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雨水井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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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雨水井盖
邯郸雨水井盖
【篇一: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物业管理)】
邯郸市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试行)
十五、物业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
一、住宅小区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一)一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0.4元/月平方米)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1:
机构设置
(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所,以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2人,建筑面积每增减4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1人。
②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2)人员要求:
管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
(3)管理制度:
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工作有记录。
(4)制度公示:
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
1—2:
日常管理服务
(1)报修、投诉受理:
①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
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②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4天内答复处理。
(2)服务费收支: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3)满意度调查:
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
(4)特约便民服务:
能提供适当特约服务。
(5)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
(6)财务管理:
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晰。
(7)维修资金:
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账目清晰。
(8)接管项目: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9)其他:
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规范
2—1:
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
配置专职保洁3人。
建筑面积每增减4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
挂牌上岗。
2—2:
楼外公共区域
(1)道路地面:
每天清扫1次,道路无杂物。
(2)垃圾箱:
①定期清运,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垃圾。
②装修垃圾定点堆放,适时清理。
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规范
绿化养护:
根据绿化情况适时除掉杂草,防治结合,及时灭治病虫害。
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规范
4—1:
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
配置专职保安4人。
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加3人。
建筑面积每增减4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2)技能水平:
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
(3)服装仪容: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
(4)器械配备:
配备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4—2:
门岗
(1)出入口:
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及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车辆疏导:
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通畅。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
准规范
5—1:
人员要求:
设置兼职维修人员。
5—2:
公用设施公共部位
(1)房屋结构:
每年1次以上对房屋结构、涉及使用安全的部位进行检查并有记录,发现损坏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
(2)屋顶:
每年检查1次,发现屋顶防水层碎裂和屋面瓦破碎应及时告知相关业主、使用人并安排专项维修(暴雨到来前增加检查1次)。
(3)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
每季度一次对道路、路面、侧石、窨井盖等设施进行巡检,发现损坏及时安排专项维修,井盖不缺损,能正常使用。
(4)楼外排水管道及化粪池:
每半年一次对屋面泄水沟、楼外排水管道清扫、疏通一次;化粪池适时清理,保证化粪池出入口畅通。
(5)地面排水沟:
每半年一次巡查、清理地面排水沟的泥砂与杂物,预计暴雨到来前,应及时检查。
(6)供排水系统:
水泵和饮用水水池(箱)及时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水质符合国家标准。
(7)公共照明:
①楼道灯、道路灯完好率达75%(主干道亮灯率80%)。
②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或使用人。
(8)消防系统:
①消防泵、消火栓每年巡查一次,每年保养一次。
②灭
火器每年检查一次。
③消防水带每半年检查一次。
④每年对消防知识进行1次宣传。
(9)避雷系统:
避雷装置每年检查一次,保证其性能符合国家标准。
(二)二级服务标准(收费标准:
0.6元/月平方米)
1、综合管理服务标准规范
1—1:
机构设置
(1)管理处设置:
①小区内设置固定管理和接待场所,以小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为基数,配置管理人员共3人,其中:
经理(处长)1人,财务(收费员)2人。
建筑面积每增减3万平方米,可相应增减管理服务人员一人。
②配置必要的办公设备。
(2)人员要求:
①小区经理有1年以上小区经理任职经历。
②小区经理和管理人员有经从业资格培训获取的上岗证。
③小区技术作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岗位证书。
