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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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
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
项目合同
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
项目合同
本项目合同(“本合同”)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1)(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2)(以下简称“乙方”),包括: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子邮箱:
地址:
项目合同附件目录
1、运营与维护保函(格式)
2、可用性绩效指标
3、运营维护绩效考核指标
莱城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实施方案的议案》的决议(莱城区人发[2017]10号)
前言1
前言
1.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已经由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运作(以下统一简称“项目”)。
该项目已经经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论证。
莱城区人民政府已经成立PPP项目专门协调机构,成员单位包括莱城区教育局、莱城区财政局、莱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莱芜市嬴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
莱城区教育局(以下简称“甲方”)已获得莱城区人民政府的授权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方案已经获得区政府批准。
2.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已于2017年6月30日发布了《资格预审文件》,并于2017年7月21日在莱芜市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
甲方于2017年8月1日向通过资格审查的潜在投标人发出了《磋商文件》,经过公开开标和评标程序后,选定中标人为(以下称“中标人”)。
甲方已于年月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按照磋商文件规定,中标人应于年月日之前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并为本项目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以下称“乙方”)。
4.项目公司是中标人为实施投资、建设、运营、管理项目而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中标人必须与甲方签署本合同之日起二十(20)日内完成乙方的全部工商登记手续。
中标人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以中标人违约而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本合同。
5.莱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将项目特许权授予乙方并授权甲方与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
在乙方成立以前,由中标人与甲方草签本合同,并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乙方成立后,经签署本合同,承继本合同下其权利和义务。
项目公司的成立,不免除中标人在投标中承诺的责任和义务。
6.中标人承诺保证乙方无条件的签署和执行本合同。
并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7.甲方和乙方为了明确与项目特许权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本合同。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一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本合同
指由甲方与乙方签署的项目合同,包括附件1至附件4,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项目
指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
中标人
资格预审文件
指
指甲方于年月日发布的《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资格预审文件》。
磋商文件
指由甲方于2017年8月1日发布的发出的《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磋商文件》,包括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第二部分《合同文件》、第三部分图纸、工程量清单及其澄清答复。
投标文件
指中标人根据甲方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磋商文件》要求,为投标获取并实施本项目而编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等内容的文件资料。
投标保证金
指中标人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向甲方交纳的、为保证履行其投标义务和保护甲方利益而提供的保证金。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确定后,由甲方授权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书面中标通知。
特许权
指政府授予企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某项公用产品或服务进行独占性经营的权利。
本合同所指特许权是指投资、建设、移交、运营维护及移交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特许期
指从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11年(含建设期1年)的期间。
合同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合作合同;
(3)项目公司章程;
(4)磋商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答复;
(5)中标通知书;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
(7)融资文件;
(8)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文件。
项目设施
指该项目所包括的有关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a)项目的构筑物等不动产;
(b)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的知识产权;
(c)合同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d)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标准、规范或其他强制性要求。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可以分为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与甲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
担保合同
由乙方和贷款人订立、经甲方同意和/或甲方指定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主管部门批准、登记,在根据本合同授予乙方的相关权益之上为贷款人设置了任何担保权益的合同。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获得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其他的项目资金提供人,包括出口信贷机构。
融资交割
指发生以下事件的时间:
