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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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案例
4.4-9.1案例呈现
懂法能让教育更诗意
——教师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
你知道吗——
1.上课期间可以让学生出教室吗?
2.上课时有人找学生怎么办?
3.学生在上课期间自行离开教室怎么办?
4.学校对在教师提前下课后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担责?
5.教师对学生进行性侵害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6.教师在上课期间有必要检查出勤情况吗?
7.教师在上课期间可以随意离开教室吗?
8.教师对于学生的危险和不当行为是否要及时制止?
9.教师在教学时不慎造成学生受伤是否要承担责任?
10.教师的哪些行为属于侮辱学生的不当行为?
11.教师是否可以留置没有完成作业的学生?
12.学生上课时突发疾病怎么办?
13.教师是否可以将违纪的学生逐出教室?
14.体育课教学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是否有责任?
15.学生在实验课上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配音:
这是一些日常生活中常出现的问题,也因为这些问题,学生与学校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让教师这一职业由以前的“零风险”职业转变成了“高风险”职业。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不得不深思。
你知道吗——
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小鹏,在被任课老师某批评后骂了一句脏话,老师随手打了小鹏一个嘴巴。
事发第三天小鹏住院,诊断为“左眼钝挫伤”、“重度心理障碍”,随后被诊断为“分裂性精神病”。
小鹏的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学校及老师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3.76万元。
某中学初三学生丁某因上学迟到,被其班主任汪某叫到办公室批评教育。
其间,汪某不仅对丁某进行了体罚,还当着丁某同学的面侮辱丁某:
“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
”当天中午,丁某留下遗书后,从学校教学楼8楼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遗书中,丁某表达了对老师汪某及家庭的怨恨。
某以本班学生玉斌未完成作业为由,放学后将玉斌反锁在教室补做作业,并将门锁钥匙交给本班值日学生闯后离去。
13时许,该校学生发现玉斌被书包带系在教室南侧中间的钢筋护窗上,缢颈死亡。
玉斌之父德国闻迅赶到现场,与该校校长永奎一同将教室门锁撬开,玉斌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当晚6时许,唐河县公安局对被害人尸体进行了检验,鉴定结论为:
玉斌系缢颈窒息死亡。
配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明确规定,不准体罚、用语言伤害、侮辱学生。
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均属于教师的过错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你知道吗——
某和小云是某中学高三毕业生。
在读高三期间,学校电视台于4月7日播出了晚自习时他们两人搂抱、亲吻的镜头。
尽管镜头上两人的脸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还是一眼就可看出是谁。
8月4日,某以“学校擅自录像、公开播放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理由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某寄宿制学校高中学生王某发现自己放在宿舍中电子词典不见了,立即向班主任老师报告。
学校闻讯后组织教育处的老师对王某所在宿舍及周围宿舍的学生床、柜橱进行搜查,最终在学生吴某处发现了王某的电子词典。
初二学生郭某偷了同学的饭菜票被发现,在以后的学校、班级活动中,郭某虽有心参加,都被班主任拒之门外,郭某数学成绩是班级最好的,省里数学竞赛,郭某报名参加,且取得全校选拔赛第一名,但学校以郭某有过偷窃的不良行为,不让郭某代表学校参加竞赛。
配音:
这是侵犯学生隐私权、非法搜查行为,这是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歧视行为。
学校安装监视设备时往往要考虑安装监视设备的合法性前提、安装监视设备的地点应当慎重选择、学生对自己被监视的知晓权、通过监视设备收集材料的合理使用、学生对个人监视记录的查看权和更正权等,教师在实施教育教学过程中往往也涉及一些侵犯学生隐私权的问题,比如未经学生允许翻看抽屉甚至日记本等等,都是行为。
你知道吗——
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某几句。
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
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
为此,王某家长将教师和某告上法庭,要求教师和某承担医药费26528元。
某中学初二学生牛某在上课时向老师报告说要上厕所,在得到任课教师某的同意后,牛某离开教室。
在上厕所回来的路上,牛某发现校园的一棵树上有个鸟窝,当即爬上树去找鸟蛋,但不慎从树上滑下,造成胫骨骨折。
牛某的家长认为事故发生在上课期间,所以学校监管不利,在与学校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牛某的医药费等费用共计3000余元。
某中学高二的同学正在上数学课时,突然有两个自称是学生黄某哥哥的年轻人要求找黄某,说家中有急事要告诉黄某(17岁)。
当时正在上课的数学教师便将黄某叫出了教室,自己随后便关上了门继续上课。
但时间不长,教室外便传来黄某的呼救声,数学教师急忙出去查看,发现黄某已经倒在地上,身上正在流血,两名找黄某的年轻人已经跑远。