管理人员有一定管理经验。
(3)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在小区管理处进行8小时业务接待并提供服务。
(4)工作计划:
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1—2:
日常管理服务
(1)管理制度:
①有明确的值班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工作有记录。
②制定管理处内部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2)制度公示:
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办事规章、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
(3)报修、投诉受理:
①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
急修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预约除外)。
有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②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在三天内答复处理。
(4)服务费收支: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每年向业主公布一次。
(5)满意度调查:
每年1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小区住户的65%,对测评结果分析并及时整改。
(6)特约便民服务:
能提供适当特约服务。
(7)业主活动:
每年组织一次以上的小区业主活动。
(8)档案管理:
建立健全小区物业管理档案。
(9)财务管理:
对物业服务费和其它费用的收支进行财务管理,做到账目清晰。
(10)维修资金:
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对小区房屋维修资金进行账务管理,账目清晰。
(11)接管项目:
承接项目时,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严格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验。
(12)装修事项:
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加强装修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应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部门。
(13)其他:
综合管理的其它服务项目达到约定的服务标准。
2、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标准规范
2—1:
机构设置
(1)人员配置:
配置专职保洁工4人。
建筑面积每增减三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
统一培训,挂牌上岗。
2—2:
楼内公共区域
(1)生活垃圾:
①按单元配置收集点,每两天定时清理一次。
②装修垃圾定点堆放,及时清理。
(2)通道及楼梯台阶:
①每半个月清扫一次。
②大堂、门厅的大理石、花岗石地面每半年保养一次。
③发现业主擅自占用现象应及时劝阻、制止。
④扶手栏杆:
楼梯扶手、栏杆每半个月擦抹一次。
2—3:
楼外公共区域
(1)道路地面:
每两天清扫1次,道路无杂物。
(2)绿地:
绿地每周捡拾1次,秋冬季节或落叶较多季节适当增加捡拾次数。
(3)垃圾箱:
每两天清运一次,每月抹洗一次,垃圾无漫溢,垃圾箱(桶)、果皮箱周围地面无垃圾。
(4)灯具:
保持明亮清洁。
(5)亭廊小品:
对雕塑亭、廊、山石等小品定期清洁。
(6)健身设施:
每周清洁一次(擦拭表面灰尘、清扫垃圾、擦拭座椅),及时发现设施、设备脱焊、断裂及其他安全隐患并报告处理。
3、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标准规范
3—1:
草坪
(1)根据绿化面积配置专(兼)职绿化人员。
(2)适当绿化点缀。
(3)保存率80%以上,生长良好。
(4)适时对草坪整治修剪。
(5)每年适时除掉杂草。
(6)干旱、高温季节基本保持有效供水。
(7)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理。
3—2:
树木
(1)保存率80%以上,生长良好。
(2)按生长情况适时修剪。
(3)每年适时清除杂草。
(4)防治结合,及时灭治。
4、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标准规范
4—1:
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
配置专职保安6人。
每增加一个主出入口相应增加3人。
建筑面积每增减3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并定期接受培训。
(2)技能训练:
安全护卫人员接受过安全技能训练(专项培训、岗中持续培训)的比例为60%。
(3)技能水平:
能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械和设备,熟悉小区环境。
(4)服装仪容: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上岗时精神饱满。
(5)器械配备:
配备必备的安全护卫器械。
4—2:
门岗
(1)出入口:
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有详细的交接班记录及外来车辆的登记记录。
(2)车辆疏导:
对进出车辆进行管理、疏导,保证出入口环境整洁、有序、通畅。
4—3:
巡逻岗
(1)巡逻要求:
①对重点部位(小区道路、单元出入口、地下停车场等)巡逻每班1人,每天至少巡查3次,有巡更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②接受业主(使用人)求助,回答住户的询问。
(2)应急处理:
①接到火警、警情后10分钟内到达楼宇单元,协助保护现场,及时疏散危险区域人员,并报告管理处与警方。
②在遇到异常情况或住户紧急求助时,15分钟内赶到现场,采取相应措施。
③小区有水灾、火灾、警情等应急预案。
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维修服务标
准规范
5—1:
人员要求
(1)人员配备:
配置专职维修工2人,建筑面积每增减4万平米相应增减1人。
(2)人员要求: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
5—2:
公用设施公共部位
(1)房屋结构:
①房屋外观完好、整洁、美观。
②房屋完好率达85%。
【篇二:
邯郸供用热管理办法】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供用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生产、生活的正常用热,加强开发区供用热管理,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天津市城市供热管理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是开发区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区的供热、用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开发区供热办公室是开发区的供热活动的具体管理部门。
