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阳东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 文档编号:2851322
- 上传时间:2022-11-15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9.77KB
陵阳东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
《陵阳东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陵阳东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陵阳东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陵阳东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以及南陵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建设陵阳东路项目,需实施房屋征收。
现将该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如下:
一、征收目的
建设陵阳东路市政工程需要。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该项目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具体见现场公布的规划用地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
1、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芜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规程(试行)》(芜市建〔2011〕82号);
四、签约搬迁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五、补偿方式及原则
1、住宅房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和“先签约搬迁,优先落实拟安置房号”的原则实施。
2、非住宅用房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征收。
3、违法建设按县政府2007年拆除违法建设规定执行。
六、安置房地点、户型、面积及交付时间
安置房地点:
华亿新城印象剑桥小区(多层)。
户型及面积:
约45㎡、60㎡、75㎡、90㎡、105㎡五种户型及面积(以上户型及面积均以房管部门测绘为准)。
交付时间:
暂定华亿新城安置点2013年5月交付。
七、货币补偿价格
(一)被征收住宅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双方对分户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也可向芜湖市房屋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为拟定征收补偿方案,选择具有代表性的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抽样预评估,初步确定被征收房屋补偿价格。
经征收双方同意,住宅房屋预评估价格可以作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计算依据。
住宅房预评估价格一览表(房地一体价)
结构
层数
年代
用途
单价(元/M2)
备注
砖木
一层
七十
住宅
3300
八十
住宅
3350
七十年代前
住宅
3250
砖木
一至二层
八十
住宅
3270
砖混
一层
八十
住宅
3510
砖混
一至二层
八十
住宅
3430
九十
住宅
3480
砖混
一至三层
九十
住宅
3450
砖混
一至四层
九十
住宅
3420
(三)非住宅房价格以分户评估报告结果为准。
八、房屋产权调换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结算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
1、按照本方案中的预评估价格结算;
2、按照分户评估报告结果结算。
(一)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房屋是住宅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可按照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按照人均建筑面积15m2选择产权调换房屋。
每户不足3人的按3人计算。
1、安置房评估价格(房地一体价):
(1)华亿印象剑桥多层安置房价格:
结构
层数
年代
用途
单价
(元/m²)
备注
华亿国际新城S4印象剑桥小区(多层)
一层
2012
住宅
3580
二层
3620
三层
3700
四层
3700
五层
3620
六层
3560
2、价格计算:
产权调换面积与被征收房屋有证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差价结算。
选择就近产权置换房源的,在征收期限内被征收房屋价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等面积部分的差价超过220元/m²的按220元/m²计算。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但在人均建筑面积15m2以内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的90%购买(均以户口簿登记人口的本户家庭实际人口为准,挂户的人口均不计入)。
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或人均建筑面积15m2的部分,在15m2以内(含15m2)的部分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价格购买;超出15m2以外、30m2以内(含30m2)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优惠5%购买;超出30m2以外的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格购买。
3、住房保障:
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人均15㎡以内的,被征收人确实无力购买,经确认可实行承租,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承租手续。
符合廉租房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可申请廉租房住房租金补贴。
(二)商业用房:
1、商业用房是指单位或个人经营日用百货、五金、土产、文体、建筑及装饰装修、家电、化工、颜料、糖业、烟酒、日杂、服装、布料、鞋业、餐饮、服务等房屋。
2、商业用房的认定必须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登载或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为准。
3、商业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九、各类补偿及奖励
(一)搬迁费:
1、实行货币补偿:
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2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
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2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2;有大型设备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2、实行产权调换:
住宅房以现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一次搬迁费。
以期房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费。
(二)临时安置费(住宅房):
1、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每月6元/m2计发6个月。
2、以现房产权调换的,按每月6元/m2计发4个月。
3、以期房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18个月内的,从其搬出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的4个月按每月6元/m2计发;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50%计发临时安置费;超过24个月的,从逾期之月起按上述标准增加100%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4、已提供周转用房的,在18个月内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超过18个月至24个月未交付产权调换房屋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3元/㎡计发临时安置费;超过24个月的,应当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6元/m2计发临时安置费,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5、对每户低于45㎡的被征收人,按45㎡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非住宅房):
正在生产经营的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被征收房屋实际使用有证建筑面积计算。
其标准为:
1、商业用房:
按每月25元/㎡计算。
2、生产用房按每月16元/㎡计算。
3、办公用房按每月12元/㎡计算。
4、仓储用房按每月8元/㎡计算。
5、计发期限:
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上述标准计发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费。
(四)架空层、地下室、阁楼:
1.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架空层、地下室、半地下室补偿:
层高2.2米以上350元/m2,层高2.2米以下至1.8米250/m2;层高1.8米以下至1.5米/200m2;层高1.5米以下150元/m2。
2.房地产权证未注记的阁楼补偿:
檐口高度2.2米以上300元/m2;檐口高度2.2米以下至1.8米200元/m2;檐口高度1.8米以下至1.5米150元/m2;檐口高度1.5米以下至1米80元/m2;檐口高度1米以下至0.5米50元/m2。
3、征收有证阁楼补偿:
檐高超过2.2米,按其面积100%补偿;檐高1.8米至2.19米,按其面积给予70%补偿;檐高不足1.5米按附属物标准补偿。
以上均不作产权调换面积。
(五)按期搬迁奖励费
为鼓励积极搬迁,设立按期搬迁奖励费,按时间段区分:
自被征收人收到分户评估报告书之日起,1-30日内达成协议并完成腾空搬迁的按证载面积奖励200元/m2,31-60日内完成的奖励150元/m2,61-90日内完成的奖励100元/m2,超过征收期限及启动司法程序依法征收的一律不予奖励。
生产、办公、仓储用房按上述标准50%计算。
(六)各类附属设施
各类附属设施,房屋装潢、树木补偿按《南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陵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等补偿标准(试行)的通知》(南政〔2011〕34号)文件中规定标准执行。
十、未登记房屋补偿
(一)无证住宅房屋:
按南陵县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建[2011]161号文件执行。
(二)改变用途房屋:
1、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或税款核定通知书等有效证明,经确认后可以按改变后的用途确认并补偿,但不予安置。
2、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被征收房屋已经改变房屋用途并连续使用至今的,经被征收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纳税凭证或税款核定通知书等有效证明,确认后可在原房屋用途评估价基础上,分连续经营2年以上、5年以上、8年以上三档,分别增加10%、20%、30%的补偿。
3、改变用途房屋面积认定,必须在证载面积内,以现场鉴定的实际经营面积为准。
以前我县出台相关文件如有和本方案相抵触的,均已本方案为准。
十一、承租公房补偿
(一)承租人与被征收人达成房屋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被征收人可按照房屋补偿标准的20%—40%补助承租人。
(二)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房屋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仍属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差价款由房屋承租人承担,该款可抵房租。
被征收人应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承租协议。
(三)征收人应付给承租人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附属物按原归属或租赁协议给予补偿。
(四)对于承租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的非住宅,在房屋征收时应解除租赁关系,搬迁费应付给承租人,房屋补偿费付给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双方约定为准,无约定的双方各占二分之一,附属物按原归属或以承租约定分别给予补偿。
租赁房屋补偿以《房屋租赁协议》和房租发票(收据)为结算依据。
对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后,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的承租人,不予补偿。
十二、签订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作出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收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五、附则
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县城建委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本方案仅适用于南陵县陵阳东路市政工程建设地块项目。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阳东 项目 国有土地 房屋 征收 补偿 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