某中学初二学生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
其中,某因为碰撞和该班某发生冲突,一脚将某踹倒在地,造成某肋骨骨折。
事后,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某中学高二
(1)班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
在部分学生的要求下,政治老师提前15分钟就下了课,同学们蜂拥奔向学校食堂。
因为时间太早,学校的值勤老师和学生还没有到食堂,所以同学的秩序混乱,其中学生贾某和杜某因为排队发生争执,引起殴斗。
期间被同学拉开一次后,贾某又在食堂外拣起一块砖头,重新冲向杜某,并将其头部砸破。
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杜某送往医院,但事后杜某因伤经常恶心、呕吐,有近半年的时间没能正常上学。
杜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杜某的损失。
某中学的语文教室段某在上课时,恰好有人来找,段某安排学生阅读课文后即离开教室。
期间学生某和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大打出手,某用椅子将某砸倒在地,某随后被闻讯赶来的教师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为脑震荡。
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某的医药费等费用。
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
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某几句,就继续上课。
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常坐着上课。
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
配音:
这些事故都发生在课堂。
学生上厕所、学生考勤、学生擅自离开教室、外界找人、提前下课、违纪学生的听课、教学巡视等问题都潜藏着法律风险。
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情况下,可能发生学生伤害事故。
教师看见学生在课间打架,就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这里强调“制止”的有效性,如果制止措施达不到制止的效果而发生事故,学校仍应承担责任。
教师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你知道吗——
教师擅自更改学生的报考志愿、不允许学习差的学生参加考试、不允许上课迟到的学生进教室,随意占用学生的上课时间、指派学生参加一些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如商业庆典、开幕式等等。
这都是侵害学生的受教育权。
人格权具体包括: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名誉权、名称权、权、肖像权、等等。
体现在教师教学过程中的主要是教师对学生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害。
在课堂上接打,上班时间玩游戏、炒股,酒后上课或擅离课堂的,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擅自向家长推销教辅资料和学生用品,擅自对学生违纪行为经济处罚者,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等。
如:
在上实验课时,教师未告知学生实验的步骤,就让学生做实验,结果发生不良后果;再如,一教师上课期间擅离职守,一学生之间发生冲突,导致不良后果。
这都是教师违反工作规程、职业道德要求造成的事故。
你知道吗——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相关规定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你知道吗——
国家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围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现在,你知道了——
知道了,我们就明白了——
一切都在变化——
一切变化都是从人开始的!
自我保护意识在变化
法律意识在变化
人权意识在变化
以人为本意识在强化
4.4-9.2一线访谈
各位专家,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是XX同升湖实验学校的老师向赞勋,本次“教师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座谈节目由我主持。
特邀了XX同升湖实验学校谢立英老师、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龚明斌老师,大家熟悉的陶妙如老师——
【主持人】通过刚才的视频,我们切实的感觉到教师职业的法律风险其实很大,教师的利益随时可能因此而受到损害。
归纳起来,教师比较集中的XX领域及常见的XX行为都有哪些呢?
龚:
谢:
陶:
A学校管理领域的法律问题:
设施设备的安全隐患,食品安全,学校安全保卫,学生保险,制度漏洞,标识提示不健全、组织学生校外活动、开除学生等……
B课堂教学中的法律问题:
体罚与变相体罚、留置学生、课堂意外伤害事件的处理、老师与学生间的矛盾、课间管理、侮辱学生的不当行为等……
C班主任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组织学生劳动、查阅学生日记、没收学生财物、公布学生成绩、处理学生间的矛盾、学生自杀事件等……
【主持人】法律风险确实无处不在,您看到过这样的案例吗?
或者您描述一个案例并分析分析这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呢?
龚:
谢:
陶:
A首先要了解教育领域的法制化进程,多部重要法律……。
要正确认识教育领域法制化发展的重大意义。
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
B要有风险意识,举例来讲
C加强学习和积累……
【主持人】风险无处不在,如何既能做好教育又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谢:
龚:
陶:
A“是否有过错?
