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地铁管理技术规定模板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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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地铁管理技术规定模板范本
编制单位及参编人员
编制单位:
浙江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分院
协编单位:
杭州市规划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
项目审定:
单玉川教授级高工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师
项目审核:
宋绍杭副教授注册城市规划师
项目负责:
张建强副教授注册城市规划师
韩圣注册城市规划师
参编人员:
骆晓阳城市规划师
陆孟立城市规划师
李海斌城市规划师
杭州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
管理技术规定
前言
为了更好地开发建设轨道交通,发挥轨道交通对周边地区的带动作用,通过轨道交通来引导城市发展,同时使轨道交通与城市文化景观相融合,杭州市规划局、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组织编制了《轨道交通沿线车站周边地区的城市设计》。
并提出如下五点符合杭州实际的开发建设理念:
一、周边地区的规划与轨道交通实现互动,最大化利用土地。
建立符合杭州轨道交通特性的周边土地混合开发模式,并提高土地开发强度。
二、统一地上地下开发,体现集约优势。
利用轨道交通建设的契机,打通周边物业地下空间,形成地上地下有效连通,以大力提升站点周边物业商业价值.
三、综合利用地下空间,构建城市一体化交通。
规划设计组织人性化的步行线网,体现公交优先原则,提高交通转换便捷性,从而构筑起现代化的杭州立体化交通网络。
四、利用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重组人防和防灾规划。
五、整合沿线历史文化资源,展示历史文化名城风采。
由于轨道交通这一大型基础设施的出现,原来的《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一些条款对轨道交通周边地区的控制并不是很适用,因此,需要针对轨道交通周边地区,制定专门的城市规划及建筑技术管理规定,以适应轨道交通周边地区建设的需要。
同时,在轨道交通的开发建设中需贯彻上述五大理念,指导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
由此,为保障轨道交通与周边物业互动的综合用地发展模式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本规定共分五章,分别从总体原则、设施衔接、周边用地规划指标控制、建筑指标控制与地下空间开发五大方面对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做出了技术管理规定.
由于我们水平有限,在编制的过程中一定存在片面与疏漏之处,恳请各家相关单位不吝提出宝贵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符合杭州轨道交通特性的车站周边土地混合开发模式,提高土地开发强度,最大化利用土地,对地上地下空间进行统筹开发、综合利用,构建城市一体化交通,利用轨道交通地下空间,重组人防和防灾规划,整合沿线历史资源,展现名城风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0号)、《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及周边地区规划控制实施,特制定本技术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
第三条车站周边地区的用地范围是指利用轨道交通特性对地块进行综合开发的区域用地范围,应以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设计所确定的控制性图则中的划定范围为准。
第四条车站周边地区范围内的规划建设,凡涉及本技术管理规定的,必须按本规定执行;如未涉及,按《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与其它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车站周边地区范围外的规划建设,必须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与轨道交通建设联系密切的规划建设活动,应保证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第六条车站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建设与使用。
第七条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在开发建设前,必须编制符合本技术管理规定的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设计、地块控制性图则和城市设计导则,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轨道交通车站设施衔接
第八条车站周边地区开发建设应优先考虑轨道交通出入口、换乘通道及轨道交通配套设施布置,确保车站交通的使用功能,形成快速、便捷、安全的客流集散及换乘体系。
第九条车站周边地区开发建设在合理可行的情况下,车站出入口与周边建筑应结合设置、车站空间与周边公共建筑空间应加强相互间的连通.
第十条加强公交与轨道交通、铁路与轨道交通及其它交通出行方式与轨道交通之间的换乘,换乘衔接应合理有效,不得造成相互干扰.
第十一条车站周边地区应结合车站客流量,配建一定规模的社会停车场(库),主城区以及副城核心区域内车站应以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为主。
其余车站机动车停车场(库)比例不宜过少,以吸引周边客流。
(具体配建详见第三章第五节)
第十二条人们在公交系统、非机动车(库)与机动车场(库)与轨道交通之间换乘,换乘的空间距离不宜大于150m。
在铁路车站与轨道交通站点间的换乘距离不宜大于250m。
第十三条完善标识标牌系统建设,任何广告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标识系统的辩识和使用要求,其设置的形式、大小及位置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且须与轨道交通主管部门相协调。
第十四条步行系统要求:
过街人流宜结合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等公共空间实现过街的目的,达到人车分流,互不干扰的效果。
单独设置的过街地下通道或过街天桥应便捷通畅,过街设施应设置无障碍设施。
第十五条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风井、冷却塔控制要求:
1、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布置应与周围建筑物、城市过街地道、地下街、天桥、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连通,并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对尚未实施而不能同步建设的出入口,必须预留通道和接口.