(a)乙方按照本合同和乙方股东的合作合同的要求收到股东认购股本的出资;
(b)所有融资文件已经签署,并已提交贷款人,包括首次提款的每项前提条件均已根据融资文件得到满足或被放弃。
融资文件
指甲方批准的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长期、短期贷款合同、票据、契约、担保合同、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以及履约保证金和运营与维护保函。
履约保证金
指乙方按照第5.3条的规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履约保证金。
运营与维护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成本变化
指乙方在甲方认可的变动后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合理和适当费用,与不考虑该变动的情况下,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设或运营项目所花费的成本之间的差额。
项目建设
指莱城区解决城镇普通中小学大班额问题建设PPP项目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采购、施工、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等。
建设期
指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以监理单位发出的开工令载明的开工日为准。
变动
指双方在建设期间对校区建设的设计变更及乙方在运营期间根据甲方要求或者经甲方同意对校区建设的更新改造。
竣工验收
指甲方或相关政府部门为验证项目设施是否达到技术规范和要求,设计标准,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和本合同的要求所进行的验收及竣工备案。
特许运营期
指自商业运营日起至项目特许期限届满的期间。
商业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14.4条约定的日期。
运营和维护考核指标
指本合同附件3,系乙方在运营管理期间应执行并开合的有关指标。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二十五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终止通知
指双方按照本合同第23.1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终止意向通知
指双方按照第23.1条向对方发出的通知。
生效日
指本合同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运营日
指校区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小时运营时间。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子。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项目期限届满移交日期
指特许经营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合同: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a)元:
指人民币元;
(b)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或附件;
(c)一方、双方:
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d)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天):
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
(e)要求在某一非工作日付款:
指该付款应在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
(f)“包括”应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的意思;
(g)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第二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1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甲方在特许期内的基本权利:
(i)按本合同约定对乙方的项目实施具有监管的权利,有权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验收。
(ii)中国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b)甲方在特许期内的基本义务:
(i)在乙方提出请求和提供相应申请文件和支持性文件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实施所需的相关批准。
(ii)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乙方的项目实施。
(iii)根据本合同将项目土地提供给乙方使用。
(iv)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向乙方提供服务,解决实施过程中由甲方负责解决的纠纷,保障项目顺利进行,帮助乙方协调与项目场地周边所涉及的有关单位的关系。
(v)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2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a)乙方在特许期内的基本权利:
(i)享有项目相关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的权利;
(ii)中国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b)乙方在特许期内的基本义务:
(i)承担项目实施费用和风险,负责项目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
(ii)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工作,按约定时间完成项目的投资建设,确保按时交付项目工程。
(iii)环境保护义务。
乙方不应因项目实施而造成环境污染。
同时,乙方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根据本合同和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iv)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v)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中国相关安全的法律,并保证项目安全、环保和卫生的实施。
(vi)批准。
乙方应取得和保持项目实施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vii)合同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使融资文件、合作合同、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它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它协议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viii)税收及优惠。
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关税及收费,并享受中国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ix)保险。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实施的风险后,根据中国保险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
(x)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承包商、设备供应商等,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乙方对于其承包商、他们的代理人或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xi)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在特许期内如要进行股东变更或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应当经甲方预先书面批准,或转让为法律所要求。
