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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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火力发电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综合规定
《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DL50530-1996
6.2.2 发电厂的楼梯、平台、坑池和孔洞等周围,均应设置栏杆或盖板。
楼梯、平台均应采取防滑措施。
6.2.4 上人屋面应设置净高大于1.05m的女儿墙或栏杆。
6.2.5 凡离地面或楼面高1m以上的高架平台,应设置栏杆。
6.2.6 发电厂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圈,其高度超过100m以上的爬梯中间,应设置间歇平台。
6.2.7 当发电厂煤场需设置地下受煤斗时,斗口处必须设有煤箅子。
7.2.2 产生有毒物质场所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2.2.1 加氯间宜布置在独立的建筑物内,当与其他车间联合布置时,必须设隔墙,并应有通向室外的外开门。
室内采暖设施不宜靠近氯气瓶和加氯机,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在室外。
7.2.2.2 加氯间应设有漏氯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宜设置氯气中和装置。
7.2.2.3 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单独的房间内。
7.2.2.4 联氨必须采用密闭容器贮存,当联氨由贮存罐移到溶液箱时,宜采用真空虹吸法。
7.2.2.5 联氨设备周围应有围堰和冲洗设施。
7.2.2.6 加联氨的蒸汽,不应作生活用汽。
7.2.2.7 加氯间及充氯瓶间、联氨仓库及加药间、电气检修间的浸漆室、生活污水处理站的操作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生活污水处理站操作间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7.2.2.8 调酸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通风换气次数不宜少于每小时5次。
7.2.3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符合下列要求:
7.2.3.1 SF6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
室内空气中SF6含量不得超过6000mg/m3。
SF6电气设备配电装置室应设事故排风装置。
7.3.3 卸酸、碱泵房,酸、碱库及酸、碱计量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7.3.3.1 酸、碱贮存设备地上布置时,周围应设有防护围沿,围沿内容积应大于最大一台酸、碱设备的容积。
当围沿有排放措施时,可适当减小其容积。
7.3.3.2 酸、碱贮存间、计量间及卸酸、碱泵房必须设置安全通道、淋浴装置、冲洗及排水设施。
7.3.3.5 盐酸贮罐及计量箱的排气,应设置酸雾吸收装置。
7.3.3.6 卸酸泵房、酸库及酸计量间,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卸碱泵房、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8.1.1 发电厂各类工作场所的噪声控制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的《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等规定,其噪声限值见表8.1.1。
表8.1.1 电厂各类地点的噪声标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
火力发电厂》DL5009.1-2002
本标准的全部内容为强制性,不单独摘录。
2.勘测设计
2.1 工艺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5000-2000
4.0.5 厂址场地标高应考虑与发电厂等级相对应的防洪标准(见表4.0.5)。
如低于表4.0.5要求的标准时,厂区必须有防洪围堤或其他可靠的防洪设施:
表4.0.5 发电厂的等级和防洪标准
发电厂等级 规划容量
MW 防洪标准(重现期)
Ⅰ >2400 ≥100、200年1)一遇的高水(潮)位
Ⅱ 400~2400 ≥10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Ⅲ <400 ≥50年一遇的高水(潮)位
注:
本表指标强制。
1)对于风暴潮严重地区的特大型的海滨发电厂取200年。
对位于海滨的发电厂,其防洪堤(或防浪堤)的堤顶标高应按表4.0.5防洪标准(重现期)的要求加重现期为50年累积频率1%的浪爬高和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江、河、湖旁的发电厂,其防洪堤的堤顶标高应高于频率为1%的高水位0.5m;当受风、浪、潮影响较大时,尚应再加重现期为50年的浪爬高。
防洪堤的设计尚应征得当地水利部门的同意。
在有内涝的地区建厂时,防涝围堤堤顶标高应按百年一遇的设计内涝水位(当难以确定时,可采用历史最高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如有排涝设施时,则按设计内涝水位加0.5m的安全超高确定。
对位于山区的发电厂,应考虑防山洪和排山洪的措施,防排设施应按频率为1%的山洪设计。
