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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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建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统筹管理,保障居住区业主安全、可靠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智能电网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14号)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资产应移交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统筹管理新建居住区内供配电设施、智能家居和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的标准化建设、运维、抢修及更新改造等工作。
第三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以下简称“居配工程”)是指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分为规划红线外接入工程和规划红线内受电工程两部分,不适用于居住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第四条接入工程部分指电网电源点起至规划红线处(可延伸至红线内公用开闭所)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概(预)算向供电企业预交工程费用,在供电企业招标确定的范围内委托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单位实施;供电企业负责管理并向实施单位结算费用,具体参照《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苏电营〔2013〕356号)执行。
第五条受电工程部分指规划红线内计量装置以上部分的供配电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实施建设或委托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工作;省公司负责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居配工程建设应符合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及其他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省公司营销部作为居配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组织,运维检修部、发展策划部、调控中心、信通公司参与,设立居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红线内受电工程的供电方案审核、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等关键节点的实施。
第八条省公司运维检修部负责检查、指导、监督各供电公司居配工程管控质量;负责制订完善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和标准作业卡。
第九条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申请及装表接电;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供电方案初审并报省公司,审批通过后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居配工程的中间检查,并配合省公司开展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一十条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负责红线外接入工程的全过程管理,参与现场勘查和供电方案制定;配合省公司开展红线内受电工程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一十一条市公司发展策划部门负责落实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与居住区供电方案的制定与初审。
第一十二条市公司电力调度中心参与联合勘查、供电方案的制定与初审、启动送电等工作。
第一十三条市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居配工程建成后的资产接收工作及相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一十四条科技信通部负责居配工程全过程管控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和培训管理工作。
信息通讯分公司负责配电自动化系统通讯接入验收、运维等工作。
第一十五条市公司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居配工程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居住区供配电项目管理的合同法律审核工作。
第一十六条省、市运监中心同步实施居配工程工作质量的全过程常态监测,定期向相关专业部门反馈居配工程各环节完成情况、专业协同工作质量。
各业务部门应明确居配工程协同工作质量评价指标的系统来源、数据字段以及指标计算逻辑,运监中心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指标在线监控分析工作。
第一十七条县公司相关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章咨询受理及方案编制
第一十八条居配工程受理
(一)新建居住区项目,在项目立项阶段应提供本期、近期(1~5年以内)、远期(规划)的用电容量和用电时间需求。
(二)用电客户受理员在受理客户咨询时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主动提供告知书(详见附件1),详细说明居配工程管理流程。
(三)客户申请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批复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
3.用电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
4.单位客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具的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初步设计建筑总平面图及建筑物主要特征;建筑面积清单(按住宅、公建配套、商业不同性质分别列出,其中住宅按别墅、高层、小高层、多层、车库分别列出)、公用设备清单。
(四)居住区临时用电应与正式用电同时办理,在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临时用电方可送电。
(五)用电客户受理员接受并查验客户用电申请资料,审查合格后方可正式受理。
对于资料欠缺或不完整的,应告知客户须先行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后再办理申请。
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
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须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六)省公司通过电子化档案系统开展信息核查,加强资料管控。
第一十九条现场勘查
由地市公司营销部牵头组织,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控中心相关人员参加,开展联合勘查。
现场勘查前,勘查人员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现场供电条件,与客户预约现场勘查时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人员在勘查时应详细核实房地产开发单位用电申请的各项内容,按照勘查作业标准卡条目的工作内容,对用电地址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供电区域、系统变电站、变(配)电所、线路、杆位、负荷、线路走向、通道等)进行全面、细致勘查。
第二十条确定供电方案
(一)居住区供电方案应以安全、经济、合理、可靠供用电为原则,按照《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苏电运检〔2013〕36号)、《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2007)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二)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各级电网“十三五”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要求。
(三)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统筹考虑智能家居,水、电、气集采集抄设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等智能化要求。
(四)供电方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配电网建设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5〕1899号)要求,充分考虑提高居住区配电网装备水平,满足节能降耗及配电自动化建设等方面内容。