2、与车站周边建筑物相结合建设的车站出入口,必须满足轨道交通的使用要求,其功能不受物业的影响,并满足各类相关规范。
3、设于道路两侧的车站出入口宜平行或垂直于道路红线。
当出入口平行或基本平行于道路红线时,出入口最靠近道路红线的建筑外边线须与道路红线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
当出入口垂直或基本垂直于道路红线时,出入口最靠近道路红线的建筑外边线须与道路红线保持3米以上的距离。
不宜出现出入口方向与道路红线斜交。
4、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面,并应满足当地防洪排涝要求。
5、必须考虑车站出入口、与周边物业的连接通道在轨道交通夜间停运时的隔离措施.
6、车站地面出入口的建筑形式应与周边地块的建筑风貌、整体环境相互协调,不得对城市景观形象产生干扰,且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对景观的要求。
车站地面出入口可做成合建式或独立式,优先采用与地面建筑或风亭的合建。
7、轨道交通地面风井的设置应尽量与地面建筑物相结合,造型、材质、色彩应与建筑物相互协调。
风井排风口应背向居民建筑。
风井周围的空气质量不得影响人体健康,符合国家环保相关规范要求。
8、车站冷却塔原则上与建筑物结合,或采用下沉式、全地下式,并满足工艺要求。
9、出入口、风井、冷却塔等地铁设施必须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2003)的要求。
第三章规划指标控制
第一节容积率
第十六条车站周边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根据杭州市城市土地级差进行分类控制.
土地级差分类
容积率
Ⅰ、Ⅱ、Ⅴ、Ⅵ级
1。
5~5
Ⅲ、Ⅳ级
2~6
其它
1.5~4
第二节建筑密度
第十七条车站周边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根据建筑类别进行分类控制。
建筑类别
建筑密度
现有规范: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七条对建筑密度的规定
调整理由及方法
办公
建筑
低、多层
50%
40%
1。
为了鼓励车站周边地区土地高强度开发,发挥土地最大效益。
2。
按照《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上限指标增加10个百分点取值。
高层
45%
35%
商业
建筑
低、多层
60%
50%
高层
55%
45%
混合建筑中住宅占总建筑面积比率(%)
80-100
35%
/
住宅所占比例越少,商业办公所占比例越大,建筑密度相应增加。
30-80
40%
/
0—30
45%
/
第三节绿地率
第十八条绿地率指标按下表控制:
混合用地
绿地率规定
现有规范: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地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
(部分)
调整理由及方法
住
宅
建
筑
面
积
占
总
建
筑
面
积
(%)
80-100
20%
一、新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30%。
二、旧城改造建设的住宅区和零星建设的住宅绿地率不得低于25%.
三、旧城区干道两侧新建影剧院、饭店、商业楼、大会堂等大型单体公共建筑,绿地率不得低于15%.
四、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物的绿地率不得低于35%,商业楼不得低于30%,商住综合楼不得低于20%;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不得低于25%。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指标,建设工程是旧城改造建设,且在西湖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区外的,可降低5个百分点.
1.为了鼓励车站周边地区土地高强度开发,发挥土地最大效益.
2.按照《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限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取值.
按居住考虑,取下限25%,降低5个百分点。
30—80
15%
按商住楼考虑,取20%,降低5个百分点。
0—30
10%
按其他类考虑,取15%,降低5个百分点。
第十九条当地块内有学校、疗养院、医院、部队营区、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建筑时,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以上设施用地面积的25%.
第二十条其他类型的混合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10%。
第二十一条为了提高车站周边地区的环境品质,鼓励建设屋顶绿化,按以下原则折算为绿地面积:
屋顶绿化覆土厚度为0.3米时,绿地面积按覆土总面积的30%折算;覆土厚度0。
3—1。
5米时,厚度每增加0.1米,折算比率增加5%;覆土厚度1.5米以上,折算比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二条建筑屋顶绿地计入绿地率指标须满足以下条件:
屋顶绿地成片集中设置,且单块面积不小于40m2,绿地任一单边不小于2m,计算方法详见第二十条。
地面5层以上建筑屋顶绿地不计入绿地率指标.