围堤或防排洪设施宜在初期工程中按规划的规模一次建成。
4.0.7 发电厂厂址的地震基本烈度必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确定。
根据电力工程的具体条件,对下列新建工程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1.对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2.对位于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
3.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大于或等于7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大于2400MW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4.对位于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且规划容量为6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5.对地震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重要发电厂,应进行烈度复核或地震安全性评价。
当需要提供地震水平加速度值时,可按下列规定取值:
6度时取0.05g;7度时取0.10g;8度时取0.20g;9度时取0.40g。
4.0.8 严禁将发电厂厂址选在滑坡、岩溶发育程度高的地区或发震断裂地带以及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以上的地震区;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或全厂规划容量为12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不宜建在地震基本烈度为9度的地区。
发电厂厂址应避让重点保护的自然区和人文遗址,也不宜设在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或矿藏采空区上。
山区发电厂的厂址,宜选在较平坦的坡地或丘陵地上,还应注意不要破坏自然地势和避开有危岩、滚石和泥石流的地段。
4.0.9 选择发电厂厂址时,其供水水源必须落实可靠,并应考虑水利、水电规划对水源变化的影响。
当采用江、河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取水口位置必须选择在河床全年均稳定的地段,且应避免泥沙、草木、冰凌、漂流杂物、排水回流等的影响,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
当考虑采用地下水作为水源时,应进行水文地质勘探,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现行的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的要求,提出水文地质勘探评价报告,并应得到有关水资源主管部门的批准。
5.2.18 管沟、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铁路、道路及其他管线的水平距离以及管线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应根据地下管线和管沟的埋深、建筑物的基础构造及施工、检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高压架空线与道路、铁路或其他管线交叉布置时,必须按规定保持必要的安全净空。
架空管道在跨越道路时应保持4.5m~5.0m的净空,有大件运输要求或在检修期间有大型起吊设施通过的道路应根据需要确定。
在跨越铁路时,一般管线应保持离轨面5.5m的净空,当为易燃或可燃液体、气体管道时,应保持6.0m的净空。
当采用电力机车牵引时,与铁路轨顶应保持6.55m的净空距离。
6.4.5 煤粉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煤粉仓应封闭严密,内表面应平整、光滑、耐磨和不积粉。
煤粉仓的几何形状和结构应使煤粉能够顺畅自流。
2 煤粉仓应防止受热和受潮,对金属煤粉仓外壁要采取保温措施。
在严寒地区,靠近厂房外墙或外露的煤粉仓,应有防冻保温措施。
3 煤粉仓必须有测量粉位、温度,以及灭火、吸潮和放粉的设施。
除无烟煤以外的其他煤种,煤粉仓必须有防爆设施。
6.5.1 除氧器给水箱的安装标高,应保证在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下,给水泵或其前置泵的进口不发生汽化。
除氧器和给水箱宜布置在除氧间或除氧煤仓间,也可根据主厂房布置的条件,通过方案论证比较,确定其合理的布置位置。
在气候、布置条件合适时,除氧器和给水箱宜采用露天布置。
除氧器和给水箱如确有必要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顶板必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的楼面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6.6.4 大容量汽轮机的主油箱、油泵及冷油器等设备,宜布置在汽机房零米层机头靠A列柱侧处并远离高温管道。
对200MW及以上机组,宜采用组合油箱及套装油管,并宜设单元组装式油净化装置。
对汽轮机主油箱及油系统,必须考虑防火措施。
在主厂房外侧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事故油箱(坑),其布置标高和油管道的设计,应能满足事故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事故油箱(坑)的容积不应小于一台最大机组油系统的油量。
