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操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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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操作指南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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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操作指南试行
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试行)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传真):
许可证号: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我们是上海市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出示执法证件。
今天在 陪同下,依法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请予配合。
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所出示的执法证件与其身份不符的,你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对于检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单位有权申请检查人员回避:
(1)系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人或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3)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检查事项
代码
检查内容
结果
1.资质和信息公示
101
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102
★生产的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在生产许可范围内。
103
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1
保健食品生产、贮存环境保持整洁。
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厂房建筑结构保持完整。
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202
★各种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使用。
3.进货查验和原辅料贮存
301
★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对主要原料供货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302
★查验食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辅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303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304
★采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项目载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称)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
305
★对贮存温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原辅料,按规定条件贮存。
306
原辅料存放设置标识卡,标识卡内容与原辅料台账一致,帐、物、卡相符。
307
★按照规定销毁超过保质期原辅料,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
未发现将超过保质期原辅料退回供货商的情况。
4.生产过程控制
401
★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402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的情况。
403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404
★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等真实、完整、可追溯。
405
员工进入车间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包括工作衣、帽、口罩、鞋等),洗手消毒后进入车间。
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406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407
★连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恢复生产前进行报告。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或报告。
408
★与普通食品共线生产的,建立并执行共线生产验证和清场制度。
5.产品检验
501
企业自检的,检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满足出厂检验要求。
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留存检验报告。
502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检验规程。
503
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或校准。
50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505
按规定留样并有留样记录。
6.产品标签、说明书
601
标签、说明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02
★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603
★最小销售包装印贴追溯二维码。
7.产品贮运及交付控制
701
建立和执行产品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702
贮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
703
每批产品均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8.追溯、召回和不合格品管理
801
★按照规定建立保健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802
★按规定开展不合格保健食品的召回,并保存召回记录。
803
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按照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或补救等措施,并保存记录。
804
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9.从业人员管理
901
★食品从业人员按规定接受食品安全培训考核,并有记录。
902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有健康证明,健康状况符合要求。
903
★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按规定履行职责并有记录。
10.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01
★制定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1002
发生保健食品安全事故的,建立和保存事故处置记录。
11.自查报告
1101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报告制度,定期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食品安全状况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12.委托加工
1201
受委托加工保健食品的,按规定签订委托加工协议。
13.其他
注:
1.上表中打★号的为重点项(23项),其他为一般项(19项);
2.检查结果描述:
符合(√),不符合(×),未检查(○),不适用(N)。
事项代码
检查不符合项目具体内容
以下为本次检查情况统计。
根据评定标准,本次检查结论为:
□好□中□差
符合数
不符合数
符合率
评定
标准
重点项★符合率
非重点项符合率
检查项数
%
好
100%
且≥90%
其中检查重点项★数
%
中
≥90%
且≥70%
其中检查一般项数
%
差
<90%
或<70%
被检查人阅后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操作指南(试行)
检查事项
代码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方式
相关说明
常见问题
1.许可资质和信息公示
101
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按规定悬挂或摆放。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查看许可证。
1.《食品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
2.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3.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2.相关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变更;
3.未在生产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
4.以许可证复印件代替原件公示;
5.以许可证副本代替正本公示。
102
★生产的保健食品按规定注册或备案,在食品生产许可范围内。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查看许可证和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备案凭证。
1.许可证食品类别包括保健食品,所生产的保健食品在许可明细范围内;
