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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织金县珠藏镇宏发煤矿
煤矿领导下井
带班制度
宏发煤矿技术科
二O一七年
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上级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般规定
1、带班人员范围:
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2、带班次数:
矿长、总工程师不少于5次/月;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矿长不少于10次/月;
3、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人员入井时间:
早班7:
30、中班15:
30、夜半23:
30,分别在副立集中,与当班员工一同入井;
5、带班人员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每月26日由调度室对每月矿级领导带班下井次数进行汇总公示。
二、带班人员职责
1、带班人员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
及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带班人员必须做到“两同时、七不放过”。
“两同时”既与工人同下同;“七不放过”既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3、带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4、关口前移,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作、关键环节及重大隐患的除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5、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工作人员是否按操作过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区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6、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7、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簿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三、考核及相关规定
1、有矿安全科会同安全科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批后执行;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按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或叫人代签的罚款200元/次;
5、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落实带班人员管理责任,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保证各项生产活动有序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认真填写《宏发煤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后,方可下班;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每月由安全指挥中心统一发放和管理;
7、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文件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
为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1、在井口和办公楼前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公示栏必须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填写内容要字体端正,真实;
2、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上级部门及时上报领导带班计划及完成情况。
二、公示对象
矿长、主管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总工程师、副工程师、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通风助理等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上级主管部门、矿井全部干部职工。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订的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包括带班领导姓名、职务、下井班次和时间;
2、每月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及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相关的奖罚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带班下井计划必须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下井时间;
2、公示工作必须由矿安全科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与调度室下井带班交接记录核对,经本矿奖罚领导组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室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及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须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须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媒体监督,如发现公示内容不实,可向奖罚领导组检举;
6、奖罚领导组负责收集群众意见,进行调查落实,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内部考核与奖罚制度处理,在会议上通报;
7、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汇报制度
为了促进我矿领导干部带班下井、下现场日报制度顺利进行,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领导在到达生产现场,对带班所经区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同时对所到区域队干跟班、职工出勤、特殊工种上岗等情况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2、在生产过程中,带班领导要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所到区域的系统情况、安全设施情况、生产情况、出现问题和解决办法,并汇报动态检查结果;
3、在交接班完成后,和接班人员一起向调度室汇报交接班情况,当班整体安全生产、区域员工按章作业等情况;
4、调度室负责建立矿领导带班汇报台账,每班矿领导带班汇报内容由矿井调度室当班调度员负责认真记录,并如实记录好汇报时间;
5、矿调度室要安排专人落实每班干部带班汇报记录情况,每月装订成册,存入当月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中,存档备查;
6、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档案管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有关管理规定要求,结合《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规定,搞好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领导下井带班记录的项目(内容)包括:
下井时间、地点、经过线路、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2、领导下井带班记录必须由当班带班领导自行填写,严禁他人代为填写,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
3、每天由安全科对领导下井带班记录进行汇总,对存在的隐患未能现场处理的,及时下发《五定表》,按规定进行整改、销号;
4、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每月月底由安全指挥中心收集后,进行存档;
5、矿监控室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维护,确保运转,系统主机严禁安装与人员定位系统无关的其它应用程序,确保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人员下井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保证一年以上,严禁人为删除人员出入井信息,负责给予处罚100元;
6、安全指挥中心将每月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按月装订,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7、历年领导下井带班记录档案的销毁,必须经分管矿领导批准,严格按照批准销毁的时间段进行,上年度的记录和档案一律不得销毁;
8、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举报制度
为全面落实矿领导带班制度,鼓励全矿员工监督、举报各级管理干部下井带班的违规行为,达到及时制止和惩处违规行为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矿长、安全科举报;
2、举报人可采区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网络等方式举报,举报箱设置在矿入井检身站入井口;
举报电话:
8001、8002
3、举报内容