事故放油门应布置在安全及便于操作的位置,并有两条人行通道可以到达。
6.7.4 单元控制室、电子设备间及其电缆夹层内,应设消防报警和信号设施,严禁汽水及油管道穿越。
6.9.2 主厂房内的电缆宜敷设在专用的架空托架、电缆隧道或排管内。
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宜分开排列,有条件时动力电缆宜穿管敷设。
采用架空托架和电缆隧道敷设时,还应采取防止电缆积聚煤粉和火灾蔓延的措施。
6.9.4 发电厂应设置电气用的总事故贮油池,其容量应按最大一台变压器的油量确定。
总事故贮油池应有油水分离设施。
油量为600kg及以上的屋外充油电气设备的下面,应设贮油坑。
贮油坑的尺寸应大于该设备外廓尺寸,坑内应铺设厚度不小于250mm的卵石层。
贮油坑还应有将油排到总事故贮油池的设施。
6.9.5 主厂房出入口和各层楼梯、通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汽机房和锅炉房底层两端均应有出入口;
2 固定端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
当发电厂达到规划容量后,扩建端也应有通至各层和屋面的楼梯。
是否需另设置疏散楼梯,根据国家防火规范确定;
3 当厂房纵向长度超过100m时,应增设中间出入口和中间楼梯,其间距按不超过100m考虑;
4 装有空冷机组的汽机房A列柱处应有通向室外的出入口;
5 主厂房内的主要通道不宜曲折,宽度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楼梯和出入口。
7.3.4 燃用褐煤及高挥发分易自燃煤种的发电厂,运煤系统中的带式输送机应采用难燃胶带,并设置消防设施。
7.4.5 当煤的物理特性合适时,发电厂的贮煤设施可采用筒仓,并设置必要的防堵措施。
当贮存褐煤或易自燃的高挥发分煤种时,还应设置防爆、通风、温度监测和喷水降温设施,并严格控制存煤时间。
筒仓的贮煤量可按下列要求确定:
1 作为混煤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2 作为运煤系统的缓冲设施,此时宜与单台斗轮式堆取料机相配合,成为斗轮式堆取料机的备用设施,容量宜为全厂1d的耗煤量;
3 城市供热电厂,由于场地狭窄或环境要求较高,没有条件或不允许设置露天煤场时,可设置筒仓;筒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全厂7d的耗煤量。
7.8.6 运煤系统建筑物的清扫应采用水冲洗或真空清扫。
当采用水冲洗时,设备布置及有关工艺、建筑的设计应满足冲洗的要求,并应有沉淀和回收细煤的设施。
在地下卸煤槽、翻车机室、转运站、碎煤机室和煤仓间带式输送机层的设计中,应有防止煤尘飞扬的措施。
煤场应设置水喷淋装置。
8.2.7 制粉系统(全部烧无烟煤除外)必须有防爆和灭火设施。
对煤粉仓、磨煤机及制粉系统,应设有通惰化介质和灭火介质的设施。
8.4.7 输油泵房宜靠近油库区,日用油罐的供油泵房宜靠近锅炉房。
油泵房内,应设置适当的通风、起吊设施和必要的检修场地及值班室,如自动控制及消防设施可满足无人值班要求时,可不设置值班室。
油泵房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2.4.5 测量油、水、蒸汽等的一次仪表不应引入控制室。
可燃气体参数的测量仪表应有相应等级的防爆措施,其一次仪表严禁引入任何控制室。
12.4.6 发电厂内不宜使用含有对人体有害物质的仪器和仪表设备,严禁使用含汞仪表。
12.6.1 热工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热工保护系统的设计应有防止误动和拒动的措施,保护系统电源中断或恢复不会发出误动作指令。
2 热工保护系统应遵守下列“独立性”原则:
1)炉、机跳闸保护系统的逻辑控制器应单独冗余设置;
2)保护系统应有独立的I/O通道,并有电隔离措施;
3)冗余的I/O信号应通过不同的I/O模件引入;
5)机组跳闸命令不应通过通讯总线传送。
6 热工保护系统输出的操作指令应优先于其他任何指令,即执行“保护优先”的原则。
7 保护回路中不应设置供运行人员切、投保护的任何操作设备。
12.6.4 锅炉应设有下列保护:
4 在运行中锅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发出总燃料跳闸指令,实现紧急停炉保护:
1)手动停炉指令;
2)全炉膛火焰丧失;
3)炉膛压力过高/过低;
4)汽包水位过高/过低;
5)全部送风机跳闸;
6)全部引风机跳闸;
7)煤粉燃烧器投运时,全部一次风机跳闸;
8)燃料全部中断;
9)总风量过低;
10)锅炉炉膛安全监控系统失电;
11)根据锅炉特点要求的其它停炉保护条件,如不允许干烧的再热器超温和强迫循环炉的全部炉水循环泵跳闸等。
12.6.5 汽轮机应设有下列保护:
1 在运行中汽轮发电机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实现紧急停机保护:
1)汽轮机超速;
2)凝汽器真空过低;
3)润滑油压力过低;
4)轴承振动大;
5)轴向位移大;
6)发电机冷却系统故障;
7)手动停机;
8)汽轮机数字电液控制系统失电;
9)汽轮机、发电机等制造厂提供的其他保护项目。
12.9.4 当机组采用分散控制系统包括四功能时,宜只配以极少量确保停机安全的操作设备,一套单元机组按由单元值班员统一集中控制的原则设计。
后备监控设备应按下列规定配置:
1 当分散控制系统发生全局性或重大故障时(例如,分散控制系统电源消失、通信中断、全部操作员站失去功能,重要控制站失去控制和保护功能等)为确保机组紧急安全停机,应设置下列独立于分散控制系统的后备操作手段:
1)汽轮机跳闸;
2)总燃料跳闸;
3)发电机—变压器组跳闸;
4)锅炉安全门(机械式可不装);
5)汽包事故放水门;
6)汽轮机真空破坏门;
7)直流润滑油泵;
8)交流润滑油泵;
9)电机灭磁开关;
10)柴油机启动。
12.12.2 热工用电缆宜敷设在电缆桥架内。
桥架通道应避免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及易燃易爆物等的危害,并应根据防火要求实施阻隔。