2.所生产的保健食品持有效保健食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1.生产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
2.生产的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失效;
3.生产的保健食品不在《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明细范围内容。
103
公示市场监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查看许可证公示情况。
1.在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被遗失、藏匿、撕毁、涂改。
2.环境和设备、设施
201
保健食品生产、贮存环境保持整洁。
厂区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对保健食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厂房建筑结构保持完整。
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距离。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2、4.2
查看厂区、车间现场。
1.厂房墙壁、天花板、门窗无破损,保持清洁;
2.厂区生产环境整洁、无积水,地面、道路平整,裸露地面绿化,不会产生扬尘;
3.厂区的地面、周围环境、垃圾存放及运输等不对产品的生产造成污染;
4.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
1.厂房建筑结构破损,或有污垢;
2.车间地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积水;
3.厂区内有杂物或垃圾,可能成为虫害滋生地;
3.正常天气下厂区存在扬尘或积水;
4.库房、车间有虫鼠害活动的迹象。
202
★各种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行。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项、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5
查看设施、设备。
1.生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保持清洁;
2.洗手、消毒、更衣等设施正常运行,保持清洁;
3.温湿度计,纯化水系统和洁净车间压差表、空调净化系统正常运行;
4.车间和库房有正常运行的防鼠、防虫、防蝇设施。
1.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
2.设备设施不清洁。
3.进货查验和原辅料贮存
301
★建立主要原料供应商检查评价制度,对主要原料供货商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实地查验和检查评价,并做好记录。
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抽查主要原料供货商的许可证和检查报告、评价记录。
1.主要原料有供货商实地审核报告和检查评价记录;
2.供货商的审核报告和检查评价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1.未建立主要原料和供货商实地查验和检查评价制度;
2.未对原料供货商进行实地检查,无检查报告和评价记录;
3.记录保存时间不满二年。
3.进货查验和原辅料贮存
302
★查验食品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进货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辅料,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
抽查原辅料和包装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查验记录、进货凭证。
无合格证明的抽查检验记录。
1.企业留存原辅料和包装材料供货商资质,有合格有效的供货商出厂检测报告或原料相应项目的检验报告;
2.原辅料查验记录包含原辅料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4.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原辅料,需提供检验报告。
1.不能提供供货商许可证或其他资质证明;
2.供货商许可证过期;
3.现场抽查的原辅料与进货查验记录、进货凭证不一致;
4.进货记录信息不全;
5.进货凭证不全;
6.无检验记录。
303
★生产保健食品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抽查产品注册或备案文件与原辅料品种。
使用的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一致。
原辅料与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不一致。
304
★采购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项目载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称)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管理指南》
查看原料提取物生产企业许可资质。
1.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产品配方中有原料提取物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向具有合法资质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采购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
产品配方中无原料提取物的,不得采购原料提取物用于保健食品生产;
2.供货商《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品种明细项目应载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称。
1.供货商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许可品种明细项目中未载明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名称;
2.供货商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中药提取物生产备案,未取得保健食品原料提取物生产许可资质。
305
★对贮存温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原辅料,按规定条件贮存。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查看有关原辅料贮存温度、湿度。
1.原辅料应该标签要求的温度、湿度贮存;
2.易腐原料应低温贮存。
1.原辅料贮存温湿度不符合要求;
2.未配备温度、湿度监测设施。
3.进货查验和原辅料贮存
306
原辅料存放设置标识卡,标识卡内容与原辅料台账一致,帐、物、卡相符。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附件5—7.1
查看有关原辅料及对应的台账、标识卡。
1.原辅料存放位置应设置标识卡;
2.原辅料与标识卡、台账记录的内容应一致。
1.原辅料存放位置未设置标识卡;
2.原辅料与标识卡、台账记录的内容不一致。
307
★按照规定销毁超过保质期原辅料,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
未发现将超过保质期原辅料退回供货商的情况。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查看原辅料仓库,是否有超过保质期原辅料;查看不合格品处理记录,超过保质期原辅料处理是否符合要求。
1.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贮存超过保质期原辅料;
2.原辅料未按待检、合格和不合格分区管理,并有明显标识区分;
2.超过保质期原辅料销毁或无害化处理的处置记录应保留至少2年。
1.仓库发现超过保质期原辅料;
2.不合格原辅料集中存放区域无标识;
3.未保存超过保质期原辅料处置记录。
4.生产过程控制
401
★按照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
抽查产品,比较注册或备案的产品配方、工艺与实际的一致性。
1.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工艺规程应当与注册或备案一致;
2.按照企业建立的生产工艺规程进行操作,且按规定记录。
1.产品工艺规程未根据产品的注册批准文件制定;
2.产品未按注册或备案的配方、工艺参数生产。
402
★未发现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保健食品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一)(三)项、《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
查看原料仓库、车间等区域,是否有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以及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等,必要时可对产品进行抽检。
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原辅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生产保健食品。
1.生产现场发现过期原辅料或过期产品;
2.生产现场发现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或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
403
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记录。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
抽查工艺文件和批生产记录。
1.工艺文件中有各产品有质量、卫生关键控制点计划;
2.各产品关键控制点监控情况有记录,监控发现超出控制限值应采取纠偏措施。
1.记录的关键工艺控制参数与批准的工艺规程不一致;
2.关键控制点记录不准确;
3.超出控制限值未进行纠偏。
4.生产过程控制
404
★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等真实、完整、可追溯。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3.4、7.1.2、7.2.2