”学校管理领域、课堂教学中、班主任工作中
B“度的把握”教师XX,绝大部分以“有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为考量
C“带着敬畏教学生”尊重、爱
【主持人】除了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风险外,教师自身的权益保护也应引起我们的重视。
如何保护教师自己的切身利益?
您有过或者看到过被侵犯权利的事情吗?
谢:
龚:
陶:
A首先还是要有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的积累:
劳动合同法、教师法……
B要有维护自身权益的勇气和方法……
C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在维护权利的同时,要谨守职业操守,尽教师义务……
总结语:
(对前面梳理一下就行)。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一切我们都秉承良心出发,使命出发,学法、懂法、知法、用法,提升道德准则,维护法律尊严。
今天座谈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4.4-9.3专题讲座(提纲)
1.教育教学中,教师常常还会碰到怎样的法律问题?
如何运用法律来权衡责权,从而实现保护自己?
2.教师如何实现依法从教,如何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实现有效执教?
3.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请结合自身体会,谈谈如何依法执教?
4.谈谈对“教师这一职业已经由以前的“零风险”职业转变成“高风险”职业。
”的理解?
5.谈谈如何在教学实践中实现教育行为法制法?
6.教师提升法律素养的途径有哪些?
教育法律意识是整个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人们对教育法律知识的了解、对依法治教的信任程度、对教育法律的评价等等。
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是指教师关于教育法律认识的心理、观点、思想体系和教育法律知识的总称。
由于多种原因,广大教师的教育法律意识尚未得到普遍增强。
教师工作是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工作,从宏观上讲,教师的工作对人类优秀文化承前启后,在创新性地培养人才过程中促进了社会进步和国家兴旺。
从微观上看教师把自我知识结构进行整合,以言传身教的方式进行教学,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同时也完善了自身素质。
教师是我们党的教育方针的践行者,为了实现我们党的教育目标和教育方针,就必须要具有更高的师德标准,必须加强自身的师德修养。
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全面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是一种必然。
教师作为社会中文化教育水平较高的社会群体,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作为承担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其劳动的特点具有示X性,教师的法律素养对推进社会的XX法治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更新观念,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维法,不断提高教育法律素养,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这是教师职业素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有《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与中小学密切相关的《教育行政法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
教育行政规章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生守则》等。
二、参与法制实践。
(一)开展法制宣传,建立规X的教师法制教育机制;
(二)积极主动参与法制实践,促进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三)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进一步强化教师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四)要注重学习与实践结合;(五)参与法制专题讲座讨论等。
三、学会依法维权。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在社会生活中,我们承担着多种角色,为人师,为人夫(妻),为人父(母),等等,在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中,我们时常承担的角色就是一名普通的消费者。
作为消费者我们是享有很多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在经济生活中,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我们的合法权益时常会受到非法侵害。
4.4-6.1拓展延伸:
如何加强自身法律修养?
【案例再现】
永远的鞭笞
作者:
黄佑生(2009年XX省万名中小学班主任远程培训课程专家 )
很多次都想拿起笔,书写心中的忏悔,对一个学生的忏悔。
每当下笔时,总有种酸酸的感觉,有种负罪感。
我知道,随着岁月的流逝和地位的变迁,这种感觉会慢慢淡化,但我不想让它淡化,因为它对我是永远的鞭笞,鞭笞我不断地学习、反思和成长。
我参加工作十多年来经历了相当大的变化,从一个偏远地区的山村教师,到教科所的教研员,再到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指导中心的教研员,从毕业时的专科文凭到现在的教育硕士,从当初懵懵懂懂、不谙教事,到现在被人尊称为“专家”。
这些变化很大程度上要感谢我的学生,是他们给了我思想的源泉和动力,是他们不断催发了我的成长和成熟。
我大学毕业后分配到秋收起义的圣地----文家市。
文家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市”,充其量只能说是一个小镇。
我就在镇上的一所高中任职,那里的学生很纯朴,就如那里的“山清水秀”。
那时我担任了班主任,有一天班上一位学生仅有的一点伙食费被盗了,年轻气盛的我发誓一定要把“盗贼”揪出来“正法”。
正当我一筹莫展之时,有学生向我报告,说怀疑是杨辉所为。
我未加分析,也没有进一步了解情况,就直奔寝室,搜查了杨辉的床铺和箱子(箱子未上锁),一无所获。
下晚自习时,我将杨辉叫到我的房间,讲出了我对他的怀疑,并要求他主动交代,最后还要求他将袋子里的东西交给我检查。
杨辉当然没有承认偷钱的事,但他对于我的行为没有表示不满。
其实,杨辉是一个很不错的学生,人很幽默,表演的节目深受同学喜欢,学习勤奋,成绩优秀。
后来很多同学对我说:
根本不可能是他!