(五)供电方案编制还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用电容量标准
建筑面积120㎡及以下的,基本配置容量每户8kW;建筑面积120㎡以上、150㎡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2kW;建筑面积150㎡以上、200㎡及以下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每户16kW,200㎡以上的住宅,基本配置容量80W/㎡。
2.居住区用电负荷配置系数
变压器配置容量=∑(低压用电负荷×Kp),配置系数Kp应按下表选用:
序号
变压器供电范围内住宅户数
配置系数(Kp)
1
50户及以下
2
50户以上200户以下
3
200户及以上
4
低压供电公建设施
3.配变容量规定
为满足智能小区发展及未来居民负荷增长需求,配电室内单台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800千伏安,单台箱变设置容量不大于400千伏安,柱上变压器设置容量不大于200千伏安。
4.配电室、变电所站址布置规定
原则应建设地面独立配电站所,站所面积符合负荷增长需要。
如不具备地面独立建设条件,在满足相关技术条件的前提下,经审批后可设置在负一层(负一层非最低层)。
配电所、变电所应具有排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及独立的消防、检修通道。
(六)地市公司营销部组织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调度中心等相关部门对前期规划方案或正式供电方案进行初审后上报省公司。
第四章业务收费
第二十一条业务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依据价格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客户经理确定收费项目、标准,经审核后形成《业务缴费通知单》,书面通知客户缴费。
第二十三条居配工程各项业务费用统一由营业柜台收取。
业务受理员根据客户经理确定的业务费用金额向客户收取业扩报装各项业务费用,并按规定向客户开具票据。
第二十四条居配工程各项业务费用,应在接电前结清。
营销部门收取的业扩报装各项业务费用必须及时足额交存财务部。
第五章工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居配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及物资供应单位实施招标。
供电企业应对房地产开发单位招标过程进行跟踪。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供电方案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
居配工程设计依据(包括但不限于):
1.国家、行业颁发的有关设计导则、规范与标准;
2.江苏省《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35kV及以下客户端变电所建设标准》DGJ32/J14-2007、《电力客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2/T1088-2007;
3.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典型设计》;
4.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电能计量箱典型设计》;
5.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装置设计导则》;
6.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新建居住区用电信息采集施工图典型设计》;
7.《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苏电运检〔2013〕36号);
8.《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苏电生〔2013〕1787号)。
第二十七条设计审查
居配受电工程设计完成后,地市公司营销部门通过电子化档案、电子邮件或邮寄等方式上报设计文件资料与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具的设计单位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省公司按照居配工程设计相关依据,对照设计审查标准作业卡开展审查。
重点审查图纸计量表箱、采集装置分布、开闭所、开关站、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及变压器、低压馈线、小区内部土建及低压电缆分支箱等部分。
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省公司赴地市公司开展现场设计评审,地市公司统筹做好县公司项目安排;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下的,省公司通过电子邮件答复审核意见,对于需复审的项目,安排现场评审,并在地市公司上报后三个工作日内答复审查意见。
红线内受电工程设计审查通过后,地市公司营销部门负责将审查意见答复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二十八条设备采购
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后的居配工程图纸进行自主或委托采购设备,所购设备应满足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技术标准。
各类设备关键组部件应采用优质品牌产品。
设备品质不低于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全过程服务期间的江苏省居配工程设备选用水平。
第二十九条确定施工单位
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具备相应等级电力设施承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开展工程施工。
第三十条工程监理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规定,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居配工程电力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协议”,监理协议报供电公司备案。
第三十一条开工报告
在居配工程开工前,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向地市供电公司提交工程开工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单位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施工协议、监理协议,施工、监理、物资供应单位的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施工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进网作业许可等。
为保障电网接入安全,施工单位涉网作业人员应通过供电公司组织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三种人”考试。
红线内受电工程开工前,各地市公司将开工资料通过电子化档案模块,报省公司备案。
省公司负责工程进度跟踪管控。
第三十二条中间检查
(一)房地产开发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监理大纲及中间检查报告或旁站记录向供电公司营销部门申请中间检查。
营销部门与运维检修部门共同组织对工程进行中间检查,根据经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时做好记录。
(二)营销部门负责检查居住区计量装置部分土建工程并出具审查意见;运维检修部门负责对开关站、配电所内高低压断路器及变压器、低压馈线、低压电缆分支箱,以及电缆敷设及附件制作、基础、预埋管(件)、建筑物防水、接地装置等隐蔽工程的中间检查,填写中间检查验收记录卡并出具检查意见。
(三)中间检查完成后,营销部门负责将各相关部门意见汇总并答复房地产开发单位。
第三十三条工程竣工验收
(一)工程竣工验收是指红线内受电工程全部竣工并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进行的工程验收。
验收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施工单位三级自检和消缺工作完成;施工单位整理完备工程阶段验收所要求的工程资料,部分重要资料已提前交付;监理单位初验收完成;设备现场完成必要的生产准备工作(安全工器具、模拟图板、消防设施等配置到位)。
工程验收符合《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和《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规划设计导则》(苏电运检〔2013〕36号)等要求。
(二)在受理竣工报验后,地市公司将待验收信息同步推送至省公司,省公司审核交接试验报告等资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及地市公司对照竣工验收记录卡开展竣工验收,并现场抽检部分设备交接试验数据,最终出具验收报告。
(三)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根据书面反馈的验收整改意见书,负责对验收中存在的缺陷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供电公司;监理单位负责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检验;供电公司组织复查复验,直至验收合格,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公司。