抽查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
1.对每一批次产品从原料配制、中间产品产量、产品质量和卫生指标等情况进行记录;
2.按生产需要领取原辅料,投料需经二人复核后记录。
1.批生产记录、投料记录不完整或有涂改;
2.无法追溯相应批次保健食品原辅料和生产过程。
405
员工进入车间应按规定穿着工作服(包括工作衣、帽、口罩、鞋等),洗手消毒后进入车间。
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查看车间现场。
1.员工穿清洁工作衣、帽,戴口罩进入洁净车间;
2.生产现场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物品;
3.员工按规定程序洗手消毒后进入车间。
1.员工穿着工作服不符合要求,存在头发外露,戴手表、项链、戒指等情况;
2.车间内发现与生产无关物品;
3.个人衣物与工作服混放;
4.洗手消毒不符合要求。
406
★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的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抽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或批号与生产记录是否一致。
禁止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1.存在虚假标注生产日期;
2.标签标示的生产日期有更改痕迹。
407
★连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恢复生产前进行报告。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按照规定申请变更或报告。
《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询问并查看复工报告,查看生产条件是否变化。
1.许可有效期内连续停止生产一年以上的,恢复生产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复产前未按规定进行报告;
2.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或报告。
408
★与普通食品共线生产的,建立并执行共线生产验证和清场制度。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上海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共线生产普通食品管理指南》
查看生产现场和验证、清场记录。
1.与普通食品共线生产前应开展验证;
2.与普通食品共线生产后应开展清场;
3.按规定保存验证和清场记录。
1.未建立和执行普通食品共线验证制度;
2.未建立和执行普通食品共线清场制度。
5.产品检验
501
企业自检的,检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满足出厂检验要求。
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并留存检验报告。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1、9.2
查看并抽查产品检验报告。
1.有符合要求的微生物和理化检验室及相应的仪器设备或试剂;
2.产品的检验报告项目按照企业标准规定进行检验;
3.委托检验的,保存检验报告、委托检验合同、委托机构检验资质。
1.缺少必备的检验仪器设备或试剂,或者试剂过期;
2.未按照企业标准进行检验;
3.无检验报告;
4.委托检验机构无相关资质。
502
落实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检验管理制度及质量标准、检验规程。
GB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9.2.1、9.3、9.4、9.5、9.6
抽查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的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按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企业管理制度,企业标准、检验规程,对原辅料、中间产品、成品进行抽样和检验。
1.未按规定开展抽样;
2.未按规定开展检验。
503
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定期检定或校准。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2
抽查仪器检定或校准证书。
按照规定的周期对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进行检定或校准。
1.未对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进行校准;
2.检测仪器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过期。
504
★建立和保存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检验记录真实、完整。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2
抽查原始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
应保存原始检验数据记录和检验报告。
1.原始检验记录不完整;
2.原始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数据不一致。
505
按规定留样并有留样记录。
GB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9.6.3,《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6.4、6.5
查看留样及记录。
1.设置留样室,有留样记录(按品种、批号分类存放,标识明确);
2.每批保健食品均留样,留样数量应满足产品质量追溯检验的要求。
3.留样至少保存至产品保质期后一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留样记录信息不全;
2.留样数量不够;
3.样品保存期限不满足要求。
6.产品标签、说明书
601
标签、说明书符合保健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
抽查产品标签、说明书。
标签、说明书符合《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等要求。
1.警示用语“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标注不符合要求;
2.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其标签说明书载明的保健功能声称前未按规定标注“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
602
★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抽查产品标签、说明书,与注册或备案文件核对。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应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完全一致。
603
★最小销售包装印贴追溯二维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的指导意见》
抽查产品标签。
最小销售包装应标示含有追溯信息的“二维码”,以“二维码”方式开展追溯。
最小销售包装未印贴追溯二维码。
7.产品贮运及交付控制
701
建立和执行产品贮存、运输及交付控制制度和记录。
GB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8.5、8.6
查看产品的出入库台账。
如实记录产品的出入库台账信息,能够实现产品追溯。
1.无产品出入库台账;
2.产品出入库信息不完整。
702
贮存和运输条件符合要求。
GB17405—1998《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8.2、8.3、8.4
现场查看成品库房。
1.需低温保存产品应贮存在冷藏、冷冻库;
2.产品运输设施应清洁。
1.贮存、运输条件应符合要求;
2.产品运输设施不清洁。
703
每批产品均有销售记录,记录内容真实、完整、可追溯。
GB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
查看销售记录台账。
1.出厂产品有合格证明和销售记录;
2.销售记录内容真实、完整,能确保销售产品的可追溯性。
销售台账无法实现产品可追溯。
8.退货、召回和追溯管理
801
★按照规定建立保健食品信息追溯体系,向本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抽查产品标签和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
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追溯信息录入符合要求。
1.扫描“二维码”显示的追溯信息不完整;
2.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系统追溯信息录入不符合要求。
802
★按规定开展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并保存召回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查看产品召回记录。
1.召回记录应包括召回产品批次、数量、召回原因、召回结果等;
2.应定期开展召回计划演练。
1.未开展召回计划进行演练;
2.未建立产品召回记录,记录不完整、不真实;
3.召回记录不符合要求。
803
对退货、召回的保健食品按照规定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或补救等措施,并保存记录。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查看退货、召回产品的处置记录。
1.对退货及召回产品有处理方案;
2.保存退货及召回产品的处置过程记录(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等台帐记录);
3.留有可佐证产品召回、处置情况的视频、图片等影像。
1.与召回同批次的产品数据信息不准确,帐、物不相符;
2.没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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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保健食品 生产 企业 日常 监督 检查 要点 操作 指南 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