13.4.5 选择蓄电池组容量时,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交流厂用电事故停电时间应按1h计算;供交流不停电电源用的直流负荷计算时间可按0.5h计算。
13.9.5 对烟囱和其他高耸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装设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空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对取、排水口及码头障碍照明的要求应和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13.10.2 主厂房及辅助厂房的电缆敷设必须采取有效阻燃的防火封堵措施,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着火影响区段(如汽轮机头部或锅炉房正对防爆门与排渣孔的邻近部位等)的电缆也必须采取防止着火的措施。
13.10.4 同一路径中,全厂公用的重要负荷回路的电缆应采取耐火分隔或分别敷设在两个互相独立的电缆通道中。
13.10.5 主厂房到网络控制楼或电气主控制楼的电缆应按下述规模进行耐火分隔或敷设在独立的电缆通道中:
1 三台容量为100MW以下的机组;
2 两台容量为100MW~125MW的机组;
3 一台容量为200MW及以上的机组。
14.3.1 地表水取水构筑物和水泵房应按保证率为97%的低水位设计,并以保证率为99%的低水位校核。
14.3.5 地表水岸边水泵房±0.00m层标高(入口地坪设计标高)应是频率为1%的洪水位(或潮位)加频率为2%的浪高再加超高0.5m,并应有防止浪爬高的措施。
按上述关系确定的±0.00m层标高不应低于频率为0.1%的洪水位,否则,水泵房应有防洪措施。
当山区河流频率为1%与频率为0.1%的洪水位相差很大时,应参照厂址标高对水泵房±0.00m层标高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频率为2%的浪高,可采用重现期为50年的波列累积频率为1%的波高乘以系数0.6~0.7后得出。
14.7.3 含有腐蚀性物质、油质或其他有害物质的废水,温度高于40℃的废水和生活污水,应经处理合格后方可排入生产废水及雨水管、沟内。
14.8.11 山谷水灰场堤坝的设计标准应按表14.8.11执行。
表14.8.11 山谷水灰场灰坝设计标准等级 分等指标
洪水频率
% 坝顶超高
m 抗滑安全系数
总库容V
×108m3 最终坝高H
m 下游坡 上游坡
设计 校核 设计 校核 基本 特别 基本 特别
一 V>1 H>70 1 0.2 1.0 0.5 1.25 1.05 1.15 1.00
二 0.1<V≤1 50<H≤70 2 0.5 0.7 0.4 1.20 1.05
三 0.01<V≤0.1 30<H≤50 5 1 0.5 0.3 1.15 1.0
注:
1 用灰渣筑坝时,坝顶超高及抗滑安全系数应提高一级。
2 当采用灰渣坝时,应采用坝前均匀放灰的运行方式。
3 当坝高与总库容不相应时,可视情况降低或提高一级标准设计,如:
当0.1<V≤1,H>70m时,可提高一级设计;
当0.1<V≤1,H<50m时,可降低一级设计。
4 表中指标强制。
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的灰堤设计标准应按表14.8.12执行,并应征得当地有关部门同意。
表14.8.12 江、河、湖、海滩(涂)灰场灰堤设计标准
等
级 最高潮位(洪水位)
重现期
a 风浪重现期
a 堤坝超高
(防浪墙顶)
m 抗滑安全系数
下游坡 上游坡
设计 校核 设计 校核 设计 校核 基本 特殊 基本 特殊
一 50 100 50 50 0.4 0.0 1.20 1.05 1.15 1.00
二 20 100 20 20 0.4 0.0 1.15 1.00 1.15 1.00
注:
1 表中级别应根据灰场容积的大小,失事后的危害程度,当地堤防、围垦的设计标准等确定。
2 坝顶距堆灰标高至少应有1m超高。
3 计算风浪高应包括工程点相应重现期和波高累积频率的波浪爬高,设计波高的累积频率标准可参照交通部部标-1987《港口工程技术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4 表中指标强制。
14.8.14 山谷型干灰场上游当采用拦洪坝时,应通过水文计算和优化确定调蓄库容、坝高和排水设施。
拦洪坝的设计标准可参照表14.8.11执行,但以上游洪水库容来控制。
下游堆石棱体高度根据灰场地形确定,并应不小于3m。
14.8.16 在地震基本烈度为7度及以上的地区修筑灰坝时,应根据地基条件采取相应的防止坝体及地基液化的措施。
16.1.4 主厂房的建筑防火分区,应以各车间不设横向隔墙为原则。
汽机房、除氧间(包括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与锅炉房、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
16.1.8 结构设计必须在承载力、稳定、变形和耐久性等方面满足生产使用要求,同时尚应考虑施工条件。
对于混凝土结构必要时应验算结构的抗裂度或裂缝宽度。
当有动力荷载时,应作动力验算。
煤粉仓应作密封处理,并考虑防爆要求,应按能承受9.8kPa爆炸内力设计。
有条件时宜采用三维空间分析方法。
16.2.2 地震基本烈度为6度及以上的建筑物应作抗震设防。