第四条开发区发展计划、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价格、技术监督、劳动、安全生产、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供用热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供热经营单位指取得城市供热许可证,依法在开发区从事供热经营服务的企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用户指拥有用热设施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用户可分为四类:
自建厂房的企业用户、标准工业厂房用户、公建用户、居民用户。
第七条开发区鼓励和支持国内外投资者投资经营城市供热。
第二章供热设施建设及管理
第八条供热设施是指热源厂、热电厂、换热站、一次供热管网、二次供热管网、阀门阀井等。
第九条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开发区城市发展总体规划,会同规划建设、发展计划等部门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第十条开发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按照开发区的用热需求,会同发展计划部门编制、调整开发区供热建设工程年度计划。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开发区供热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供热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供热工程的新建、扩建、改造项目应当遵循节约、环保的要求,采用国内外成熟的先进技术,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供热系统热能损失。
不得采用国家、天津市已公布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对正在运营中的,已被国家和天津市淘汰使用的设备材料,供热经营单位应当逐年改造和更换。
第十三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对供热设施进行吹扫和清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的竣工资料应当及时建档保存。
供热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供热设施现状资料。
第十五条开发区热网应当按照规划审批的方式敷设。
热水管网应当进行地下敷设,蒸汽管网采用架空敷设方式。
蒸汽管网需要过路、过门或影响景观的,可以采用局部地下敷设方式。
第十六条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将供热管网建设至用户拨地红线内。
第十七条开发区供热主干管线需要埋设或架设在用户红线内的,用户应当允许并预留热网路由。
由于供热工程施工造成用户设施损坏的,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八条开发区的公共供热管网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建筑物。
因工程建设需要,公共供热管线需要穿越用户红线的,该用户应当允许,并提供方便。
由施工造成用户设施损坏的,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修复。
第十九条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供热经营单位查明供热设施现状,并与供热经营单位签订设施保护协议。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热经营单位,由供热经营单位检查确认。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供热设施破坏的,应当立即通知供热经营单位修复。
由施工单位责任造成的破坏,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因规划调整或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加固、拆除公共供热设施的,应当经开发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检修、巡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供热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
因抢修需要破坏道路、绿化设施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相关部门,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相关设施的恢复费用由供热经营单位按照开发区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兴建建筑物、堆积杂物;不得压埋供热管道井盖;不得在供热管道支架上架设线路或悬挂物体;不得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排放腐蚀性液体。
供热管道穿越道路的,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对供热管道实施规范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用热设施建设及管理
第二十四条用热设施指用户红线内的换热站、热网、计量室、用热设备、室内采暖系统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用热设施的建设、改造应当符合区域的建设、改造规划。
第二十六条用热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应当符合国家、天津市的技术标准、规范和开发区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应当满足开发区供热行业发展和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用户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采用节能工艺设备和热能循环使用技术。
不得选用国家和天津市已公布淘汰的技术和设备。
原有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工艺设备,用户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更换或改造。
第二十八条住宅用热系统的设计应当符合《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住宅供热系统设计规定》。
第二十九条居民用户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18℃。
工业和公建用户按照使用要求确定设计温度。
第三十条供热经营单位应当在用户设计前,提供初步热源接入方位作为设计条件,并在扩初设计后确认准确的热源接入位臵。
第三十一条接入点应当按照城市供热管网的总体布局,遵循热网就近入户的原则确认。
供热经营单位对用户扩初设计的接入点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同意用户设计的接入点。
第三十二条扩初设计方案确定后,供热经营单位或用户需要调整接口位臵的,由调整方将管网建设至已确认的接口位臵。
第三十三条自建厂房企业用户采暖设施的建设及管理方式:
供热经营单位将采暖供热管线敷设至用户热交换站,
并安装计量和调节装臵。
红线内管线及站内计量和调节系
【篇三:
邯郸市黑色金属铸造企业名录20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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