1)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带班未严格执行或有弄虚作假、未进行公示等行为;
2)现场带班干部违章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的行为;
3)管理人员、安全检查人员失职、渎职违法违纪问题;
4、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矿调度室未发现或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5、实行举报有奖制度。
所有举报问题一经查实,给举报人给予100—500元奖励,并对举报人实行保密、保护制度;
6、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7、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请销假制度
为了加强对矿领导带班下井管理力度,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确保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请销假是指因公或因私离岗外出,或因公或因私未外出,但不能正常在岗工作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和销假手续;
2、审批程序:
下井带班人员不得擅自脱岗、离岗。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下井,必须提前向相关负责人请假,履行请假换班委托手续;
3、请假经相关负责人同意后,由本人自行落实同级其他人员代替带班,报矿长、矿值班领导,不得出现空班现象;
4、请假一律为事前请假,严禁事后或事中补假,请假手续的审批程序,原则上由请假人本人亲自办理,因生病、住院等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家人或同事办理;
5、对不假外出,逾期不归,未说明原因而不知去向,以及“先斩后秦”的违规人员,视情况轻重给予严肃批评、通报、经济处罚,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严处;
6、对不按请假程序外出,不按规定销假,除按本制度处理本人外,所在单位负责人应负连带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扣除安全绩效工资、带班津补贴等处理;
7、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实施细则》的要求,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煤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由矿长对带班领导及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安排进行考核,报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带班领导考核范围:
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程师;
3、带班次数考核:
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其余副矿级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轮流带班下井,按安全科制定的计划去执行,必须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4、带班领导必须严格执行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带班的,必须提前与其他带班人员协商调换并写有委托书,经煤矿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不得非领导人员顶替带班,确保每班至少有一名领导带班;
5、带班领导出、入井时间,应在当班员工一同入井,一同出井;6、带班领导在井下进行交接班,并认真填写带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7、带班领导下井时,其姓名和工作计划必须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如有违规现象,第一次处罚200元,第二次处罚400元,每次累加处罚200元;
8、责任人擅离职守的,对责任人处罚500元/次,当月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处罚500元/次。
9、当月累计下井带班次数少于规定次数2次(含2次)者,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罚1000元/次,年度累计下井带班次数少于8次(含8次)者,扣除年终奖金;
10、带班领导与当班员工未同进同出的,按违章论处,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当班带班领导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以未按规定带班下井处罚;12、对带班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圆满完成当班安全任务的,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13、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主要内容,作为评优、晋级、提拔的依据之一;
14、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宏发煤矿领带带班下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带班领导下井前必须掌握、了解本班重点工程,监督落实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与当班带班队长协调安排好当班工作任务;
2、带班领导下井首先落实上一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与采掘队长、瓦斯员对采掘工作面安全状况予以评估,确保无任何隐患,方可组织生产;
3、带班领导必须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即人员到岗情况、设备情况、生产(作业环境)安全情况、生产任务(产量)完成情况等,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4、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两同时、七不放过”:
“两同时”即与工人同上同下;“七不放过”即隐患和不安全行为不放过,对安全隐患找不出原因不放过、安全隐患得不到处理不放过;
5、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岗位,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6、重点加大对生产中各重点环节的检查和巡视,必要时重点工程、关键环节及安全生产隐患的处理必须蹲点把关,杜绝现场安全管理的失控;
7、认真检查各作业地点的工作人员按操作规程执行,有无违章作业现象,协调所在区域的班队之间、各环节的关系,维护安全生产秩序;
8、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指挥中心汇报;
9、认真做好交接班记录,将本班安全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及对下一班的建议等,填记在交接班记录中,同时在带班记录上如实填写本班的安全生产现场情况;
10、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宏发煤矿领导带班下井重大安全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制度:
带班领导发现危机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领导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进行汇报。
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督办和销号制度:
1、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指挥中心负责在24小时内在井口重大隐患公告公示牌版上填写内容。
2、矿长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3、安全指挥中心主任负责定出整改人员、整改资金、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及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等。
4、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矿长、主管领导和分管科室
进行检查验收。
5、验收合格后通知安全指挥中心在公告、公示牌上将该条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销号。
三、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1、整改班队的主要责任人亲自抓整改,分管领导人狠抓落实整改,安全科负责组织督促协助、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2、整改班队要按照制度的整改方案要求,对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向煤矿早调会报告整改情况。
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保障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3、整改工作结束后,要在早调会上通报整改情况,由矿长组织、主管领导和分管科室检查验收。
检查验收合格后,报煤矿安全指挥中心进行销号工作。
4、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隐患未及时消除的班队给予严重处罚。
5、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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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导 带班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