第四节建筑高度
第二十三条建筑高度对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等特定区域、西湖风景 区、西溪湿地保护区、钱塘江两岸景观等限高要求有突破时,必须经过风貌景观分析论证,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建设。
第五节停车配建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的配建标准在《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的基础上,针对地铁特性进行如下调整:
新城区配建指标:
住宅停车位指标(新城区)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住宅(80m2以下)
车位/户
0。
15
2
住宅(80-90m2)
车位/户
0.4
2
住宅(90—140m2)
车位/户
0.5
2
住宅(140-200m2)
车位/户
0.85
2
住宅(200m2以上)
车位/户
1
2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新城区)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机关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m2
0.6
3
其他办公楼
车位/100m2
0.5
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新城区)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000m2
车位/100m2
0。
7
10
10000m2>建筑面积≥1000m2
车位/100m2
0。
5
7
建筑面积<1000m2
车位/100m2
0。
3
3
建筑面积≥10000m2的大型超市
车位/100m2
0。
8
12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
0。
4
10
专业市场
车位/100m2
0.7
8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新城区)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车位/100m2
1。
3
5
旅馆停车位指标(新城区)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一类
车位/每客房
0.5
1.5
二类
车位/每客房
0。
4
1。
5
注:
1。
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他普通旅馆.
2。
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老城区配建指标:
住宅停车位指标(老城区)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住宅(80m2以下)
车位/户
0。
14
2
住宅(80—90m2)
车位/户
0。
3
2
住宅(90—140m2)
车位/户
0。
4
2
住宅(140—200m2)
车位/户
0。
7
2
住宅(200m2以上)
车位/户
0。
9
2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老城区)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机关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m2
0.5
3
其他办公楼
车位/100m2
0。
4
4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老城区)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000m2
车位/100m2
0。
6
10
10000m2>建筑面积≥1000m2
车位/100m2
0。
4
7
建筑面积<1000m2
车位/100m2
0.2
3
建筑面积≥10000m2的大型超市
车位/100m2
0。
7
12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
0。
3
10
专业市场
车位/100m2
0。
6
8
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老城区)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车位/100m2
1.1
5
旅馆停车位指标(老城区)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一类
车位/每客房
0.4
1.5
二类
车位/每客房
0.3
1。
5
注:
1.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他普通旅馆。
2.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附:
《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标准》(DB33/1021-2005)对住宅停车位指标的规定:
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住宅(80m2以下)
车位/户
0。
2
2
住宅(80—140m2)
车位/户
0.6
2
住宅(140-200m2)
车位/户
1。
0
2
住宅(200m2以上)
车位/户
1。
2
2
对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机关行政办公楼
车位/100m2
0.8
3
其他办公楼
车位/100m2
0。
6
4
对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的规定: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商业建筑
建筑面积≥10000m2
车位/100m2
0.8
10
10000m2>建筑面积≥1000m2
车位/100m2
0.6
7
建筑面积<1000m2
车位/100m2
0。
3
3
建筑面积≥10000m2的大型超市
车位/100m2
1。
0
12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
0。
4
10
专业市场
车位/100m2
0.8
8
对餐饮、娱乐设施停车位指标的规定: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餐馆、酒店、茶楼等建筑
车位/100m2
1。
5
5
对旅馆停车位指标的规定:
项目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一类
车位/每客房
0.6
1.5
二类
车位/每客房
0。
4
1.5
注:
1、一类指星级宾馆、二类指其他普通旅馆.
2、配套的餐饮、娱乐、商场设施停车位另计。
第二十五条混合用地内的停车位指标配建:
按用地内混合的各类性质建筑其相应的配建指标进行配建。
(例如混合用地内同时有商业、办公和住宅,按第二十四条各类性质场所指标计算其相应所需配建的停车位,然后将各类性质场所所需停车位总和,即为该混合用地所需配建的停车位)。
第二十六条车站周边地区用地范围内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配建:
车站周边是居住密集地段: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按车站高峰小时客流量的40%计算,并不得小于计算出的停车位数。
车站周边是公建密集地段: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位按车站高峰小时客流量的10%计算,并不得小于计算出的停车位数。
第二十七条车站周边地区用地范围内机动车社会停车场(库)停车配建:
车站周边是居住密集地段:
不宜进行机动车社会停车场(库)停车位配建。
车站周边是公建密集地段:
机动车社会停车场(库)停车位配建按周边范围内现状与规划的公建机动车位配置数量的15%进行计算,并不得小于计算出的停车位数。
第四章建筑指标控制
第一节建筑间距
第二十八条车站周边地区范围内建筑与范围外建筑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园林文物、建筑保护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须符合《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新建低、多层居住建筑楼底层作为架空层、自行车库、商业、办公等非住宅用房时,与南侧遮挡建筑的日照间距可扣除其底层高度,但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当新建建筑在南侧,计算日照间距时,可扣除北侧现状居住建筑底层任何非居住建筑高度。
第三十条新建低、多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建筑的山墙间距,最小值应按以下情况控制:
1、当相对建筑山墙不开窗或仅一侧开窗和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
2、相对建筑山墙均开窗(包括一侧设阳台),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7米;
3、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山墙间距最小值不得小于8米.