第三条承诺和确认
3.1甲方的承诺
(a)在本合同生效日前已获得了签订本合同所必需的授权,有权签署本合同;
(b)完成本合同第5.1条规定的前期工程;
(c)按第九条规定提供项目所用土地。
如果甲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乙方有权根据第22.1条要求甲方赔偿,并有权根据第23.2条的规定终止本合同。
3.2乙方承诺
(a)乙方是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的法人资格、权利和能力。
(b)乙方在附件(商务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融资文件的签署,且满足融资文件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如届时乙方不能完成融资,则乙方应自筹资金投入本项目建设。
(c)在本合同生效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本合同第5.3(a)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d)项目资金的到位按附件(商务方案)中的资金到位和投入计划执行。
如果乙方的承诺被证明在做出时存在不实或不能兑现,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22.2条要求乙方赔偿,并有权根据本合同23.1条规定终止本合同。
3.3乙方确认
(a)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机关对向乙方提供的材料、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或适宜性,未作出任何承诺和保证(但甲方在本合同内已明确承诺与保证的除外);
(b)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为自身的利益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及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场地进行细致而全面的检查、评估,充分知悉了项目的现状和风险;
(c)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只是参考但并未依赖由甲方或其他任何政府机关作出或提供的任何材料、信息或数据。
第二章项目特许权
第四条特许权
4.1特许权的授予
(a)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将投资、建设、运营维护项目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的特许权授予乙方。
(b)项目特许期11年(含建设期1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
4.2特许期的延长
(a)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特许期可延长:
(i)因本合同22.1条(a)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ii)由于甲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iii)本合同第12.7(b)因甲方要求的变动而导致的延误。
(b)乙方在4.2(a)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项目特许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特许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研究;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特许期。
(c)延长项目特许期应经双方书面同意;
(d)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的停滞和延误,甲方将相应延长乙方的项目特许期。
4.3特许权的担保及转让
(a)乙方可以将项目特许权作为本项目的融资质押等担保;
(b)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融资担保方式不违反任何法律和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经甲方确认后的融资担保方式将写入本合同,此确认并不免除乙方由于融资担保方式选择不当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c)除本项目的融资外,乙方不得为其他目的对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以及收费权设置担保权益;
(d)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项目特许期内不得将本项目特许权出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承包给第三人。
第三章前期工程及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前期工程和履约保证金
5.1前期工程
在开工日或先于开工日,甲方须完成下列各项前期工程(如适用):
(a)项目场地的征地及拆迁安置工作;
(b)项目的规划、勘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及工程报批。
5.2项目前期工程费用
项目前期工程费用由甲方负责,合同文件、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5.3履约保证金
(a)在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须向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提交1000万元(大写:
壹仟万元)的建设履约保证金,以此保证按本竞标人须知的规定履行成交人义务。
若成交人未能按照本条规定的时间、数额和方式提交建设履约保证金,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将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退还其竞标保证金。
在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签订《项目合同》并提供建设履约保证金后,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退还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
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成交人的建设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归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所有:
(1)成交人在本须知规定时间内未与项目实施机构(采购人)签署《项目合同》;
(2)成交人在本须知规定时间内未组建项目公司。
”
(b)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履约保证金在以下较迟的日期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i)工程已通过或视为通过竣工验收;
(ii)乙方根据本合同第十八条提供运营与维护保函之日。
5.4不提供履约保证金
如乙方未按第5.3条提交履约保证金,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将履约保证金没收。
履约保证金的规定见《磋商文件》之投标人须知第6.1条规定。
第4章双方的一般责任
第六条甲方的一般责任
6.1获得和保持批准
(a)在乙方提出请求后,甲方应协助乙方从其他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延续项目建设和运营所需的相关批准。
(b)甲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协助不应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第7.5条应当获得所需批准的义务。
6.2不干预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预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
6.3不当提取保证金