后来杨辉的家长(也是一位老师)向我描述了那次事件后杨辉回家时的情景。
我眼前展现了揪心的一幕:
杨辉跌跌撞撞地回到家,脸色乌黑,目光呆滞,手无力地摇着,一进家门就泪如雨下,“我没有偷钱,我没有,我没有!
”他总是喃喃地说。
虽然走了将近20里的山路,但杨辉回到家却一口饭也吃不下。
后来,杨辉没有以前那样活跃了,班上的节目他也很少参加,成绩也没有以前那样出色。
同学说:
他变了。
我知道,他是被班主任用催化剂“裂变”的。
“一失足成千古恨”,我这一失足将给杨辉带来终身的阴影,而我却怀抱老师的威严一直没有在班上公开表示歉意。
而他默默地承受了这一切,以大山般的胸怀宽容了老师的失足。
学生是淳朴的,就连这种宽容的方式也是淳朴的。
当年我结婚的时候,杨辉却打着一个红包来喝我的喜酒。
杨辉事件告诉我:
一是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学生和老师一样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老师不能凭借高高在上的权威地位去践踏学生的人格。
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就是侵犯学生的人格。
教育学生首先要从尊重学生人格开始。
二是要学法、知法、懂法。
搜查学生的东西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XX的。
老师的这种XX行为虽然很难受到追究,但对学生来说却是反向的法律启蒙。
三是要敢于承认自己的错误。
教师不是圣人,也有犯错的时候,关键是要能放下架子向学生承认错误。
敢于承认错误不仅是种胸怀,而且是必要的道德。
【专家点评】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依法治教、依法育人已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学校里具体管理班级学生、联系学生家长的班主任,要具备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增强相应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用法律法规和师德规X约束自己的言行。
之所以会出现搜身和搜查学生寝室的情况,除了因为初当班主任而年轻气盛外,有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我作为班主任的法律素养不够。
从出发点来说,案例中的我本是想以此来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养不够,采取的方式是非法的,因为这种做法侵犯了另一学生的合法权益,结果“好心办坏事”。
对学生进行搜身、对学生寝室进行搜查是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的,在法理上都是行不通的。
当然,现在还有很多班主任如我一样以XX的方式开展着一些教育活动,这实际上与教育的本质、国家和社会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相违背的,也是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
这个案例说明:
班主任加强法律修养势在必行;加强法律修养不仅仅是学生和家长法律意识增强的要求,更是班主任教书育人这一职业性质所决定的。
【深度思索】
一、班主任法律素养的内涵
良好的法律素养是一个班主任走向优秀的重要条件,是班主任实现自我成长的重要内容,也是班主任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
一般说来,班主任应具有以下法律素养:
1.平等、尊重意识
这是以宪法为核心的XX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具体表现。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XX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平等意识要求人们懂得周围的人同自己一样具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平等地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平等地参与竞争,平等地享有法定的自由和权利。
班主任要平等地对待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和尊严,维护学生的自由和权利,不歧视任何学生。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要求班主任:
全面了解班级内每一个学生,深入分析学生思想、心理、学习、生活状况。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2.权利、义务意识
权利是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享有的具体权益,义务是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责任。
班主任教师不仅要了解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且更应把握《教师法》规定的教师的六项权利和六项义务、《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所明确的地位、职责和任务,以及《教育法》赋予受教育者的五项权利和四项义务,即明确班主任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如《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明确规定: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
”这保证和维护了班主任教育学生的合法权利,使班主任在教育学生过程中,在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同时,可以适当采取批评等方式教育和管理学生。
同时,班主任在履行义务时又不得侵犯学生的法定权利。
有的班主任老师采用了偏激的手段,造成了对受教育者的侵权行为。
据新闻媒体报道,有在有偷窃行为的学生脸上划“贼”字的,也有让未交作业的学生罚站,扒裤“示众”的,有打学生耳光的,也有指使学生打违纪学生的。
最近有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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