发电厂建筑物抗震设防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和GB50260《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1 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和规划容量为8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矿企业的自备发电厂的主厂房主体结构、锅炉炉架、烟囱、烟道、运煤栈桥、碎煤机室与转运站、主控制楼(包括集中控制楼)、屋内配电装置楼、不得中断通信的通信楼、网络控制楼等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单机容量为300MW以下且规划容量为800MW以下的发电厂的主要生产建筑物和连续生产运行的建筑物,以及公用建筑物、重要材料库等,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丙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3 一般材料库、厂区围墙、自行车棚等次要建筑物,应按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中的丁类建筑进行抗震设防。
16.6.2 所有室内沟道、隧道、地下室和地坑等应有妥善的排水设计和可靠的防排水设施。
当不能保证自流排水时,应采用机械排水并防止倒灌。
严禁将电缆沟和电缆隧道作为地面冲洗水和其他水的排水通路。
16.8.3 供氢站电解间的门和窗应采用不发火花的材料制作。
17.1.6 在输送、贮存或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严禁采用明火和电加热器采暖。
17.1.12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及各类管道的保温层,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17.1.16 电厂各类建筑及车间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对余热和余湿量均较大的建筑和车间,通风量应按排除余热或余湿所需空气量中较大值确定。
2 对有可能放散有毒和有害气体的车间,应根据满足室内最高允许浓度所需换气次数确定通风量,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的要求。
3 当周围环境空气较为恶劣或工艺设备有防尘要求时,宜采用正压通风,进风应过滤。
4 对有防爆要求的车间应设事故通风,事故风机和电动机应为防爆型。
事故风机可兼作夏季通风用。
17.5.2 酸库及酸计量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
对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酸、碱库宜分别设置。
对非采暖地区当酸碱共库时,应按酸库要求设计通风。
17.6.1 供、卸油泵房通风按下列要求确定:
供、卸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宜采用自然通风。
供、卸油泵房为地下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应为防爆式。
18.4.1 灰渣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19.4.2 发电厂设计中,对生产场所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所有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必要的闭锁装置。
带式输送机运行通道侧应设防护栏杆,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人行过桥(跨越梯),机头和尾部应设防护罩,落煤口设栅格板。
除必须在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尾部设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及报警装置。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
19.4.3 平台、走台(步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栏干或盖板。
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平台和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
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笼。
19.5.4 加氯系统应设置泄氯报警装置和氯气吸收装置等安全防护设施。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5.6 当汽轮机调速系统和旁路系统的控制油采用抗燃油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室内空气中有害物的浓度值不应超过现行的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设计规定》 DL/T5174-2003
7.2.3 天然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进厂天然气气源紧急切断阀前总管和厂内天然气供应系统管道上应设置放空管。
放空阀、放空竖管的设置和布置原则按GB50251的规定。
7.2.5 辅助设施及其他设计要求:
1 进厂天然气总管及每台燃气轮机天然气进气管上应设置天然气流量测量装置,进厂输气总管上应装设紧急切断阀,并布置在安全与便于操作的位置。
2 调压站应设置避雷设施,站内管道及设备应有防静电接地设施。
4 厂内应设置天然气管道停用时的惰性气体置换系统。
置换气体的容量宜为被置换气体总容量的两倍。
5 厂内天然气系统应设置用于气体置换的吹扫和取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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