倾斜度在无载荷时不大于1/1000(水准泡居中)。
支腿有定位销的必须插上。
底盘为弹性悬挂的起重机,放支腿前应先收紧稳定器。
第五条:
作业中严禁扳动支腿操纵阀。
调整支腿必须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后再行调整。
第六条:
应根据所吊重物的重量和提升高度,调整起重臂长度和仰角,并应估计吊索和重物本身的高度,留出适当空间。
第七条:
起重臂伸缩时,应按规定程序进行,在伸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
当限制器发出警报时,应立即停止伸臂。
起重臂缩回时,仰角不宜太小。
第八条:
起重臂伸出后,出现前节臂杆的长度大于后节伸出长度时,必须进行调整,消除不正常情况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
起重臂伸出后,或主副臂全部伸出后,变幅时不得小于各长度所规定的仰角。
第十_大于1/1000;
(4)钢轨接头间隙不得大于4mm,并应与另一侧轨道接头错开,错开距离不得小于1.5m,接头处应架在轨枕上,两轨顶高度差不得大于2mm;
(5)距轨道终端lm处必须设置缓冲止挡器,其高度不应小于行走轮的半径;在距轨道终端2m处必须设置限位开关碰块;
(6)鱼尾板连接螺栓应紧固,垫板应固定牢靠。
第二条:
起重机的混凝土基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35;
(2)基础表面平整度允许偏差1/1000;
(3)埋设件的位置、标高和垂直度以及施工工艺符合出厂说明书要求。
第三条: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应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机的轨道基础两旁、混凝土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应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五条:
起重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第六条:
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单位进行,作业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第七条:
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说明书的有关规定,编制装、拆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装、拆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第八条:
装、拆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装、拆作业之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间题;
(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对装、拆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检查装、拆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况良好,技术性能应保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装、拆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装、拆作业条件;
(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第九条:
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应在白天进行。
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第十_大车行走缓冲止挡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第十_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4)顶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顶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
下降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5)升降时,必须调整好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
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6)升降时,顶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7)升降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升降机构电源。
第十_大风时,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9)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的规定。
(10)轨道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第二十_大雨后,应及时对轨道基础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轨距偏差,钢轨顶面的倾斜度,轨道基础的弹性沉陷,钢轨的不直度及轨道的通过性能等。
对混凝土基础应检查其是否有不均匀的沉降。
第二十_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1m,行走轮不得小于2m)。
严禁采用限位装置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第三十_大风或阵风,应立即停止作业,锁紧夹轨器,将回转机构的制动器完全松开,起重臂应能随风转动。
对轻型俯仰变幅起重机,应将起重臂落下并与塔身结构锁紧在一起。
第四十_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20倍。
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6°;否则,应设置辅助导向轮。
第五条:
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第六条:
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吊篮)连接牢固,在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和不被水浸泡且不得与机架摩擦。
通过道路时,应设置过路保护装置。
严禁在钢丝绳运行区域内堆放物料。
第七条:
卷扬机绳筒应设置防止钢丝绳滑脱的保险装置。
第八条:
禁止使用倒顺开关作为卷扬机的控制开关。
使用携带式按钮开关等控制装置,必须使用不大于36V的安全电压,其引线长度不得超过5m。
第九条:
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的方向一致。
第十条:
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不得松旷。
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象。
第十二条:
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提升钢丝绳不得接长使用。
端头与卷筒应用压紧装置卡牢,在卷筒上应能按顺序排列整齐。
当吊篮(吊笼)处于工作最低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应不少于三圈。
第十三条:
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
物件或吊笼提升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操作位置,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第十四条:
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第十六条:
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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