以上3款中,山墙阳台进深大于1.5米的部分计入间距;转角阳台长度(建筑外墙至阳台末端)大于1米时,按山墙阳台计算间距。
第二节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一条建筑物退让建筑物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外,还须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地面和高架轨道交通线路与车站外边线外侧距建筑物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20米,同时应满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三条地下车站与线路外边线外侧一般10米范围内,特殊困难条件下6米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同时应满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三十四条与轨道交通车站、线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相结合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征得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妨碍轨道交通的建设和使用,同时应满足安全、环保、消防、卫生等要求。
第五章地下空间开发
第三十五条车站周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竖向、横向空间联系开发,地上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构筑物建设使用不应对现状建筑的功能使用造成影响。
第三十七条地下建、构筑物建设于道路路面下时,如地下管线尚未敷设,应留出道路面下管线敷设的空间。
如管线已经敷设,不应占用管线敷设空间,不得影响地下管线的使用。
第三十八条地下建、构筑物建设于城市绿地下时,应保证城市绿地具备1.5米以上的覆土厚度。
第三十九条地下建、构筑物建设于河道下时,地下建构筑物最顶端应距河床面0.5米以上距离.
第四十条地下建、构筑物建设于广场、停车场下时,不应影响广场、停车场的使用。
附录1:
名词解释
1、轨道交通:
在不同型式轨道上运行的大、中运量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是当代城市中地铁、轻轨、单轨、自动导向、磁浮等轨道交通工具的总称.
2、控制性图则:
对用地开发建设的指标体系、规划控制要求进行强制性规定的图则。
用地开发建设必须符合控制性图则中的规定。
3、城市设计导则:
对用地开发建设的规划要求进行引导,以利于城市规划实施的导则。
用地开发建设应按照城市设计导则中的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4、土地混合开发:
对地块性质进行综合,以高效发挥土地价值的开发模式。
5、轨道交通配套设施:
为保证轨道交通各类功能的实现所配建的设施。
如:
冷却塔、风亭、残疾人电梯等。
6、低层建筑:
指檐口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层至三层。
7、多层建筑:
指檐口高度大于10米小于24米的建筑(在本规定中,高度大于等于24米的中高层住宅,日照间距按高层建筑计算)。
8、建筑高度:
一般指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的高度,但当建筑高度用于特定的计算分析时,必须按以下情况确定:
(1)建筑高度用于计算日照间距时,按本附录一第9条“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执行.
(2)当计算景观分析、微波通道和航空空域控制高度时,建筑高度应包括其顶部构筑物高度.
附录2:
本规定用词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标准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或要求”。
杭州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规划及建筑
管理技术规定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技术管理规定在结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参考了其他城市已编制的相应规范条例,如《上海市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及周边地区项目规划管理规定(暂行)》,《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对杭州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的规划建设进行技术管理规定的编制,以指导车站周边地区的开发建设。
第二条条文说明了本技术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本标准指的“城市规划区”即是按上述规定而定的。
第三条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城市设计的编制必须包括控制性图则的内容,控制性图则对用地开发建设的指标体系、规划控制要求以图则的形式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其中就包括车站周边地区范围的划定。
控制性图则对车站周边用地的划定范围决定了本技术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四条条文说明了如何在确定的车站周边地区范围内与范围外执行本技术管理规定。
由于轨道交通车站周边地区情况错综复杂,因此,在划定的范围内凡涉及本技术管理规定要求的,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强制执行,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在划定的范围之外亦需发挥轨道交通特性,实现以车站为核心的综合开发模式,因此,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技术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与轨道交通建设联系密切的规划建设活动,如车站周边的物业与车站出入口通道的连接、车站主体建筑空间与周边物业的连接、风亭、冷却塔等车站附属设施在周边物业内的设置等等,均应保证与轨道交通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否则,由于车站建设与周边规划建设活动之间衔接不畅,将会影响轨道交通功能的发挥,甚至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作,因此,必须在建设的前期过程中作好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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