如果甲方提取乙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和运营与维护保函中的保证金之后确定甲方属不当提取,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的款项,并支付该款项自提取之日至退还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第七条乙方的一般责任
7.1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a)股东和股权转让的限制
乙方的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占项目总投资的30%(中国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初始股东为莱芜市嬴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社会资本方,其在乙方注册资本中所占的出资比例分别为10%、90%。
乙方应确保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的股东不得变更,且任何股东不得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
(i)转让为法律所要求,由司法机关裁定和执行;或
(ii)贷款人根据融资文件的担保条款或合同规定,为实现担保权而进行的转让;或
(iii)转让经甲方预先书面批准。
(b)对章程的要求
乙方应在其章程中作出适当的规定,以确保乙方的所有股权证明上具有适当的文字说明,使预期的购买人了解这些权益的转让存在限制性条件,且使有关部门对那些不符合上述限制的股权转让不予受理和登记。
乙方章程的确定和修改应报甲方认可。
7.2遵守适用法律
乙方应始终遵守所有适用法律,应经常及时性获取所有适用于项目的已颁布及公开发表的法律,乙方应被视为始终了解这些法律。
7.3安全标准
乙方应遵守法律及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标准;
乙方应遵守本合同生效日期后在中国相关部门颁布的法律及规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关于法律变更的条款和条件。
7.4乙方的环境保护责任
乙方不应因项目设施的建设或运营维护而造成环境污染。
(a)避免对周围环境的干扰
乙方在项目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期间应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来避免或尽量减少对项目周围设施、建筑物和居民区的干扰。
7.5批准
乙方应自费取得和保持项目建设、运营维护所要求的所有批准,并应促使每一建设承包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如适用)取得并保持需要的一切此类批准。
7.6项目文件的协调
乙方应使融资文件、合作合同、公司章程、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以及其他由乙方签订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且包含使乙方能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的本合同的条款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规定;
7.7税收及收费
乙方应依照法律缴纳所有税金及收费。
7.8保险
乙方在充分评估项目投资和运营风险后,根据中国的保险法等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需要购买的保险险种。
在合理的商业条件下,应遵照可保风险均应投保的原则进行投保。
其购买保险后,应将保险合同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a)乙方所投险种包括但不限于:
1)建筑工程一切险;
2)财产险(校区内房屋、设备、设施等);
3)第三者责任险(运营期间)。
以上各种险种的保险均必须足额投保。
(b)在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应自费购买上述约定的保险,并始终使保险单保持有效。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投保的险种和数额不得随意变更。
如果并非乙方的疏忽或故意行为,而无法投保某种特别险种,不视为乙方违约。
(c)保险单的附加条款中必须规定:
未提前三十(30)天书面通知甲方,保险人不得取消、延展或对保险单作重大变更。
(d)乙方应责成保险人向甲方提供保险证明书以证实其已获得上述所列保险单及附加条款。
如果乙方未购买或维持上述保险始终有效,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从对乙方应付款项中扣除其应付的保险金。
(e)乙方应向甲方及时通报保险人的报告通知(如危险整改通知)并提交相应的副本,如果乙方未及时提供通知而造成保险单失效应承担违约责任。
7.9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a)乙方的承包商
乙方雇用承包商,包括但不限于建设承包商、设备供应商和运营维护承包商,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乙方对于其承包商、他们的代理人或他们直接或间接雇用的任何人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对甲方承担全部的责任。
(b)与承包商的合同
乙方应确保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符合本合同的规定,所有的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均应经甲方批准后签订并于签订后5日内报甲方备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7.10财务报表
乙方每年均应委托经甲方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审计应在年度结束后的六十(60)日内完成,乙方应在审计完成后十(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签字的审计报告。
7.11融资交割及融资文件必须具备的条款
乙方必须在成立之日(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六十(60)日内完成融资交割,并签署融资协议。
乙方逾期未完成,甲方有权以乙方违约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本合同。
乙方应确保贷款合同中包含有贷款人承诺的下述条款:
(a)只要本合同(含附件)有效,贷款人不得采取任何行动影响、干扰、损害或终止甲方在本合同下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对本合同造成不利影响;
(b)当乙方违反贷款合同的约定时,
(i)贷款人通过书面方式将乙方在贷款合同下的违约通知甲方;
(ii)给予甲方在收到上述违约通知后九十(90)天内纠正乙方此类违约的权利;
(iii)在上述纠正期间不行使贷款人对违约的任何权利或补救;
(iv)纠正期满时,乙方违约事件持续的,贷款人行使权利应以不妨碍和损害甲方在项目合同下的权利和项目的正常运营为前提。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八条建设要求
8.1建设责任
乙方应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的所有费用和风险,按以下要求完成所有建设工程以及相关设备的采购安装:
(a)申请并及时获得从事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政府部门的各种批准,并使其保持有效,承担获得上述批准所应当负担的费用和支出;
(b)在开工日或之前开始建设工程;
(c)根据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
(i)适用法律;
(ii)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iii)投标文件中的项目实施方案;
(iv)本合同下对项目建设的其他所有要求;
(d)在施工过程中注意安全以保护生命、健康、财产和环境,避免安全事故;
(e)在施工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居民和商业的干扰和不便;
(f)依法用工,按时足额发放施工人员报酬;
(g)在预定竣工验收合格日前通过竣工验收。
8.2建设期限
(a)本项目的建设期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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