(四)建立工程质量公示机制,对工程质量问题涉及的设备供应商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供电公司通过网站、营业厅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三十四条启动投运
(一)启动投运应满足的条件:
1.居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2.完成供用电合同签订;
3.供电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单位签订居配工程资产移交协议(详见附件2);
4.房地产开发单位提供小区供配电设施质保书、合格证、试验报告等相关竣工资料。
5.房地产开发单位应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二)准备及启动
满足投运条件后,房地产开发单位向供电公司申请启动投运,公司应严格执行启动投运手续。
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合理安排高低压开关设备、配电变压器、低压分支箱等工程启动送电工作;市公司营销部门合理安排低压部分投运工作;并分别编制启动方案,按步骤完成投运。
第六章设备移交
第三十五条对新建居住区资产价值确认原则以及接收资产时建设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按照《江苏省电力公司用户资产接收工作管理办法》(苏电财〔2011〕172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接收新建居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有关供配电设施所附着的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应一并移交。
第三十七条接收新建居住区资产管理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1.对于拟接收的资产,由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进行技术评价,并出具技术评价书。
2.经技术评价合格的应予接收的资产,由市公司营销部门与移交方签订资产移交协议,并在有关的合同中明确产权分界点、双方各自的权责。
3.市公司运维检修部门根据移交协议接管资产。
4.市公司财务部门确认用户资产价值,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2016年3月4日(不含)前已答复供电方案,但还未签订居住区供配电服务协议的,供电方案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补充完善后重新答复。
第三十九条对于分期建设的居配工程,后期工程由房地产开发单位委托实施。
前期收取的用于后期工程外线部分建设的费用不予退费。
第四十条本办法将结合实施情况适时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
2.资产移交协议
3.居配工程管理流程图
附件1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
(已签协议版)
尊敬的(户名)客户:
贵单位位于(用电地址)处开发建设的(小区项目名称)项目(申请编号:
),已于__年__月__日与我公司签订了《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协议编号:
)。
为确保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及时建成投运,提请贵单位严格履行协议约定,按照协议中约定的供配电工程费总价款及缴费时间节点进行缴费,并根据协议约定条款内容及时做好供配电工程建设的有关配合工作。
以上内容请仔细阅读,因贵单位未履行协议约定,造成工程延误不能按期送电或产生其他损失后果的,由贵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特此告知。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年月日—————————————————————————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已收悉。
客户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客户与供电企业各执一份。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
(未签协议版)
尊敬的客户:
根据苏价工〔2016〕41号文件要求,为保障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质量、确保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及时建成投运,现将工程建设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新建居住区临时用电应与正式用电同时办理,正式用电供电方案确定后,临时用电方可送电。
2.贵单位应根据我公司正式答复的供电方案委托组织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建设范围包括电网电源点起至电能计量装置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
3.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启动送电前应按照供用电合同约定的产权分界点签订移交协议,合同与协议生效后由供电公司对接收的供配电设施进行运行维护。
4.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江苏省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执行。
5.贵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与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条目,对居住区供配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物资供应商实施招标,并提交对应招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
6.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开工前,应向我公司提交工程开工资料,包括施工单位承装(修、试)资质、监理单位资质、施工协议、监理协议,施工单位还应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进网作业许可等。
7.在居住区供电配套工程(包括规划红线内外)土建完工前,向我公司申请中间检查;电气安装结束后向我公司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方可送电投运。
8.为保障电网接入安全,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施工单位涉网作业人员应通过我公司定期组织的施工单位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三种人”考试。
以上内容请仔细阅读,因贵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延误不能按期送电或产生其他损失后果的,由贵单位承担全部损失。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年月日
————————————————————————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管理告知书已收悉。
客户签名:
(公司盖章)
注:
本告知书一式两份,客户与供电企业各执一份。
附件2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单位
××资产移交协议
移交方:
××单位(以下简称移交方)
接收方: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一、移交资产(详细描述状况)
二、为便于上述资产的安全运行及电网统一调度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移交方××公司将上述资产无偿移交给接收方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详细描述资产分界点)。
三、资产移交同时,移交方应向接收方提供资产的竣工资料和权属证书文件(如竣工图、竣工决算报告、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补偿、通道处理协议和相关证书或证明文件等)。
四、资产移交后,接收方承担该资产的运行、维护、检修与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及费用。
五、移交方保证该资产的权属无瑕疵,移交方处置该资产的权利不受任何限制,由于资产移交前的权属瑕疵而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移交方负责。
六、移交方应协助接收方对资产设备的运行及维护工作。
七、本协议在履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八、在移交方提供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资料、接收方已经验收移交资产且移交双方经办人在移交资产清单上签字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附件:
移交资产清单
移交方:
××单位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接收方: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3
居配工程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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